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破产法(新)
新中国成立后, 50年代初期,最高人 民法院和司法部曾经对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 颁布过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后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破产立法进入了 停滞时期。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破产立法工作才进 入了实质性阶段,并于1984年12月正式成 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破产,仍然没有 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 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 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 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 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 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 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同学们好!
春 天 的 问 侯
真 心 祝 福 您
:
福 气 多 多
好 运 连 连
生 活 甜 甜 万 事 圆 圆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总论
学习目标
本章内容理论性较强,主 要是为学生学好后面的章节 作铺垫。掌握破产法首先应 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 性质和作用,了解我国破产 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的 概念、破产法的性质以及我 国破产法的一般立法规则。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 (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 (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 (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 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 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 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一)立法模式: 1、决议有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 数决定;如德国“债权人会 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 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 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 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要求以人数 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的条件, 但主要是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多数同意 通过;如法国1985年以前的立法。 我国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性质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 产程序中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 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 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 产参与权的机构。即决定了债权人会议实 现其破产参与权的方式(如议决、听取报 告、监督决议执行等),又决定了债权人 会议职权的内容(如集会权、决议权、选 举和撤换破产管理人权、申请终结和解整 顿权、监督权等)。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我国《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 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 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我国《破产法》第9条规定,未如期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符合 如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 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 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 债权人资格。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经济法讲义杨佩珍楚雄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二00九年八月《经济法》讲义杨佩珍第一章企业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渊源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成立★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是指管理和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一套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德国破产法总共有1175条法规,涉及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规:
1.第一章:破产程序的目的和实施
包括破产程序的目标、程序的开启条件、法院的管辖权等内容。
2.第二章:破产申请及审查
包括破产申请的条件、申请的程序、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等内容。
3.第三章:破产程序的开启和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包括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开启、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内容。
4.第四章:破产债权人会议
包括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和决议的程序等内容。
5.第五章:破产清算
包括债务人财产的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清算费用的支付等内容。
6.第六章:债权计算和债权债务的确定
包括债权债务的申报和认可、债务人的财产清算等内容。
7.第七章:破产诉讼
包括债权和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等内容。
8.第八章:破产权益的掩盖
包括破产权益的限制、债务人的保护等内容。
9.第九章:破产和破产程序的后果
包括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从业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总的来说,德国破产法的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和再生。
该法律体系着重于破产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有助于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请注意,上述只是德国破产法的概览,详细的法规内容需要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导语】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掌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
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
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
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
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
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
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破产法(修改版)汇总
一、破产原因概述
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破产原因”与“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不 同。破产原因是基于债务人“破产”的客观经济 状态而由破产法或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启动破产 程序的具体法定要件。
民事执行只有到期债权人取得生效司法 裁判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后才可提起,破 产程序中,未到期和未取得生效裁判的债权 人同样可以公平受偿。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破产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② 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 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可以进 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生劣汰的竞争机制,利 用破产的压力,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 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 品结构。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民事执行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 行使权力,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禁止破产程序中个 别债权人单独执行或违背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原则而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一章
各国学者和立法的观点
• 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 无本质区别。 • 我国的《法学大辞典》中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 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 制度”。 • 日本的《法律学小辞典》认为,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为 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 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 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 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 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 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 失败。《现代汉语词典》把“破产”解释为“比喻 事情失败”。 • 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 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即财务 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 词典》把破产的这一含义解释为“丧失全部财产”。
破产价值取向的转变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 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 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 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 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 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 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 了社会法属性。
(2)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征
• 1)它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 灭的一种终极途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多 以营业体的解散,抑或如果破产人是自然人的话,以自然人一 个“经济生命周期”或消费周期的终结作为偿债的结果代价。 • 2)它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 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 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总括执行又称概 括执行,系将债权人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 统一的执行,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的一次性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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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或已经 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 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性程序的 统称。
破产的特征
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法学上的“破产”不同于经济学上 的“破产”。
法学上的”破产”强调有明确的债 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了结债务的方式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 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 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债务人
破产的概念?--- 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 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 产清算程序)
结果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质作出清偿位 阶的安排。 2、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宣告时,无论 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3、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 行清偿。
破产与其他相关概念
与经济学上的破产 经济学上主要指经营 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 损;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 状况,与负债无关。 与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 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 是为了债权已到期的个别 债权人;执行标的可以是 财产,也可是行为义务; 主体资格不会消灭。 破产中有些制度,该程 序中没有。 与倒产(日本)
1破产法概述课件
• (3)采取折中主义 • 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特点,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对债 务人在外国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原则,对 债务人的不动产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法 院宣告破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国内的一切 财产及在外国的动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 的不动产。例如:英国。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 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 和执行。
• 但随着各国破产立法的发展,破产立法的 内容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变化。 • 广义上的破产指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与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律 制度体系,而狭义的破产仍然指破产清算。
• (二)广义破产制度的内容 • 1.破产清算程序 • 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 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法律制度。 • • • • • 破产清算的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破产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 (3)在新的破产法未通过前,为解决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 日实施。
破产法
(三)和解的程序
申请及其条件: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提出整顿 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和解协议的生效与执行:法院认可、债务人自动履行 和解的终结:债务人不执行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破产法35条规定的严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机关 法院主导下的债权人自治机关 全体债权人为成员;成员间存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与无 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区分 主席由法院指定,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审查债权 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 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
四、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的理论与学说
– 程序开始的实质条件或根本原因 观点一:两要件(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观点二:三要件(加破产障碍)——教材 观点三:四要件(加多数债权人)
(二)破产原因理论
– 据以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界限) – 理论: 立法上的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欠缺清偿能力(财产、信 用)、债务到期、持续并客观地不能清偿 关于“停止支付”:主观性
(一)和解的概念
广义: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 步的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生效,从而避 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其财产受破产分配的一种程序 (制度) 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并列 狭义:和解协议
(二)和解的法律特征
目的:避免破产清算 成立:债务人申请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一些、法院认可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有拘束力,但对债务人无强 制执行力
(二)作用
保护债权人:最大清偿能力、公平清偿 债务人新生:现代美国立法:非惩罚主义与破产免责主 义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阻断不良交易
破产法PPT课件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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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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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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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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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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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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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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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
第三编★破产法背景:经营困难,法律程序。
单一的倒闭破产清算发展到拯救。
制度价值:小-经营者责任,中-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国家的发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法基本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1、狭义上: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广义上:挽救+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和解+重整)的总称。
二、破产法得性质(一)立法目的:1、规范破产程序,规范市场退出秩序,减少消极影响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拯救困境企业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特征1、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2、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拯救法的统一(淘汰法)3、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三、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实质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商人破产主义:仅适用于商人,法国意大利;2、一般破产主义(多数国家):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德英美;3、折中主义:西班牙。
·我国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自然人不能适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的不可或缺,我国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让个人取得债务的豁免,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分配,确定各方权义。
Eg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
温州个人214万债务,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月收入4K,疾病医疗费用,确无能力清偿债务。
方案1:18个月还完3、2万,之后6年内,行为限制令。
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没有能力还,不是老赖-能还而不还。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一)特殊情况: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机关法人不适用。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金融机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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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 ❖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
程序的破产概念。 ❖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 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定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四)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完
善Hale Waihona Puke 破产法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标准。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 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英国破产法 ❖2. 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日本、德国、 法国等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 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破产原因的双重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 二、破产法的性质 ❖ 1.破产法首先是债务清偿法。 ❖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和企业拯救法。 ❖3. 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 4.破产法具有私法与公法兼顾的性质。 ❖ 三、破产法的意义 ❖ 对债权人 ❖ 对债务人企业 ❖ 对社会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破产法
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 ❖第2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 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 一、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 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 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本章主要内容
1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2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3 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概念的缘起 ❖拉丁语“Falletux” ❖意大利语“banca rotta ” ❖二、破产的概念 ❖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1. 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
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 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 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
❖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 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 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 ,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 防程序。
❖ 3、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
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 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二、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1、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 ❖2、清算主义和重建主义: ❖3、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 ❖4、自愿主义和非自愿主义: ❖5、惩罚主义和非惩罚主义:
破产法
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又称为破产条件,是
指启动或者进入一项破产程序应当具备的 各种条件。 ❖可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一般包括①债务人有破产能力, ②存在破产原因。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 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 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 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 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三、破产的法律特征 ❖ 1、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
提 ❖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 4、按诉讼程序处理
破产法
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二、破产能力 ❖ (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
定 ❖1、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
融机构 ❖3、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
业)
破产法
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二)新破产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不足 ❖(三)国外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规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 1、破产和解程序 ❖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做出破产
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 ,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绝规则达 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 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 2、破产重整程序 ❖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 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