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1条为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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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在《上海交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交内[2007]14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校职员岗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为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管理服务队伍,全面推行职员职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管理人员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在2007年推行职员职级制管理的基础上,将职员职级、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结合,体现“业绩能力”和“年功积累”。

二、职员职级聘任(一)聘任范围全职在编在岗的党务行政管理人员。

曾经具有行政职务,目前已不在职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列入职员分级范围。

(二)聘任原则1、总量控制和分级聘任原则。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职员岗位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四级及以上职员职级由教育部聘任,五级至十级职员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任。

2、政策延续原则。

职员职级岗位聘任条件在2007年首次岗位聘任及2010年岗位聘任标准基础之上适当调整。

3、认定评审原则。

五级、六级职员由本人提出岗位申请,学校根据条件组织评审后聘任;七级及以下职员由本人提出岗位申请,学校根据条件认定后聘任。

4、年限实算原则。

岗位申请者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任职年限按实足年月计算。

(三)组织机构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分别组成岗位聘任校、院两级聘任领导小组,各单位聘任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职级的审核、推荐工作。

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审定。

(四)聘任程序1、符合聘任条件的管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2、各单位聘任领导小组按照聘任条件推荐人选。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世界一流师资队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推动国际前沿的原创性科学研究,建设能对接国家战略需求的科研大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吸引和遴选海内外优秀人才不断加入师资队伍,增强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

依照学科(专业)划分,分别按理工科、人文社科两类制定实施细则。

依照岗位类型划分,分别设置教案为主型岗位、教案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第四条教案为主型主要是在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专业基础课教案岗位中设置;教案科研并重型要求同时承担高质量课程教案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主要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岗位中设置;科研为主型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含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的岗位中设置,并根据岗位的特性和实际需求,在应用科学研究中增设国防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及推广、科研大团队和工程技术四类系列。

根据不同岗位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岗位资格条件。

第五条教案为主型岗位和教案科研并重型岗位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个等级;科研为主型岗位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四个等级。

第六条教师职务申请者,其学术水平“应达到所在学科相应职务中上水平”。

第七条聘任教师岗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4、新教师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授评聘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授评聘实施办法
3. 外审工作要求
(1)学院一般应采用学校提供的邀请信模板及评审表格。使用学院邀请信模板的,须提交给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2)学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外审发送/回收工作。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外审邀请发出及意见回收情况; 回收的有效外审意见总数应不少于6份,其中来自非自荐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少于4份。
(3)院系应确保外审的严肃性。除院系授权人员外,外审过程及外审结果保密。外审反馈意见不得进行任何删改。
五、教学评估
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任正高职务以来承担教学的情况,参考申请人本人教学情况综述(Teaching Statement)、教务部门评教结果、院内教师同行意见、院外开课单位(如申请人在校内其他学院开课)反馈意见等,对申请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课程质量(课程内容、专业深度、教学思想等)、教学效果等进行详细评估并给出总体评价意见,形成教学评估报告(教务部门评教结果、院内教师同行评价意见、院外开课单位反馈意见等可作为附件支撑材料),提交申请人三人小组。
人文社科:评审人一般应为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正教授;如因学科专业特点所限无法开展国际评审的,评审人需由本学科国内排名前十的大学(如本学科排名国内前十,则需不低于本学科排名)相关学科资深教授或本学科公认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权威学者、专家担任。
正式送审前,外审专家名单须提交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2. 评审要求
评审人需说明与被评估人之间的关系。
七、基层学术单位评审
如学院拥有若干一级学科,学院可要求一级学科所依托的基层学术单位对申请人教学、科研、服务情况提供评估意见。
八、学院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学院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由长聘教授以上任职者组成,如本单位满足条件的人员数量不足,可邀请其它相关学院长聘教授及以上任职者或校外同等级专家构成。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2010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的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2010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的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2010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沪交内(人)【2008】91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各单位要在坚持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下,以引进高水平人才和岗位分类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做好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控制数内,在考虑队伍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岗位,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同时为学科发展留有余地。

各单位应对竞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科学、合理的评价。

二、 进度安排(一) 9月底,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将本单位制定的高级岗位需求计划、岗位职责及岗位条件汇总表交至人力资源处。

(二) 10月11日,学校正式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凡符合条件的校内外人员均可应聘,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岗位所属单位提交个人详细申请材料。

各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筛选。

(三) 11月11日招聘结束,各单位召开“教授会议”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岗位数的2倍,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应高于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以上。

候选人的个人简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五个工作日,同时准备候选人外审材料。

(四) 11月20日前,各单位将候选人外审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处(正高材料五套,副高材料三套,高级岗位破格申报人员五套),由人力资源处负责材料外送。

(五) 12月20前,各单位聘任领导小组进行评议。

提交拟聘高级职务推荐名单及材料,届时副高级职务者(含破格)由学校组织相关学部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正高级职务者报学校审议。

(六) 次年1月25日前,相关专家组分别对正、副高级职务申请者进行答辩评审、公示聘任。

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

为明确专任教师岗位职责,规范学校的教师管理,进一步促进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专任教师是指我校全职聘用的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

第三条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主要在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基础课教学岗位中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主要在能够承担高质量课程教学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岗位中设置;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含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和工程研发)的岗位中设置。

第二章一般规范第四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以教书育人为第一职责。

教师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应遵循学校相关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三章岗位规范第七条专任教师的岗位职责主要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四部分构成,不同岗位类型和专业技术职务类型的岗位职责要求不同。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面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外辅导、作业批改、研究生指导等)、课程建设、学生德育工作(担任班主任、社团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带队教师、学生创新创业指导等)、教学改革与研究以及教学管理等。

第九条科学研究方面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提出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构想和思路;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相关的成果,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在国内外学术组织担任相关的学术职务,具有科研活跃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机关管理岗位“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促进我校机关管理岗位“以考代评”系列人员队伍的建设,鼓励其努力学习,加强研究,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适应学校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管理岗位“以考代评”系列面向长期在机关管理岗位且经学校审定设置的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非法学)工作以及工程技术(主要指学校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工作的在岗党政机关干部。

第三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以考代评”系列职务聘任。

第四条申请和履行“以考代评”系列岗位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要求,身心健康。

3.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副高级职务职责1.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参与和组织相关领域重要课题研究,解决相关领域业务的复杂问题,并取得同行认可的成绩。

3.担任主要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拟定学校有关发展构想和规章。

4.指导和培养中初级管理人员。

5.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中级职务职责1.掌握相关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参加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拟定有关方面的工作计划,独立起草相关报告、文件等。

3.担任一定的管理工作,较好处理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第八条初级职务职责1.了解相关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参与拟定有关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规章,独立起草相关报告、文件等。

3.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并能协助解决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

4.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范文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是指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通过校长担任校内管理职责、负责干部任免、绩效考核等方式,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的制度。

以下是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 聘期管理:聘期分为长期聘期、短期聘期和临时聘期三种形式。

长期聘期一般指3年以上,短期聘期一般指1年以上不满3年,临时聘期一般指1年以下。

聘期根据职务层次和教职工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2. 职务聘任: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校长可以对教职工进行聘任、晋升或降职。

职务聘任应符合学校的岗位设置和教职工个人发展需要。

3. 干部选拔任用:校长负责制下,校长负责校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校长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工作表现等因素,确保干部任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绩效考核:校长负责制下,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由校长负责推动和监督。

校长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职工的专业能力、工作表现、教学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

5. 奖惩措施:校长负责制下,对于教职工的奖惩措施由校长决定。

校长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奖励和鼓励,同时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的教职工采取相应的纪律惩处措施。

6. 信息公开:校长负责制下,聘任、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等决策应公开透明,确保教职工对于聘任制度和管理规定的了解和参与。

7. 反馈机制:校长负责制下,建立教职工对校长管理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进。

以上是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的实施细则,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推动学校的不断发展。

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范文(二)一、根据____、____《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_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____》及桐教[1999]____号、桐教[1999]135____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决定全面实施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制订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和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各学院(部门)岗位数,并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八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聘人员应履行《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64号)规定的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考核合格。

申报应聘的岗位必须有空缺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系统的教育理论培训和实践指导;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附件一:上海交通大学理工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理工类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职务除满足《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版)》中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相应资格条件。

一. 教学为主型岗位1. 教授(1)具有五年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2)具有长期在海外进行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或任现职以来具有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3)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4)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基础课教学。

每学年系统讲授本科生课程或全日制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5)任现职以来,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获国家教学成果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4),或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副主编及以上)。

②任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基地主要负责人,或任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教改项目负责人。

③承担国家级精品课程,或任省部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任全英语示范课程、双语示范课程建设工作主要负责人。

④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中国社科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学研究类论文至少3篇。

⑤作为主编正式出版基础课程教材、通识核心课程教材或高水平专业教材(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或校级立项教材)。

(6)具有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经历。

2. 副教授(1)获博士学位后具有三年相关学科领域工作经历。

获博士学位不足三年者,须在获硕士学位后具有任相关学科领域中级职务六年工作经历,或在获学士学位后具有任相关学科领域中级职务八年工作经历。

(2)具有长期在海外进行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或任现职以来具有累计三个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3)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4)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基础课教学。

每学年系统讲授本科生课程或全日制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5)任现职以来,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获国家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6),或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中级以下职务条件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但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2011-04-18 15:51(经上海交通大学五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二)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四)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

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系列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系列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系列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图书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图书系列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和造就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求的图书专业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图书系列职务聘任制度,不断提高图书专业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图书专业队伍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图书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和助理馆员。

第四条聘任图书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3、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研究馆员岗位职责1.掌握图书情报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领域科学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提出本学科创新性构想,带领本学科冲击前沿领域。

2.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在科研实践中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出版、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组织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研究生学习。

5.领导本学科梯队建设,培养提高本学科各类馆员的科研能力和工作水平。

6.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副研究馆员岗位职责1.熟悉图书情报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参与或组织本学科重要研究课题,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工作,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的复杂问题,学术能力获得同行认可。

3.在本学科科研和实践中承担重要职责,担任主要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做出贡献,培养和造就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求的出版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出版专业系列职务聘任制度,以不断提高出版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出版人才队伍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和助理编辑。

第四条聘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所从事的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本专业理论,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3、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编审岗位职责1、担任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负责事业部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3、负责重点、专业性与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4、担任重要书稿的终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担任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终审工作。

第七条副编审岗位职责1、参与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担任事业部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3、担任重点、专业性或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4、担任书稿的复审或终审及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能解决审稿或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5、担任期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复审工作;担任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主持人)。

第八条编辑岗位职责1、搜集编辑出版信息,能够独立策划选题并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编辑的版面和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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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上海交通大学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学校决定正式启动长聘体系的实质性建设。

第二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主战略,以人才金字塔建设与师资分类发展改革所取得的已有成果为基础,以国际一流为标杆,进行长聘体系的建设,使优秀师资在与国际一流师资体系接轨的平台上“同台竞技、同轨运行、共同发展”,并最终形成一支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核心师资队伍。

第三条学校将秉持国际一流学术标准甄选人才,以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为教师提供保障,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与追求学术卓越的本职,为国家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长聘体系的建设工作将以建设国际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以国际一流大学通行惯例为参考,同时兼顾文化、制度方面的中国国情、学校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中国研究型大学在国家科技及产业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学校统筹指导,院为主体实施,加强制度保障,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稳妥推进。

第五条本文件以《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建立学术荣誉体系、长聘体系师资队伍的指导意见》(沪交人【2014】43号)为依据制订。

第二章长聘体系的构成及岗位性质第六条长聘体系由长聘教轨岗位和长聘教职岗位构成。

长聘教轨岗位主要为特别研究员和特别副研究员。

长聘教职岗位包括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

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是长聘教授的组成部分,是长聘教授中的学术荣誉性岗位。

第七条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除非教师本人出现违法违规及不符合长聘教职相关要求的情况,学校对该教师将以长聘教职聘用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长聘教轨是学校对有潜力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所设置的的预备阶段。

凡进入长聘教轨岗位的教师,均需以获得长聘教职为发展目标。

长聘教轨一般为六年。

如长聘教轨教师在长聘教轨聘期结束时未能晋升为长聘教职,该教师需离开长聘体系。

第九条有关特别研究员的相关制度及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特别研究员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的相关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晋升讲席教授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晋升特聘教授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

下文内容主要为长聘教职(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

第三章长聘教职岗位聘任要求第十条长聘教职的聘任要求由岗位标准和资格条件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岗位标准体现学校对于长聘教职师资在学术水平、所在领域的地位、教学科研成果与贡献等方面的期望值。

在国际同行通讯评议环节,该标准将成为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价的依据。

1.长聘副教授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在培养研究生方面能胜任导师角色,在研究方面已取得具有相当原创性和重要性的研究成果,在领域内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终身副教授水平。

2. 长聘教授申请者需活跃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其研究领域前沿取得国际同行认可的学术成就,具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教学和研究生培养方面表现优秀并取得良好的成果,在所在院系的学科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终身教授的水平。

第十二条资格条件主要体现学校对申请者在申请资格方面的要求,包含对现职任职年限的要求以及在“学术表现”方面的要求(详见“学术表现性必要条件”)。

资格条件依据学校、各学科自身发展情况,将每年或几年进行适当调整。

各院系需在学校相关要求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特点和自身现状制订适用于本院系教师的资格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三条在长聘教职的评审中,候选人需首先满足申请资格条件,才能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四章师资来源及相关程序第十四条长聘体系是学校面向一流大学的目标而主导建立的师资体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长聘体系将与原有师资体系并存。

就长聘教职而言,其师资来源有三类:校外人才、长聘教轨内师资,以及校内原有体系的师资。

根据师资来源的不同,申请本校长聘教职岗位所适用的程序也相应分为下述三种:1. 引进程序:针对校外人才。

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均可通过直接招聘的方式引进校外学者担任。

2. 晋升程序:针对长聘教轨师资。

已在长聘教轨的教师,申请长聘教职,需通过“晋升”程序。

3. 评聘程序:针对本校原有体系师资。

原有常规师资体系的教师申请长聘教职,需通过“评聘”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长聘教职而言,无论人选来自校外、长聘教轨还是常规体系,即不论评审程序是引进、晋升还是评聘,将适用相同的岗位标准。

第十六条针对不同师资来源,所适用的评审程序按《上海交通大学长聘体系人才引进程序》、《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轨晋升程序》和《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评聘程序》执行。

第五章相关机构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负责审议全校范围内长聘体系的建设规划和推进方案,审议院系提交的院系长聘体系建设方案,对经审议通过、具备长聘体系建设资格的院系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审定长聘教职岗位人选,监控及评估院系长聘体系建设的质量与效果。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作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下设管理机构。

委员会负责审议院系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规范,对院系推荐的长聘教授和长聘副教授候选人进行校级评审,并将投票结果和推荐意见提请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

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及各学科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组成,分学部完成长聘教职岗位的评审工作。

校长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主任,部分委员为固定成员。

第二十条各院系设立长聘教职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长聘教职人员(含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长聘教职岗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标准和资格条件的候选人组织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的高水平专家进行评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审与遴选,并将投票结果和推荐意见提交学校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工作推进与实施第二十一条长聘教职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且不同院系、学科在实施长聘体系方面所具有的基础性条件及相应的成熟度存在差异,学校需秉持“学校统筹领导,院为主体实施,强化制度保障,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对全校各院系采取“申请与评估相结合,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推进实施。

第二十二条院系在师资分类发展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的前提下可申请长聘改革试点,学校分管校领导和人力资源处相关负责人与院系进行沟通与研讨,使院系充分了解学校长聘体系建设的目标及有关标准与规范,在此基础上,院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定目标、定标准、定岗位、定规程”四要素制订本院系长聘体系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院系应在师资分类发展综合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本院系在长聘体系师资建设方面的目标,明确各阶段建设任务。

2.岗位标准院系需参考上述建设目标,结合学科特色和院系实际情况,从“教学、科研、服务”三个方面对长聘体系各级岗位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标准。

“学校要求”体现为学校层面为长聘教职制订的学术表现性必要条件。

3.岗位规划院系需根据现有师资状况、岗位数,以及人才引进计划,确定长聘体系及各级教职的岗位数以及年度名额计划。

4.申报评审规范及流程院系以学校制定的评审程序为框架,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订长聘教职在院系层面的评审流程及规范。

第二十三条院系完成长聘体系建设方案后,将方案提交至校党委常委会。

校党委常委会将对院系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对院系是否具备长聘体系建设的条件进行评估。

在严格审议与评估的基础上,校党委常委会将对具有长聘体系建设资格且相关方案获得通过的院系,根据院系情况进行授权或部分授权。

获得授权的院系由此开展长聘师资体系的建设,正式启动评审与聘任工作,并对进入长聘体系的师资进行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全校范围内,学校将从条件成熟的院系开始,逐步推进长聘体系的建设。

暂未能开展长聘体系建设的院系,学校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学校层面受理长聘体系教职岗位的师资引进、晋升及评聘。

第七章聘任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与获得长聘的教师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并通过三年至六年一期的《岗位协议》对长聘教师提出相应的学术任务与要求,激励教师保持学术活跃度。

第二十六条每个协议期结束时,教师需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到下一个岗位协议期的岗位和相应的待遇(体现为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对于获得长聘体系建设授权的院系,其长聘体系教师的协议期评估由院系负责组织;对于未获得授权的院系,长聘体系教师的协议期评估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施长聘体系的院系需对本院系长聘教职教师制订教学工作量方面的要求。

长聘教职教师的教学活动需遵守《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八章支持与待遇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参考世界一流大学终身教职体系相应岗位的收入水平,结合国内收入及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为进入长聘体系的教师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

第三十条学校将根据各院系进入长聘教职和长聘教轨的人数,将相应增量资源划拨到院系,由院系负责确定并发放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和长聘教轨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三十一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保持一定学术活跃度,在本人愿意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学校对长聘教授最长可聘至65周岁,对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最长可聘至70周岁。

第九章配套措施第三十二条学校将继续推进师资分类发展改革,进一步完善专职科研、专职教学、工程实验等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体系,为教师提供多元化的事业发展空间,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原则,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自身的特长和能力,明确职业发展方向,选择适合自身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开展长聘体系建设的院系,逐步关闭原有常规体系的引进通道,择时关闭晋升通道。

第十章其他第三十四条对于常规体系师资进入长聘岗位的评聘暂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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