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森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效益;(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四)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森林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其他资源。
第八条严禁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擅自砍伐、毁坏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擅自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六)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对因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
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森林 资源资产财产构成界定的依据主要有:
(1)有关的自然资源法规, (2)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
森林资源资产界定满足如下要求:
(1) 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 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
➢资产的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必须根 据被评估资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 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 有所变化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 法、参数和依据。
➢在使用资产的持续经营原则时,必须充 分考虑以下条件:
1、该森林资源资产能以其提供的服务和用 途,满足所有者经营上的期望的收益;
2、该森林资源资产尚有显著的剩余使用寿 命(主要指经济林等资产);
9、199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10、1997《关于加强森林资产评估管 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1、1997福建省森林转让条例 12、1998《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
第一节 森林资源及森林资源资产
一、森林资源
1、概念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 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 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 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 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条件下,可以不 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 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
产品和服务的集合称为森林资源。
广义的角度理解,森林资源应该包括二部分, 一是直接的实物资源,二是间接资源
(1)直接资源 ①林地资源:现实和规定将要用于种植林木 的土地。 ②林木资源:成片或单株的树木,包括利用 木材的树木和利用果、叶、茎、根等非木材 的树木。 ③林中其他植物资源:除树木以外的其他植 物。 ④林中野生动物资源:包括所有的兽、鸟、 昆虫、鱼类等动物。 ⑤林中的非生物资源:水、石、矿等。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码: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资源利用价值。
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一、转让范围、期限及金额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村的山共亩林木资源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附《四至界线附宗地登记表和地形图》)。
2、转让期限为叁拾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底止,在这叁拾年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3、转让金额为每亩元,共计转让总金额为拾万千佰元整。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林业部门准确面积出来后,壹次性付清。
4、本山场出让期满,乙方应在山场中按国家林业部门的造林规格要求将山场造好后交还甲方,并抚育一年。
5、本山场出让后,承让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每亩叁元,一年一交,不得拖欠。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保证以上山场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甲方保证该山场没有进行任何的抵押、担保、也没有任何的纠纷,甲方不得将此山场再转让或承包他人。
并保证该山场不含水土涵养林和公益生态林,如有发生上述情况,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应向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权属变更过户,并提供有关林事活动的审批所需资料,若由于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灭虫,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上山场内新修林区公路的林地和现有公路的使用。
乙方在甲方其他未转让山场上开往以上山场的公路,甲方应提供方便。
损坏甲方未转让的林地、林木、粮田、菜园地,应调节补偿经济。
经费由乙方支付。
5、在转让期内乙方应保证科学培育、合理砍伐,积极预防的措施,对转让山场进行精心管理,一切的林事活动必须纳入当地林业部门的年度计划。
6、在转让期内乙方对该山场有自主经营权,有销售权和享有受益权。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_以地方性法规_规章为对象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流转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解决林地等资源配置问题,实现林业生产经营效率目标的重要手段。
林权流转程序是指流转主体在进行林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步骤和形式。
完善的林权流转程序能够保证流转行为的规范性,促进流转关系的稳定并保证流转结果的可预测性。
目前我国林权流转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但这些法律对相关程序问题规定不多。
在实践中各地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流转程序。
由于林权流转程序包含审批、备案、森林资源评估、林权证的发放和变更登记等多项内容,本文主要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①(王世雄,2004)中涉及的流转审批问题进行探讨。
1林权流转审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作用。
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最终导致资源遭到破坏,稀缺资源更加稀缺。
森林资源属于稀缺资源。
林权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既具有私权内容,同时也具有公权内容。
一方面,林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如造林权、流转权、收益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林权又包含了很多公法义务,如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义务等。
林权具有公法因素的根本原因在于森林资源物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本身具有的特殊生态价值决定了它具有鲜明的公共品性,使得它在得到严格保护和尊重的同时,最终不能对抗公共利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制,更不能对抗森林资源本身收稿日期:2009-08-20作者简介: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林业法律与政策。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对象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摘要:林权流转是林业产权确权后解决林地规模经营的必然举措。
森林资源使用权2024年度转让协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森林资源使用权2024年度转让协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森林资源使用权转让1.1 森林资源描述1.1.1 森林面积1.1.2 森林类型1.1.3 森林资源现状1.2 转让期限1.3 转让方式1.4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4.1 转让价格1.4.2 支付方式1.4.3 支付时间2. 权利与义务2.1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转让方的权利2.1.2 转让方的义务2.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2.2.1 受让方的权利2.2.2 受让方的义务3. 合同的履行3.1 转让方的义务3.2 受让方的义务4.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1 合同变更4.2 合同终止5. 违约责任5.1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5.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机构7. 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7.2 保密义务7.3 保密期限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9.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 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修改9.3 合同解除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书面形式10.2 合同的签署地点和日期10.3 通知机制10.4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1. 附件11.1 森林资源使用权证明11.2 转让价格计算明细11.3 其他相关文件12. 签署页13. 日期14. 合同版本说明14.1 版本号14.2 版本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森林资源使用权转让1.1 森林资源描述1.1.1 森林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簿》,本次转让的森林资源使用权涉及的森林面积为X公顷。
1.1.2 森林类型:所述森林资源主要为X树种,属于X 林分类型。
1.1.3 森林资源现状:根据最近一次的资源清查,森林覆盖率为X%,活立木蓄积量为X立方米,林地生产力达到X吨/公顷·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资管理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1.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矿产、水面等自然资源;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产役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3.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林场或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4.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6.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村级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9、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县农办、农业、财政、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各乡镇在原有建立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设立“村招投标委托中心”、“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1.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村会计代理中心),具体负责村组会计账务处理及资金管理。
其职责范围、工作要求和运行制度仍按照《德化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德委〔2004〕41号)、《德化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德政〔2006〕2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具体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
福建省林业⾏政执法⼈员法律考试说明:本基本法律知识题库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纲领性⽂件共计33个,包括根据省⼈民政府法制办(闽政法…2007?20号)精神,依法委托省林业执法总队⾏使的林业⾏政处罚权67项。
⼀、法律:(7个)1、?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民共和国种⼦法?3、?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4、?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5、?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6、?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7、?中华⼈民共和国⽴法法?⼆、⾏政法规(9个)8、?森林法实施条例?9、?野⽣植物保护条例?10、?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然保护区条例?1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3、?森林防⽕条例?14、?森林病⾍害防治条例?15、?植物检疫条例?16、?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三、地⽅性法规(9个)17、?福建省森林条例?18、?福建省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福建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办法?20、?福建省森林和野⽣动物类型⾃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1、?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22、?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法办法?2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4、?福建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作的决定?25、?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法办法?四、部门规章(7个)2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7、?林⽊良种推⼴使⽤管理办法?28、?林⽊种⼦⽣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9、?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30、?林业⾏政案件处罚程序?31、?林业⾏政处罚案件⽂书制作管理规定?32、?林业⾏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五、依法⾏政纲领性⽂件(1个)33、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福建省林业⾏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题库⼀、填空题:(110题)1、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年的努⼒,依法⾏政的⽬标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标。
林木转让合同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qqqq甲方身份证号码:350421*********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黄qq乙方身份证号码:35012222222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投资开发森林的步伐,促进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转让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转让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山场座落于乡、村,面积约为8168亩(具体详见附件林权证宗地图,林权证号,小班一览表等附件)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2、转让价及付款方式:三权转让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正,合同签订之日 5 日内预付定金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正;经办证正式受理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付转让总价款30%即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元正;余款50%即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正待甲方将林权证过户给乙方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甲方收款帐号:434088988988 户名:qqq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3、林权证过户:因该山场已抵押贷款,甲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好解押手续并负责办理林权过户手续,向林业部门交纳的林权过户费由甲方承担,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由甲方造成的,属甲方违约。
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有意预留部份山场未进行转让的,属甲方违约。
4、经营期限:以甲方原合同及林权证变更前约定为准。
5、该山场林权证过户变更登记后待新林权证办理出证7个工作日双方进行交接手续,交接之前产生物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与乡村相关林场订立的原合同及与该山场有关的合同文书等材料一次性交给乙方。
转让期间,甲方须配合乙方申报采伐事宜。
6、双方权利与义务原甲方与该山场相关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原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受。
7、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不具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有其他性质的权利主张或纠纷),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证明;
(六)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核查的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标准,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七章林农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福建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出让、征收、流转、承包、终止、使用和经营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福建省土地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优先配置土地给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用地,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环保。
(二)公平公正:土地的出让、流转等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划: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四)生态保护:保护农田、林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五)综合治理:加强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和征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土地征收应当事先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划,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安排合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土地流转和承包第七条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土地承包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生产的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禁止过度开垦、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行为。
第四章土地使用和经营第十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强度。
第十二条旅游、养殖、种植等经营性土地使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5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58号)《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发,并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1988年10月25日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林农开发自留山造林种果的积极性,加速绿化荒山荒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乡要限期完成自留山造林种果任务,要求一九八九年起三年内自留山要全部造林种果。
各县、乡要编制自留山造林种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县、乡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到计划、地点、种苗、技术、质量“五落实”。
加强对自留山造林种果的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县、乡可对林农零星、分散和插花的自留山进行适当调整,使其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但应征得林农的同意。
第五条林农在调整后的自留山上造林种果,县(市)人民政府应发给林权证。
第六条凡三年内在自留山宜林地按计划按质量造林种果的林农,县林业部门、乡林业站应酌情扶持种苗。
第七条对确实缺乏生产经营能力的林农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自留山山林权证书,由乡(村)安排集体或他人经营并重新颁发山林权证书。
第八条对抛荒自留山的林农征收抛荒费,抛荒后的第一年(即一九九二年),每亩收抛荒费五元;继续抛荒的,每年每亩收抛荒费八元。
第九条被抛荒的自留山从一九九四年起由集体收回,并注销自留山林权证书,不再征收抛荒费。
收回的自留山由集体统一造林种果,或安排他人经营,并重新颁发山林权证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大多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林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几代务林人的艰辛努力和科学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省的林业产业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建设、生态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林业政策的调整和木材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地方蚕食、侵占甚至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林区的安定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
经研究,决定调整林地使用费计提标准,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顾双方利益,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的林地地租水平,在充分考虑林地所有者利益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如下调整:(一)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林价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闽价[2003]服398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398号2003年9月15日)省林业厅:你厅《关于请求继续执行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林(2003)计财52号)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局于去年核定了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试行收费标准。
从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我局核定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对维护林农合法权益,规范林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试行期已满,经研究,重新核定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木材检验费:第一道检验(即林区公路边或木材生产单位货场原木销售交货检验)每立方米8元;第二道检验(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仓及销售检验)每立方米4元。
(二)伐区调查设计费:1、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8元收取。
2、采用标准带或标准地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6元收取。
3、采用其它方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4元收取。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按不同评估值分别为0.1‰—6‰,具体见附表。
二、上述木材检验费和伐区调查设计费的收费标准为中准收费标准,可上浮20%,下浮不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具体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与委托人在省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收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实施收费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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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修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森林资源转让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受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营林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转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转让应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五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一)用材林;
(二)竹林;
(三)经济林;
(四)薪炭林。
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下列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三)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
(四)其他禁止采伐的。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森林资源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