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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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二)扣除的筹划

1、增加扣除 2、合理安排扣除的时间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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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扣除

如,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 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准予扣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职工安排好福 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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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五节

税收优惠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 以产业优惠为主。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农 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 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 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方面。 企业在投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会有税收 优惠。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达到国家 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效果,同时节省税收。
第五章 5

案例5-1


有4个投资者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小型企业,预计年盈利 200,000元。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该企业应采用合伙形式还 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假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以现金股利分配给 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出资额相同,无纳税调整事项。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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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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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筹划方法



当企业的规模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进行筹划,尽量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还存在一个临界点 的问题。因此,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 时就必须认真筹划。 经计算,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 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而小于32万元,那么企业的税后 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 因此。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 万元时,使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若不能为30万元, 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才划算。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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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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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总分支机构的筹划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 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 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时,采取设立分 支机构较为有利。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机构 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 价值。 企业如果采用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子公司, 子公司设立初期的亏损就不能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设立分公司时大,当期缴纳的税款就会 较多,占用企业的资金也越多。 因此,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8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章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
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 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五章
11
第三节

计税依据的筹划



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 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 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 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 收入的筹划 扣除的筹划 亏损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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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形式的筹划

1、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内资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 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 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 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 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设 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 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 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 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 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第五章 14

2、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充分利用免税收入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 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免税收入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应 进行筹划,争取这些免税收入规定。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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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筹划


1、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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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 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 施条例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 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 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 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 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 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
非居民企业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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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 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 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例 5-2

W公司有A、B、C、D四个子公司,2009年,A公司应税所 得额为5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B公司应税所 得额为4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C公司的应税 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D公司的应 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W公司 的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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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 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0,000×25%=50,000(元) 个人所得税200,000-50,000)/4×20%×4=30,000(元) 税后利润:200,000-50,000-30,000=120,000(元) 合伙形式: 个人所得税:200,000×35%-6,750=63,250(元) 税后利润:200,000-63,250=136,750(元) 采用合伙形式成立企业。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组织形式的筹划 二、总分支机构的筹划 三、计税依据的筹划 四、税率的筹划 五、税收优惠的筹划
第五章
1
第一节 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和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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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率的筹划


尽量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 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 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税率优惠。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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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B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C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 D公司和总公司的亏损留作以后年度弥补。 该集团公司2009年度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25+100+75=200(万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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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B、C、D为分公司


各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其年度计税所得额都要并入总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400+300-300-100) ×15%=120(万元) 节约税款80万元(200-120) 企业合并纳税,一是各自之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二是由于 总机构适用税率较低,汇总纳税可以降低税率。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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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安排扣除的时间



一般说来。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 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如,按照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大大缩短,企 业在利润较高时,就应该考虑按照实施条例允许的最低折 旧年限计提折旧,增加当期扣除,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 再如,实施条例规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这也为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提 供了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在通货紧缩时。若企业盈利, 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通货 膨胀时,若企业盈利,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ຫໍສະໝຸດ Baidu可 能更加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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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亏损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 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 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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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的筹划方法

合理确定企业的亏损额,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一般情 况下,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 补当年的亏损,那么,能够扩大当年的亏损是有利的。 首先,要推迟收入的确认; 其次,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 最后,要尽量增加当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免税收入作为了亏损额的减除项,免 税收入可在计算亏损额前剔除,在亏损筹划时充分利用这 一点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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