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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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7•【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32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32号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一)申请人拟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B 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三)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或者结合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提供相关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与答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与答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培训试题姓名: 部门: 成绩:-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70 分)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3.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

4。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批准,依法取得,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5。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履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6。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提供追溯信息.7。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等工作。

8。

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

9。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10。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分为正本和副本。

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统一制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11。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

12.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等记录应当,不得.1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避免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活动。

14。

不得在药品生产厂房生产的其他产品.1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

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

只有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委托生产。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握委托生产的原则和审批标准。

三、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规定》,把握新的要求,督促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第三章药品生产管理法律规定

第三章药品生产管理法律规定

(一)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与审批管理
• 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提出申请。
•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委托方应当首先将《药品委托生 产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报受托方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 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委托方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 报。
(一)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与审批管理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以 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 品,不得委托生产。
(二)对委托双方的要求
• 1.委托方 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生产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 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察,对 其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 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 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三)药品生产的要求
• 3. 对药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
检验; •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 ,不得出厂。
GMP的相关知识
一、产生和发展:
1.产生: GMP是人类长期从事药品生产 的实践经验教训中形成影响其成为法定性 规范。
(1)磺胺酏剂事件:1937,美一家药厂上市磺 胺口服液上市前未做临床试验 107人死亡 1938年美国国会修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要求上市药品必需证明其安全性。
GMP的相关知识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原创】2020年最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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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年最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4姓名:成绩:一、最佳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A)A、2020年7月1日B、2020年3月10日C、2020年10月10日D、2020年1月1日2、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

关于分类码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C)A、A代表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h代表中成药C、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D、y代表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3、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B)A、省份简称+四位年号+三位顺序号B、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C、行政区域代码+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D 、××-××-××××××,第一、二位代表年份,第三、四位代表发证机关4、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C )A 、72B 、36C 、24D 、12 5、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 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D )A 、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A )A 、每年进行自检B 、每隔两年进行一次C 、每三年进行一次自检D 、每五年进行一次自检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A 、十B 、三十C 、四十D、六十8、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 )A 、九个月B 、六个月C 、十个月D 、八个月 9、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试题答案

名词解释:1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2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4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判断1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2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4疫苗、血液制品委托生产必须为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6非药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可以适当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7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8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号】京药监发〔2020〕290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使用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0〕290号各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局令28号)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法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面临困难,保障新冠疫情期间药品生产供应,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将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取得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国家药监局相关新规定印发并实施之日,有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仍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实施该办法的第47号公告有关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药品管理法》经营环节监管要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药品管理法》经营环节监管要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药品管理法》经营环节监管要求考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__起实施。

• A.2019年1月1日• B.2019年10月1日• C.2019年12月1日• D.2019年12月30日您的答案:C 正确2、依法对药物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经营企业• 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您的答案:D 正确3、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 A.药品注册证书• B.药品生产许可证书• C.药品经营许可证书• D.以上皆是您的答案:A 正确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 A.生产日期• B.采摘日期• C.产地• D.以上皆是您的答案:C 正确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 A.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B.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 C.符合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D.符合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受托方您的答案:B 正确6、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 A.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您的答案:B 正确7、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 A.风险管理• B.全程管控• C.社会共治• D.鼓励创新您的答案:ABC 正确8、()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A.疫苗• B.血液制品• C.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D.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您的答案:ABCD 正确9、()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是药品委托生产需要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从事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020年9月2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项目背景: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三)《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8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7日,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用于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2.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标准条件:二、申请条件及要求(一)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条件和要求;(二)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申报资料及要求委托方除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附件1和附件2各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一)首次申请、延续申请须补充如下资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表1)的电子文档;2.委托生产合同中质量协议须明确委托生产双方在关键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环节职责划分,须共同建立对委托生产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二) 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须提交如下资料:1.委托双方企业法人同意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决议,并附法人签字,加盖公章;2.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协议;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8.14【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为加强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药品委托生产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8月14日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委托生产许可办事指南(2014年修订)

药品委托生产许可办事指南(2014年修订)

药品委托生产许可办事指南(2014年修订)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三)《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8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及要求(一)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条件和要求;(二)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申报资料及要求委托方除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附件1和附件2各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一)首次申请、延续申请须补充如下资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表1)的电子文档;2. 委托生产合同中质量协议须明确委托生产双方在关键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环节职责划分,须共同建立对委托生产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3.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表》(附表4)(二) 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须提交如下资料:1. 委托双方企业法人同意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决议,并附法人签字,加盖公章;2. 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协议;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件。

(三)申请人均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申请人均应提供委托方和受托方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视资料审查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还应提交的资料。

申报资料格式要求:1.请企业以A4纸张大小准备资料,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2.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或打印件的,应加盖公章;3.申请文件请以企业正式红头文件出具;4.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处,请先打印或用正楷书写其姓名后,再在后面签名;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的内容,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版GMP解读—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新版GMP解读—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新版GMP解读—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在新版GMP颁布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监总局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第36号),我们在执行实施委托生产时,需一并遵照执行。

另外,国家为了鼓励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和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在2016年5月2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案》,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并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10个省(市)试点实施。

其中,明确了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案》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该方案对药品委托生产的影响,抓住时机,顺势而为,快速推进企业发展。

01原则新版GMP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仅规定了技术层面的原则要求,具体的实施方式、方法还需参照国家局在其他办法中更明确的要求执行,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新版GMP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目标与基本原则。

强调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各项活动,应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中,同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应签署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同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但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也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申请、提交药品上市申请,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后,委托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委托生产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委托生产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2004年08月05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

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

只有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委托生产。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握委托生产的原则和审批标准。

三、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规定》,把握新的要求,督促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管理系统,加强对委托生产审批的管理;应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承担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强化责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用于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2.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国家药监局2020年9月27日附件1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工作要求(一)基本要求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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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施)————————————————————————————————作者:————————————————————————————————日期: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章药品委托生产的受理和审批第十三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见附1),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见附2)。

第十四条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应当首先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申报。

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对于首次申请,应当组织对受托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于延续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检查。

生产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委托方的一致性。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

检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的检查人员,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并报送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另计。

生产现场检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需企业补正材料的,现场检查发现缺陷内容要求企业整改的,对整改情况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见附3);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条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生产药品中任一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但生产线发生变化的,按照延续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同时提交补充材料(见附2)。

第二十一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地址名称等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见附2),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备注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变更后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废止的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审批管理系统,规范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委托生产受理、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批准、变更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生产药品的企业(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监督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应当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生产监督和质量管理责任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不予延续;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三十条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药品委托生产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所列附件是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附: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2.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附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委托方企业名称:(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填表说明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每个申报品种(以药品批准文号计)填写一份申请表,同时报送一套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续。

3.《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认证地址和认证范围,仅填写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对应的内容。

4.报送纸质申请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

5.在委托方申报意见项下应填写如下内容:提出委托生产申请,详述委托生产原因,并简要概述委托方、受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相关情况,委托生产时限,对受托方的考核意见,对受托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等。

委托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省份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事项法定代表人所学专业质量负责人所学专业质量受权人所学专业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移动电话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至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认证地址及认证范围拟委托生产药品名称及处方组成规格剂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受托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省份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所学专业质量负责人所学专业质量受权人所学专业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移动电话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至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认证地址及认证范围拟受托生产地址委托方申报意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委托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拟委托生产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剂型规格受托方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公章)年月日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公章)年月日附2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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