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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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沪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八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一)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有64个门类(详见附表),从业人员近50万,已成为支撑和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产业。

但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与国内部分大城市相比,在企业活力、体制创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相比,在规模总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差距更为明显。

(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介服务业具有涉及领域广、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

面对当前本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有利于发挥上海城市的综合功能和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0月08日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品牌是自主创新的结晶,是质量和信誉的载体,加强品牌建设,是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重要举措。

为着力推进静安区各类品牌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93号)的精神,按照静安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出发点,以推进国际静安建设、打造国际商务港、构建国际消费城市核心承载区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体系为重点,大力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品牌发展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创造的创新环境、自主品牌运营的市场环境和自主品牌保护的法治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品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品牌能力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支持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品牌的市场化运行,推动实现以品牌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工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工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工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xxx-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xxxx-2020年)》关于品牌建设的工作精神,紧紧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实现品牌杨浦、创新杨浦的战略目标,根据《〈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xxxx-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申请范围和项目第三条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税收管辖地在本区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品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和标准第五条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个人给予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第六条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方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振兴黄浦区“老字号”的建议

振兴黄浦区“老字号”的建议

振兴黄浦区“老字号”的建议黄浦区已获商务部首批“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有28家;2006年以来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有5家6个项目,获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有42家84个项目;1999年以来获驰名商标的企业有9家,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有49家51个项目。

国家商务部首批认定的434家“中华老字号”名单中上海有52家,占总数的11.9%,列全国第二;黄浦区有28家,占上海市54.9%,排名上海第一。

黄浦区众多企业不乏各类称号。

然而,当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上海的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快,源源不断涌入的肯德鸡、麦当劳、可口可乐,伴随着年轻一代的成长而深入他们的心。

而诞生于中西文化完美结合的老上海所创建的民族品牌,却在上海的国际化进程中越来越消亡。

不进则退,许多老字号,随着时间的推移,体制机制、经营理念、资本要素、人才配置离国际化要求越来越远,慢慢地割断了它所传承的“信脉”,这代表生命力的内核文化一旦消失,外型的实体消亡就成了早晚的事。

如今,还有多少人记得曾经使上海民族商业繁荣的老字号品牌的名字:兰棠—博步、亨生西服、菊花纺织、五华伞、朋街服饰、汇丰纸业、新新美容……。

企业困境很多“老字号”生存发展困难的有其内在原因:历史包袱比较重;因循守旧,创新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缺乏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现代营销意识。

但外部原因除体制机制外还在于:大规模旧城改造使得一大批“老字号”屡次迁址,有的关门,“老字号”萎缩的原因之一是动迁造成网点流失严重。

一边是上级主管部门稳当获取动迁费支配权,一边是“老字号”企业被加速推向市场,自找门店、自找出路为职工承担额外的劳动管理成本费用。

这一进一出的资源整合,使“老字号”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失去了部分消费群体和市场,对效益已经走下坡路的“老字号”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协会秘书长表示,“在动迁过程中,老字号的品牌文化价值被忽视了,消费者认可的原汁原味的老字号基地也不被重视,异地化动迁的企业生存环境残酷”。

企业科技政策百问百答上

企业科技政策百问百答上

企业科技政策百问百答上目录第一篇科技计划 (1)1.国家通过哪些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1)2.上海市通过哪些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2)3.闵行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有什么政策举措? (2)4.企业应如何申请政府的各项科技政策资助? (3)第二篇创新平台建设 (4)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有哪些政策扶持? (4)6.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有哪些资源可以利用? (4)7.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4)8.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5)9.申请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10.对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5)11.申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12.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6)13.申请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7)14.对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7)15.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7)16.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8)17.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8)18.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9)19.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9)20.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0)21.闵行区对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扶持资金的匹配方式? (10)第三篇科技企业政策 (11)22.对科技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1)2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1)24.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2)25.企业申请“双软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2)26.对完成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3)27.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3)28.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3)29.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4)30.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4)31.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5)32.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5)33.对通过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6)34.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6)35.科技企业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类型和资助额度? (16)36.创新基金不支持哪些项目? (17)37.地方创新资金的匹配方式和资助额度? (17)38.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哪几类? (18)39.申报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8)40.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与标准? (18)41.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主要支持哪几类项目? (19)42.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有哪些? (19)4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20)44.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 (20)45.闵行区对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的资金匹配方式? (21)46.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21)47.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有哪些要求? (22)第四篇科技金融政策 (23)48.科技企业各成长阶段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23)49.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有哪些? (23)50.哪些科技企业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重点信贷支持? (23)51.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哪些金融方面的支持? (24)52.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是如何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 (24)53.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授信担保业务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25)54.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25)55.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26)56.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27)57.什么是应收帐款质押融资? (27)58.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特点有哪些? (28)59.VC(风险投资)考察企业时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28)6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有哪些? (28)61.科技保险的功能和主要险种有哪些? (29)62.科技保险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29)63.闵行区对区内企业上市扶持的申请条件和优惠政策有哪些? (30)第五篇科技税收政策 (31)64.科技税收政策有哪几类? (31)65.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31)66.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31)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1)68.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内容? (32)6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32)70.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2)71.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3)72.企业进口设备和先进技术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3)73.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33)74.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33)75.技术合同收入可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34)76.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34)77.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5)78.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具备哪些条件? (35)79.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5)80.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的流程有哪些? (36)81.技术合同认定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6)第六篇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政策 (37)8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37)83.对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有哪些规定? (37)84.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7)85.上海市专利费资助的对象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38)86.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的对象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39)87.申报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40)88.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开发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0)89.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 (40)90.软件著作权登记享受的费用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41)91.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 (41)92.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41)93.对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42)94.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有哪些条件? (42)95.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有哪些好处? (43)第七篇科技人才政策 (44)96.上海对科技人才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4)97.科技人才居住、落户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44)98.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哪些人才政策? (45)99.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条件和可享受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5)100.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创业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46)101.“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条件? (46)102.“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46)103.“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的申请条件和政策支持有哪些? (47)104.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政策支持有哪些? (48)第八篇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49)105.上海市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9)106.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认定指标和政策支持有哪些? (49)107.上海市和闵行区对生物医药企业有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50)108.闵行区对新能源企业有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50)109.上海市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有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51)附录一政策依据 (52)第一篇科技计划1.问:国家通过哪些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答:国家通过以下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的16个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2014年8月-中国省级汽车政策报告(第3期)

2014年8月-中国省级汽车政策报告(第3期)


地方标准 ...........................................................................................................................................................24 天津-2014 年度第三批制修订计划,2 项汽车排放标准 ............................................................................... 24 江苏-地方标准项目申报 ................................................................................................................................... 24 江西-7 月底前备案的车企产品标准 ................................................................................................................ 24 广东-2014 年拟立项 28 项电动汽车产业地方标准 ........................................................................................ 25 吉林-2015 年地方标准立项指南,7 类产业涉及汽车标准 ........................................................................... 25 新疆-2014 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4 项汽车标准 ....................................................................................... 26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0•【字号】沪府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开放性、市场化导向,抓住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机遇,以企业为主体,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功能,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核心,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产业集中度和城市运行安全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开展兼并重组。

坚持开放推进,提高资源整合能力。

鼓励企业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实现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形成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各类所有制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坚持依法合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6•【字号】沪府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委“推进科技创新,增强发展能力”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性(一)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后劲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制造业经历“调整中发展”、“发展中调整”、“发展调整中提升”三个阶段,汽车、电子信息、成套装备、船舶、钢铁和石化等产业在国内已占据重要地位。

进入“十一五”时期,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迈入了新阶段,随着竞争的加剧,以及各类资源要素刚性约束所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上海制造业资本驱动力日趋弱化,产业能级提升、结构调整遇到压力。

上海已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端产业增长空间放大的重要契机,立足长期打造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结合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当前,上海先进制造业发展已进入新型产业体系的构建阶段,产业结构趋向高度化。

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转变为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从传统制造业生产转变为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支柱产业、装备产业、战略产业发展的重点突破。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沪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降低准入门槛(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

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27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0月19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

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

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开发和全 国服务 , 为国际物流服务。 航空物流枢纽建设。根据上海空港发展 的战略 目标和“ 一 市两场” 的独特格局 ,十五” 间将加 快浦 东机场建设和虹桥 “ 期 机场改造 , 步确立 以浦 东国际机场为主 、 初 虹桥国际机场为辅 的亚太地 区航空枢纽港 的地位 ; 大力发展 国际航空货运和航空
现代 物流信息服务 , 并努力实现物流技术标准化建设 , 提高物
流服务水平 。上海 电子商务物流已有 良好发展 , 随着上海现代 物流业 的不断发展 , 电子商务势必取得长足的发展和应用。
44 加 快 物 流标 准研 制 . 育物 流 专 业人 才 . 培
根据《 上海市现代物流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 支持科研院 , 校、 协会 和企业参与物流 国家标 准的制定 , 发布地方标准 。 支持
澳, 北连俄 欧, 东通海外 , 西达中亚 ” 目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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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上海现代物流业 ,通过广泛收集 国内外物流信 息动 态, 研究客户群体对物流企业不 同层次 的需求 , 调整服务方式 与手段 ; 以电子商务 网络为依托 , 建立与物流、 商流相配套 的电 子商务 网络 , 实现即时供应 , 网上交 易 , 拓展物 流服务 范围 ; 同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港 口、 航空、 陆地 口岸 相关联 的水路 、 航 空、 公路和铁路等综合运输 网络体系 , 极大地提高上海 口岸 现代物流的集 疏运能力 。 发展港 口物流枢纽。“ 十五” 期间 , 上海将 以深水港建设为 重点 , 同步推进外高桥港 区建设 。依托上海国际航运 中心和集 装箱深水枢纽港建设 , 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 , 建成国内最大 、 亚 太地区重要 的全球现代物流服务基地 , 为世界经济供应链 中 成 最具 活力和竞争力 的物流节点之一 , 充分发挥港 口在上海现代 物流业 中的核 心作用 , 为沿海 、 沿江经济带 、 华东 地区 、 西部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12]30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2]300号)各委管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2-7)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国有企业是上海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主力军。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强化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高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战略目标,打造企业技术创新的引擎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战略引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强化“引”、“逼”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行业地位。

到“十二五”末,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立起符合产业技术创新规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技术创新体系。

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攻克和掌握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核心技术。

市属国有企业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超过170家。

企业集团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创新型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左右,逐步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

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一倍。

二、落实创新职责,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是技术创新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沪府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0〕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

通过3年试点,推动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沪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构建高品质服务消费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以市场驱动、标准对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上海成为服务消费的品牌资源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服务消费标杆城市。

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全面提升上海服务消费的国际知名度、品牌集聚度、商业活跃度、消费便利度和政策引领度,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

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到2027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化品牌标识度更加彰显、文化竞争力更加强劲。

旅游总收入达5500亿元左右,打造中国入境旅游第一站。

——加快建设国际知名的体育消费中心和世界一流的国际体育赛事之都。

到2027年,人均体育消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4.5%左右,服务型体育消费占体育消费的比重达到45%左右,重大体育赛事溢出效应明显增强。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第五条(支持标准)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浦府[2012]287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12〕2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海市政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务院最近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加有效地促进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体系建设成立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委,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对全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计划、联系、指导、服务、协调和考评。

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公司、街道、镇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建立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为综合载体,以开发区、开发公司、街道、镇等经济服务部门为主要支撑,以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重要力量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强化“浦东中小企业网”的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立为新区中小企业服务的网站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营造良好创业与经营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3号),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鼓励广大中小企业进入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性、公用事业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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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
价和价值评估体系。

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

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范围及申请方式。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类别由区(县)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
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拨款程序)
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
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每年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监督)
接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 应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或者挪用。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材料的,或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无偿资助经费等情况,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的专项资金。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2006年获得上述第三条第五款各类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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