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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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序、清正、民心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和省、市以工代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全县以工代赈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是为了鼓励贫困群众在国家扶持下,参加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务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扶贫政策。

其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县、乡镇、村公路(不含省、国道),新、改建农田水利设施,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基本农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同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典型示范、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以工代赈示范片、示范村等大型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将根据我县的实际,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打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纳入项目实施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县以工代赈办是项目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项目实施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但技术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压滤机滤布厂家应按照《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的选择,既要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又要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从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项目实施乡镇应当在县级工程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上年11月底前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或推荐次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是指通过安排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通过劳动收入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扶贫帮扶。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困境,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为了有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政策,相关管理办法应当得到制定和执行。

第一章:引言国家以工代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可持续的脱贫。

为了推动这一政策落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章:政策目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防止潜在的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政策适用范围国家以工代赈政策适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劳动力。

贫困地区的定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以确保政策的精准扶贫。

第四章:政策实施流程1. 贫困劳动力的识别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当确定贫困劳动力的标准,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识别和记录。

2. 就业岗位的匹配和安排。

政府部门应当与用工单位合作,根据劳动力的技能和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岗位。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确保劳动合同的执行。

4. 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措施,确保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期间的安全和权益,并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责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社会参与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国家以工代赈政策的落实,提供资源支持和协助,为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结论国家以工代赈是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实现对贫困人口的有效帮扶。

政府部门、用工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政策能够顺利落实,为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脱贫机会。

只有通过合理的政策执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政策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将更多贫困人口带出贫困,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顺利进行。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以提供工作岗位代替资金捐赠进行扶贫的管理规定。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包括财政等项目资金的以工代赈管理。

二、主管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整体协调和管理。

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在省级财政工作经费中拨付经费用于以工代赈。

县级政府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三、资金来源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财政工作经费。

四、管理职责(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三)县级政府是以工代赈的实施主体,其工作职责包括:1.在国家扶贫政策和项目的指导下,在县级预算中安排以工代赈经费;2.组织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和确定以工代赈岗位;3.落实以工代赈岗位工作任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工作;4.配合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五、资格条件享受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地在中、西部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确定的扶贫攻坚重点县;(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未参加过国家、地方以及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计划;(四)本人和家庭成员尚未被其他扶贫项目纳入帮扶范围。

六、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应当重点用于建设扶贫项目和提供工作岗位。

具体包括:(一)建设扶贫项目:根据当地地理条件、人力资源、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提供工作岗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状况,提供各类适合贫困群众从事的工作岗位,包括种植、养殖、作业、维护、修建等各类岗位。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
研究方法
研究机构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收集了大量数据和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研究机构得出了以工代赈政策对贫困人口生活改善的积极影响。
结论与启示
研究结果表明,以工代赈政策能够显著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技能培训,政策帮助贫困人口提高了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政 策还有助于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社会凝聚力。
资金来源不足
目前,以工代赈政策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但这些资 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受到影响。
劳务报酬发放不规范,监管难度大
劳务报酬发放不规范
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劳务报酬 发放不规范的问题,一些贫困人口没有按时足额领取到劳务报酬。
加强贫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开展针对性培训
根据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高 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实施职业规划与指导
为贫困人口提供职业规划与指导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的 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加强跟踪与评估
对贫困人口进行跟踪与评估,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和生活状况, 以便对培训方案和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增强贫困人口就业竞争力
通过参与以工代赈项目,贫困人口获得了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证书 ,增强了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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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政策存在问题与 挑战
政策实施成本高,资金来源不足
实施成本高
以工代赈政策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组织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同时 还需要支付贫困人口的劳务报酬,因此实施成本相对较高。
政策目的
以工代赈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帮助 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工程(以下简称代赈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密施工、增量监控、全程检验、归档存档”的原则,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代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事故。

第四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代赈工程施工单位、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

其中代赈工程施工单位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是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负责对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八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代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地质、气象等环境进行充分调研,确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受外部环境影响。

第九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入库,并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施工情况,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代赈,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

第三条工代赈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以就业为导向原则;3. 安全、质量、效益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代赈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优先考虑劳动力需求大、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第七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2. 经市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 报省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4. 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2. 优先选用贫困劳动力;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2. 工程施工管理;3. 劳动力管理;4. 资金管理;5.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代赈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工代赈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决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有关国家以工代赈实施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促进受灾地区经济恢复快速发展、实现社会平衡进步,努力把国家以工代赈救灾行动推向新高度。

一、范围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方式,适用于国家以工代赈行动开展的受灾地区,也适用于国家政府安排的其他抗击灾害行动。

二、经费来源1、国家以工代赈行动资金主要来源包括:(1)国家预算资金;(2)各类捐款;(3)其他财政资金的拨款。

2、其他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地区自行组织和筹集资源的其他行动资金,也可以作为行动的有效补充来源。

三、实施机构1、国家以工代赈行动实施机构设立在有关国家机构。

2、全国各地的国家以工代赈行动实施机构,可以更好地与受灾地区方面协调配合,推进各项以工代赈工作。

3、各级政府、社会力量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均可根据规定参与国家以工代赈行动中的各项工作。

四、实施范围(一)有关工作内容:1、保障建设项目完成,按计划和要求投入使用;2、确保以工代赈实施方式符合国家以工代赈政策要求;3、通过技术指导、人力训练、物资供应等方式,支持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组织等开展国家以工代赈活动;4、积极研究和推进国家以工代赈政策变革与创新;5、联合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组织等开展国家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实现重点对象的救援;6、开展有关倡导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为受灾地区重建和发展提供支持。

(二)有关地区范围:1、灾害发生严重、经济发展缓慢,包括“两不愁三保障”地区,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2、其他国家配套有关地区;3、其他地区的自然灾害受灾严重、经济发展滞后的情况,都可以参与国家以工代赈行动。

五、实施办法1、要求全社会参与:国家以工代赈的实施,需要全社会参与,积极发挥各界社会力量的作用和优势,形成全社会力量紧密配合、一流队伍一体走、步步可达、目标可实现的全国联动发展新局面;2、进行工程计划安排:在工程投资计划安排中,充分考虑国家以工代赈要求,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参与实施工作的需要,确保国家以工代赈行动可以实实在在支持当地受灾群众经济恢复、健康发展;3、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受灾新农村的重建,对受灾地区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革命示范地的建设,以及在做好重点工作的同时,关注农村其他领域的需求,同步推进发展;4、密切跟踪管理:要切实做好相关国家以工代赈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资金使用、进度控制以及公众监督等工作,确保国家以工代赈行动能够有效发挥救灾效益;5、特别安排:要及时把持续灾情需要的一次性及特殊性的救援活动,在实施的过程中纳入资金使用的范围,以保证实现重点对象的救援;6、绩效管理:要按有关规定,对每个国家以工代赈项目进行逐项评估,把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和考评的重要指标,提高行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宣传和反馈:加强宣传和反馈,将国家以工代赈行动实施情况和成效,向全社会公开报道,推出表彰优秀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8、立行立改:要抓住时机,及时制定和调整国家以工代赈行动实施方式,以灵活、务实、有效的方式把各项工作做好。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原则。

以工代赈项目,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搞好成片综合治理开发”的指导思想,我县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编制原则确定为:重点用于交通、水利、水保、通讯、低产田改造、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项目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并做到“治理一片、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2、计划编制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应先由各乡镇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县计委立项,由县计委根据国家和省地要求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报省地批准。

年度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提出建设方案,分别报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筛选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项目考察评估、汇总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定,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二、以工代赈工程施工管理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以工代赈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单项工程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配有施工和管理人员,单项工程资金在2 0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工程指挥部,技术性强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其他项目由乡(镇)领导任总指挥。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四包,即:“包工程进度,包工程质量,包经费不突破,包工程使用效益。

”2、项目施工设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及时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编制预算,其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

项目设计及预算分别报县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县计委牵头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其中2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审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采用联合办公形式进行。

3、确定施工队伍。

项目经设审后,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尽量就地解决劳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国 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 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工代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旨在通过提供工作机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改善生活状况,同时促进地方的发展。

先来说说啥是以工代赈。

简单讲,就是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参加工程建设来获取劳务报酬,从而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这可不像直接发钱那么简单,它更注重的是让大家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

我给您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

有一次我去一个贫困的小山村,那里的经济状况很不好,很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和孩子。

村里有一条路,坑坑洼洼,下雨天泥泞不堪,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后来,国家的以工代赈政策来了,要修这条路。

村里那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都积极报名参与。

其中有个叫老王的大叔,家里条件挺困难的。

他平时就是种种地,没啥其他收入。

这次修路,他可积极了,每天早早就到工地,干活特别卖力。

他说:“这活好啊,既能让咱村的路变好走,还能挣钱,多实在!”就这样,经过大家一段时间的努力,路修好了,又宽敞又平坦。

老王也拿到了自己的劳务报酬,脸上洋溢着满足的笑容。

再来说说《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可详细了,对以工代赈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规定。

比如说,哪些项目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怎么组织实施,怎么保障参与者的权益等等。

在项目选择上,重点会放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像修路、修桥、农田水利设施这些。

因为这些项目既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又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

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需求,确保项目是真正有用的。

对于参与以工代赈的群众,办法也有保障措施。

要保证他们能拿到合理的劳务报酬,不能被拖欠或者克扣。

还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让大家能安心工作。

以工代赈还有个好处,就是能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

像老王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了村里的环境,挣到了钱,也增强了自信心和自豪感。

他们觉得自己不再是等着救济的人,而是能为家乡建设出一份力的主人公。

总之,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个实实在在的好政策,给很多困难群众带来了希望和机会。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简介: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文件,旨在对以工代赈活动的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以工代赈是指在特殊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项目,通过提供岗位和工资而代替贫困群众直接发放救灾款或救济金的一种形式。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以工代赈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救灾款项可得到合理分配,真正发挥以工代赈的扶贫效果。

一、背景和目的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在我国长期的扶贫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的。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扶贫方式,以工代赈旨在通过就业提供稳定收入,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自身发展和脱贫。

然而,由于管理不规范和资金分配不公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以工代赈工作效果不佳以及一些负面影响的产生。

因此,制定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工代赈工作,提高其发挥的扶贫效果。

二、主要内容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工代赈项目的确定由负责扶贫工作的部门牵头,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筹划、组织和实施。

项目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目标、实施时间、资金预算等内容。

2. 以工代赈工资支付和发放以工代赈项目的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途径,确保工资的安全和准确性。

工资应根据贫困群众的劳动力贡献和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发放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

3. 以工代赈资金监管和审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对于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和随机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4. 以工代赈工作评估和考核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颁布新修订《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颁布新修订《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三、推动国企业财融合发展的举措(一)革新管理理念,提高业财融合意识首先,国有企业应对业财融合方案进行宣传,并且为企业的整体员工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提高业财融合的意识,打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全员参与到业财融合方案中。

在员工拥有融合意识以及良好的工作氛围下,再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保障业财融合方案能够顺利进行。

利用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调动全体员工推进业财融合方案的积极性。

并且要加强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真实性,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注重横纵式沟通,从而使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能够将信息有效传递,避免因信息误差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实现高效率地传递工作的目标。

(二)强化人才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人才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企业实施业财融合的制度下,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因此,企业需要培养大量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从多个方面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第一,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引导财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促进财务人员向管理会计方面的转型,引导业务人员学习财务知识,提升业务人员的财务意识,使二者之间相互交流,共同成长,为企业培养更多的全能人才。

第二,在开展相关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实践的方式学习管理知识,让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互换岗,从而增强对彼此工作内容的了解,以及互相商讨给予对方可行性的建议。

第三,完善人才培养,国有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为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提供学习专业知识的机会,并通过外部招聘,为企业储备业财融合素质水平较强的管理型人才。

(三)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绩效考核是国有企业加强管理的常见手段,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可以带动企业的全体员工向着企业的发展目标前进,为了充分发展业财融合制度,就要使财务人员从大局的角度出发,充分地掌握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同时,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不能只限制于本部门的考核,需要对其进行制定综合的绩效标准,比如,对财务部门设置产品项目的前后评价差异,对业务部门设置利润、回款率的考核内容,从而使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更好地融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共同努力、贡献力量。

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2023年12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稳定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看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看法》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加入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勉励引导群众通过诚恳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足,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受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协同。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当前,为增强就业,提高民生水平,优化就业结构,我国政府开创性地出台了“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对失业人员施以就业政策来帮助他们重新进入就业市场,缓解社会压力,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即建立国家以工代赈政策机制,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精准识别范围,推进国家以工代赈体制改革,实施国家以工代赈就业促进政策,建立司法补偿机制。

首先,建立国家以工代赈政策机制是实施以工代赈的前提和基础,它提供了一个由多方参与的全社会参与的就业政策机制,如社会保障等。

其次,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精准识别范围是实施以工代赈最重要的步骤,针对特定的失业人员群体,如毕业生,农民工等,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比如为失业人员提供工资补贴,支持失业人员以劳代赈以创业和就业。

第三,推进国家以工代赈体制改革,实现政策的精准落实,将失业补贴由每月定额转为日工作收入,增加工资补贴,扩大使用以工代赈办法支持失业人员帮助他们进入就业市场,以及提高失业人员就业机会。

第四,实施国家以工代赈就业促进政策,政府和社会各界除了给予就业补贴、就业培训、职业咨询服务等,还鼓励企业集资,推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实施更多就业政策,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五,建立司法补偿机制,以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政府可以实施劳动者救济金政策,促进就业,同时要追究责任,制定有关办法,对那些不具备勤劳品质的失业者,履行相关补偿义务。

此外,“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还提出了更多的政策,如结合社会实际做好失业保险管理、关注形势变化和失业青年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等。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面改善了我国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更多的失业人员有机会参与就业市场,享受更多的就业政策福利和司法保障。

以工代赈的法律规定(3篇)

以工代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工代赈,即通过组织贫困劳动者参与公共工程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替代现金救助的一种扶贫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通过劳动创造价值,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工代赈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扶贫开发的重要手段。

本篇将围绕我国以工代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以工代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工代赈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贫困人口的尊重和保障,旨在通过劳动权益的保障,实现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以工代赈政策正是基于这一规定,通过组织贫困劳动者参与公共工程劳动,实现其劳动报酬的获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旨在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工代赈政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参与公共工程等劳动。

”以工代赈政策作为一项就业促进措施,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开发法》《扶贫开发法》是我国扶贫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工代赈政策,组织贫困劳动者参与公共工程等劳动,提高其收入水平。

”以工代赈政策在扶贫开发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三、以工代赈的适用范围1. 贫困人口以工代赈政策主要适用于贫困人口,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收入群体。

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公共工程项目以工代赈政策适用于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工程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农村综合开发等。

3. 劳动报酬以工代赈政策要求贫困劳动者在参与公共工程劳动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劳动报酬。

四、以工代赈的实施程序1. 项目申报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贫困人口情况和公共工程项目需求,向上一级政府申报以工代赈项目。

2. 项目审批上一级政府审核批准以工代赈项目,并下达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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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

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

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

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
酬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

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

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

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
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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