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宁国土资[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2、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首期成交价款,首期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50%,其中成交价款总额的20%作为出让合同定金。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三)
5、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并结合11号 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对11号令中与《物 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39 号令;39号令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11号令 的各项制度。
对招拍挂法律法规几个 基本点的理解(续二)
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期缴 纳。
6、投标、竞买保证金性质。 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性质不是恒定的,不同阶段,
性质不同。 在成交或中标前,投标、竞买保证金是意向用地
者参加招拍挂活动的资格条件,是门槛,并不是 定金; 在成交或中标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在出让合同签订后,转为土地成交价款一部分。
2、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一)
3、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 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涉及到招拍挂的有关通知及复函
(1)2003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经营业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情况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业 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 作的通知》;
(3)《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加油站属于经营性用 地,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济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05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
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于2008年1月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
通过省检查组检查,发现部分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上存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超范围、土地出让价款被拖欠、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市检查组也发现有的县(市、区)在土地出让工作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作法。
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出让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在今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服务经济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反腐倡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宗地供应应符合城乡规划各项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等要求。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沪府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秦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秦政〔201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出让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适时供应”的原则,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秦皇岛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由市辖三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分别编制,经辖区政府(管委)初审,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严格计划实施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辖区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林业、房产管理等部门立即开展土地征收、规划研究、项目审查审核等前期相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及时调节土地供应的区位、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三)理清建设用地出让前产权经济关系。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穗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7]152号【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7【实施日期】2017.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为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泰政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一)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市、市(区)、医药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会同同级发改、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地方式、拟供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和地上、地下空间范围);2.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商住比)、使用年限;3.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用地竣工时间;4.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要求;5.土地转让条件;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项目投产达效要求,主要包括:1.首次投产达效期限(一般3-5年);2.期内纳税总额、年度亩均税收、转让条件;3.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结果。
二、规范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内容应当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书中一并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设置限制条件,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要求等内容。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津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6〕15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6〕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精神,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三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一)完善土地出让议事机制。
各县(市、区)应在已成立的土地管理委员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议事机制和程序。
经营性用地出让、滞纳金减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等事项,均应报市、县(区)政府研究。
(二)禁止违规设定前后置条件。
出让经营性用地,不得违规设定前后置条件,出让公告发布后,也不得在竞买须知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三)限制挂牌出让。
经营性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流拍两次以上后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四)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除棚户区改造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地块必须在依法依规完成对地面农作物、建筑物、附作物和地下管线的征迁补偿后方可实施出让。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毛地”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出让公告方案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五)实行土地出让在线办理。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必须全程纳入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内网在线办公系统,实现对土地出让权利运行进行在线监控。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一)目标任务。
建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服务全面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行)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经营性土地指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行为,特制订本监督规程。
一、原则1、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行全程监督;2、经营性土地使用公开出让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交易中心举行;3、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4、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5、分级实施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监察局实施监督,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二、监督内容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2、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告知监察机关的制度;3、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4、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监督程序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
按照洪府发[2002]2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以无论采用哪种出让方式,土地部门都应先制定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之前,应送监察机关审查。
监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是: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完整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应当包括:1、地块位置;2、地块面积;3、公告形式及时间;4、拟出让形式及时间;5、规划条件;6、报名条件;7、出让价格。
2、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研究;3、价格的合理性。
方案中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宗地地价,不低于或与附近同等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价格应当相近。
4、公开出让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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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经批准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3)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项目。
3.土地移交条件。
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
符合上述要求后,各区政府向受让人移交土地。
4.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
可利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购买或承租标准厂房;确需购置土地自行建设的,采取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对市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弹性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修正。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达到之前,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保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
税务、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制定与弹性年期出让相应的税收、城建配套费等执行办法。
5.严格控制工业综合用地。
工业综合用地是指为满足我市中小企业生产、产业研发需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生产研发、创新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物流园区项目等形式整体开发建设的多层厂房、标准厂房、研发孵化器等工业项目用地。
各区政府为工业综合用地项目总体把关、协调和管理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落地条件,并对项目落地、建设、后期运营和转让实施监管。
各区政府负责根据拟引进项目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工业综合用地项目。
工业综合用地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建设、产权登记等手续按照工业用地受理,参照商业用地模式办理,各项手续中均须注明工业综合项目,其中项目立项时须列明拟引进的主导产业和相关建设内容。
工业综合用地的配套设施应集中建设,不得分割转让。
6.工业项目用地迁建。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迁建的,可按照产业项目双向评估、等价置换的原则,由属地区政府优先在园区内安排用地,本辖区内不能安排的,可提请市政府统筹安排。
重新安排的工业产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四)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要求。
1.设定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应先行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附带的义务、要求。
设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应参考评估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土地熟化主体建议等因素,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
2.出让交易形式。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采取网上交易形式,网上交易规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3.土地出让价款。
住宅、商业、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应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起始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首期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应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80日内缴清。
超出土地出让起始价的溢价部分应在首期一并缴纳。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应支付利息。
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80日内一次性付清。
受让人不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未缴纳金额1‰的比例向受让人征收日滞纳金。
受让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期限60日仍未缴清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分期缴款利息及滞纳金均为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减免。
4.建设周期。
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5.搭配出让要求。
为推动城市区域功能和旧城改造形象提升,多宗用地需一并出让的,应按照规划统一实施、配套设施共用的要求,由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提出合理搭配出让建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6.特殊项目用地出让。
对于不能单独开发,需与相邻已出让用地整体实施的补充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范围,土地竞买人应与同一规划中已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人达成联合开发建设协议。
项目用地内地上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确认保留的,可与土地一并出让。
7.用地规划变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对于未开发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方式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
对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综合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容积率等指标。
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建筑容积率增加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强化土地出让统筹管控(一)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区域定位、功能分区、发展规模以及划定地块面积,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
按照土地利用效益最佳、价值最大化要求合理划定地块范围,不得擅自随意切割城市规划中划分的地块。
相关规划划定地块范围时,应适当兼顾土地现状权属范围。
(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
每年初,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按照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提出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并将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供地时间。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各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中明确的供应时序完成土地熟化,保证按时供应土地。
(三)明确土地管理职责。
1.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研究解决土地出让工作中的复杂、重大事项,制定相关特殊政策,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金额、交易方式、出让条件、特殊事项等。
2.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负责土地熟化和土地出让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做好征询项目用地规划意见、委托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矿产压覆调查工作;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组织实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市政设施迁移等,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征询出让土地各项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向土地竞得人交付土地;监管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落实情况。
3.市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
4.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价款。
5.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城乡建设、环保、城管、商务、国资、住房保障管理、投资促进、人防、市政公用、文物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相关用地建设要求以及管理要素、监管考核、违约处置等内容,并做好监管、落实工作。
(四)建立共同监管机制。
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树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用地监管责任理念。
畅通土地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合理推进的部门协同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应对受让人使用土地情况加强监管。
1.实行合同监管。
建立以土地出让合同为载体的土地监管制度,将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自持物业比例、配建或代建内容、产业类型准入等相关规划、建设、批后监管条件,以及监管考核和违约处置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受让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要素评定,依法实施监管。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等土地供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监管。
2.严格转让监管。
受让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5年后,经评估达到规定投资额的,可整体转让。
工业综合项目用地可分割转让,需对外招商、分割转让的,原则上受让人持有不对外转让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建筑物面积的30%。
对允许转让部分,由区政府负责审查购买方经营范围、产业类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出具审查意见,列入后期不动产分割登记必备条件。
允许分割转让部分拟再次转让的,须持有满3年时间且符合园区准入条件。
工业综合用地项目集中统一建设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应由受让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