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暂行管理办法(2020)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专职消防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专职消防队全体队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专职消防队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强化训练,提高素质”的原则,确保专职消防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本专职消防队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队部:负责专职消防队的全面工作,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各分队的工作。
2. 分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队,负责日常训练、灭火救援等具体工作。
3. 支部: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人员管理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
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 通过消防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灭火救援技能。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报名。
2. 组织笔试、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3. 进行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员培训:1. 新队员入职后,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技能培训、体能训练等。
2. 定期组织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队员的业务水平。
3. 对优秀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队员进行批评教育。
四、工作制度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第九条值班队员应做到:1. 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2. 掌握火场情况,熟练操作消防装备,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报告火场情况。
第十条灭火救援工作程序:1. 接到火警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2. 分析火场情况,制定灭火救援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9•【字号】潼南府办〔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5〕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潼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9日重庆市潼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4)1.1编制目的 (4)1.2编制依据 (4)1.3适用范围 (4)1.4工作原则 (4)1.5灾害分级 (5)1.6森林火险基本情况 (5)2 组织指挥体系 (5)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6)2.2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8)3 预警和信息报告 (9)3.1预警 (9)3.2信息报告 (12)4 应急响应 (13)4.1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13)5后期处置 (16)5.1火灾评估 (16)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16)5.3工作总结 (16)5.4奖励与责任追究 (17)6综合保障 (17)6.1队伍保障和后备力量保障 (17)6.2通信与信息保障 (17)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18)6.4资金保障 (18)6.5技术保障 (18)7附则 (18)7.1 预案解释 (18)7.2 预案实施时间 (19)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9)8附录 (19)8.1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19)8.2森林火灾调度处置流程图 (20)8.3 镇街森林防火工作通讯录 (21)1 总则1.1编制目的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县消防工作的意见-潼南府办〔2015〕31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县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县消防工作的意见潼南府办〔2015〕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5年,全县消防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坚持依法治县为主线,努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全面完成我县“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实施“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战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责任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消防管理水平(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快消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社会化进程。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总体要求,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备案制度。
上半年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全年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综合性分析评估。
建立消防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推进迎接国务院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取得实效。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责任。
大力开展施工现场、学校、娱乐场所、福利机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教育、建设、民政、国土、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将行业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本行业系统评级评先评星挂钩。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潼南府办〔2020〕6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管在潼执法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等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5日附件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1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梓潼街道办事处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桂林街道办事处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大佛街道办事处5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6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7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人民政府8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9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人民政府11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人民政府12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人民政府13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人民政府14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人民政府15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人民政府16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人民政府17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人民政府18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19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人民政府20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21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人民政府22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人民政府23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人民政府24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6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28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29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0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31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32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33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34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36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7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38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39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41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42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43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44重庆市潼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45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46重庆市潼南区审计局47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48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49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50重庆市潼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51重庆市潼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52重庆市潼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局53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5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潼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56重庆市潼南区残疾人联合会57重庆市潼南区档案局(挂在区委办公室)58重庆市潼南区新闻出版局(挂在区委宣传部)59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挂在区委统战部) 60重庆市潼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在区委统战部) 61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侨务办公室(挂在区委统战部)62重庆市潼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在区委网信办) 63重庆市潼南区国家保密局(挂在区委机要保密局)6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在区住房城乡建委) ——结束——。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潼南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0〕1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潼南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潼南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传发〈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0〕14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1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得到切实提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二、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潼南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督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督导小组),县政府领导殷建中任组长,县政法委副书记敬进,县安监局局长黄勇,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李万隆,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铁任副组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2
【摘要】《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6-9,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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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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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1 月8 日市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组成。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落实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日常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伍组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消防大队专职队管理制度
消防大队专职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大队专职队的管理,保障队伍的效能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消防大队专职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大队专职队应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命令,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消防大队专职队设立消防队长,副队长,中队长等职务,对专职队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消防队长是消防大队专职队的首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消防队全体成员的日常工作。
消防队长应当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负责制定和执行消防队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消防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处理与队伍相关的日常事务,负责消防队在队长不在时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消防队中队长对中队的消防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助队长做好整个专职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大队专职队设有消防安全员,医护人员,战斗员等职务,实行职能部门或者职能小组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消防队成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服从命令,细心负责,勤勉尽责。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十条消防大队专职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消防队成员应当按规定佩戴消防服装和佩戴消防装备,坚守岗位,执行好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消防队成员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自身的防范和救援能力。
第四章工作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大队专职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器材和设施的完好性,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大队专职队要坚持严格的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巡查系统的运行和安全。
第十五条消防大队专职队要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消防大队专职队要做好队伍的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消防队成员应当严格遵守队纪队规,不得有严重违纪行为,不得损害队伍的形象。
消防专职队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专职队员的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战斗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消防专职队员的管理,包括消防专职队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消防专职队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勇于担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消防专职队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消防队伍的稳定和战斗力。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消防专职队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六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3. 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4. 身体健康,符合消防职业体检标准;5.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6. 具有驾驶、通讯、计算机等相关技能者优先。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时间等;2. 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进行体能测试、笔试、面试等考核;4.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5. 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八条新录用消防专职队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灭火救援技能、体能训练等。
第九条在职消防专职队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第十条消防专职队员培训实行学分制,每年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评定为合格。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消防专职队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等方面。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工作实绩、业务技能、体能素质、纪律作风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的消防专职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消防专职队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专(兼)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比较完整)
下,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火灾隐患时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二)按照新区管委会发布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开展演练;(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证性能良好;加强辖区“六熟悉”工作,制定重点单位作战预案。
(四)协助专业消防应急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五)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与公安消防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同,妥善处置各类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九条专(兼)消防队要建立花名册,明确联系方式,报新区消防大队。
第十条专(兼)职消防队接受办事处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
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参照消防部队的管理模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报警和119指挥中心调度命令后,迅速出动,60秒内必须离站出发。
社区兼职消防队消防车驾驶员实行昼夜备勤,其他兼职消防员接到报警时能以最快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专(兼)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免缴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专(兼)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二)专(兼)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值班无故不到场的;(四)不守纪律,消极怠工,松、散、懒现象严重;(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章队伍训练执勤、培训和调用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执勤工作,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训练大纲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20年)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2•【字号】永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一名副县区长(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督促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成闭环,全面提升本地区消防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2.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潼南府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8]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2号),确保全区各镇街、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的具体体现。
《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必将对构建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各镇街、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我区落地见效。
二、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镇街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组织有关领导干部集中学习1次《实施办法》,全面掌握消防工作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会、轮训会等形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面掌握工作职责并按岗履职。
XX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XX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数一级站不少于30 人,二级站不少于25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根据队员流动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
招聘时间定于每年2月份和7月份,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 至30 周岁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 周岁。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或大专以上学历(具体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消防救援大队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45 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 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队的管理,保障消防队队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消防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包括消防队队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消防队的任务是为保障消防安全,预防和扑救火灾,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应急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
第四条消防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消防队队员的招聘第五条消防队队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招聘消防队队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七条招聘消防队队员应当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后进行面试或笔试。
第八条招聘消防队队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
第三章消防队队员的培训第九条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专业的消防培训,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第十条消防队队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心理素质的培训,增强应急处置和危机处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消防队队员的培训由消防队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消防队队员的考核第十三条消防队队员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考核。
第十四条消防队队员的岗位业绩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评定绩效并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消防队队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消防队队员的奖惩第十六条消防队队员应当遵守消防队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队队员应当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不得私自挪用、损坏。
第十八条消防队队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对于表现出色的消防队队员,应当根据其业绩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消防队队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给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消防队队员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潼南府〔2017〕75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潼南府〔2017〕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5月31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第三条本区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评估解释及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五)人事任免文件;(六)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文件。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区政府领导本区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潼南府办〔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潼南府办〔2016〕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意见为切实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稳定,进一步提高城乡火灾防控能力,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创造更加安全的消防环境,现就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2016年,全区消防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要求,以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突出依法监管、机制创新和科技引领,注重转变模式、社会参与和综合治理,着力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社会火灾防控工作体系,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服务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全面加强社会消防管理。
1.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
贯彻新修订的《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加强各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推动和议事协调作用。
提请区政府出台“十三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推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探索将消防安全评估、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教、火灾惠民保险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政府消防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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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暂行管理办法(20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潼南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潼南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城乡防控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乡镇消防员队》(GB/T35547-2017),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潼南区内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当地镇政府建设和管理,接受区消防救援支队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二章队伍组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潼南区消防救援支队以外由各镇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要求,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计划,报请市消防救援总队及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区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调度。
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区消防救援支队的调派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区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指挥;
(三)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四)承担所在镇的防火巡查及宣传教育培训;
(五)定期向区消防救援支队报告工作情况;
(六)接受区消防救援支队的调度指挥,参与其它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三章人员招用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按标准编配15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按标准编配10人。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从各镇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选任,由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以及驾驶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四)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招录体格检查标准;
(五)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专业资格。
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还应当取得灭火救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从事消防车辆驾驶岗位的,应当取得B2以上等级驾照;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拟招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不少于30天的集中培训,拟担任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的人员应当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执勤训练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区消防救援支队统一部署,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每周开展消防装备、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部署制定和完善业务训练计划,规范训练准备、训练实施和训练考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每年参加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15天,队员每年参加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的执勤训练不少于20天。
第五章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区消防救援支队队伍正规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保证每周轮休2天。
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由于执勤需要或者上级要求未能享受法定休假的人员应当安排补休。
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在队人员不得少于11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在队人员不得少于7人,队长或副队长应当随时保证有一人24小时在队。
第十八条区消防救援支队定期对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制式服装、标识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统一规定并核发。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新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办公生活设施、购置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方面所需的开办经费,由潼南区财政统筹安排或者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当地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当地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被装费、驾驶员岗位津贴、住房公积金等。
基本工资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工龄工资逐年递增,增加金额为每年100元;驾驶员岗位津贴为400元/月。
第二十三条各专职队每年对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清理缺配损坏器材装备,报镇政府核准并落实采购经费,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汇总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各镇政府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依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签订相关合同,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
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在职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其中: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烈士;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申报评定伤残等级。
第二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在队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再就业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帮助离队队员实现再就业。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每年组织对各专职消防队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作为评定先进专职消防队以及优秀专职消防员的重要依据。
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对各镇的年度目标考核中。
第三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的;
(二)未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未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等项规章制度的;
(四)未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以及未按照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
(五)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指令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六)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因上级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导致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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