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合集下载

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东梁冬云禤柔伶【审理法官】文东梁冬云禤柔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姚金【当事人-公司】桂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姚金【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换句话说只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意见与建议》是桂平市教育局向桂平市司法局提的意见和建议,不是具有行政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没有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故桂平市政府作出11号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姚金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姚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朱立江、郭晓才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立江、郭晓才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立江、郭晓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巍田伍龙荆向丽【审理法官】杨巍田伍龙荆向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立江;郭晓才;郭小社;朱小明;朱河军;朱文隆;李红伟;修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立江郭晓才郭小社朱小明朱河军朱文隆李红伟修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立江郭晓才郭小社朱小明朱河军朱文隆李红伟【当事人-公司】修武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增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增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增军冯敬玉【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立江;郭晓才;郭小社;朱小明;朱河军;朱文隆;李红伟【被告】修武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系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市、县人民政府不是补偿安置义务主体。

本案中,涉案的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修武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法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朱立江等七人以修武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确认修武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行为违法,属于错列被告。

马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9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磊马传贤万宗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马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马瑞【当事人-公司】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瑞【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条文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但均明示了需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即必须是专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身利益,或通常所讲的主观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才能诉诸行政诉讼救济。

本案中,马瑞一审诉求的第一项为:依法确认瀍河区政府以城中村改造之名,包庇正隆公司破坏侵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遗址和个人房地产权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从其表述的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看,并非专属于其个人的权利事项,还包括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遗址等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舒志明、舒荣寿、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舒志明、舒荣寿、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舒志明、舒荣寿、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董东【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董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舒荣寿【当事人】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舒荣寿【当事人-个人】舒志明舒荣寿【当事人-公司】衢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涵、车欣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涵、车欣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涵、车欣毛建荣【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舒志明;舒荣寿【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在案的2019年10月27日起诉状载明,本案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的[2019]第3-2号《衢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事实和理由部分有“被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的表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的2019年10月27日起诉状载明,本案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的[2019]第3-2号《衢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事实和理由部分有“被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的表述。

根据原审法院的释明,舒志明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批复《衢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

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刘珂君【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珂君【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修复其被拆除后剩余的商业用房并赔偿经济损失,系因被上诉人的征迁行为而引发。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修复其被拆除后剩余的商业用房并赔偿经济损失,系因被上诉人的征迁行为而引发。

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就被拆除的房屋征迁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为了公共利益,在公共区域建设方形保护墙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将维修房屋的义务强加给政府,并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刘珂君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35:28【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并未直接对刘珂君作出行政行为,刘珂君要求履行职责的请求也从未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洪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徐亮亮【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徐亮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洪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洪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洪伟【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阳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石惠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阳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石惠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阳恒石惠强【代理律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洪伟【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洪伟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于2010年3月20日与九龙湖管委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有效,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及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被上诉人镇海区政府并不否认该《投资意向书》在签订时的效力,且该《投资意向书》签订后上诉人和九龙湖管委会均未履行该《投资意向书》确定的义务,上诉人也从未向对方主张该《投资意向书》有效等实体权利,双方之间对该《投资意向书》的效力并不存在争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洪伟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于2010年3月20日与九龙湖管委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有效,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及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被上诉人镇海区政府并不否认该《投资意向书》在签订时的效力,且该《投资意向书》签订后上诉人和九龙湖管委会均未履行该《投资意向书》确定的义务,上诉人也从未向对方主张该《投资意向书》有效等实体权利,双方之间对该《投资意向书》的效力并不存在争议。

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应亚萍【当事人-公司】宁波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光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光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光【代理律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应亚萍【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应亚萍对宁波市政府审核同意出让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88公顷和超出红线外地下空间使用权投影面积0.6992公顷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根据生效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行审57号行政裁定及应亚萍的陈述,应亚萍所有的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且被依法实施强制腾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收回。

被诉行为系对依法收归国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应亚萍在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与国有土地后续使用行为间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个人】张坡【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坡【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张坡在一审中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张坡提出一审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坡的其他上诉理由系其个人理解与认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2023年10月自考公共课考试:法律文书写作历年原题精选含解析

2023年10月自考公共课考试:法律文书写作历年原题精选含解析

2023年10月自考公共课考试:法律文书写作历年原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尾部应当写明______。

A.实体权利请求B.协议的内容C.调解书的效力D.事实与理由2、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核对审阅,并由______。

A.合议庭成员签名B.院长签名C.审委会成员签名D.法警签名3、公证书的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______。

A.出证日期B.公证事项C.公证员签名D.公证机构名称4、罪犯出监时,监狱填写的记载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罪犯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______。

A.罪犯奖惩审批表B.罪犯出监鉴定表C.罪犯评审鉴定表D.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5、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______。

A.宣读B.解释C.宣告D.讲解6、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______。

A.驳回原告×××的请求B.裁定驳回×××的请求C.驳回原告×××的起诉D.裁定驳回×××的起诉7、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附件以及______。

A.抄送部门B.署名日期C.发布范围D.加盖印章8、法律文书程式化的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______。

A.叙事情节化B.语言通俗化C.用语成文化D.说明单一化9、按照证词格式的不同,公证书可以分为要素式公证书与______。

A.定式公证书B.国内公证书C.涉外公证书D.不定式公证书10、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程序问题进行处理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______。

A.民事判决书B.民事决定书C.民事调解书D.民事裁定书1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______。

王贵申、鄄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贵申、鄄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贵申、鄄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炜华姚长河岳晓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贵申;鄄城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贵申鄄城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贵申【当事人-公司】鄄城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庆孟雷【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贵申【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举证责任合法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7:04王贵申、鄄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17行终1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申。

委托代理人杨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鄄城县南外环与鄄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袁红兵,县长。

委托代理人韩茂丁。

委托代理人范士国。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贵申因诉被上诉人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是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信义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

因实施陈王中小学新校区项目建设,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鄄征公告﹝2018﹞2号拟办理农用地转用并使用土地事项的公告,对拟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公告。

李爱东、康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爱东、康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爱东、康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8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爱东;康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爱东康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爱东【当事人-公司】康平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静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静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静【代理律所】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爱东【被告】康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

【权责关键词】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017年6月19日,康平县政府做出了康政征公字【2017】第(4)号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并将该征收决定张贴在了征收区域。

李爱东2019年8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李爱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裁定书(全套)

行政裁定书(全套)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行×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张某1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1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1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克恭耿转成彭志祥【审理法官】李克恭耿转成彭志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当事人】张某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1张某2【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张某1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确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与张某2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但张某1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张某1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什么是行政裁定书

什么是行政裁定书

一、什么是行政裁定书1、用途不同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

2、包含对象不同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类不同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的判决。

行政裁定书没有分类,只用于驳回起诉。

二、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有什么不同1、用途不同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

2、包含对象不同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类不同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的判决。

行政裁定书没有分类,只用于驳回起诉。

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有什么不同三、行政裁定书格式是怎样的XXXX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X行初字第X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XXXX人民法院。

陈三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三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三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岳唐维琳楼缙东【审理法官】王玉岳唐维琳楼缙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三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三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三豹【当事人-公司】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三豹【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等情况,本案的审理重点应为瓯海区政府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受案范围移送管辖共同被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等情况,本案的审理重点应为瓯海区政府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瓯海区政府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但其在原审期间提交的温瓯政办抄[2017]385号抄告单、瓯潘办[2017]56号请示及附件、新闻报道及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据此,在潘桥街道办事处确认案涉房屋由其拆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瓯海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经原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坚持以瓯海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瓯海区政府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提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瓯海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张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强;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强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强【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芳【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强【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强在XX村XX组选举的选民登记表。

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结合诉辩主张以及查明事实,本案案件性质为履行职责案件,并非要求审查安置补偿方案,一审法院以“争议应属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对于履行职责案件如何行使诉权、审理,法律有相关规定,至于张强是否符合本次拆迁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尚需一审法院进一步审查。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张强的起诉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5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9-24 22:47:2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毛某某与王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范本)

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范本)

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公司内部协议书、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省**市**地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杭州市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出生,安徽省人, _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理发店理发师,现住_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地下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9月2日作出(_____________)上民三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_________________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附:1、(2004)江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相关知识: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二、裁定事实、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

注意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
当事人提出的与起诉条件相关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