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4]12号

合集下载

湖南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杨柳电话:*************传真:*************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邮箱:*****************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体系]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开发建设与保护管制活动的综合统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

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达到详细规划深度的,不再另行制定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

集镇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7.22施行日期2005.07.22文号湘政发[2005]12号主题类别个体工商户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下发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坚决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湘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15]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1.30【实施日期】2015.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湘政办函〔2015〕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湘政发〔2014〕1号)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迅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狠抓落实。

根据调度情况,全年7大类28项工作中,1项超额完成,16项较好完成,11项基本完成。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面落实改革开放目标任务。

一是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企改革取得新进展,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市州上轮国企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全国率先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有序推进,全省新登记公司制企业7.45万户,注册资本4426.5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8.21%和110.31%。

长沙市、郴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从231项减少到不足20项。

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投资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有序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减至305项,取消和下放68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试点有序开展。

三是深化财税、金融、农村等各项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

起草《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为98项,财政预算公开实现全覆盖。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落实“科教兴湘”战略的重大举措。

为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大胆试验。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办学,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

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不得以营利为不目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政府新建的学校,在明晰学校产权、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实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

二、民办教育发展重点是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突出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

“十五”期间,实现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高校有较大发展。

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

(表格)湘人口发【2014】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表格)湘人口发【2014】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1—附件2无子女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申请(代办)人签字: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3—附件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甲方:湘乡市人口计生局乙方:公民身份号码:代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现乙方自愿选择的奖励方式。

乙方对奖励方式的选择为一次性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

甲方应尊重乙方选择的奖励方式,并按程序为其办理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联系人:(或代办人):与乙方的关系: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4——5—附件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填表单位:说明:单位类型,选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单位”或“未从业”之一;参保地,选填“省外参保”、“省本级”、“市本级”、“县级”或“未参保”之一。

发放奖励金额,分月发放计算至每年12月31日,如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需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享受奖励金额,扣除后的发放奖励金额为负数的,调整为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序号区域序号具体文件名称0国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1北京1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4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6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7关于延续执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关于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9关于印发《关于2012年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11《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12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的通知13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天津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3上海1《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2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4《关于落实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意见》5《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6《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7《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4重庆1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5河北1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3唐山市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6山西7内蒙古8黑龙江1 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9吉林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3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实施意见10辽宁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化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11山东1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2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意见4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5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7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2江苏1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13安徽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14浙江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2《关于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15福建1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整体式结构设计导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16江西17河南18湖北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19湖南1《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指导意见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3《关于建立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4《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各市州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6《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7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0广东1关于发布《深圳市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技术要求》的通知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14—2018年)》的通知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1广西22海南23云南24贵州25四川1四川省加快建筑业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3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的通知26西藏27陕西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8甘肃29宁夏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的意见30青海31新疆文号建质函[2015]47号建质函[2015]121号京建发[2010]125号京建发[2010]141号京建发[2010]450号京建发[2010]566号京建发[2010]740号京建发[2011]286号京建法[2011]29号京建发[2012]359号京建发[2012]407号京建发[2013]138号京建发〔2014〕315号京建发〔2014〕405号京建法〔2014〕16号津政办发〔2014〕57号津建筑〔2014〕539号沪发改环资〔2012〕88号沪府办〔2013〕52号沪建交联〔2013〕1243号沪建管联〔2014〕480号沪府办发〔2014〕32号沪府办发〔2014〕58号沪建管联〔2014〕901号渝建发〔2011〕53号渝府办发[2014]176号冀建房[2013]5号冀政发[2015](5号)唐住建通字[2013]207号黑建住宅产业[2012]4号吉政发〔2013〕28号吉财建[2014]493号吉建管[2014]45号沈政办发〔2014〕16号沈政办发〔2014〕45号鲁政办发〔2014〕26号鲁发[2014]16号潍政字〔2014〕30号济政办字〔2014〕22号济建发〔2014〕17号青政办发〔2014〕17号德建发〔2014〕43号苏政发〔2014〕111号皖政办[2014]36号建科函〔2014〕1983号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政办发[2014]151号闽建设〔2015〕5号武政规[2015]2号湘政发(2014)12号湘政办函(2014)63号湘政办函(2014)86号湘建房函(2014)187号湘政办(2014)111号湘建房(2014)199号长政发[2014]29号深人环〔2014〕21号深府办函〔2014〕62号深建字〔2014〕193号川建建发〔2015〕121号川府发〔2014〕30号成府发〔2014〕4号陕建发〔2014〕221号宁建(办)字[2009]4号宁政办发[2011]192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14]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HNPR-2014-24002)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17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仍然存在着领导认识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得力,政策措施不落实,工作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劳动力供求总量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都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尚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特别是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更增加了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难度。

为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完成今年全省净增就业50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4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狠抓落实,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制,按月、按季度完成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二)健全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湘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1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大力推进“法治湖南” 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 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1、现实基础。

“十一五” 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狠抓行政程序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重大进展。

相继出台和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一系列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法治政府制度框架,大大提升了我省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目标任务。

“十二五” 期间,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 这一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抓手,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转变政府职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行政监督、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推进“四化两型” 建设,加快富民强省步伐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一)工作目标。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实现融资渠道顺畅、投向均衡合理、利用集约高效、偿还稳定可靠,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市政公用事业的造血功能。

(二)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政府制定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整合公用事业项目资源,通过理顺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引领,投向合理。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各项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完善的规划调控,有计划、有步骤综合配套安排资金投入地下管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市政道路、园林、排水等设施建设。

渠道多元,持续发展。

通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配套做好偿还、回报的制度设计,规范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为,形成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加快改革,试点先行。

积极鼓励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创新,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加快市政公用领域改革,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形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新格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

住宅产业化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安全施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住宅建设发展的趋势。

为加快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目标以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和绿色住宅为目标,以加快发展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为重点,以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聚焦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逐步扩展到农村,切实推动住宅建设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规模化、建筑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建设管理信息化。

到2015年,力争在我省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标准中心,住宅部品部件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实现规模工业产值400亿元以上。

到2020年,力争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预制装配化(PC)率达80%以上,培育并创建3-5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30-50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十三五”期间,实现住宅部品部件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

建立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展示、集散、经营、服务为一体,具有国际一流水平、产值过千亿的可持续发展住宅产业集群。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的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住宅产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湘价费[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31号2002年6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为了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精神,规范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现就贯彻省政府文件中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

省政府《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公办学校的现有校产完全由社会资金投资举办的学校。

这些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价格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隶属关系管理和审批,严格按省政府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

依托公办学校并由公办学校筹集资金举办的学校,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学校,以及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属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性质。

这些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精神,规范其收费行为。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上述学校实行“统一政策、省市两级审批”的办法。

即:依托省级重点中学并由省级重点中学筹集资金举办的,或由省级重点中学与其它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以及由公办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其它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审批,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以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湘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在2010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23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精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

【精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前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指导文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构件制作及检验、装配式施工验收、进场工程质量验收、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部工程施工验收。

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及验收规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施工及验收规程》均在编制中,为及时指导实际工程,结合此两本规范的要点编制本工作导则,包含以下要点:1。

规定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及验收的内容;2。

明确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施工验收的内容.本导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邮编:410011)主编单位:XXXXXX参编单位:XXXXXX本规定主要起草人:XXXXXX目录1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2基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3构件制作及检验.......................................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原材料及制作准备..................................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构件加工与制作.................................... 错误!未指定书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发[2014]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湘政发〔2014〕1号)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2014年政府工作,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全面落实改革开放目标任务(一)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出台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基本完成市州和县级国企改革。

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推动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分类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

深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分管副省长、协管副秘书长负责,省国资委牵头。

明确牵头部门的,有关部门配合,不逐一列出,下同)。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分管副省长、协管副秘书长负责,省经信委、省发改委负责。

责任单位两个以上的,列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在长沙、郴州试点先照后证,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分管副省长、协管副秘书长负责,省工商局牵头)。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落实扩大民间投资各项政策,制定分行业的鼓励和扶持措施,实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分管副省长、协管副秘书长负责,省发改委牵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长政发[2014]12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长政发〔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蔬菜产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根据长沙现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定位,以转型升级为重点,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领先科技为支撑,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面提高全市蔬菜供给保障能力,保持“菜篮子”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菜篮子”消费需求。

二、主要目标全面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价格基本稳定、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专业蔬菜基地面积达到17万亩以上,播种总面积稳定在220万亩,实现总产量50亿公斤,总产值70亿元。

到2020年,全市专业蔬菜基地面积达到20万亩,播种总面积突破250万亩,实现总产量60亿公斤,总产值100亿元;专业菜地无公害蔬菜达到100%,绿色、有机蔬菜产量占总产量的30%以上,蔬菜自给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重点(一)着力优化产业布局。

推进产业集中区建设,发挥产业集中区的集聚、辐射、示范效应,实现土地集中开发、资源集约利用、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全市蔬菜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1.万亩连片蔬菜产业区。

在望城区格塘镇、靖港镇,长沙县春华镇、路口镇,浏阳市沿溪镇和宁乡县夏铎铺镇共打造4个万亩蔬菜示范片。

2.千亩连片蔬菜产业区。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NPR─2014─00013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

住宅产业化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安全施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住宅建设发展的趋势。

为加快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目标以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和绿色住宅为目标,以加快发展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为重点,以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聚焦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逐步扩展到农村,切实推动住宅建设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规模化、建筑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建设管理信息化。

到2015年,力争在我省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标准中心,住宅部品部件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实现规模工业产值400亿元以上。

到2020年,力争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预制装配化(PC)率达80%以上,培育并创建3─5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30-50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十三五”期间,实现住宅部品部件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

建立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展示、集散、经营、服务为一体,具有国际一流水平、产值过千亿的可持续发展住宅产业集群。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的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住宅产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

建立适应住宅产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坚持示范带动与计划推进相结合。

选择一批住宅项目作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引导住宅产业化有序发展。

三、发展重点(一)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省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制定规划、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部件及消防安全评价等标准,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提高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住宅产业化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切实把好设计关,发布标准设计图集,对采用标准图纸设计的,免予设计审查。

加快住宅部品部件和整体住宅认证体系建设,实施住宅性能认定、住宅部品部件推广认证、住宅产业技术方案论证等制度。

完善对住宅一体化生产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管理,将预制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住宅产业部品部件推荐目录。

(二)加强技术创新。

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材料、基础部件、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项目补助资金。

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

对发明专利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南专利奖”,以及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壮大龙头企业。

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

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引导省内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及开发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龙头企业。

省新型工业化和战略新兴产业资金加大部品部件创新和技改项目支持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住宅产业化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推进示范工程。

各地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并以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试点工作。

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示范性强的原则,制订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选择程序及标准、技术导则和动态管理措施。

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商品住宅进行产业化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对主动申请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住房开发项目,研究制定预制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造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筑面积奖励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支扶等相关扶持政策。

(五)促进产业集聚。

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开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饰、家具、家电、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或住宅产业化联盟,实现住宅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

研究制定推进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和钢结构及部品部件等住宅产业化聚集示范园区建设,引导住宅产业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形成高效、节能、环保型住宅产业集群。

(六)打造质量品牌。

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快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住宅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创建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品牌。

加强质量管控,完善住宅产业化各类转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

建立项目施工现场部品部件检测、质量监督等制度,加强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要素保障(一)加强土地保障。

各地要根据住宅产业化住宅建设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住宅产业化发展合理用地。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已明确按照住宅产业化方式建造,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供地。

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建造容积率上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加强金融服务。

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

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的生产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对购买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住宅和达到绿色建筑标识(含国际A级以上住宅性能认定)评价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加大财税支持。

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对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部品部件的,分开核算,部品部件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墙体部分,经认定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使用散装水泥预制构件的,可计入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依据,实行先缴后返。

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且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含2A住宅性能认定)和三星(含3A住宅性能认定)标识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对全装修住宅,在计税时,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以鼓励社会购买全装修住宅。

(四)加强人才培养。

开展住宅产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住宅产业化实用技术人员。

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建造相关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

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建立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

对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含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户籍、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人才公寓入住或购房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市场推广(一)组织实施项目带动。

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带动住宅产业化发展。

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中确定一定的比例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和技术。

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住宅性能认定,发挥示范工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对批准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实行减少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公积金优先放贷等支持政策;对通过终审和验收的国家3A 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国家“广厦奖”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在工程招投标、信用评定、资质升级等工作中给予加分。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将省产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重点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鼓励业内交流与宣传,支持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湖南。

鼓励企业走出去,对赴境外参加大型国际展会的企业,在展位费、人员费方面给予一定补贴。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定期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住宅产业化的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优化环境(一)创新审批机制。

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采用平方米包干价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开发报建手续实行并联式审批及绿色通道办理,创新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审批监管机制。

(二)加强招标支持。

对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投标优先权;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没有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或者只有少数几家住宅产业化部件生产施工基地的,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三)确保运输畅通。

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七、组织协调建立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的推介、落实工作,推行“一站式”窗口对外服务,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度等。

各地要制订相应的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发展的组织领导。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5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