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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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 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判定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主体与劳动wenku.baidu.com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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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叶某通过他人介 绍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 汽车运输公司分配叶某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进行运输工作。叶 某每天要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公司的调度安排。但两者一直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8日,叶某驾驶该货车承运 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叶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 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自己仅仅是雇佣了 叶某,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叶某诉至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确认 申诉人叶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试 问: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 合的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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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法体系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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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狭义的劳动法仅指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为调整劳动关系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 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的 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劳动法与民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属于两 个独立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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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通常可以简单的通过以下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 (2)看是否由一方面指定工作地点、提供工作工具、确定工作时间; (3)看是定期多次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看继续性地保持劳动关系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看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性的业务活动或者经营活动,还 是构成某一合同中另一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现象表现是肯定的,则为劳动关系;如果 是否定的,则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其它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当 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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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一定的劳动行为; (2)财物。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 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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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劳动法律规范。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 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法律事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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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上述(2)判定 标准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 于: (1)主要法律依据方面:前者是劳动法调整,后者是民法、合同法调整; (2)主体方面:前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 组织; (3)隶属关系方面:前者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后者是平等关系; (4)承担义务方面: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障义务,而劳务关系 则不存在此项义务; (5)报酬计算方面:用人单位须依法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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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对象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也包括其他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有: 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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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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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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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相关术语 (一)劳动 劳动法中的“劳动”是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 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劳动力 劳动力,指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 脑力的总和。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因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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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 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动组织。包括: (1)企业; (2)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3)国家机关里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 员的招用和管理,统一按照劳动法规范进行; (4)个体经济组织亦称个体工商户。
(一)我国的劳动立法简史 (二)我国劳动法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可分为三大类,即个别劳动关系法、劳动保护法、集 体劳动关系法。 1.个别劳动关系法 主要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缔结、运行、变更、终止等 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 2.劳动保护法 是指国家干预个别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劳动条件法。 3.集体劳动关系法 是调整工会及其联合会与雇主及其联合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职工 参与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法律规制。 (三)劳动法的渊源 一方面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法律文件等成文法规范, 另一方面是有关劳动政策、判例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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