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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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新财库[2010]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库〔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请结合银行账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等有关制度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
大宗开支的资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资金。

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因预算级次多、地域分布广、收费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

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要条件,必须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

要尽快将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现所有财政资。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精品管理资料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精品管理资料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局直属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的通知》(财办库【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已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情况,认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对于申请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可登录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计划与资金栏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7月23日前上报计资司资产会计处(电子表格请发至邮箱F84238424@)。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开户银

零余额账户
账号
是否已报人民银
行备案
已备案账户性质(或拟备案
账户性质)。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2004年3月4日银办发[2004]3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账户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200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总行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的会计财务部门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开支业务;对基本建设资金,住房资金,党、团和工会经费等特定用途资金,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可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所有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备案。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属地财政专员办审批、备案。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估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依据财政估算批复拨款凭据支付指令,经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本支付到供给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本由代理银行在每日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经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理,将当日支付的所有资本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日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 推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后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本的库外积淀和闲置浪费 , 提升资本使用效益 , 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组成估算单位财政性资本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本储存、支付和清理的基础,推行国库单调账户系统。

第四条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独立核算的基层估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含单位财务机构之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 二) 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好用于本级开销. 不得用于资本转拨 ,一般状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本账户划拨资本,若有特别状况,确需将资本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本账户,需要报上司财政部门审查,收到上司财政部门同意文件后方可办理资本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估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依据平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项目实行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估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估算主管部门审查,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至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受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依据财政批复估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经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本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含:归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任职人职薪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职薪资补助、归入政府采买范围的设施采买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子保护专项经费。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5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5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局直属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的通知》(财办库【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已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情况,认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对于申请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可登录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计划与资金栏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7月23日前上报计资司资产会计处(电子表格请发至邮箱
*****************)。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单位公章)
注:“已备案账户性质(或拟备案账户性质)”栏不可为空。

“已备案账户性质”指开设账户时已经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账户性质;“拟备案账户性质”指开设账户时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账户此次拟申请备案的账户性质。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
(单位公章)
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有关规定,“申请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向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咨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库[2016]210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下列中央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

具体包括:(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三)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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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
办法
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
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
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
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
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来,市财政局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从源头上建立起财政资金中转拨付的防护墙,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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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
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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