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4•【文号】国经贸企[1995]190号•【施行日期】199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1995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做好今年企业改革工作,切实抓出实效,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近期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
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集中力量,搞好试点,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为此,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一)百户试点企业要制订好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意见》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企业要对自身现状和国内国际市场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制订适应和服务于发展战略的试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全面、正确地体现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项特征,以“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为主要内容。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0•【文号】国经贸厅[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200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行业办公室,直管协会: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开发行。
为进一步做好《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公告》工作出版《公告》是我委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精简文件,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
《公告》是公布经贸工作法规、规章和重要信息的政府出版物,刊载的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政策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既是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和社会了解掌握经贸工作政策规章的重要途径。
做好《公告》工作,是公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办公室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经贸委和各直管协会办公室应将《公告》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建立《公告》工作站,加强《公告》工作各地经贸委和直管协会办公室要建立《公告》工作站,负责做好《公告》宣传、本地区征订和赠阅工作,协助收集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意见。
工作站站长由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并委派一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工作站的业务管理工作归口我委办公厅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也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县经贸管理部门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站。
三、切实做好《公告》宣传征订和赠阅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加强机关建设若干意见》(国经贸发[2002]16号),今后凡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令、公告、意见、通知等),一律刊登《公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O年三月六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刺穿cj)——防冲击fg)——防割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fy——防异物fz)——防砸(1~5)级) 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jd)——防静电jf)——胶面防砸jy——绝缘ny)——耐油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zw)——防紫外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发文字号】国经贸企[1995]184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5.02【实施日期】1995.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84号)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市政府、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为指导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开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办社会职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
为此,按照关于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对试点城市分离、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和范围(一)原则1.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2.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3.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配套改革,分步实施。
4.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5.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的途径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
多数企业应先将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
独立工矿区企业应视实际情况稳妥地进行工作。
各试点城市可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分离自办中小学校、医院的试点,并探索彻底分离的途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9•【文号】国经贸[1997]139号•【施行日期】199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国经贸(1997)139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市经委: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国家经贸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国务院赋予其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出你市行业协会试点的具体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我委。
国家经贸委将于近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这项工作。
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加强行业管理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的行业协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在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经济类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为政府和企业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已明确了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加突出。
建设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外部配套条件。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01•【文号】国经贸发[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发(1997)12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各司、局、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联系单位:现将《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即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并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
国家经贸委作为管理国民经济和协调当前经济运行的综合部门,在做好经济工作的同时,必须致力抓好自身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精神,把《决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决议》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就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四有”干部职工队伍,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做出贡献。
(2)主要目标:在全体干部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坚定性和理论素养;以“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为目标,努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廉洁高效的国家经贸委机关;以“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为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有战斗力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国经贸贸[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贸(1996)1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该国有企业为合营企业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以下简称中方投资主体)。
中方投资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投资者权益,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合营企业投资的收益情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得的利润,对所投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监督。
第三条中方投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或推荐中方股权代表,并负责考核、监督、奖惩,对其渎职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二)对中方股权代表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监督所投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定期了解合营企业的运营状况;(四)中方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由于合营他方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必要的协调交涉,直至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办发〔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国经贸市[1997]415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15号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
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销衔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国有企业处于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之中。
当前,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产销率低、库存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不理想等,从根本上讲都是市场问题,说明国有企业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能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生产环节“大而全”、“小而全”,而产品开发和营销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产品更新不快,售后服务跟不上,市场营销工作相当薄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1999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审计厅(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
在市场竞争中,涌现了一批采购管理成效显著的国有企业。
但是,当前仍有不少国有企业采购环节漏洞很大,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舍贱求贵、以次充好、收受回扣和贿赂的现象相当严格,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批干部。
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不正之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经营人员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此,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职能,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督查,推动企业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基本制度。
要把指导和督促企业实行规范严格的采购管理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组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采购管理状况的调查、咨询、诊断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符合本地及行业特点的采购管理典型企业经验并加以推广。
对降低采购成本成效显著的企业,应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并组织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国经贸企[1996]491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7月1日国经贸企[1996]491号)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将工作中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典型及时上报我委。
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小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促进经济繁荣,提供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小型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改革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级作用,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步伐。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1、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纲要》精神,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决定小企业改革措施取舍和检验其得失的根本标准,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搞好大的”与“放活小的”并举;在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
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放开搞活小企业;紧密依靠职工群众,将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职工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加强职工的参与和监督;把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主要放在地方政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2、小企业的规划分标准沿用1988年颁布的《全国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04•【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0•【文号】档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档发[20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14•【文号】财清字[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经贸[1997]147号•【施行日期】199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的通知(国经贸(1997)147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点城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质协、总工会、科协、团委,各部门质协,有关部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于1987年8月1日下发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已根据新的形势与任务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将《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一、QC小组活动荣誉奖二、QC小组成果价值奖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激发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参加企业管理、改进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扎实、健康、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运输、工程、服务的质量和企业竞争能力,特就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开展QC小组活动的自觉性1.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QC小组。
2.QC小组活动是企业的自觉行为。
要以质取胜,需靠全员的共同努力,而QC小组是实现全员参与质量改进的有效形式。
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希望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热情支持,积极引导,并作为企业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来抓;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主动会同科协、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广泛发动职工参加QC小组活动,并做好指导、帮助、推进工作;QC小组要与行政班组、工会小组紧密结合;同时QC小组活动要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企业文化建设、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和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转机条例》抓好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30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转机条例》抓好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转机条例》抓好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30号)为了实施全国经贸工作会议提出的“转机建制万千百十”规划,在一万户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落实14项经营权,贯彻《两则》,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机建制万千百十”规划是新形势下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新思路1994年是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年。
随着财税、金融、投资、外贸和计划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企业的外部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搞好国有企业的思路转变到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来。
为此,全国经贸工作会议按照《决定》确定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转机建制万千百十”规划。
“转机建制万千百十”规划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转机制建是对《决定》第二部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概括,即企业工作和企业改革要整体推进,所有国有企业都要贯彻好《转机条例》和即将出台的《监管条例》,着力进行机制转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创造条件;“万千百十”是对当前企业改革重点突破的具体化,即通过部分企业先行一步和一些城市的配套改革,在重要环节取得突破,以带动改革的全局。
其中,“万”,是基础,“千”是重点,“百”是方向,“十”是配套。
在一万户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的14项经营权利和经营责任,贯彻好《两则》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02•【文号】国经贸[1994]95号•【施行日期】199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2日国经贸〔199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委起草了《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在全国经贸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认真讨论。
会后,又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主要任务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为了完成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经济体制的伟大历史任务,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加快推进企业改革。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机制转换,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下简称“转机建制”),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当前,首先要认真学习《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第二,以贯彻两个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和《监管条例》)为主线,加强企业管理,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三,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优化存量资产配置,扩大企业破产试点;第四,结合宏观配套改革,区别情况,采取分类措施,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第五,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不断积累经验,为国有企业稳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创造必要的条件。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字第593号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建城字第59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城市节约用水是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1983年全国第一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以来,城市节水工作成绩显著,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1亿立方米,城市工业用水昨利用率由不到20%提高到了近60%,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489立方米下降到198立方米,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之城市水资源短缺、污染和浪费,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因此,发展节水型经济,创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
为认真贯彻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实行全面节约的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
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
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的要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继续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促进城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节约用水的总体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0.09•【文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0月9日)《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配合。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财政、审计、工商行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陆续组建了一批公司和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兴办经济实体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组建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集团)”,以权经商,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广大企业和群众的不满,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为不利。
为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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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国经贸企[1995]34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7.13
【实施日期】1995.07.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342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委管国家局:
为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委派监事。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