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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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重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2007-12-20干部是否优秀,不是各级党委党组织研究后自己说了算的。

现在办法出来了,就是定了具体标准。

”四川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办法》从资格条件、运转程序、工作纪律等三个方面对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具体化、规范化要求,指出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办法》分别就“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两类情形提出了细化标准。

根据规定,特别优秀干部拟破格提拔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三年内年度考核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省直机关工委、市(州)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因工作特殊需要拟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4种情形:一是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非中共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二是专业性较强、单位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是从发达地区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四是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对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年龄和任职年限,《办法》做出了硬性规定: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无论属于哪种类型,其在破格提拔时的任职年限都必须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年限的2/3以上。

“比如我们有个规定,在年度考核三年之内,要有两次评为优秀公务员,才算特别优秀。

而公务员法规定,优秀公务员在各单位比例不超过15%,这样就符合了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限制基层干部的提拔,而是要形成一个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规范机制。

对优秀干部的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干部群众都知道这个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破格提拔干部这个环节上的不正之风。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暂行办法

精品文档.《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暂行办法》《办法》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做出界定。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是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在相同年龄段内名列前茅;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年度考核优秀,或者其负责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

“工作特殊需要的”是指选派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干部;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配备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等;援藏、援疆、援滇干部和由组织选派到中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

《办法》规定,拟破格提拔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55岁以下,拟破格提拔为局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40岁以下。

破格的具体标准是:(1)适当放宽“工龄”要求。

全日制本科生可放宽至4年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年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年以上。

(2)适当放宽“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在县、街道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1年以上;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时间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市级机关干部在区(县)直属机关工作过(含挂职),也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3)适当放宽“任职经历”要求。

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在同一单位虽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或者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4)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

任职年限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的社会优秀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5)适当放宽“任职前培训”要求。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一年内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属于任职试用期人选,如试用期内没有安排培训,一律延长试用期。

四川省委组织部规定五种情况官员可破格提拔

四川省委组织部规定五种情况官员可破格提拔

四川省委组织部规定五种情况官员可破格提拔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年(卷),期】2006(000)12A
【摘要】2005年7月,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对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五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德才素质好、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且在近3年内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县以上地方党委(含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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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

规定“特别优秀”条件指明“特殊需要”具体情形近日,广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对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条件、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特别优秀”的条件,指明了“特殊需要”的具体情形,保证了破格提拔有章可循,促使这一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

对于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广西提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之一:一是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是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是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是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是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对于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广西明确了应具备的四种情形:即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为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得到优化,广西还对破格提拔对象的年龄作出了规定: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同时规定,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以上。

对破格提拔的程序,广西规定,在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请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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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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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1.02•【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县(市、区)委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自觉维护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广东破格提拔

广东破格提拔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现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2003年12月16日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5.16•【文号】•【施行日期】1997.05.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7年5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党的组织纪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条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级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之后,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党委(党组)方可研究决定。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五)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员)、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系统)提拔任用的;(六)提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后备干部的;(七)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八)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十)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十一)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1、在非换届期间,市(州)委、县(市、区)委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20人的;2、省、市(州)直属机关部门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职数50%的;(十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内容报告上述有关事项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拟提拔、调整干部的书面请示;(二)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三)拟提拔、调整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材料;(四)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六)呈报对象拟任职单位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

甘肃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省委发【2002】77号

甘肃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省委发【2002】77号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乡(镇)、街道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王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品质好,有勇于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熟悉农村或街道社区工作,懂经济、会管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纪委的领导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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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必要时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在考察阶段,应当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述职述廉报告或者有关表现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开展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实绩和表现是否突出的重要依据。

(五)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表决。

(七)必须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批复。

(八)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时应当注明是破格提拔。

第八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

不具备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条件的,破格提拔程序依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的条件,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从严把握。

同一名干部不准连续破格提拔,越级提拔一般只可以越一级。

第十一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提拔任用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格提拔担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破格提拔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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