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保证金(以下简称“结算保证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纳的、以及本公司根据本办法划拨的,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提供流动性保障、并对交收违约损失进行弥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分别为各结算参与人和本公司设立上海和深圳结算保证金明细账户(以下简称“结算保证金账户”),维护和记录其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变化情况。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名下开展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不得用于其日常交收需要,结算参与人不得因已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拒绝履行
资金交收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第六条结算保证金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二)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包括:本公司代保管的要约收购资金等产生的利差和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具有一定限额的互保功能。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营结算保证金承担互保功能,互保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人民币;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司许可的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第八条新增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本公司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向本公司分别缴纳用于参与沪深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的最低限额的结算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参与单个证券市场应缴纳的最低限额为: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公司分别从结算参与人开立在本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自营、客户和信用交易等资金交收账户扣划该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
第十条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见附件),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计算该结算参与人参与沪深证券市场交易结算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并向该结算参与人发送调整数据通知。本公司在发出调整数据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结算保证金调整日)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不低于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互保最高限额、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第十二条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本公司在结算保证金调整日日终,将应补缴的结算保证金分别从结算参与人对应的自营和客户等相关资金交收账户收取;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超过其应缴纳金额的,超出部分可划回结算参与人对应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四条应补缴结算保证金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结算保证金调整日,保证其自营和客户等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在完成当日多边净额交收后,资金余额不低于本次应当补缴的结算保证金金额。
第十五条本公司在收取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时,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的,对资金不足部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违约金计收比例向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二)限制结算参与人部分乃至全部结算业务;
(三)提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违约金计收方式及比例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结果,确定计息利率水平、计息方法和计息
日期,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保证金的利息。
第十七条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可对结算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结算保证金可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的流动性垫付;
(二)结算参与人由于交收违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弥补。
第十九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其待交收资金不足以用于补购证券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违约交收证券的补购。
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不足部分确认为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违约损失。
(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臵其待处分证券,或动用其待处分资金;
(二)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交收价差担保物;
(三)向违约结算参与人发出追偿通知,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足交收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将发出追偿通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作为违约损
失确定日。
第二十一条在违约损失确定日,本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记减其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自营结算保证金。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违约结算参与人,动用其缴纳的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二)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仅限于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客户交易结算业务产生的交收违约损失)。
第二十二条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仍不能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的,本公司将视不足部分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足部分未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或达到最低支付限额但未获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进行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由第二十三条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分担;
(二)不足部分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经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且获得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由第二十三条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