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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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区工业企业、个人专利的创造和应用,促进全市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规范市区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12〕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一)在衢州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或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积极实施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和产业化,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并在衢州市区实施的工业企业。
(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市区范围内并获得工业类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补助原则
(一)公开原则。项目申报条件、程序等在《衢州科技局门户网》和《衢州市财政地税网》上公开。
(二)科技创新原则。以提高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实施转化率为目的,鼓励创造发明。
(三)管理创新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增加发明创造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柯城区、衢江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按补助标准的50%兑现。
四、补助类别
(一)研发中心补助
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补助
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授权专利资助
法人获得国内专利权,按发明专利每件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自然人获得国内专利权,按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同一自然人或同一申请地址不同自然人年度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授权的同一发明专利,只实行一次补助)。
(四)实施专利奖励
1、申请条件:企业实施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销售后,能单独核算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税金,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达到50万元,并且三年内累计实际入库的地方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
2、奖项设置: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8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250万元的,可申请一等奖;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6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二等奖;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5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可申请三等奖。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3、奖励标准: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实施的不重复奖励。
4、奖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实施的有功人员(属于购入专利的,不再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五)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研发中心补助
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和市研发中心补助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研发中心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国家、省、市同意建立研发中心批文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每年11-12月份,由市科
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
(二)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补助
申请人申请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补助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批文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每年11-12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授权专利资助
1、申请人申请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2、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7-8月、次年1-2月集中审定。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当年未申请资助的,可于次年补报,两年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实施专利奖励
申请人申请实施专利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实施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副本、实施专利证书和入库税金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5-6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
(五)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5)、示范(试点)企业批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明复
印件。每年5-6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六、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资助奖励的费用,今后三年不得申请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衢州市区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衢市科发合〔2010〕76号)同时废止。
八、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衢州市研发中心补助经费申请表》
2、《衢州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补助申请表》
3、《衢州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4、《衢州市实施专利奖励申请表》
5、《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