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详解
建设工程法规6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6.1 工程建设标准
➢ 6.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这四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下一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 低于上一级的标准.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标准为最低标准,也可看作市场准 入标准。 —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三部分组成。 —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 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 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 1)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标准化法》和建设 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6.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 2)行业标准 —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标
准化法》和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 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的种类。 —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 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 或废止。 — 行业标准的代号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采用JG,推荐性标 准采用JG/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在行业代号后加字母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 (CJ/T);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JC/T)。如JG 237-2008,JGJ 18-2012,CJJ 1-2008, JCT 984-2011等。 — 另外,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要求,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协会标准”,在全国范 围内实施。协会标准的代号一律采用CECS,如CECS102:2002。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课程标
1)掌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2)熟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答案:ABDE
课堂练习
2. 以下( )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C.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测单位进行检测 D.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1)
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材料 人
机械
工程质量
环境
方法
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概述
3.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陈印精讲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陈印精讲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 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障必须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2. 依法规定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3. 强化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都必须进行,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4. 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5. 合理保护利益。
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中,必须依法保障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
6. 加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息透明。
以上原则构成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制定具体法律规定提供了指导意义。
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筑施工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法律要求。
例如,规定了建筑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建筑施工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等。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3.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管理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处罚。
建法规精讲班第38讲: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年→10年:23分,21分,18分,17分,23分,11分,11分)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分,3分,0分,4分,2分,1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例】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3真)A、矿山企业B、建筑施工企业C、日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D、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E、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参考答案】ABE(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比较)(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例1】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中,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体系建设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为规范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法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和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验收、监督、责任追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1、建筑工程法律建筑工程法律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总体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标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验收等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程序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3、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的程序、审理机构和程序、仲裁、调解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能够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特点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化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法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和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等内容。
这些法律规定的多元性,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权责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一个权责明确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 ①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②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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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理由 2003年8月10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什么 为什么? 年 月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规定? 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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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特别提示】 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成
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
【特别提示】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
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 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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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引例1小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擅自 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项 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引例2小结】 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1)、(3)合理;(2)、 (4)、(5)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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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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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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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检测机构应该将检测过程中发觉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旳情况,以及涉及 构造安全检测成果旳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 门。检测机构应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该单独建立检测成果不 合格项目台账。
现质量问题旳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旳建设工程,应该负责 返修。
《协议法》也作了相应要求,因施工人旳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 量不符合约定旳,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旳法定义务,其返修涉及施工过程中出现质 量问题旳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旳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原则和协议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该有书面统计和专人签字;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旳,不得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旳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品混凝土实施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旳主要构成部分, 也是确保施工质量旳主要前提。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 现场旳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 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规划和标准化工作,提升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检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6章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制度
承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体现在保证 工程建设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上,包括建立企业 内部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制定质 量保证制度。
业主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 都属于外部督促性质,是通过督促承包商采取某些 措施行为来实现,其行为本身是不能直接造就工程 质量的,而是由承包商的行为实现的。
第六章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质量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工程项目质量概念 质量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是指人们对工作或产品满 意度的要求。 工程项目质量是指人们对工程的适用、可靠、经济、 协调等性能提出的综合要求。也是工程项目决策、勘 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实施活动质量的综合反映。业主 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体现在合同条件中,因此,工 程项目的质量是在“合同环境”下形成的。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工程项目质量和项目建设质 量。前者是指建设活动的结果质量,后者是指建设活 动的过程质量。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行政 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是属于外部的监督管理,它们的监督管理工作,主 要是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及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 进行监督。
B、监督建设实施单位执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 C、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工程评优; D、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质量监督站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A、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立项——开工前一个 月; B、对建设实施单位的资质等级核查——开工前; C、对施工中的工程质量抽查——重点抽查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决定使用功能与安全的部位; D、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1、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安 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即各级政府设置的技术安全局,是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是通过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引言建设工程质量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制度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发展现状,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背景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规范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制度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密切相关。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质量的日益重要,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升级。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构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管措施等要素组成。
在这个法律法规体系中,应该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评估方法、检测方法等,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流程、责任、义务等。
加强法律监管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还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法律监管。
这包括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高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效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还应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
具体来说,应该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包括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质量验收、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pt课件
六、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2002年6月6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03年5月30日
三、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和 监理制度介绍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机制 ☆ 政府质量管理机构及主要内容 ☆ 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与权限 ☆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机制
企业自控 社会监理 政府监督 用户评价
政府质量管理机构
(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 ○ 工程完工后,参与质量验收和竣工文件归档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
○ 对质量优良的工程 — 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对质量问题和劣质工程、质量事故 — 采取处理措施及处罚、警告、通报 批评、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 监督失职而出现重大事故、弄虚作假等 — 负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介绍
实行监理制度的好处
● 对国家 — 确保建设计划和合同的实现
● 对建设单位 — 精简筹建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 承包商 — 与第三方、内行打交道, 在技术上、管理上有共同语言
● 监理单位 —充分发挥其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 特点、技术要求等组建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 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 工程材料 — ● 机具设备 — ● 工艺方法 — 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 环境条件 — ● 其它 — 如工期、造价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98年3月1日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六章笔记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省级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类型: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许可证条件(企业):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备规章和操作规程2)保证资金投入3)设置安管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4)三种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管人员)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培训和考核7)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现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8)施工现场各区域以及安防用具、设备符合规定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对高危作业有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11)对安全事故有应急救援预案,有人员、配装备12)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所需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应当具备的文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3 年----延期----到期前3 月申请----未发生死亡事故----可不审查----延期撤销许可证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超越职权颁发、违反程序颁发、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颁发、其他。
欺骗、贿赂等取得证的,撤销许可证,3 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决策权人,法人)----对安全生产负、质量、消防、环保等负总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编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交流5)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定检查安全生产计划并实施7)监督项目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通报安全生产违规情况8)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工作10)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1)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2)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13)其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5)发现违规,当场纠正或作出处理6)对淘汰设备等可当场查封7)对安全隐患有权报告(可越级或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对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4)检查处理记录在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1)总包----特级≧6人----一级≧4人----二级及以下≧3人2)专业承包----一级≧3人----二级及以下≧2人3)劳务分包----≧2人4)分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2人安全费用用途: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分值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分值一、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活动的法律体系。
其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各级法规文件。
其中,《建筑法》、《房屋产权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是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法规文件。
2.责任主体划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活动的主体责任划分。
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责任追究、违法处罚、赔偿补偿等方面。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4.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规定了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活动中的监督职责和方式,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等各个方面的质量标准,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耐久和舒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活动中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控制和保障。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活动中的监督职责和方式,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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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验收的类型:
1、单项工程验收;
2、全部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收尾 工作;
2、验收准备;
4、正式验收;
3、竣工自验;
1、项目的收尾工作:
1)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人员逐层、逐房间的进行 查验; 2)保护成品和进行封闭; 3)有计划地拆除和清理施工现场; 4)做好电气线路和各种管线的交工前检查;
5)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 联动试车 ;
2、各项竣工验收准备;
1)整理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向建设单位移交的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
2)准备工程决算书,编制竣工结算表 ; 3)提交竣工报告,准备工程竣工通知书、工程保修书; 4)资料文件整理 ; 5)准备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各项资料 ; 6)制定验收工作计划;
各项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 责任; 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4、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的,不得使用;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3)对涉及机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厂商、供 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 应商;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责任 ;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 进行检测。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2、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 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实验报告; 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 5、发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可靠;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 6、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准规范; 7、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 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8、需要继续使用的 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经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 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 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 托部门负责。
第四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 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 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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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四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点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 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 质量和工作质量。 (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走上了法律化的轨道。 2、 《条例》是《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 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 3、 《条例》分总则和分则两 部分,共9章82条 。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竣工自验(初步验收):
1)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
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 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人员共同参加 ; 3)复 验;
4)在自验和复验的基础上,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的预验;
4、正式验收:
1)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 ; (1)签发《竣工证明书》并办理工程移 交; (2)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2)组织 竣工验收; (3)结算工程款; (4)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5)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责任 ;
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回避的义务;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第三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