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念溯源及时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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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概念溯源及时代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法律体系也逐渐更加健全和完善。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劳动合同概念溯源及时代启示的研究,对于政府的法制化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出现了一些预支相关的问题,劳动合同对于政府的法治建设发展意义非凡。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针对劳动合同之间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完善与发展,把控好权利保护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在新时代背景下,精准抓住难点和重点是必然要求。
关键词:劳动合同;概念溯源;时代启示
引言:
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有关劳动合同制度以及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地出台和完善,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基本利益方面也具有更大责任,只有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更加重视分析劳动合同概念溯源及时代启示,更好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防止出现钻法律漏洞的问题。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溯源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发展溯源
在我国,原始社会之间,经济生活采取平均主义分配办法。对社会的控制则靠传统和家长来维系,无习惯法和政府权力。因此,人与人之间没有雇佣或者被雇佣关系,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没有劳动合同。到奴隶制社会,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这种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即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也就没有劳动合同。在封建社会开始出现雇佣关系,即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彼此之间所形成的是契约,并没有成为劳动合同制度,一般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概念内涵
从前述均可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确立劳动关系;其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涵在于,是明确劳资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即将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白纸黑字写于纸上,起到书面化、固定化的作用。劳动合同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后一句话,即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绝非第一句话。因为第一句话是"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仅能反映双方劳动关系的形式,并不能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先签劳动合同、后上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法条所阐述的,更有即将系统阐述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逻辑联系予以说明。
劳动合同,作为反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划分。根据是否采用官方范本,可以分为标准范本的劳动合同和自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需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即可,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可。区分意义:自拟劳动合同,有的叫用工合同,有的叫劳务协议,无论什么名称,只要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属于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区分意义: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自主选择订立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订立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这在后面将一一阐述。
(三)关于劳动合同概念运用
劳动合同溯源有利于直观判断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调处中,或者在办理劳动保障业务中,尤其是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申请认定工伤中经常发生。
未订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增加用工成本,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当下,一部《劳动合同法》成为了企业用工成本畸高,甚至是影响企业生死存亡的"罪魁祸首"。在一次与民营企业家就《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调研的座谈会上,民营企业家群情激奋声讨《劳动合同法》,主要都是在诉说社保成本太高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所以应该修改《劳动合同法》。现场仅一个问题就让大家默然:“《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有什么直接关系?”纵观整部《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全过程的权利义务,仅有一条在必备条款中规定要有社会保险内容,仅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包括哪些险种、是否应该缴纳、缴纳比例多少、缴纳基数如何核定,和劳动合同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至于劳动法中要求强制订立劳动合同,仅仅因为强制订立劳动合同增加了哪些用工成本?又增加了多少用工成本?迄今为止没人能够说得清楚!更没有人拿得出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予以证明,但劳动合同法确实对用工的灵活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外,劳动合同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公众对此存在误解的原因,估计在于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与其扮演着前提甚至更多角色有关。导致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划上了等号,导致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承担了太多本和其无关的压力和责任。
二、劳动合同带来的时代启示
(一)劳动合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劳动合同的完善,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和公平,保护整体的社会福利,国家开始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种思想在劳动合同的许多制度中得到了体现,如合同的书面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补偿。但是对于劳动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劳动合同的发展仍面临缓慢且不均衡,我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从我国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来看,却只有30万左右,对于如此庞大人口的国家来说,劳动法的发展十分缓慢,除了发展缓慢之外,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是不均衡的。关于劳动法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发展相对较快,因而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顾度就相对比较完善,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顾问制度都没有完善的体系,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了区域性的不均衡发展的状况,这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和政府法治管理都具有较大的影响。
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不存在加入和领导的问题。这种关系一般持续时间不长,受民法调整。因劳动关系存在人身属性体现了从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正是这一点表明,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不受本法调整,因为劳务关系完全是一个平等的关系,不包含隶属关系,所以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对人民的利益保障是其最基本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完善是国家立法化标准
我国立法者通过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出台新法,积极立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并预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新矛盾和新风险。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宏观视角对劳动合同完善进行检视,统一立法模式。肯定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合同逐步完善,但具体内容仍未涉及完善的责任,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多元立法模式的引进缺乏社会和体系基础,在科学立法原则的指导下,统一立法模式具有其正当性与有效性。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