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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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最新)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最新)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粤卫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二)组织现场考核;(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五)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2003-07-26 09:08:10 南方网(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改善社会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污水和粪便等;(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

第七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随着中国农业的不断发展,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已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广东省的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建设标准。

一、建设目标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的目标是提高耕地的质量,增加水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垦造水田,以期达到以下目标:1、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2、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条件;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二、建设标准1、土地平整:对整治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平整,使其满足种植要求。

平整时要考虑地形、土壤类型和质地等因素,确保土地平整的质量和效果。

2、灌溉与排水:建设完善的灌溉和排水系统,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

灌溉系统应考虑水源、水泵、管道等因素,排水系统应考虑地势、水文等因素,确保农田的水分供应和排水通畅。

3、田间道路:建设良好的田间道路,方便农机的进出和农产品的运输。

田间道路应考虑车辆通行、雨季通行等因素,确保道路的坚实和畅通。

4、农田防护:建设必要的农田防护设施,如围栏、防风林等,以保护农田免受外界干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5、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的水利设施,如水渠、水塘等,以满足农田灌溉和排水需求。

水利设施应考虑水源、地形等因素,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6、土壤改良:对土壤进行改良,以提高其肥力和适耕性。

改良措施包括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结构等。

7、农业技术推广: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

推广的农业技术应符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作物生长特点。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和监督检查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工作。

2、科学规划:在制定建设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土壤类型等因素,确保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爱国卫生知识竞赛题库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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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知识竞赛题库试题及答案爱国卫生知识竞赛题库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各级爱卫会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发动广大(C),共同搞好社会性大卫生工作。

A.部门领导B.卫生工C.群众D.环卫工关于PM2.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空气中直径≤2.5微米的颗粒,又称“可入肺颗粒物”B.主要来源于扬尘、燃煤和机动车污染C.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D.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短、输送距离近,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不大(B)是世界卫生组织面对21世纪城市化问题给人类健康带来的挑战而倡导的行动战略。

A.卫生城市创建B.健康城市建设C.环保模范城创建D.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把(C)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A.经济发展B.医疗卫生C.人民健康D.公共卫生健康城市行动目标是健康社会,健康(C),健康环境。

A.住宅B.城市C.人群D.生活到2020年,我国国家卫生城市数量要提高到全国城市总数的(C),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数量要提高到全国县城(乡镇)总数的()。

A.30%,5%B.30%,10%C.40%,5%D.40%,10%健康是指(D)。

A.不生病B.不虚弱C.不住院D.身体的、心理的健康和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C)。

A.20世纪30年代初B.20世纪40年代初C.20世纪50年代初D.20世纪60年代初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卫生管理,从198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B)活动。

A.国家健康城市B.国家卫生城市C.国家园林城市D.国家文明城市《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共有健康相关知识(C)条。

A.64B.65C.66D.67病媒生物防制的基本策略是(D)。

A.物理防制B.化学防制C.环境防制D.综合防制以下哪个是我国法定的甲类传染病(A)。

A.鼠疫B.登革热C.乙脑D.疟疾灭鼠的有效方法是(B)。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2004年我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后,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既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培养锻炼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近几年贯彻落实的情况,现对粤卫〔2004〕93号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需选派人员到农村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省、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及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申报评审2009年度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的副主任医师时,需提交《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调整后需选派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在2007年省人事厅调整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以后,为保持评审的一致性,从2009年度开始,附件所列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内科、外科(包括麻醉)、妇产科、儿科、口腔及眼耳鼻咽喉、中医药、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资格为副主任医师的,申报之前需到农村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以上(连续服务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累计计算),申报时提交《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在上述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副主任技(药)师资格的人员,暂不作要求。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村级卫生站(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村级卫生站(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某某医院某某字〔2021〕007 号村级卫生站(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电白区《关于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镇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一、考核目的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满意度为主要内容、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体现多劳多得的考核激励制度,促使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广大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坚持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发放补助挂钩的原则;(四)坚持平时工作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取得执业医师执照和乡村医生执照,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四、考核内容重点对乡村医生职能履行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等进行考核。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卫生院成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小组,按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进行考核,每年度进行四次考核。

完成考核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六、考核结果与应用每季度对村卫生站(室)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实行 100 分制(其中日常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标分数 95 分及接受省市区级督导检查和单项工作检查加分 5 分,以日常公共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标分数 95 分来定不合格线、基本合格线、合格线及优秀线),《电白区村卫生室(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细则》参照附表 1:《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大衙乡村医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021年度目标值》,最后得分分为 4 个等次:得分大于等于 85 分为优秀,大于等于 69 分小于 85 分为合格,大于等于 57 分小于68 分为基本合格,小于 57 分为不合格。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卫函〔2017〕178号有关地级市卫⽣计⽣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根据《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服务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2号)、《⼴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进⼀步加强乡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我们制定了《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做好项⽬申报⼯作。

⼴东省卫⽣计⽣委⼴东省财政厅2017年2⽉8⽇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2017年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特制定本指南。

⼀、项⽬意义村卫⽣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服务的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

村卫⽣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农村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服务需求,是⼀项基本民⽣实事。

⼆、项⽬范围及申报条件本项⽬⽀持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地区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优先⽀持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海陆丰⾰命⽼区、精准扶贫村的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

省财政资⾦⽀持项⽬分为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分别申报和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

⽀持总量3年为全省10000间村卫⽣站。

⼀个⾏政村只能申报建设⼀个村卫⽣站。

申报建设项⽬欲获批取得省财政资⾦的,必须保证能在2017年6⽉底前开⼯建设,11⽉底前完成验收。

开⼯之前的各项环节如⽤地、⽴项、招标、设计、设备采购准备、地⽅配套资⾦等必须到位,不到位者不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资⾦⽀持。

请各地按辖区内需要公建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站数30%的⽐例,按申报条件上报2017年度村卫⽣站申报数量。

村卫生室考核方案范本(三篇)

村卫生室考核方案范本(三篇)

村卫生室考核方案范本____年度村级卫生工作考核总结为全面掌握____年各村卫生所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促进各卫生所卫生工作的持续和谐发展,按照我院安排,对所管辖的____个村卫生所进行了____年终考核。

本院成立了考核组,由曹生华院长任组长,张志恒任副组长,李洁、胡春、买志杰等人参加了考核。

考核情况如下:一、考核方法。

本次考核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和《古浪县村卫生室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结合平时工作情况,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调查,查阅资料的方法,量化打分,综合评定。

二、通过考核,各卫生室工作都有所加强,综合防病能力明显提高。

公共卫生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责任心增强,各项工作已逐步规范,能够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1、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日门诊人次平均化,疫情收集、管理意识淡薄。

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送不及时,有漏报、不报的现象。

2冷链管理不规范,疫苗出入库台帐不完善,有的领用疫苗只写数量,不写品名,规格、冷链温度记录不全3、儿童出生登记,新生儿随访登记不清晰、不及时,卡证不符现象普遍存在。

长流村孕产妇及儿童出生少报5例、高家湾村漏报漏登1例孕产妇及儿童、晨光村、肖营村妇幼信息存在逻辑错误、曙光村高危孕产妇管理未注明高危因素、双庙村未作高危孕产妇评分、儿童管理有逻辑错误、定宁村儿报卡、高危孕产妇未按要求管理、督导单有丢失现象。

4、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换资料填写不齐全,内容不能够及时更新。

5、部分卫生室新农和管理制度及服务制度执行不严格。

6、有个别卫生室抗生素用药比例稍高、门诊处方合格率较低。

7、由于条件限制,个别卫生室未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量化打分,综合评定。

对于卫生所的优点继续保持,不足之处将在____年改进,争取做到让百姓更满意的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共卫生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搞好公共卫生工作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广东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省份之一,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卫生问题也成为了一大挑战。

为了提升广东省各地乡镇的卫生状况和居民的生活品质,广东省政府决定推动创建卫生镇,并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创建卫生镇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一、背景与意义广东省具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和较高的城乡生活水平,但在城乡卫生和环境治理方面仍面临一定困难。

为了推动广东建设成为卫生健康、干净整洁的现代化省份,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创建卫生镇的标准和要求。

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城乡卫生环境,加快乡村振兴进程,并为广东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建卫生镇标准及内容1.卫生设施建设(1)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站、公共厕所等,并确保其设施齐全、设备完好。

(2)卫生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区域分布和需求。

2.垃圾分类与处理(1)建立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提倡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

(2)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处理产生的垃圾。

3.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对乡镇环境卫生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2)加大对污水、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力度,确保水环境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卫生宣教与健康教育(1)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卫生知识的了解和重视。

(2)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预防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相关知识,提高居民自我保健水平。

5.乡村环境整治(1)修缮和改造农村道路、房屋、公共场所等,提升农村环境整体形象。

(2)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创建卫生镇的加强措施1.政策支持(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项目资金支持,并对创建卫生镇的乡镇给予政策倾斜。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创建卫生镇的目标、标准和奖惩措施,鼓励乡镇积极参与。

2.人员培训(1)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和卫生操作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一)公开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的要求,在2016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347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347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347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推进我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全省2013年底前实现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的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推进一体化管理是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整合农村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把这项事关农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通过实行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实现农村地区的医改目标,保障农民群众享受医改成果。

二、制定规划,如期实现一体化管理全覆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已被列入省政府办公厅《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督办方案》(粤办函〔2013〕96号)督导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制定全市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明确辖区内各县(市、区)今年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时间表,以县为单位,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

各市的工作方案(含各县、市、区实现一体化管理时间表)请于2013年6月20日前报我厅农卫处。

三、整合资源,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要求,合理调整村卫生站的设置地点和数量,对功能相似、地理位置临近的村卫生站应实行重组、合并或兼并,进行人员整合,优化卫生资源。

村卫生室考核方案(五篇)

村卫生室考核方案(五篇)

村卫生室考核方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真正落到实处,群众真正受益,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一)《邵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邵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二)市、县卫生局下达被考核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相关文件。

(三)关于试行绩效考核的市、县卫生局相关文件。

二、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合理、量化的原则;(二)全面考核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三)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四、考核内容-1-____省____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城乡居民满意度。

详见附件《白沙镇村卫生室____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细则》。

五、考核办法(一)考核步骤1.我院对所辖____所村卫生室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进行考核。

2.我院对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每年应开展____次自查,自查工作包括卫生院自身承担工作的自查和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承担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方法1.考核工作采取综合考核方式,我院成立绩效考核组,负责本区域的绩效考核工作。

考核组成员由院领导、公共卫生专干、防疫专干、妇幼专干及村卫生室负责人组成,按照____项服务内容的相应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2.我院对村卫生室依据后附考核标准逐个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资金的依据。

(三)考核周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以年为单位进行,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按照实际进行情况可调整考核周期与次数)。

-2-六、考核结果及运用(一)考核结果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____分以上为优秀,____分及以上为合格,____分以下为不合格。

优秀者评出前三名,不合格者评出后三名;年度内所管辖村出现符合接种条件而未接种麻疹疫苗引起麻疹病例者,不得评优。

广州市卫生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

广州市卫生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

广州市卫生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7•【字号】穗府[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卫生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府(1997)2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卫生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各专业卫生事业“九五”及2010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卫生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前言为了使我市卫生事业与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与广州市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总体发展目标相适应,全面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与经济文化和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健康需求,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州市人民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健康水平。

人口出生、死亡情况:人口出生率由1980年的15.91‰下降到1995年11.82‰,人口死亡率从1980年至1995年,维持在5.09‰与5.72‰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0.46‰下降到6.25‰。

平均期望寿命:“八五”期间维持在73.11至74.71岁之间,其中1995年为73.11岁(女性为76.9岁,男性为70.51岁)。

婴儿死亡率:由1980年的25.03‰下降到1995年的16.1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995年为19.19‰。

孕产妇死亡率:由1980年的39.0/10万下降到1995年的26.60/10万。

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吴府办…2011‟20号关于印发《吴川市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吴川市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吴川市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及广东省、湛江市《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吴川市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自我评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市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及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宜居城乡工程等工作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行动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有效改善城乡人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建设幸福吴川。

二、行动目标(一)总目标通过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到2012年底,解决一批突出的城乡环境卫生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有明显的提高,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有质的提升。

(二)具体指标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如下具体目标: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环保局)3、整治未达到管理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2个;(责任单位:市物业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5%;(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完成25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6、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每年提高5%,到2012年达到68%;(责任单位:市水务局)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6%;(责任单位:市卫生局)8、到2012年底,争创省级以上卫生镇1个;市级以上卫生村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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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
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2010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申报考核工作,在修订2006年省爱卫会制订的《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省内的地级、县级市均可申报省卫生城市;省内所有县城均可申报省卫生县城;省内所有建制镇、乡均可申报省卫生镇;省内所有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均可申报省卫生村。

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镇改制为街道的,可参照卫生镇标准申报省级卫生镇;由村改制为居委会、社区的,可参照卫生村标准申报省卫生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卫生镇(县城)、村的,必须是市级卫生镇(县城)、村。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

三、评审程序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的评审程序是申报、调
研、考核、公示与命名;省卫生村的评审程序由市级考核和省级抽查复核两部分组成,由省爱卫会统一命名。

(一)申报
申报市、镇(县城)、村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各项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的要求,方能提出申报。

申报需提交相应申报书,材料齐全。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9月。

省卫生村的命名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

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申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镇(县城)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二)调研
对通过材料初审的城市、镇(县城)3个月内组织调研。

调研分为暗访和明查两个环节,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申报城市、镇(县城)根据调研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三)考核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调研整改情况,对具备考核条件的城市、镇(县城),确定考核时间,组织由卫生创建技术评估专家组成的考核鉴定组进行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采用听取
汇报、观看录像、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群众访谈、民意测验、综合评议等方式,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并通报考核结果。

省卫生村的考核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实施,省爱卫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省卫生村随机抽查复核,给予确认。

抽查复核以市为单位,按申报数量每个县(区)抽查2-4个村,如抽查总数超过三分之一未能通过复核的,则该市申报村全部视为不合格,缓期半年后重新复核。

(四)公示与命名
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镇(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广东省爱国卫生网站上公示一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有争议的城市、镇(县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核实后报省爱卫会,必要时省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标准的申报城市、镇(县城)上报省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通过省爱卫会办公室复核确认的省卫生村,将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个批次上报省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获得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省卫生村称号的,应继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爱卫会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每满三年复审一次。

所在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自查,6月底前将复审申请、自查报告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省级复审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标准的予以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暂缓确认,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消荣誉称号。

未提交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

省卫生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

省爱卫会将开展不定期暗访抽查,对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消荣誉称号。

对暗访抽查数量超过一半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停止申报省卫生村资格1年。

省爱卫会将对每年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省卫生村复审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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