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总论)之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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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部分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4)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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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 表示确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认知 不足)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客观上足以
合同法总论(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的撤销 合同的变更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 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 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Baidu Nhomakorabea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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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行为会导致合同可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 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认识上的错误、对合同的认识、误解直接影响到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 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适用条件
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 债务
2、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清偿 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例外 :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不再必要 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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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补缺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质量好)、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如次月初)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书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 是指其效力已经发生,但将来某一事实的成就将 导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 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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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如何交易?
合同履行 合同中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履行自己所承 担的义务的行为。
(一)正确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 1、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型号)。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
3、不安抗辩权 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 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通知)有权要 求对方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 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 拒绝自己的履行(例歌手)。
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其签定的合 同是有效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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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 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处理他人财产(例:保管、共同共
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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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加工承揽 合同,为学生定做服装1000套,合同约定开学前 5日内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任务,甲学校以 资金困难为由,请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后 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货款,服装厂拒绝, 双方发生纠纷。
服装厂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学校是否要承担违 约责任?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为牟取不正 当利益,迫使对方错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 行使该权利。
2、哪些人有撤销权? 1)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 有撤销权; 2)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误解人有撤销权; 3)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有撤销权。 ——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显失公平的。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主观故意、发生时间在订立 合同之时)---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违背真实意思 欺诈、胁迫。(因此原因而订立合同,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违
反政策、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如果没有,则是可撤消。)
三、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
(一)附条件合同 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
条件或失效条件的合同。
条件要求 1、尚未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事实 3、合法条件 4、非法定条件(审批,法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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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延缓生效条件) 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 只有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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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权的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年” 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 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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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撤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 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二、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 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1、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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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 未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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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 表示确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认知 不足)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客观上足以
合同法总论(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的撤销 合同的变更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 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 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Baidu Nhomakorabea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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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行为会导致合同可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 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认识上的错误、对合同的认识、误解直接影响到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 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适用条件
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 债务
2、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清偿 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例外 :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不再必要 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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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补缺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质量好)、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如次月初)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书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 是指其效力已经发生,但将来某一事实的成就将 导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 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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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如何交易?
合同履行 合同中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履行自己所承 担的义务的行为。
(一)正确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 1、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型号)。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
3、不安抗辩权 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 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通知)有权要 求对方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 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 拒绝自己的履行(例歌手)。
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其签定的合 同是有效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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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 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处理他人财产(例:保管、共同共
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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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加工承揽 合同,为学生定做服装1000套,合同约定开学前 5日内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任务,甲学校以 资金困难为由,请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后 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货款,服装厂拒绝, 双方发生纠纷。
服装厂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学校是否要承担违 约责任?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为牟取不正 当利益,迫使对方错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 行使该权利。
2、哪些人有撤销权? 1)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 有撤销权; 2)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误解人有撤销权; 3)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有撤销权。 ——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显失公平的。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主观故意、发生时间在订立 合同之时)---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违背真实意思 欺诈、胁迫。(因此原因而订立合同,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违
反政策、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如果没有,则是可撤消。)
三、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
(一)附条件合同 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
条件或失效条件的合同。
条件要求 1、尚未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事实 3、合法条件 4、非法定条件(审批,法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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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延缓生效条件) 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 只有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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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权的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年” 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 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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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撤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 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二、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 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1、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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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 未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