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制度
二 劳动监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监察的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内容,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①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 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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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动监察的基本程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 动监察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劳动者或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 或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
第二节 劳动监察
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4年 11月 1日 国务院第 423号令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一 劳动监察的主体 劳动监察的主体包括劳动监察机构及其相应的劳动 监察员。劳动监察机构,是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 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察的专门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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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又称劳动监察,是指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的监督。 (三)工会监督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是《劳动法》和《工会 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4
第11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法学》PPT课件
退职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提前退出工作岗位而领取退休费的制度。
《
劳 动
四、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保险
法 结构
学
(一)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
(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五、养老保险基金
《 劳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动 法 学
》
(1)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4)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基金存款利息;
(6)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7)财政给予的补贴;
(8)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人;
(9)其他收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劳 动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法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后,享受的退休待遇
学 有:
》
(1)退休金。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
《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
劳
动
法 学
(一)医疗期待遇
》 (二)疾病津贴
(三)医疗待遇
《 三、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
劳 动
使用
法 (一) 实行属地管理
学 (二)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 人账户
(三)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机制
《 劳
动 第四节
法
学 失业保险
》
职业性疾病。包括工业事故造成的伤害,
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
《
劳 动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有:
劳动法第十一章
第五节 社保法的诞生、发展到成熟
1、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立法最早出现在德国。1883年德国 国会通过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 法》、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1911年颁 布的《孤儿寡母保险法》四部保险法合编为著名的《社会 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标志着社会保 障法在世界上的诞生。 2、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 义的立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的法律,其框架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 其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全面推进了社会 保障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在全世界的实施。 3、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其主要标志是以英国为首的 “福利国家”(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 福利国家)理念和立法实践。 4、 “社会保障的国际宪章”是国际劳工组织于是1952年 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被誉为国际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三、东南亚模式(新、中):公积金制度, 也称强制储蓄型模式,其特点为:①该制 度是以家庭为中心构建,政府起了重要的 引导作用;②建立了完全积累式的个人帐 户制度,强调社会保险的激励机能;③注 重中央公积金的安全运营,政府对公积金 的投资渠道作了强制性规定,主要用于购 买国债。
思考题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第六节 社会保障的模式
一、美国模式 ㈠多层次,低保障。保障水平不如欧洲国家的福利型模式高, 如退休保险、失业保险等,只相当于工资的50%。 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由雇主与雇员共同负担的 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交付的税收约占社会保障总收 入的87%。另外,联邦政府、社区、社会福利组织及慈善 捐助也是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途径之一。 ㈢保障水平的不平衡性。各个州有根据自己州的不同情况确 定不同保障标准。例如经济发达的东北部地区和南部等经 济落后地区的保障有很大差距。其次,由于职业不同导致 受保障的非均衡性,高科技和大企业的雇员的福利待遇优 于小企业及盈利低的企业的福利待遇。 ㈣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多贡献多收益的原则。个人交纳的 社会保障税越多,那么个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就越多。这 也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十一讲社会保险法概论精课件
法 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和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 会 保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被保险人。
障 (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
法 (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
(5)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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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 动 法 和 社 会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 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 付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 保
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
障 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
法 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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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劳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动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
社 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
会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
保
障 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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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劳 (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
动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公私兼容是其重
法 要特性,因此,从整体而言,社会保险法律关
和 系也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
社 会
立法者乃是将其定位为公法关系。
保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
障 征缴监督;支出监督;结余监督。
法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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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处理。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 要有如下两类 1.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划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就业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又称为标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从事全时劳动而与用 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短于全时工作时间作 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除上述种类外,劳动合同通常还有劳务派遣合同(人事代理合同)、集 体合同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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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 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 律行为。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1.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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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 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是从属性合同。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特征。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通过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实现 价值,而不是劳动成果的交付。 5.劳动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通常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只能表示同意或 者不同意。 6.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直连续存在,直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 被依法解除为止。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三)、儿童福利解决对策 1.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 教育水平。 3.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4.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5.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 盒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二、老年福利制度 (一)现行老年福利制度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老有所乐、老有所助。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二)老人福利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障体系亟待解决; (2)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3)精神文化生活匮乏。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三)、 老年福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在城镇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体系,多 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2)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 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3)完善和改善特困老人的医疗条件; (4)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和舆论氛围; (5)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 权益的不法行为。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三、残疾人福利制度 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 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 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 他残疾等。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一)我国现行残疾人福利制度
(1)残疾人康复; (2)残疾人教育; (3)残疾人就业; (4)残疾人福利; (5)残疾人生活环境。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 日。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
第 一 节 第 二 节 社会福利概述 我国的社会福利
第十一章 《劳动保障法》 马工程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看,主要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 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8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 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 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节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待遇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减少、防止失业问题所产生的 弊端,发挥着生活保障、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三大功能。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失业保险的特点、 功能、类型,失业保险待遇的的支付规则及待遇内容。
简言之,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劳动者暂 时丧失劳动机会的一种无业状态。
根据失业的成因可分为: 摩擦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 技术性失业
分类意义:
法律应针对不同 失业原因采取不 同的失业管制 措
施。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 失业保险待遇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并积 极预防或避免失业人员产生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第十一章
第三节 疾病保险法
一、疾病保险的概念、范围和对象
(二) 疾病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的内容是“基本医疗保险”。
该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第二节 生育保险法
二、生育保险的对象
我国的生育保险是由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该条例规定生育保险的实施范
围主要包括四类:
(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
不包括在内)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
厂、矿场及附属单位;
(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4)国营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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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法 (下)
第二节 生育保险法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对女职工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质
上的补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女职工本人。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期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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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法 (下)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
三、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
(三)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为各国法律和国际
公约所重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如下几种。 1. 工伤医疗待遇;2. 伤残待遇 3. 因工死亡待遇。 此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 补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 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 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 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需年满16周岁 (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 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法》 第16条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 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各执一份。”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宪法加以规范。
一方面,国家对公民负有义务,也有权要求公民履行其义务。
另一方面,公民对国家负有义务,也有权要求国家履行其义务,有权对政府的不作为向行政法庭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
(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定义社会学意义的劳动者泛指人类社会的创造者;经济学意义的劳动者主要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雇员和自雇人;人力资源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不同劳动能力和素质的员工;统计学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处于就业过程的人口。
狭义劳动者指宪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宪法意义的劳动者即公民中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就业愿望和不具有就业愿望的人。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重点总结
第三章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2)劳动关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你;凡不是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和社会产品提供服务(4)劳动关系兼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与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5)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2)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救济手段不同。
三、我国劳动法适用的范围:1.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劳动关系)、事业组织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用的工勤人(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1.公务员与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招录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自然人用工 6.其他第五章劳动就业法一、基本要素: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基本标志,关于劳动年龄的上下限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劳动就业以实现劳动过程,生产出社会产品为目的。
因此要求劳动者具有实际的行为能力3、.就业愿望—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这一基本要素,使社会劳动与家务劳动相区别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收入: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偿劳动和无偿的义务劳动相区别5、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二、平等就业原则:含义:平等就业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内容:1、就业资格的平等: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和文化程度的不同,就业资格人人平等2、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在劳动者资源严重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竞争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第六章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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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上述(2)判定 标准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 于: (1)主要法律依据方面:前者是劳动法调整,后者是民法、合同法调整; (2)主体方面:前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 组织; (3)隶属关系方面:前者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后者是平等关系; (4)承担义务方面: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障义务,而劳务关系 则不存在此项义务; (5)报酬计算方面:用人单位须依法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我国的劳动立法简史 (二)我国劳动法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可分为三大类,即个别劳动关系法、劳动保护法、集 体劳动关系法。 1.个别劳动关系法 主要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缔结、运行、变更、终止等 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 2.劳动保护法 是指国家干预个别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劳动条件法。 3.集体劳动关系法 是调整工会及其联合会与雇主及其联合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职工 参与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法律规制。 (三)劳动法的渊源 一方面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法律文件等成文法规范, 另一方面是有关劳动政策、判例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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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叶某通过他人介 绍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 汽车运输公司分配叶某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进行运输工作。叶 某每天要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公司的调度安排。但两者一直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8日,叶某驾驶该货车承运 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叶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 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自己仅仅是雇佣了 叶某,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叶某诉至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确认 申诉人叶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试 问: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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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通常可以简单的通过以下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 (2)看是否由一方面指定工作地点、提供工作工具、确定工作时间; (3)看是定期多次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看继续性地保持劳动关系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看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性的业务活动或者经营活动,还 是构成某一合同中另一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现象表现是肯定的,则为劳动关系;如果 是否定的,则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其它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当 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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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对象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也包括其他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有: 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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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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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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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相关术语 (一)劳动 劳动法中的“劳动”是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 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劳动力 劳动力,指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 脑力的总和。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因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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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 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判定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主体与劳动者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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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一定的劳动行为; (2)财物。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 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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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劳动法律规范。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 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法律事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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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狭义的劳动法仅指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为调整劳动关系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 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的 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劳动法与民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属于两 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劳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 合的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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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法体系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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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 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动组织。包括: (1)企业; (2)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3)国家机关里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 员的招用和管理,统一按照劳动法规范进行; (4)个体经济组织亦称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