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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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 〕11 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C= (V+D )/W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V —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D —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W —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塔里木河流域水
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4]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
主任:钱智(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王世江(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
弯海川(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
高俊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司司长)陈明忠(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04•【字号】新政函[1994]40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1994年4月4日新政函〔19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向塔里木河下游应急输水挽救绿色走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里木河流域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方法侵占或破坏。

第三条对塔里木河流域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塔里木河干流区、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及其所涉及的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兵团和田农场管理局、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等地区、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坚持国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凡用水或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交纳水费或水资源费。

第六条正确处理好地区与地区、地方与兵团、部门与部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用水关系;处理好源流与干流及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关系;处理好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对水资源的争议和水事纠纷,实行依法公开调解和处理的原则。

第八条对于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治理塔里木河,挽救“绿色走廊”、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洪抗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3.25•【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5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塔里木河流域,包括塔里木河干流区和源流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在塔里木河流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流域内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第五条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二)源流与干流,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三)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 544号)第一章总则2000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

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下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下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下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新政办发[2003]123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下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面完成今年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对于确保全年自治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对于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对于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投资力度,抓好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和前期工作,保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投资较高的增长势头不减,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不低于上年。

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下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分析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任务分解,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已下达的工作指标,确保今年固定资产投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00三年九月四日关于加强下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意见(自治区计委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今年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狠抓项目资金、计划的落实,促进了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

1-7月,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0亿元,促进经济增长9%的目标实现。

一、1-7月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特点2003年1—7月,全区累计完成投资352.79亿元(不含城乡集个体投资),同比增长35.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价格〔2011〕30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高援疆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管理(详见附件1)。

凡不在《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拒付。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下属或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变相收费。

对于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双方要坚持“业主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应当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被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二、对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实行减免各类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措施(详见附件1、2、3)。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减免措施的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对上述建设项目做好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援疆办、援疆前方指挥部等监督相关收费减免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控制在《收费目录》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新政办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水利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明确提出,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两定”测算(公益部分人员基本支出测算和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工作已完成,但“两项经费”(公益部分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与国家要求和内地省(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水管体制改革总体进展缓慢。

为加快我区水管体制改革,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促进自治区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水管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4〕99号),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但截至2008年9月,我区只有19个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仅占全区水管单位总数的16%。

今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水管体制改革推进力度。

水利部连续下发了《关于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水建管〔2008〕8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水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328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省(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凡没有按期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区),从2009年起,水利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其新建水利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2]14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04
【实施日期】2002.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42号)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

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发[2002]1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2.19【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计委、水利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水利建设和水利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长期以来,水没有被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工程效益日益衰减。

由于水价低,造成了水资源一方面短缺,一方面浪费严重。

近年来,国家在水利产业政策方面作了较大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供水定价行为,深化水价改革,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巩固和发展水利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因此,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逐步理顺和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群众,严格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将水价改革与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财务规定核算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杜绝一切非正常开支,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当地计划、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使用、管理水费必须进行严格监督,保障水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防治水害,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所称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玛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在流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流域内水资源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符合“依法、科学、规范”的要求,坚持施行下列原则:(一)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四)服从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五)专业规划及与水有关的部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各地、州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含常委会执行委员会)及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组成。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8〕3号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8〕3号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8〕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盖孜库山河流域管理处:为适应新时期水利改革与发展工作需要,行署结合当前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3日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应有的工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做到精准核定水价、依法计收水费、规范使用水费、严格监管水费,进一步提升水管单位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2〕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规定,结合喀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和强制性指标体系,在“三条红线”用水总量约束目标框架下,农业供水必须优先保证农村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以及粮食生产用地。

二、农业水价的核定第三条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在县市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区范围内跨县市的农业水价由地区行署制定;跨地州和兵地交叉的农业水价报请自治区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新政办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水利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属流域管理单位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属流域管理单位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属流域管理单位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新发改农价〔2016〕174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直属流域管理单位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6〕1742号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和《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沟河流域管理局、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局、头屯河流域管理局、克孜尔水库管理局、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局、乌鲁瓦提水库建管局供水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业供水价格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6年第1次会议精神,充分考虑当地农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原则,结合不同农作物对农业供水价格进行分类定价。

(一)金沟河流域管理局以2010年为成本年,核定该局农业供水成本为0.124元/立方米。

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分步实施,第一步,农业综合供水价格由0.0597元/立方米调整为0.087元/立方米(占供水成本的70%),其中小麦供水价格调整为0.062元/立方米(占供水成本的50%);第二步,于2018年农业综合供水价格调整为0.124元/立方米(达到供水成本),其中小麦供水价格调整为0.087元/立方米(占供水成本的70%)。

水量计量点为各支渠计量断面。

(二)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局以2010年为成本年,核定该局农业供水成本为0.0261元/立方米。

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分步实施,第一步,农业综合供水价格由0.0152元/立方米调整为0.021元/立方米(占供水成本的80%),其中小麦供水价格仍为0.0152元/立方米(占供水成本的58%);第二步,于2018年农业综合供水价格调整为0.0261元/立方米(达到供水成本),其中小麦供水价格调整为0.0183元/立方米(占供水成本的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C=(V+D)/W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V—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D—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W—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新计价费[2003]976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新计价费[2003]976号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伊犁州计委《关于水利工程水价定价权限的请示》(伊州计价费(2003)45号)收悉。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兵团与地方交叉供水和兵团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兵团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申请制定或调整水价的报告必须按照自治区计委、水利厅新计价费(2002)12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具体程序为:地方管理的涉及兵地交叉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地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在征求兵团驻该地方师级计委、水利机构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兵团管理的涉及兵地交叉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兵团驻该地方师级计委、水利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地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兵团计委、水利机构同意,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不涉及交叉供水的兵团团场内部的供水价格由所在团场提出调定价意见,逐级报兵团计划、水利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新疆主席第12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1230)

新疆主席第12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1230)

新疆主席第12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12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

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用水计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4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4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476号二00一年四月五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水利局、自治区各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5号《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702号《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一、总体要求:当前,我区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浪费现象并存,其中水价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步走向良性运行,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分步调整水价的目的在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促进水价与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供水设施、完善计量手段、推行科学节水。

2、以“供水到户”为切入口,促进各地高度重视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工作。

取消按人头或按地亩分摊水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按水量和规定水价收取水费。

3、要将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健全民主管理体制,强化用水户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用水户参与、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目前,要大力推广供水部门与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
文国科;叶军
【期刊名称】《新疆水利》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同意并颁发了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起始执行日正值全疆水利局长工作会议第一天,即2002年3月1日,<办法>的出台,也为水利会议增添了新的话题.业内人士就<办法>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做了解释和回答.
【总页数】4页(P13-15,29)
【作者】文国科;叶军
【作者单位】自治区水利厅水管总站;自治区水利厅水管总站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之一) [J],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之二) [J],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之三) [J],
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之四) [J],
5.《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之五)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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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1.29
•【字号】新计价费[2003]11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
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10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阿克苏地区、巴州计委(物价局)、水利局,兵团计委、水利局: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关于上报塔管局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及水价标准的报告》(新塔局(2002)270号)、《关于申请制定塔管局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报告》(新塔局[2001]30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呈报的《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国函[2001]74号)文件精神,通过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实地审核,认为塔里木河干流区制定水价,开征水费的各项条件均已具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的原则。

(一)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塔里木河流域治理工程的实施,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使塔里木河干流区水价尽快起步。

(二)充分考虑塔里木河干流区用水及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以1997年供水成本为基础,结合现实的情况,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三)实行干流区上下游、兵团与地方统一的价格政策、一视同仁。

二、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和自治区计委、水利厅联合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新计价费[2002]1549号)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塔管局单方供水成本为0.00387元/me3。

经研究,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如下:
1、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到位为:0.0039元/me3,不区分作物种类;
2、牧业草场水费为:0.00037元/me3;
3、对直接在塔里木河上架泵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主席令另收取水资源费。

计量点为大河引水口。

塔里木河干流区开征水费后,流域内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流域内水价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化有关管理措施,结合水管体制改革和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农民最终结算水价制度。

此次确定的塔里木河干流区水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自觉接受价格、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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