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行为法与侵权责任法之争⏹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规范的概括性2、对象的复杂性3、形式的多样性4、效力的强行性⏹三当代侵权责任法⏹特征1、保护范围扩大化2、归责原则多元化3、责任方式多样化4、损失分担社会化5、主观过失客观化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一、概念:⏹归责是指据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二.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基础,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a、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b、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c、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d.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3.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4.适用方法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二)过错推定原则1、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联系:过错推定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 自我整理重点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1、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赔偿的情形1、未尽到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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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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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侵权法重点
侵权法重点建议熟记新出台的法条《侵权责任法》,本重点归纳以本法为参照。
重点1: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1.数人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客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即:每个行为单独都无法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但多个行为结合导致结果发生。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1.构成要件:多人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受损的危险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且无法确定何人所为2.免责事由: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可以免责3.责任承担:多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森林打猎、小孩放炮、烟灰缸抛掷案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重点2:经营者和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 1、发生损害全 2、构成要件 2、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 3、存在因果关系障 3、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义 1、第三人是侵权人,与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务 2、义务人有过错,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4、第三人侵权 3、第三人与义务人的责任竞合4、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经营者对第三人有追偿权,教育机构未规定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名词解释题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简答题):1.规则依据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
2.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有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三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不同。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5.责任形态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是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自己责任。
(名词解释题2)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答题):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加害行为(名词解释题3):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简答题):也称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简答题):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过错(简答题):指行为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名词解释题4):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
(简答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主体的复数性。
b.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
c.结果的统一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1.共同故意侵权;2.共同过失侵权;3. 帮助行为;4.教唆行为。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简答题):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要点
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2.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和最终的构成要件3.基本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举证责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举证规则;责任形态:自己责任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违法行为的概念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而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
损害的概念和特点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
1.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可确定性 3.可救济性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1、客观性:不受人的意志影响2、社会性:与人的活动有关3、相对性: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4、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5、逆推性:已知结果,顺藤摸瓜找原因过错的概念和基本形态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故意直接故意:预见到了,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预见到了,放任发生。
2、过失疏忽大意(疏忽):应预见或能够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懈怠):预见到了,但轻信能避免——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论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和和法人享受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诗人的基本权利。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 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一一《侵权责任法》第1条一一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XX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XX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 )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不法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情形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法律后果:[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2、实体法的权利人3、实体法的责任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特点:1、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2、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核心地位3、过错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4、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的影响:一般受害人不承担所有责任5、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赔偿损失的范围:相一致6、第三人的过错对责任的影响:有很大影响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名词解释规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现实威胁:是指当事人直接面临的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妨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行使权力或实现利益的不方便、困难状况,受到妨碍的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直接损失:一般是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致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饲养动物责任: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本条对动物伤人的侵权行为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烈性犬潜伏种种危险的情况下,让它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
本条规定了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引导爱犬的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动物、为自己、为他人着想,不要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目前,全国动物园伤人事件也不少,有些是由于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有些是因游客的过失,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的。
一般动物在三种情况下的攻击性特别强:一是已成年正值发情期的时候;二是面临环境的改变;三是当它感觉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比如,人出现在距离动物50米开外,动物可能选择转身就跑,但当人距离动物只有5米的时候,动物就感到受到致命威胁了,没有退路了,动物就会毫不犹豫地冲上来攻击你,其实这也是动物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本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重点.
1.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 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 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 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 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 重点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或者将损害的财产修复。
?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应承担在 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 害了民事主体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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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之中,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2)民事法益: 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
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6、 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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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doc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史上最全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5.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7.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9.产品责任: 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0.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1.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2.物件损害责任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及论述1.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
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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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被告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十二章,92条(三)《侵权责任法》总体评价梁慧星: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12月27日)A立法程序有欠妥当;B体系结构不够科学;C抗辩事由不够完整;D责任方式有欠准确;E“法律衔接”未能“无缝”;F“无害条款”影响质量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现实意义”,《重庆法制报》(1)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有利于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民事权利(3)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4)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报》(1)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2)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4)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5)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中国民商法律网(1)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具有中国特色(2)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体系上具有中国特色,通过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3)侵权责任法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上具有中国特色(4)侵权责任法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5)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中国特色(6)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7)数人侵权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四、侵权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一)侵权法与刑法(二)侵权法与行政法(三)侵权法与经济法(四)侵权法与劳动法(五)侵权法与合同法(六)侵权法与保险法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不应成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主要制度,而应与其他制度共存,担任着不同的任务。
第二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一)语源(二)定义1.立法定义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学理定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是违法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2.通常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3.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问题:作为之义务之来源?4.侵害对象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5.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侵权行为与类似行为的关系(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私犯、准私犯。
与法律部门的划分相对应。
1.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3)危害程度不同;(4)主观恶性不同;(5)行为形态不同;(6)法律后果不同;(7)责任主体不同;(9)时效不同;(8)责任的实现程序不同2.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2)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存在责任聚合的可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1条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条(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1)区别A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B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D违法人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2)联系:可能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责任2.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1)区别A发生领域不同;B主体不同;C承担的责任不同(2)联系:可能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1.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3)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都是损害赔偿;(4)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法规——《合同法》第122条——2.区别(1)是否以合同为前提不同;(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3)行为的主体不同;(4)侵害的对象不同;(5)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不同;(6)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7)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思考题:违约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侵权行为与缔约过失行为法规——《合同法》第42-43条1.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3)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都包括损害赔偿;(4)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2.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3)侵害的对象不同;(4)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5)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五)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法规——《民法通则》第93条——法规——《民通意见》第132条——1.联系(1)都是事实行为;(2)都是债产生的原因;(3)无因管理是侵权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4)请求权有并存的可能2.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2)制度目的不同;(3)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4)赔偿的范围不同(六)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法规——《民法通则》第92条——法规——《民通意见》第131条——1.联系(1)都是债产生的原因;(2)可能发生交叉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无权处分)2.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2)制度目的不同;(3)责任对过错的要求不同;(4)权利义务内容不同;(5)是否涉及精神损害不同;(6)善意恶意对责任范围的影响不同第二讲侵权责任论第一节责任构成一、归责原则(一)何为归责原则在人的行为或物件致害的情况下,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或依据。
思考题: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而非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
行为人无过错时,侵权行为仍然可能成立,但责任是否成立须根据立法政策决定。
2.归责原则是针对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而无普适于一切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
只有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可能以过错为要件。
其他责任形式均不以过错为条件,无论其成立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
讨论归责原则,乃是讨论各种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之“并集”。
(二)归责原则之体系1.理论争议(1)一元论:过错责任公平(李开国)(2)二元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三元论:三元论通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衡平责任)王利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杨立新: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2.通说:二元论(1)过错责任是历史发展中的智慧选择,无过错责任是现实中的理性应对(立法政策)(2)《民法通则》的二元立场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3)反对“公平责任原则”A 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法规——《民法通则》第132条B 法律概念:价值与原则(4)反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仅仅是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一种过错认定方法3.公平分摊损失之规则侯稿第35条[公平分担]: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
4.《侵权责任法》之立场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7条过错责任:有过错者须担责,无过错者无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责任注意:A.无过错责任的称谓(严格责任危险责任);B.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C.规则与原则之差异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4条5.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之一般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问题:归责原则与一般条款二、过错(一)过错的地位责任有无及责任大小。
侵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须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的概念1.学说主观说: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客观说: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识状态折衷说:主客观相结合过错是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义务或未尽注意。
过错如未外化为违法行为,则没有法律意义。
2.形式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