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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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 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 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4、涉密企业
•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 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 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六、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定时间 与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
• 示范区内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 除提交上述1、2、3、6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 交以下材料:
–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 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 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理政策执行。
三、试点期限
•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 日止。
四、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 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谢 谢!
(四)申报材料
•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 注册证明》; 4.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 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 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 ,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 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 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适用范围
•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 受税收优惠。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
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 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 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注:即试点政策是在《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基础上进行的局 部调整和完善,90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仍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 指引》的规定执行。
试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 合的方式 ,目前,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开发示范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系统,待该系统开通 后,企业可通过系统进行注册、申报。
近期,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中关村管委会还将就示范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布通知,企 业可关注相关部门网站。
•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 》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 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2、技术领域
•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内 试行)》规定的范围。
• 试行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和技术发 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扩充了现行领域的 部分内容。 如增加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 道交通等细分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 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在《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类型的基础上,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国防专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技术秘密。
•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 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明专利 。
•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 经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 申报程序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 即履行注册登记、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小组认 定、公示、备案、颁发证书等手续。
(二)具体内容
1、新办企业
•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 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 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 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 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政策介绍
2011年9月
一、政策背景
•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 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调整。
•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规定:实 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 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 2010年1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 政策试点,在中 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工作。
进度安排一致,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 应于9月3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
(二)工作组织
• 试点工作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 结构和管理权限。即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组成)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 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2号)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3号)规定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 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
4、涉密企业
•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 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 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六、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定时间 与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
• 示范区内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 除提交上述1、2、3、6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 交以下材料:
–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 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 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理政策执行。
三、试点期限
•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 日止。
四、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 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谢 谢!
(四)申报材料
•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 注册证明》; 4.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 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 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 ,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 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 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适用范围
•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 受税收优惠。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
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 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 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注:即试点政策是在《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基础上进行的局 部调整和完善,90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仍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 指引》的规定执行。
试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 合的方式 ,目前,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开发示范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系统,待该系统开通 后,企业可通过系统进行注册、申报。
近期,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中关村管委会还将就示范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布通知,企 业可关注相关部门网站。
•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 》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 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2、技术领域
•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内 试行)》规定的范围。
• 试行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和技术发 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扩充了现行领域的 部分内容。 如增加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 道交通等细分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 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在《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类型的基础上,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国防专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技术秘密。
•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 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明专利 。
•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 经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 申报程序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 即履行注册登记、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小组认 定、公示、备案、颁发证书等手续。
(二)具体内容
1、新办企业
•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 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 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 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 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政策介绍
2011年9月
一、政策背景
•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 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调整。
•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规定:实 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 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 2010年1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 政策试点,在中 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工作。
进度安排一致,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 应于9月3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
(二)工作组织
• 试点工作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 结构和管理权限。即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组成)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 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2号)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3号)规定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 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