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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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面向全校服务,扩大使用范围,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1﹑凡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见附表)。

2﹑单价不超过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用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验收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及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执行设备购置论证制度(详见附件:《海南师范学院办公室〈关于推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制度〉的通知》(海师办[2007]18号)).首先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要购置的设备进行论证,并向科研设备处提交一份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科研设备处收到使用单位可行性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第二次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核。

论证的主要内容:〈1〉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配套设备和附件、预期使用率、运行和维护费用、设备共享程度、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方面。

3﹑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科研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由科研设备处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科研设备处、纪检、工会、财务、相关专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验收人员依合同进行实物验收,内容如下:〈1〉检查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2〉根据合同条款和装箱单清点主机和附件数量及规模型号;〈3〉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及可靠性。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应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采购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以下是具体的采购与验收流程:一、采购申请1.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向学院提出仪器设备采购申请。

2. 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采购实施1. 审批通过后,学院组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验收与报销1.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采购要求。

2. 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填写验收报告,报学院审批。

3. 学院审批通过后,实验室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4. 报销完成后,仪器设备正式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将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以下是具体的使用与维护措施:一、使用管理1.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责任。

【制度范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WORD7页)

【制度范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WORD7页)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我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作特殊处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某些特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成立“吉首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5万元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非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在5万元以下(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教务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的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四)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人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仪器设备与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与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与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仪器设备在科研、教学和生产等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有效管理仪器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仪器设备与采购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规范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流程,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行和合理利用。

2. 仪器设备采购流程2.1 需求确认在采购仪器设备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需求。

相关部门或项目组应编制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计划,并详细描述所需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数量、预算等信息。

2.2 供应商选择根据需求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合理的竞争原则,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估。

供应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2.3 报价和谈判采购部门应向选定的供应商索取报价,并对报价进行评估、比较和分析。

在确认供应商后,还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最终确定采购合同。

2.4 采购合同签订在谈判结束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应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关键信息,并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5 采购验收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组织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性能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3. 仪器设备管理流程3.1 设备登记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买日期、供应商等基本信息。

登记后,应为每台设备建立档案,方便后续管理和使用。

3.2 设备使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设备维护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设备维护计划,包括定期检修、保养和维修等措施。

定期维护和保养应记录在维护记录表中,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废或更换损坏设备。

3.4 设备报废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经济性维修不再合理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系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1.涉及安全的;2.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4.经校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

第五条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审批第六条采购审批程序1.申请人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仪器设备年度预算经费和国家专项经费范围内,才能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超出此范围,需向主管校长申请经费来源。

2.购置单价为8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申购表,由各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3.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由各院(部)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负责人审批,并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则签发申购表。

4.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和批量在2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各院(部)共同组织校内或校内外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审批同意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则签发申购表。

第七条购置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申请人须填集中采购申请表,经院(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负责人审批,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需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才可购买。

第八条仪器设备购置表、集中采购申请表是签订贸易合同和财务请款、报帐的依据。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九条购买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海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学校所属各单位、机关部门。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为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海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为辅的形式进行。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机动车辆等。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使用自筹资金和社会各界捐款等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统一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的,须经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国资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工作,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上报省主管部门。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资金的拨付范围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开发、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注重效益和节约办学成本。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校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参与重大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审核用户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相关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等。

第六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其经费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预算与编制。

第七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前期调研与论证、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确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协助做好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论证与申购第八条计划购置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用户单位要进行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至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单价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1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预算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且必须有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计划购置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应当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3)1.1 采购规划与需求分析 (3)1.1.1 采购规划的制定 (3)1.1.2 需求分析 (4)1.2 采购程序与流程 (4)1.2.1 编制采购方案 (4)1.2.2 申报审批 (4)1.2.3 发布采购公告 (4)1.2.4 报名与资格审查 (4)1.2.5 开标与评标 (4)1.2.6 签订采购合同 (4)1.2.7 采购验收 (4)1.2.8 投入使用 (4)1.3 采购方式与招标 (5)1.3.1 公开招标 (5)1.3.2 邀请招标 (5)1.3.3 竞争性谈判 (5)1.3.4 单一来源采购 (5)1.3.5 询价采购 (5)1.4 采购合同管理 (5)1.4.1 合同签订 (5)1.4.2 合同履行 (5)1.4.3 合同变更与解除 (5)1.4.4 合同纠纷处理 (5)1.4.5 合同归档 (5)第二章教学仪器设备选型与评估 (5)2.1 设备选型原则与方法 (5)2.2 设备功能与功能要求 (6)2.3 设备评估指标体系 (6)2.4 设备试用与验收 (7)第三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与经费管理 (7)3.1 预算编制与审批 (7)3.2 预算执行与调整 (8)3.3 经费使用与监督 (8)3.4 财务报销与审计 (8)第四章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质量管理 (9)4.1 质量要求与标准 (9)4.2 质量监督与检查 (9)4.3 质量问题处理与索赔 (9)4.4 供应商评价与考核 (10)第五章教学仪器设备安装与验收 (10)5.1 设备安装与调试 (10)5.2 验收标准与流程 (10)5.3 验收组织与实施 (11)5.4 验收问题处理与整改 (11)第六章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 (11)6.1 使用规范与操作培训 (11)6.2 设备维护与保养 (12)6.3 检修制度与流程 (12)6.4 备品备件管理 (12)第七章教学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3)7.1 安全意识与教育 (13)7.1.1 加强师生安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师生对教学仪器设备安全问题的认识。

2024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024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024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背景介绍2024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是指学校、研究机构或科研团队为了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以及满足实验、实训和科研工作需求,所制定的一项重要计划。

该计划通常包括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预算、采购方式等内容,是整个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二、需求评估1. 教学需求在教学中,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增补购置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教学需求时,首先要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实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结合学生人数和实验室情况,确定所需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规格。

2. 科研需求在科研中,高质量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成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评估科研需求时,需要全面了解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目标和进展,结合实验、测试和数据分析的需求,确定所需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先进程度。

三、购置计划1. 仪器设备清单根据需求评估的结果,列出详细的仪器设备清单。

清单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支持等信息,确保购置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科研需求。

2. 预算安排根据仪器设备清单,制定详细的预算安排。

预算应包括各项费用的明细和依据,如设备采购费、安装调试费、运输保险费、培训服务费等,同时考虑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费用,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3. 采购方式根据预算安排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通常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四、文章总结2024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是教育和科研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计划,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教学和科研需求,并制定详细的购置计划,可以有效地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成果。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合作,能够顺利实施2024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为教育事业和科研进步贡献力量。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学仪器设备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资源之一,在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

二、规划和预算学校在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之前,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规划和预算。

规划包括对学校教学需求的分析和仪器设备的优先级排序。

预算则是根据规划确定的购买需求,利用学校的财务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设备选型和采购在设备选型阶段,学校应综合考虑教学需要、市场情况和预算限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教学仪器设备。

采购过程中,学校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品质保证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四、设备验收和登记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一旦到达学校,需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设备的性能、质量和数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学校需将验收结果进行登记,并为每件设备编制档案,以备查询和管理之用。

五、设备分发与监管验收合格的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分发。

分发前,应征得教师的意见,并做好设备的使用培训工作。

分发后,学校需要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并加强使用者的日常监管。

六、设备维护与保养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加强设备的保险和质量监控,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七、设备更新与淘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教学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

学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备更新和淘汰的计划。

更新时,应做好设备的拆除和安装工作,并及时对新设备进行培训和推广。

八、资源共享与合作学校可以通过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进行资源共享和合作,实现教学仪器设备的最大化利用。

例如,可以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和科研项目,提升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办法一、引言仪器设备采购是每个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的过程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三、仪器设备采购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省时高效原则:采购工作应当高效、规范,尽量减少环节,提高采购效率。

3.优质高性价比原则: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优质的性能和良好的可靠性,同时要兼顾价格和性价比的问题。

4.简化流程原则:针对小额采购和紧急采购,可以适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四、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由用户提出仪器设备的需求,并填写《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单》。

2.预算审批:申请单上的需求要经过预算审核,由上级部门对采购经费进行审批。

3.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需求和预算,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4.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采购计划,发布适当的招标公告,公开邀请供应商参与竞标。

5.投标评审: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结合报价、技术方案、供货能力等综合考虑,确定中标供应商。

6.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

7.交付验收:在供应商完成交付后,进行验收和鉴定,确保仪器设备符合要求。

8.归档管理:对采购相关文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可追溯。

五、采购备案对每次仪器设备采购均应进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备案内容包括采购计划、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等相关文件。

六、采购支付和资产管理1.采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付和验收情况进行支付,并及时进行财务核算。

2.资产管理: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进行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对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

七、采购绩效评估对每次仪器设备采购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通过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

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等任务的主要条件之一。

为使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计划供应,合理调配,勤俭节约,发挥效益及完善制度。

第三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接受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都要按规定编入该部门的仪器设备账册。

第四条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对上审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均由教务处设备科统—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的实际可能,制订出一个合乎实际的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的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

第六条各系(室)、部门要根据长远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本年度经费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各系(室)、部门的下年度购置计划,应在当年____月底前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和主管处、院长,作为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

第八条计财处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总额通知教务处设备科。

教务处设备科根据院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参考经费总额)进行划块,编制全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各系(室)。

第九条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际经费并会同各系(室)商定,编制出年度采购计划,在主管处长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

第十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作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若条件许可,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提出采购的系(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选型,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技术指标、数量等必须写清楚,凡有其他代用或几种可以通用的产品,应在购置计划中注明,以便采购不到计划产品时,改购注明的代用或通用产品。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学校对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基础上,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公正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对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2. 采购需求确认2.1 采购需求提出任何单位或教学科研部门都有提出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的权利。

提出采购需求时,应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详细描述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2.2 采购需求审批提交采购需求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部门将对采购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结果将通知申请单位。

3. 采购计划编制3.1 采购计划制定在获得采购需求的批准后,学校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估算价格、采购方式等信息。

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学校的财务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3.2 采购方式选择学校根据采购计划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选择采购方式时,学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4. 采购流程管理4.1 公告发布与投标文件领取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学校需发布采购公告,并将投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地点告知潜在供应商。

供应商根据公告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领取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学校。

投标文件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文件、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学校将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4.3 评标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报价的合理性等。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校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

4.4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学校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仪器设备的规格要求、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5. 采购执行与验收5.1 采购执行学校与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仪器设备的采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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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海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学校所属各单位、机关部门。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为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海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为辅的形式进行。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包括教案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机动车辆等。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使用自筹资金和社会各界捐款等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统一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的,须经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国资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工作,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上报省主管部门。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资金的拨付范围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教案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和论证工作。

(四)科研处主要职责: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和论证工作。

(五)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职责: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及备案工作;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项目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六)各单位主要职责:按学校规定时间编制本单位教案、科研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做好设备安装、调试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国资处做好本单位的设备等物资采购、验收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七条制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教案科研需要,结合现有设备存量和使用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设备采购计划;(二)计划制订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

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要注意设备的成组配套,尽快形成教案和科研能力;大型精密仪器采购和大批量仪器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不少于5位与项目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本单位或外请)参与共同论证,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二次论证。

(三)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教案及科研工作需要。

要认真选型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要做到安装场地落实,操作人员落实;(四)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各单位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设备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设备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九条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中旬前,提出下年度补充、更新设备计划及预算,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程序。

教案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后勤服务物资购置计划,分别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教务处、科研处、国资处和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送国资处汇总审核作为经费预算依据,上报学校审批。

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值≥40万元)和精密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按《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申请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设备购置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调整。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更改计划项目,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计划及经费情况,及时将具体采购项目清单和设备型号、技术指标等材料报送国资处组织实施,确保采购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一)纳入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国资处审核汇总、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后实施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二)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复印机、空调等采购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按照海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各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或者购置拼装计算机。

(三)属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处统一实施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1、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2、特殊情况的货物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国资处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合同须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采购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十五条采购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采购合同一式六份,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国资处应将合同副本报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原装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批文、减免税、报关及商检等事宜,由国资处归口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对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涉外经济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国资处应建立采购资料管理信息库,对采购招投标材料、合同及设备验收报告等实施归档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项目单位应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其附件材料(如验收报告、公证书、进口设备的发票及购汇水单复印件、进口许可证、免税证明、运单、装箱单)与设备技术资料一并归入技术档案管理。

第六章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设备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设备申购时,必须先考虑到设备购入后的验收所涉及的水、电、气、安装地点等基本条件,做好设备安装、调试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从设备到达用户当日起,常规设备应在7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等验收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2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培训等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分两方面进行:(一)数量验收。

按合同条款和设备清单认真核对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附件、产地、数量及价格。

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与装箱单逐一核对。

(二)技术验收。

按合同中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

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验收组织工作。

设备验收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采购合同履约结果,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国资处、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管。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以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到货验收,由国资处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二)属于协议供货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项目的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三)验收结束后,各方代表应在“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本单位与仪器档案一起保存,一份送交国资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能及时验收的设备处理:(一)因设备质量等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填写设备故障单,及时报告。

国资处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和供应商联系,以确保在索赔期内解决问题,联系过程应有文字依据。

(二)因项目单位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到货设备验收工作的,国资处应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必要时,可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资产分单位建账的管理办法。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账工作。

具体程序为:(一)资产登记建帐。

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依据项目验收报告、采购发票等材料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二)申请。

国资处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及项目执行结果,对应付款项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填写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计划财务处审批;(二)支付。

计划财务处对采购合同、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供货合同约定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因工作失职影响工作进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设备采购程序私自采购的,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账。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招标结果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和参与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其它物资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校办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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