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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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指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设施的建设要求,还包括了对废气排放、废渣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设施的建设要求。

包括选址条件、建设规模、设施布局、建设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不仅要满足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还要兼顾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废气排放标准。

焚烧生活垃圾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

因此,对废气排放的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另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废渣处理要求。

焚烧生活垃圾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包括废灰、废渣等。

这些废渣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和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设施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保证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才能有效地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许多城市开始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本文将从项目建设标准的角度探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规范建设。

一、项目位置选址标准1. 距离城市区域远离人口密集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2. 选址应考虑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道路交通便利等因素;3. 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环保、土地利用等要求。

二、工程设计标准1.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工艺流程、处理能力等要求;2. 设计应考虑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3. 设计应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规划,预留足够的扩建空间。

三、环保标准1.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采取严格的尾气处理措施,确保排放达标;2. 垃圾渗滤液、烟气等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3. 设施运行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开排放数据。

四、安全标准1. 设施应符合建筑规范,具备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2. 对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3. 设施周边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周边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

五、运行管理标准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 对设施的运行及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3. 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源利用标准1. 设施应具备垃圾焚烧能力,并能有效利用焚烧热能,发电或供热等;2. 对焚烧后的灰渣、废气等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3. 制定并执行节能、减排等相关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合理、严格的标准不仅能保障项目的安全、环保、高效运行,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为城市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完整word)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完整word)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 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 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类: I 类:1200~2000; II 类:600~1200; III 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类别 II、III、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 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 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I 类:1000~3000;
II 类:450~1000;
III 类:150~450;
Ⅳ类:50~150;
V 类:≤50。
注:以上规模类型 II、III、IV 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上下限值。
第四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
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包括了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环保要求、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选址方面,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离居民区和水源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选址应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在建设规模方面,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
规划,合理确定处理能力和设施规模,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设施设备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要求的焚烧炉、除尘设备、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稳定、效率高、排放达标。

在环保要求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
保标准,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运行管理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长期任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
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
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都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都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0生高不产中仅工资22艺料22高试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2荷试,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3卷,23调需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2工且55作尽22下可2都能护1可地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5试求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4置。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3设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自构成 (2 )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3 ) 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 (4 ) 第五章 配套工程 (6 )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7 ) 第七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8 )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9 )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 附加说明 (11 )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 )
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表1
类 型
额定日处理能力 (t/d)
生产线数量 (条)
Ⅰ类
1200 以 上
3~4
Ⅱ类
600~1200
2~4
Ⅲ类
150~600
2~3
Ⅳ类
50~150
1~2
注 :① Ⅳ 类 中 1 条 生 产 线 的 生 产 能 力 不 宜 小 于 50t/d; ② Ⅲ 类 中 1 条 生 产 线 的 生 产 能 力 不 宜 小 于 75t/d; ③ 额 定 日 处 理 能 力 分 类 中 ,Ⅱ 、Ⅲ 类 含 上 限 值 ,不 含 下 限 值 。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 标 [2001]213 号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计 委 、直 辖 市 建 委 、计 委 ,计 划 单 列 市 建 委 、计 委 :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 标 [1987]2323 号) 和 建设 部、 国 家计委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90] 建 标 字 第 519 号) 的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部 《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计财司 [94] 建计 年字 第 70 号) 的 安 排,由 建 设 部 城 市 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 《城市生活垃圾 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批 准 为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予 以 发 布,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 合理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近期应以卫生填埋为主,辅以垃圾堆肥,符合焚烧条件的可选择焚 烧。在执行 《标准》时,可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产 生二次污染。《标准》 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是按北京 地区的预算 价格 及 费 率 标 准 计 算 的, 只 能 作 为 参 考。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管 理 及 解 释 工 作 ,由 国 家 计 委 和 建 设 部 负 责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
量的增加,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处理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应运而生。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是指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
运行进行规范的技术文件。

它包括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建设、设备选型、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行。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选址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选址
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同时要考虑到垃圾运输的便利性和成本等因素。

其次,在设计和建设阶段,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对于设备选型和运行管理也有详细的规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垃圾的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还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

在工程运行过
程中,要严格控制废气和废水的排放,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还要对焚烧产生的灰渣和废水进行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出台和执行,对于解决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难题,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才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行。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技术规范,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2垃圾特性分析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2厂址选择4.3全厂总图设计4.4总平面布置4.5厂区道路4.6绿化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2垃圾接收5.3垃圾储存与输送6 焚烧系统6.1一般规定6.2垃圾焚烧炉6.3余热锅炉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 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除尘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氮氧化物的去除7.6排烟系统设计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 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2电气主接线9.3厂用电系统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9.6电缆选择与敷设9.7通信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2自动化水平10.3分散控制系统10.4检测与报警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7电源与气源10.8控制室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 给水排水11.1 给水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12 消防12.1一般规定12.2 消防水炮12.3 建筑防火13 采暖通风与空调13.1 一般规定13.2 采暖13.3 通风13.4 空调14 建筑与结构14.1 建筑14.2 结构15 其他辅助设施15.1 化验15.2 维修及库房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 一般规定16.2环境保护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 工程施工及验收17.1 一般规定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17.3 竣工验收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基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规模与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工程选址............................................................................................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辅助与公用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节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 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 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 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 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 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 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 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 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 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 范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 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 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Ⅰ类:1200~1200; Ⅱ类:600~1200; Ⅲ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 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 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 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cal code for Project sofMuncpal Sold Wasten cneratonCJJ90—2002J184—2002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133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J90—2002,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其中4。

2。

1,6.1.5,7.1.1,7.6。

12,10。

4。

8,11.2,1,15。

3.2,16。

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五洲工程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

焚烧系统;7。

烟气净化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自动化控制;11。

给水、排水和消防;12。

采暖通风与空调;13.建筑与结构;14.其他辅助设施;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

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江苏省滦阳市建委。

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2024

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2024

国家规范>建筑专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附条文说明]GB55012-20211总则1.0.1为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1规模与布局2.1.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2.1.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

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4自然保护区;5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1.4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2建设要求2.2.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1应在入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2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3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4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5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6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7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8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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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注:①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②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2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
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
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注:①Ⅰ类、Ⅱ类、Ⅲ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
②Ⅳ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③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
④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附件: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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