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
目录前言 (1)一、目的 (1)二、任务 (2)三、规划编制的依据 (2)四、规划范围、规划期 (2)五、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相容性 (4)第一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及需求 (6)第一节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现状 (6)第二节“十二五”规划情况论述 (18)第三节“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成效 (46)第五节“十三五”期间防灾减灾需求 (47)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9)第一节指导思想 (49)第二节基本原则 (50)第三节规划目标 (51)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重点 (52)第一节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53)第二节地质灾害分区防治重点 (81)第四章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程 (83)第一节调查评价体系建设 (84)第二节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85)第三节避让搬迁与治理工程 (88)第四节应急体系建设 (89)第五节矿山恢复治理 (93)第六节合理规划各类工程建设布局 (94)第五章规划数据 (95)第一节、自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据 (95)第二节、地质灾害种类论述 (97)第三节、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论述 (98)第六章总体安排 (126)第一节安排原则 (126)第二节进度安排 (126)第七章投资匡算 (130)第一节投资匡算 (130)第二节资金筹措 (133)第八章地质环境影响与效益评估 (133)第一节地质环境影响分析 (134)第二节地质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35)第三节实施效益评估 (135)第九章保障措施 (136)第一节行政管理措施 (137)第二节技术管理措施 (140)第三节抢险救灾措施 (142)第四节资金保证措施 (144)第五节法律措施 (144)第十章结论与建议 (144)前言按照部、省的部署安排,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的有关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处环节,科学安排自贡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十三五”防灾减灾规划》,制定本规划。
朱长青: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7朱长青: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6月19日,全省推进“三区两线”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场会在焦作召开,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部署我省“三区两线”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朱长青在讲话中指出,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从规划源头入手,着力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从“三区两线”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入手,着力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改善;从深化矿业政策改革入手,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加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成效明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但同时,要清醒地看到,“三区两线”重点整治进展效果不明显、露天矿山粗放式开采问题依然普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形势依然严峻等问题仍不容忽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快解决。
朱长青强调,目前省政府明确了综合整治工作的任务,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必须紧紧围绕目标,科学谋划、精准施策,系统治理、讲求实效。
一是明确整治范围,依法依规精准施策。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城市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衔接,切实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矿业格局,统筹保护与开发,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控好矿山地质环境。
二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
按照“公布一批整改一批”的原则,查清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确保关闭退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豫政办[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9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职责。
2.取消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职责,工作由省矿业协会承担。
3.取消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职责。
4.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5.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审批职责,工作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6.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检查职责,工作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7.取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审批职责。
8.取消探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9.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10.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直土地登记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将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职责下放到原采矿权审批的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将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下放至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职责。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治理体系和应急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4.4科学应对,专业处置。
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积极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2.1指挥机构省政府成立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对河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与探讨
1 引言
3 评估范围及评估级别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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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位 ,依 据 充 分 ,切 忌 随 意 。 4 . 3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 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是在地 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的基础上 进行的。 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 异、 地质灾害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 危 险 程 度 ,根 据 “ 区 内 相 似 ,区 际 相 异 ” 的原 则 , 采用定性、 半定量分析法 , 进行地质灾害 危险性等级分区 ( 段 ) 。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 综合分区评估 , 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 价 ,提 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措 施 和 建 议 。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结果应 列 表 说 明 ,综 合 分 区 评 估 表 的 内 容 一 般 为 评估区 ( 段 ) 、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类型、 现状 评估、 预测评估、 综合分区评估。 地质灾害 危险性划分为大、 中等、 小三级。 地质灾害 危 险 性 小 的,可 评 价 为 适 宜 工 程 建 设 ;地质 灾 害 危 险 性 中 等 的 ,可 评 价 为 基 本 适 宜 工 程 建 设,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地 质 灾 害 须 采 取 防 治 措 施;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大 的 ,可 评 价 为 适 宜 性 差 ,防 治 难 度 大 ,防 治 效 益 差 ,可 建 议 避让或另选场址。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要根 据 不 同 灾 种,针 对 地 质 灾 害 的 形 成 条 件 提 出 不 同 的 防 治 措 施 和 施 工 措 施 ,防 治 措 施 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明书 )中未涉及到的问题 ,应及时与评价单位 进行沟通 ,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5 . 2 插图、附图的编绘 交通位置图、 工程平面布置图、 地貌 图、 地质图、 水文地质图、 工程地质图等均 为 报 告 插 图,应 按 相 应 的 编 图 规 范 进 行 编 绘 ,应 注 意 相 互 扣 合 ,文 图 要 一 致 ,比 例 尺 及图中字体、 符号、 线条选择要适中。 实际 材料图、 地质灾害分布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 综 合 分 区 评 估 图 为 报 告 附 图 ,应 按 《技术要 求》 中附图编绘要求进行编绘。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豫政[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2003]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要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6项)(一)审批(12项)1.省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含国民经济动员、以工代赈)基本建设项目2.地方企业债券发行3.食用盐价格4.药品价格5.电价及电力服务价格6.热力、燃气价格7.水价8.权限内铁路运价、杂费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9.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0.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二)核准(3项)1.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2.民航客货运杂费及服务价格3.销售指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三)备案(1项)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省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2.供电营业许可(二)核准(4项)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2.油库、加油站建设,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资格4.拍卖企业设立三、省教育厅(共14项)(一)审批(5项)1.高等学校、省管或特殊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跨省招生计划) 2.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及变更事项3.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4.中小学、高校接收自费外国留学生及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及招生5.教育网站和网校设置与调整(二)核准(6项)1.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设置及更名2.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审定3.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及业务活动审核4.中外及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捐资助学及交流5.河南省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6.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三)备案(3项)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3.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校长及董事会成员四、省科学技术厅(共9项)(一)审批(3项)1.省级重点实验室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3.因公临时出国科技考察培训(二)核准(6项)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3.省科技三项费用4.创办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5.专利代理机构资格6.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军转民、军民两用和平战结合项目2.国防计量、理化考核认可(二)核准(4项)1.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2.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民用造船、核能利用、同位寒、卫星应用)项目3.军品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改项目4.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及生产销售许可六、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6项)(一)审批(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核准(5项)1.开办宗教院校2.新建、重建佛教道教寺观3.宗教院校聘请外籍教师4.接受境外宗教方面大宗捐赠5.宗教印刷品的印制、发行、经销七、省公安厅(共11项)(一)审批(7项)1.特种行业许可(含原子印章、营业性射击场)2.城镇控制爆破许可证3.公务用枪、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4.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入境证件5.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许可6.台胞来大陆定居7.赴港澳定居(二)核准(2项)1.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不含防盗保险柜箱、防盗安全门)2.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三)备案(2项)1.省(境)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入豫销售2.入豫境外企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八、省民政厅(共10项)(一)审批(5项)1.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2.社会团体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4.基金会登记5.公墓设立(二)核准(5项)1.革命烈士2.国家和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3.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5.地名的命名、更名九、省司法厅(共5项)(一)审批(1项)设立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颁发(二)核准(4项)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年度检验、变更、注销2.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变更3.律师事务所设立、年检4.律师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十、省财政厅(共10项)(一)审批(6项)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减、免、缓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国有资产划转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登记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事项6.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二)核准(4项)1.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2.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3.设立政府性基金4.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及转入、转出、陈化处理损耗十一、省人事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省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调录(聘)人员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及工作人员离退休3 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结果5.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经费资助计划6.公务员非领导职数和省直单位人员考核等次7.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和工资统发(工资基金) 8.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二)核准(4项)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资格及证书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3.申报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4.全省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10项)(一)审批(8项)1.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2.企业职工退休3.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4.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负伤认定5.省属地方技工学校开办、更名、撤销6.省直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含劳动就业)培训机构7.企业非标准工作时间工种8.冠省名职业介绍机构许可(二)核准(2项)1.港澳台和外国人员来豫就业许可2.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共9项)(一)审批(5项)1.探矿权登记及转让2.采矿权登记及转让(含用于商业经营的地热、矿泉水矿产)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4.土地勘测许可证5.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二)核准(3项)1.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备案(1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十四、省建设厅(共12项)(一)审批(5项)1.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含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资质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3.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二)核准(5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资质2.施工图审查许可证3.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三)备案(2项)1.省(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登记2.部委驻豫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十五、省交通厅(共8项)(一)审批(4项)1.省际、本省内跨省辖市客运线路、班次设立及变更2.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3.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施工、占道、建设临时(永久)性建筑、架线、铺管、设立非公路标志、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立交、采伐路林等事项4.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二)核准(4项)1.二、三、四类汽车客运站等级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3.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4.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十六、省信息产业厅(共10项)(一)审批(2项)1.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及设置、使用2.无线电台频率及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二)核准(7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批件2.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5.信息工程监理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定点企业7.军工电子研制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三)备案(1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十七、省水利厅(共7项)(一)审批(4项)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域纳污能力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取水许可证4.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采砂)(二)核准(3项)1.防洪规划同意书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大中型、跨市和涉及其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十八、省农业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肥料推广许可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质量合格证3.一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销许可证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5.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6.省级水产原(良)种、苗种生产7.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捕捞许可8.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收购、产品销售运输许可(二)核准(7项)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核2.肥料登记证3.农药、肥料广告审核4.农药登记、经营许可证5.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初审6.国外引种检疫审核7.进(出)口国家保护二级以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备案(1项)省外肥料入豫审查十九、省林业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二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野生动物经营、运输许可3.野生动物猎捕4.狩猎场设立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珍贵树种采集6.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8.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二)核准(4项)1.征占用林地审核2.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3.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4.出省木材运输许可二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共12项)(一)审批(2项)1.经贸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2.对外加工贸易(含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项目(二)核准(10项)1.进出口许可2.国外企业在豫设立常驻代表机构3.劳务人员出境证明4.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非贸易企业)申报6.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建设项目申报7.使用五项资金的项目申报8.承担国家援外项目企业的初审9.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10.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二十一、省文化厅(共5项)(一)审批(4项)1.音像制品批发许可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及组台演出许可4.设立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美术品经营单位及经营许可(不含拍卖) (二)核准(1项)设立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公司,涉外营业性演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国表演团体、个人)二十二、省卫生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医疗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许可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4.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省级审批部分)7.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8.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二)核准(7项)1.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核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3.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检验机构资质认证4.医疗广告出证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6.外国医疗团体、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备案(1项)卫生用品和一次使用医疗用品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共17项)(一)审批(14项)1.营业税政策性减免(50万元以上)2.营业税纳税地点跨省、市调整3.资源税减免(500万元以下)4.土地增值税减免5.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以上)6.地方企业处理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7.企业所得税减免(100万元以上)8.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9.企业或企业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10.延期缴纳税款11.发票准印证12.土地使用税减免(10万元以下)13.跨省印制发票14.房产税减免(5万元以上)(二)核准(3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2.车船使用税减免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二十四、省环保局(共14项)(一)审批(7项)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伴有辐射(含电磁辐射)的新、改、扩建和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许可证发放5.固体废物转移(出入省)许可6.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置7.经营危险废物许可(二)核准(5项)1.排污申报登记注册2.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4.进口固体废物做原料的审查5.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三)备案(2项)1.放射性物质暂存场所2.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6项)(一)审批(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二)核准(3项)1.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三)备案(1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二十六、省体育局(共3项)审批(3项)1.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2.授予一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称号3.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十七、省统计局(共4项)(一)审批(1项)统计调查项目(含涉外及民间调查项目)(二)核准(1项)全省性统计资料的发布与管理(三)备案(共2项)1.统计调查单位登记2.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二十八、省工商局(共6项)(一)审批(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二)核准(5项)1.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推荐)2.印刷品广告3.烟草、医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因私出入境广告发布4.知名商品的认定5,依法由省工商部门管辖的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二十九、省新闻出版局(共15项)(一)审批(7项)1.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2.内部资料出版物印刷3.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4.组建出版物交易市场5.建立报社记者站6.报刊增版、增刊及登记项目的变更7.境外出版物印刷(二)核准(6项)1.出版单位设立及重大项目变更2.重大出版选题3.新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4.进口出版物的经营发行5.设立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6.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三)备案(2项)1.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2.版权贸易合同登记三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5项) (一)审批(6项)1.法定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 2.计量认证3.省质量免检产品认定4.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5.特种设备维修许可6.气瓶充装许可(二)核准(6项)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初审2.产品标准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4.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确认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授权证书(三)备案(3项)1.采用国际标准2.企业产品标准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三十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9项)(一)审批(6项)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注册2.医疗机构使用戒毒药品,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4.药品生产许可和变更5.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6.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核准(12项)1.执业药师注册2.药品注册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4.中药保护品种初审5.戒毒新药研制初审6.出口药品初审7.药品GMP认证8.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9.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12.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三)备案(1项)全省药品研究机构的登记三十二、省旅游局(共4项)(一)审批(2项)1.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2.涉外旅游定点车船公司(二)核准(2项)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2.旅游基建项目三十三、省粮食局(共1项)审批(1项)省级储备粮轮换三十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共4项) (一)审批(2项)1.邀请外国人、港澳地区人员来访及签证2.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二)核准(2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2.外国(境外)记者(含华文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记者来豫采访三十五、省煤炭局(共4项)(一)审批(3项)1.煤炭生产许可证2.煤矿矿井报废、关停与煤矿破产3.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二)核准(1项)煤矿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资格三十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10项) (一)审批(2项)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企业的设立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资质(二)核准(8项)1.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一级安全资格认证2.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证书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8.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证三十七、省畜牧局(共10项)(一)审批(7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畜禽场建场3.畜禽新品种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5.兽药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7.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二)核准(2项)1.进出口种畜禽2.兽药广告(三)备案(1项)饲料企业的产品标准三十八、省文物局(共10项)(一)审批(5项)1.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文物拍摄及拓印的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4.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5.文物商店的设立及内外销文物(二)核准(5项)1.考古发掘审核2.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转让、抵押3.文物保护单位选址、拆除、迁移、重建4.文物出国(境)展览5.文物建筑设计、维修资质等级三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共4项)(一)审批(3项)1.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省权限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6B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3.300平方米(含)以上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二)核准(1项)省级人防工程使用四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5项)审批(5项)1.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2.省直土地使用权(包括确权、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的规划、所有权确认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计划、购置、处置5.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0项)一、省国家安全厅(2项)核准(2项)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查二、省司法厅(2项)核准(2项)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2.仲裁员资格认定、执业证颁发及年审注册三、省财政厅(1项)审批(1项)外商投资企业提前收回投资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项)备案(1项)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五、省交通厅(6项)(一)审批(2项)1.跨省、市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二)核准(4项)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4.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六、省水利厅(2项)(一)审批(1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乙级证书(二)核准(1项)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七、省林业厅(1项)审批(1项)临时占用林地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项)核准(1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九、省文化厅(5项)(一)审批(3项)1.音像制品连锁、网络经营音像制品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3.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单位及其考级简章(二)核准(2项)1.文化类民间团体登记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十、省卫生厅(5项)(一)审批(4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4.消毒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备案(1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十一、省地方税务局(1项)审批(1项)涉外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10万元以上)十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3项)核准(3项)1.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3.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十三、省新闻出版局(4项)(一)审批(1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二)核准(2项)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2.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三)备案(1项)出版物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包装袋装潢印刷品印刷十四、省旅游局(1项)核准(1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十五、省外事侨务办公室(1项)核准(1项)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十六、省煤炭局(1项)核准(1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十七、省畜牧局(2项)(一)审批(1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附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
地质科技资料选编(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二〇一二年四月序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为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6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
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引导下,矿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各地质勘查单位参与了本项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证的《方案》进行了审查。
本人曾多次参加《方案》评审,听取了专家组成员对《方案》的点评,受益匪浅。
在评审专家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认识,对如何编制《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融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中,以利在《方案》编制中为委托方编制切合矿山情况的、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的方案,尽量减少错误,取得更好的业绩成果。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6)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2005年)2、政策规定(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
(7)《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45号令)3、规范、标准(1)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修订版);(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暂行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2月)(3)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4)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6)DZ/T 0218-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7)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8)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9)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10)DZ/T 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1)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5)《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司);(16)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矿山企业编报“二合一方案”问题的探讨
矿山企业编报“二合一方案”问题的探讨摘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对于我国矿山企业发展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方案整合,合并编制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对矿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和陕西省两个地区的合并方案编制情况做出对比分析,对二者的异同点认真剖析,为不同区域的矿山编制“二合一方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二合一方案引言2015年12月,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有关的通知》,对河南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编报做出规定。
2016年底,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国范围的矿山两类方案的合并编报做出规定。
陕西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方案的编制。
本文根据对河南、陕西两省的“二合一方案”编报的依据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不同区域的治理保护工程措施和复垦措施的侧重关系及规律。
1方案的起源1.1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起源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服务期满时,均应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起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造成土地损毁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列入足额投资预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安政〔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安政〔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1日安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处置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66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安政〔2021〕1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划。
规划系统阐明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的战略部署,引导资源配置,布局重大项目,规划期到2025年。
一、现状和形势(一)发展的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统筹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实现了“十三五”应急管理领域相关规划提出的预期目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刘新号 刘成社 仝长水 闫震鹏 张忠慧 程生平 张燕平 胡永华 葛红臣 马瑞申 郭付三 肖书超 徐建军 黄全海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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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人员名单
姓名 王 烨 唐志中 吴建政 孙红林 赵 伟 易成龙 杨振军 杨贺英 马占有 李进莲 洪念明 蒋德明 申明剑 张贤良 王 鑫 孟庆江 耿玉岭 张立柱 赵东力 职称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单位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河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河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河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质灾害防治类 地质遗迹保护类 地下水类 城市地质和农业 地质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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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人员名单
姓名 张 维 刘玉梓 刘新建 王献坤 左正金 郭东兴 罗文金 谢俊卿 吕志涛 邱金波 黄光寿 皇甫行丰 马沛森 李莲花 冯保军 张建斌 陈 峰 郭友琴 王现国 职称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教授级高工 单位 河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质灾害防治类 地质遗迹保护类 地下水类 √ 城市地质和农业 地质类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信息化建设计划
2015年信息化建设方案信息中心一、国土资源数据库和“一张图”建设(一)建设依据: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5〕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5〕71号),省厅与我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三)建设预算统一标准、统一结构、规范运作,初步实现电子数据“统起来、连起来、用起来”,根据省厅和其他地市的建设情况,需要建设资金约160万元。
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一)建设依据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5〕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5〕71号),省厅与我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二)建设任务1、信息采集与动态监测系统;2、综合监管数据库;3、综合分析系统;4、预警与处置系统。
(三)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预算根据省厅和其他地市的建设情况,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需要资金约160万元。
上述两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计划从2015年6月开始申请立项,到2016年5月底完成验收,共历时1年时间。
具体计划进度见下表。
“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计划表(云计算基础建议拿出,放在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中)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情况(一)建设依据: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执法监察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进度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5〕8号)、省厅与我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全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推进会暨执法监察监管平台观摩会议精神。
(二)建设配置:1、市执法监察指挥中心硬件配备;2、车载视频监控系统配备;3、巡查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配备;4、单兵视频系统配备;5、LED全彩大屏幕配备;6、移动执法终端系统配备;7、系统软件配备及系统安全硬件设备配备。
(三)建设预算:省厅根据我局执法监察队伍、机构配备情况,委托深圳市天龙科技有限公司(省厅中标公司)对我局执法监察监管平台建设拿出初步方案和预算。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国科发社〔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等总体部署,为明确“十三五”期间资源领域科技创新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特制定《“十三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2017年5月8日“十三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在向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方向迈进,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
长期以来,矿产、能源、水和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也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减排压力巨大、资源环境承载力逼近上限等严峻形势。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兴起,是我国资源行业发展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与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推进资源领域产业创新发展,抓住科技革命契机推动行业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资源行业向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绿色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更加高效、安全、清洁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科技创新成为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核心。
为更好地引领资源领域“十三五”科技发展方向,培育和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强化科技进步对行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相关国家、行业层面的规划内容,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结合资源领域“十三五”技术预测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的成果,按照“全产业链、全创新链”的设计思路,全面统筹和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建设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培育科技领军人才,解决制约保障资源开发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加强科技任务超前部署,制订本规划。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9 11:29:39 浏览 718 人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2〕39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有关单位: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以来,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各地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度不一。
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备案进度(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主要承诺,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凡是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所有在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均应于2012年完成《方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工作。
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停产矿山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延期编制《方案》的,采矿权人要提交完成编制《方案》的承诺书。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需重新编制《方案》,经组织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采矿权批准机关备案。
(二)采矿权人与《方案》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或委托书)后10日内,应当持合同(或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备案。
(三)《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规范(DZ/T 0233—2011)和编制合同(委托书)的要求,认真开展现场调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委托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前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评审时应邀请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豫政办[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豫政办〔2016〕201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发布时间】2016-12-01【生效时间】2016-12-01【关键词】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通知豫政办 〔2016〕2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29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2.1.1 指挥机构。
获省部级奖励22项 建设科技创新平台28个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科技创新交出亮眼成绩单
获省部级奖励22项建设科技创新平台28个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科技创新交出亮眼成绩单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1年第5期李亚辉国土资源科技进步二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省部级奖励22项,河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优秀勘查成果奖7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70项,建设科技创新平台28个……“十三五”期间,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紧紧围绕主责主业,立足新发展理念,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产业升级和品牌提升,整体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年均两位数增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注重人才培养根据新发展阶段要求,该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和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全方位提升。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根本保证。
该局有计划、有目标地实施技术创新专业型、综合型人才培养,制定出台局级首席专家制度,首次聘任4名二级教授为首席专家,增加高端技术人才储备。
目前,该局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2名、河南省学术带头人3人、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00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74人。
“资质的取得是业务发展的有力保障,确保了我局的市场准入壁垒优势。
”说起单位的资质,该局总工程师宋佩德介绍。
“十三五”以来,该局地质钻探等甲级资质同比增长23%,其中,地质灾害治理类甲级资质同比增长37.5%。
目前,全局共有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环境业务类甲级资质22项、乙级资质20项、丙级资质6项、三级工程总承包资质3项、土地规划类资质8项、土壤检测资质1项,为高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坚持科技创新“在新形势下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是第一位的,重点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
”该局局长王天顺如是说。
该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横向和纵向科技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对接部、省单位,加强科技创新互动。
该局选派骨干到自然资源部挂职,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所属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等单位开展交流与合作,与中国地调局油气中心、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等10余家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开展项目合作,累计完成省财政科研立项和局科研攻关课题50余项,实现了与上级部门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