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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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债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依法要求撤销债务所享有的
权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撤销权,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
提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并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困难。

因此,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问题,为完善我国债权保
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基于法律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三种方法,从以
下方面展开研究:
1.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限制。

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
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限制,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2.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什么情况下不能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撤销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与其他权利,如债权人追索权、抵销权等的关系,以及当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的
优先顺序等问题。

4.对外借款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专门探讨对外借款中的债权人撤销
权问题,以及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三、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机制和应用范围,为解决实际债权矛盾提供参考。

同时,此项研究还将为完善我国债权保
护体系、提高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意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提
供借鉴。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试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试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试 析债 的撤销权制 度
吴媛 媛
( 云 南 民族大 学 民商 法专业
摘 要
云 南 ・昆明 6 5 0 5 0 0)
债的撤 销权 制度是债权人保全 自己债权 的重要制度 , 我国《 合 同法》 以及相关 的司法解释均对债的撤销权制
度做 了相关规定 。但是在理论界和 实际 中存在诸 多争议, 本 文将探 讨撤销权 的行使范 围和我国关于债的撤销权制度
1 债 的撤 销 权 概 述 债 的撤销权又称 “ 撤销诉权” 或“ 废罢诉权” , 是指债权人 对于 债 务 人所 为 的 有 害债 权 的行 为 有 请 求法 院予 以撤 销 的权 利。当债务人所为 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 时,债 权人 为保 全债 权得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该 行 为 的权 利 。债 权 人 撤销 权 也 为债 权 的保 全 方 式 之 一 ,是 为 防止 因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产 减 少 而致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现 象 出现 。因债 权 人撤 销 权 的 行使是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 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 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 , 债 权 人 的撤 销权 也为 债 的 关 系 对 第 三 人 效 力 的表 现 之 一 。 债 的撤 销 权制 度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由 罗 马法 执 行 官保 罗所 创没,故又称为保罗诉权 。该制度 创制 的初衷在于解 决在债 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 的债权的问题 。该 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继受移植,并根据本国现 实需 要不断J J u 以完善和发展 。各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 定都发 生了很大变化包括: 一是主观要件被取消 , 主观上无论是否是 故 意 。二 是 处 分财 产 无 论 是 有 偿 , 还 是无 偿 放 弃 、 转让, 债 权 人均 可 诉 请 法 院予 以撤 销 。我 国 在 1 9 9 9年 3月 l 5日颁 布 的

企业破产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研究

企业破产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研究

企业破产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和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申请撤销已支付的清债款项的一种权利。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清算过程中的不公平情况发生。

首先,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可能因为清算规则的制约而无法充分行使其权益。

而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债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权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其次,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有助于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往往比债务高于其价值,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而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清偿压力,促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从而加速企业破产清算的进程。

此外,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破产清算的效率。

在没有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因为清算压力过大而选择逃避清算程序,导致清算时间的延长和清算成本的增加。

而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的引入,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一种积极的清偿选择,促使其积极参与清算程序,从而提高清算效率。

然而,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个别清偿撤销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滥用个别清偿撤销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况,这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构成了威胁。

其次,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和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在维护债务人利益、优化破产清算程序和提高清算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并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

只有这样,个别清偿撤销权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实践需求,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债权人撤销权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

债权人撤销权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

债权人撤销权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断壮大,债权人撤销权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其他原因致使债权人无法收回其应有的权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权。

债权人撤销权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不仅可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也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实际运用和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种类和条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程序和效力;债权人撤销权存在的问题等。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比较,探讨债权人撤销权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提供参考。

三、预期研究结果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深入分析和比较,预期本文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预期研究结果:1.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种类,为债权人在实践中的行使提供有益指导。

2.分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程序和效力,了解该权利的实际运用情况,并对未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3.探讨债权人撤销权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跨境债务纠纷中的运用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四、论文结构及进度安排本文计划分为五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预期研究结果以及研究的结构和进度安排。

第二章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本章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阐述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为后续的分析和比较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章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本章主要探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比较案例加深理解,为实践中的行使提供指导。

浅论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

浅论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

浅论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司法实务对合同债权人行使其保全撤销权的认识和理解尚存在歧义,文章从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成立的要件、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及其法律效力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明确合同债权人保全撤销权的立法意义及适用条件。

[关键词]债权人;合同保全;撤销权各国民事法律都规定,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清偿其债务,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总财产就构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可能直接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为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保全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致因其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合同保全权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本文就合同债权人的保全撤销权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务界对合同债权人撤销权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

一、债权人保全撤销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权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即合同债权人保全撤销权的规定。

这里的债权人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保全权的一种,为区别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包括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合同、赠与、遗嘱、婚姻的撤销权),可称之为保全撤销权。

[1]保全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关于保全撤销权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2]因为保全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实体法加以规定,与诉讼法无关。

只是由于该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与第三人有重大关系,不能由债权人任意为之,故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但保全撤销权在实体法上是何种性质的权利,观点不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30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这些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不甚完善的零星规定。

而学者们多认为仅有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应建立债的保全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新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1999年12月29 日实行)第11至29条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关于代位权制度,实体法学者已从实体法角度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这种制度不仅仅涉及到实体法,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寻求完善这项诉讼制度的方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通常从两个层面上界定当事人这个概念:一是实际诉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的人(程序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二是适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包括如下几种:1.讼争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最常见的当事人类型;2.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讼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相当于大陆民诉法学中的第三人(广义上的当事人);4.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如选定当事人[1](P148.P162)。

这两个层面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三个因素:即诉讼行为人、诉讼名义承担人、实体权利享有人,这三种因素组合不同,可构成三类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或参加人)。

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众 多技 术上 的瓶 颈 。 导致 了撤 销 权 于 司
三者各 自作用 ,分别从不 审判 中被 适 用 的程 度 和 频 率 都要 远 远 务人履行债务 , 保障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 而不得从 中优先受偿。 小 于 同为 债 的 担 保 之 一 的 代 位 权 制 度 。 其中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 全制度
享 有 的 债 权 额 。还 是 全 体 债 权 人 的债 权 后者 系为保持债务 人的财产而设 ,针对 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如果债务人的财 额, 亦或是 债 务 人 不 法 处分 的 财 产 额 。本 的是 债务人 的积极 行为。本文将试从撤 产虽然减少 ,但其所余财产仍然足 以清 文 将 通 过 对 撤 销 权 内在 涵 义 的 分 析 , 权 销权 制度 的本源来 探究 分析撤销权的行 偿全部债务 ,债权人无保全其债权的必
研究; 崔永 亮 (9 1 ) 男( 18一 , 汉族 )辽 宁 的 要点 : ,
处分行为所涉及的财产 ,当 以上 条件 不
大连人 , 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法学研 究生 、
首先 , 民法理论认为 , 具有相容 性 具备时 , 债 债权人不 得行使撤销权 , 时时 此
辽 宁公安 司法管 理干部 学 院学报
其次 ,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之一是债
而在众 多问题 中,撤销权的行使 范围争 中的两大内容 ,前者系为恢复债务人 的 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具体来说 , 因债务
议 最 大 ,其 究 竟 是 行 使 撤 销 权 的债 权 人 财产 而设 , 针对 的是债务人 的消极 行为 , 人的 行为导致 其 自身 清偿能 力的降低 ,
衡 以 上 三种 标 准 的利 弊 ,进 而 提 出 立 法 使范围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 。 建议 。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o e he tid p ry o a sv l ntr o w r r ec nea c i poet. h xri f er t si ini t ac r i v rt h r a t rm ke o u a y ro e —pi o vyn eo hs rpr T ee e s o g r cs o codwt l c f y c e t i o e s so h h f h
二 、 权 人 撤 销 权 的构 成 要 件 债
按 照 理 论 界 的 一 般观 点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成 立
要件 可 分 为客 观要 件 和 主观 要 件 。
( ) 客 观 要 件 上 , 须 是 债 务人 实 施 了一 定 一 在 必
的有 害 于 债权 人 债 权 的行 为 ,债 权人 才 能行 使 撤 销 权 。 因 为 债权 人行 使 撤 销权 ,旨在 撤 销债 务 人 行 为 的效 力 , 果 债 务 人 虽 有诈 害 债权 的故 意 , 并 未 实 如 但 施 一 定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为 , 此 , 得 予 以撤 销 。具 体 对 不 来说 , 观 要 件 应 包 括 如 下 内容 : 客 1 务 人 实 施 了一 定 的处 分 财产 的行 为 。 分 .债 处 包括 事 实 上 的 处 分 和 法 律 上 的处 分 。事 实 上 的处 分
Ke w o ds fg to e c s i ;e s ta so sa ls m e ;lg le e t y r : h fr s ison sen l e t b ih nt e a f c i i f
Abta tRg t si ini ta tecoi r e us r a cl t no ed t ’ at h nte etr a adn i d erdt sr c: i r s o th t t q et f n e a o f e rs c w e bo bn oshs uee i h o e s f c sh  ̄ or d so c li h t o h d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

产上 的撤销 权 与破 产 外 的撤 销 权 , 分 别在 民法 和
成权的特点 。一方面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 可请求
因债务 人 的行 为 而获 得 利益 的第 三 人返 还 财 产 , 从而恢 复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 产 的原 状 。另 一 方 面 ,
破产法规定 。如《 法国民法典》 第1 1 6 7 条第一款
的到期债权 、 实施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 的行为
而有 害于债权 人 的债权 时 , 债 权 人 为保 全 自己的
债权 , 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的权利 。它是撤销债 务人 与受益 的第 三人之 间 的行 为及对 受益 的第 三
人 请求 返还 其所 得 利 益 的权 利 , 兼 有请 求 权 和 形
第 4期
叶 知年 , 潘运华 :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若 干 问题 探 讨
不 动产 的行 为 ; 2 . 债务 人 的义 务 明 显超 过 另 一 方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1 8次 会 议 于 1 9 8 6年 1 2月 2 日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破 产 法 ( 试行 ) 》 第3 5条 规 定 : “ 人 民 法 院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前六个 月 至破 产 宣 告之 E l 的期 间 内 , 破 产 企 业 的 下列行 为 无 效 : ( 一) 隐匿、 私 分 或 者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 二) 非 正 常压 价 出售 财 产 ; ( 三) 对 原 来 没 有 财产 担保 的债务 提供 财 产 担保 ; ( 四) 对 未 到期 的 债务 提前 清偿 ; ( 五) 放 弃 自己 的债 权 。破产 企 业

要: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须有债务人的行 为、 且债务人的行 为于债权发生之后有效

论民事撤销权适用之实体要件研究

论民事撤销权适用之实体要件研究
青年与社 会 2 0 1 4 年3 月上
第7 期 总第5 5 3 期
论 民事撤销权适用之实体要件研究
寇海侠 李春双。
( 1 .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 0 0 0 8 1 ;0 0 0)
【 摘 要】 撤销权之诉 的设立意在加 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 ,促 进市场 交易的稳 定和顺利进行 进而保护合 同交易的 稳定性 。然 而,民事撤销权的适用应 当遵守相应实体要件 。 【 关键词 】 撤销权;当事人 ;民事诉讼
诉 的利害关系是否 足以影 响到最 终的裁判 结果 需要 由法院认 定 ,所 以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参 加本诉 ,都必须由法院认可 并通知参加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 主观上知道或者应 当知 道本诉 的存在 ,可 能涉 及到其 自身利益时 ,就应当主动 向法
之诉 的提起必须有相 当于启 动再 审程序 的证 据作 为撤 销之 诉 申请理 由的支撑 , 其证据 的证 明标准不 能低 于普通 民事诉讼 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 其次 ,证据证明的内容有两项 并且 两项 之间存在 直接 的 因果关 系即裁判错误致使 其本人 民事利 益受 损。这里发生法 律效力 的裁判法 律文书都 是指 发生法律效力 的文书 ,对其 审 判 级别 在所 不问 ,但 是 ,对 于已经再审 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文 书 ,则不 能适用 ,因为再 审程序 目前看来 与第 人撤 销之诉 是 为相互平行 的诉讼 机制 ,有 着各 自不同的运行 程序且适用 和保 护的主体亦有不同 ,而且 再审案件的审理原则上是在原 审 当事人诉 争事项之 内审理 ,在涉及 到其他案 外人利益时 , 法律 已经规 定 了追加 的程序 ,有其 预备的预 防和保护机制 , 所以 ,再 审的发改文 书不应 当列入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来。 此外 ,对于生效 的调解书 ,不仅包括实际 出了调解书 的 案件也应 当包括实际调解 ,但 法律规定可以不 出而实际真没 出 的调解 案件 。而生效 的法律文 书侵 害其本人 的 民事权益 , 这里的侵权的认定应 当以一般侵权的认定路径相 同即存在侵 权行为 、主观过错 、侵害 民事权益结果和侵权行为与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 当然 ,这里的侵权应当是广义上的权力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 ( 性 )权利 ,凡是法律赋予第三人 的合法正 当权利 ,一旦受到侵害 ,都应 当允许第三人适用该程序进行 救济 。 民事撤 销权之诉 的具体适用条件 ,虽然没有权威机关发 布适用意见 ,但是我们可 以在法律文本涵义 的范 围之 内,运 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 ,解释和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 涵义 ,并将此实体要件运用到 民事 司法实务 中去 ,解决 目前 亟待处理 的大量虚假诉讼案件 ,并得 出相对妥 当的结论是我 们追求 的目标 。 总之 ,民事撤 销权 之诉制 度 的设立 ,有着其 充分 的理 论依据 和现实需要 , 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形成 的一种诉讼 机 制 ,它为我 国法 院在实务 中打击虚假诉讼进 而建立诚信诉讼 的 目标提供 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 ,也 为维护 与案件有利 害关 系 第 人 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一种新 的法律途径 ,也在 司法错 案 自纠程 序一 民事再 审程序 之外 开辟 了新 的道 路并进行 着有效 的尝试 。作 为一种新兴 的诉讼 制度 ,其相配套 的实体 、程序 法 的完善必将经 历一个实务探索 的过程 ,而一种 新的制度的 具体实施 ,必先在借 鉴和总结其他地方 较为成熟 和完 善相 关 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的前提下 , 再结合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务 , 预先设定一 套能够至少在理论 上具 有可操作 性的具体适用 意 见 ,进 而再通过 实务 中对 大量 案件 的处 理 ,对这些 预先设 置 的意见 进行 不断修正 ,最终形 成符 合我国司法体制和实务需 要 的诉讼机制 ,而本文 的写作意图即在于此。 参考文献 【 1 】陈贤贵.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以台湾地 区立法例为 中心D ] . 太原理工大 学学报, 2 w2 ( o 4 ) . 【 2 】崔玲玲锑 三人撤销之诉 的事由—— 与再审之诉事 由 比较U ] . 社科纵横, 2 0 1 1 ( 0 9 ) . 作者简介 :寇 海侠 ,中央民族 大学,法学博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民族法 、知识产权法 ;李春双 ,北京 市 东城 区人 民法 院法官 ,研究方向 :刑法、民法。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的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对于撤销权,⼤家了解多少呢?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详细讲解,欢迎阅读!债权⼈的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撤销权⾏使的效⼒从合同法解释第25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主张的部分进⾏审理,依法撤销的,该⾏为⾃始⽆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即为使得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效。

具体表现为:1、对债务⼈的效⼒。

债务⼈的诈害⾏为⾃始⽆效后,其与第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的效⼒。

对直接受益⼈⽽⾔,诈害⾏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效⾏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的义务;对转受益⼈⽽⾔,视主观过错之情形⽽定,善意的转受益⼈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的效⼒。

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的⾏为归于⽆效后,其产⽣的法律后果是受益⼈将⽆效⾏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并做为债务⼈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担保。

债权⼈不能请求受益⼈向⾃⼰返还。

如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拒绝履⾏时,债权⼈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

⽽对其他债权⼈⽽⾔,债权⼈撤销权⾏使产⽣的法律后果是债务⼈的⾏为归于⽆效,并使其脱逸的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的地位。

此时,恢复的脱逸财产与债务⼈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的担保。

从理论上讲,全体普通债权⼈包括⾏使撤销权的债权⼈,在债务⼈全部责任财产范围内(包括⾏使撤销权的债权⼈取回的财产),按⽐例平等受偿。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权⼈撤销权是债权⼈的⼀种权利,当债务⼈有⽆偿转让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转让财产等的⾏为时,对债权⼈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那么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效果】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债权⼈撤销权成⽴条件有哪些1、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所为的⾏为是否有偿⽽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的客观要件为债务⼈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1)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2)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债务⼈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以减少其⼀般财产⽽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1.研究背景和意义:破产撤销权(或称申请撤销破产)是指在企业申请破产后,当企业还有可能从经营上翻盘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或者申请破产的企业自身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

这是一个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措施,有助于防止不必要的破产,并挽回企业经营的能力。

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撤销权制度已经形成。

但是,在我国破产法的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破产撤销权制度,因此对于我国的企业而言,只能选择破产申请或者自行倒闭,这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压力。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探讨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2)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明确法律关系、细化破产撤销的条件;3)阐述我国破产撤销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度改进提供思路。

2.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破产撤销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2)破产撤销权的保障对象与条件;3)破产撤销程序及其实施;4)我国破产撤销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对破产撤销制度的原理、实施过程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2)实证研究法:通过对破产案例进行深度分析,探究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实际效果。

3)比较研究法:借鉴国外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优点,比较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为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3.研究预期结果与局限性:预期结果:1)探析破产撤销制度在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2)针对我国制度不健全的状况,研发针对性强的破产撤销制度;3)通过对破产案例分析,探究撤销破产的实际操作流程、条件和实际效果。

局限性:本文主要面向现有法规的规范性研究,对于破产撤销制度的实际操作问题,限于调研条件等因素,可能存在研究结果与实际操作结果存在部分偏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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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上)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与性质(一)意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Paulus) [1]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actiopauliana,一译“保利安之诉” [2])。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文规定(Inst.,4.6.6.)。

[3]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有些是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称废罢诉权ActionPaulienne)、 [4]《日本民法典》(第424条)以及“台湾民法”(第244条);德国采用特别法, [5]瑞士规定在破产法中。

新中国的立法中本没有债权人撤销权,为了对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74条、第75条)。

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非各个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6]《合同法》对此虽未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既在于保全责任财产,故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发生,即行使撤销权后所获得的利益,仍归全体一般债权人所共享,而非任何特定债权人或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独有。

[7]不过,由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义务将取回的财产与其他债权人分享,其他债权人如欲参与责任财产的分配,尚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手续(比如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等),在作出此等手续之前,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受领撤销相对人的给付场合,以受领金钱为典型,拥有比其他债权人更早主张抵销的机会,从而利用该机会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事实上的优先受偿。

即使随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的抵销行为亦不会成为否认权的对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

(二)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诉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学说见解不一,以下设例说明(见图示):设若A(债权人)对B(债务人)享有70万元的债权,B除了一套时价6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如果B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与C(受益人),C随后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与D(转得人),上述买卖均已办理了登记,后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房产时价上涨至70万元。

如果A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则应当如何进行呢?对此,依不同的学说见解,结论不一。

[8]1.形成权说该说为早期的学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否认诈害行为(上例中B 与C间的买卖合同)效力的形成权,其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的效力绝对地消灭。

由于该说足以发生物权变动,故亦称为物权说。

依据该说,撤销诉讼自然属于形成诉讼,必然要以诈害行为的当事人B和C为被告。

撤销的结果,D 由于无权利保有债务人的财产,因而应当将房产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与债务人,不返还或者虽返还但债务人不予受领时,债权人只有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以使债务人的财产复归。

该说由于尚需借助于债权人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因而有所不便;另外,作为撤销的绝对效果,所有的法律关系均绝对地归于无效,影响剧烈,必然会引发交易关系的混乱,故不足取。

2.请求权说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既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形成权说超出该目的而将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扩展至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范围,有违初衷。

于是出现了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直接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权利;所谓撤销,不过为返还请求的前提,并非对于诈害行为效力的否认。

因而,撤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被告人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无须涉及债务人;另外,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是相对的无效,亦即,诈害行为仅在其与债权人的关系上无效,而在其当事人之间,仍属有效的法律行为。

依据该说,A 可以D为被告请求将房产返还给B(请求D向B作出移转登记),或者以C为被告请求作为返还房产替代的价格赔偿。

撤销权的行使(依该说即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于BC、CD间的法律行为不生任何影响,在D将房产返还给B的场合,再对B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内容亦成问题),或者对C主张担保责任(追夺担保),作善后处理;在A以C为对象请求价格赔偿的场合,C可以对B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主张追夺担保责任。

该说的优点在于,将对第三人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重视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但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成为债权的请求权,从诸多立法例来看,在法律条文上是缺乏根据的;被告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内容亦存在问题(D支出了60万元却只能主张40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另外,对于仅需撤销诈害行为即可达到目的的场合(比如债务免除、赠与允诺、保证合同等,无需主张返还),也难以作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而现在已很少有人持此种观点。

3.折衷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和财产返还请求的性质,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方法是,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诈害行为,归还脱逸的财产,该场合判决的主文中要记载有诈害行为的撤销(诉讼为形成诉讼和给付诉讼);另外,也可以不主张归还财产而单请求诈害行为的撤销(比如债务免除场合,此时的诉讼便是形成诉讼)。

撤销的效果是诈害行为相对的无效,被告仅限于归还财产的人(单请求撤销的场合亦同),并不以债务人为被告。

就设例而言,首先,A可以受益人C为被告,将BC间的买卖行为作为诈害行为请求撤销(形成之诉,又60万元的房产以40万元出卖场合,在日本的判例和通说上,并非将其20万元的差额作为损害债权人的所在,而是将整个出卖行为作为诈害行为,将其全体作为撤销的对象。

不过亦有见解认为, [9]在债务人的积极财产为1000万元,负债800万元的场合,如债务人向第三人赠与500万元,对上述赠与合同仅在300万元的限度上撤销,请求受赠人返还300万元),并据此请求返还脱逸的财产(给付之诉);在本例中,房产既已移转给D,只要并未将D 作为被告(或即使将D列为被告,但D善意场合),便只能请求C为价格赔偿,其赔偿额以口头辩论终结时的时价计算(本例中70万元)。

其次,A也可以单以转得人D为被告诉求撤销,这时撤销对象是BC间的买卖行为,而非CD间的买卖行为,结果是D自无权利人C处获得财产,A可以据此请求D向B返还财产。

不过,房产的交付暂且不论,就登记而言,在仅以D为被告的场合,所能够请求抹消的仅为CD间的移转登记,按理是不能够向D请求抹消BC间的移转登记的;所以,在出现了转得人的场合,尽管可以选择C和D中的任何一个为对象起诉,但是只有把C和D二者都作为起诉的对象,才可以得到请求抹消移转登记的结果。

当然,作为一个取回财产的简便办法,也可以请求D向B进行移转登记,这样仅以D为对象便可以实现取回财产的目的,但这时何以A可以请求D向B办理移转登记?对其法律根据作出解释是比较困难的,迄今还没有见到解释得清楚的说明。

在房产复归至B名义下的场合,A对B取得了债务名义后,再通过对房产进行强制执行,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满足。

在这种场合,如果除A 以外,B还有其他的债权人存在,他们也可以参与分配,这时便和通常的场合一样,按照债权额分配,A并不享有优先权。

另外,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从取回的财产中得到清偿后还剩有财产的话,则根据撤销的相对效力,剩余财产归属于撤销的相对人(D)。

4.责任说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G.Paulus)最先提倡, [10]影响及至日本。

[11]责任说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撤销权诉讼便是一种形成诉讼。

[12]责任说尽管有力,在日本尚属少数说。

其基本构思是,迄今为止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须实际上(在物权上)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

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以言,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同时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一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责任上的无效)即可。

[13]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仅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就债权人与撤销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制执行容忍请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

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与撤销诉讼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一种给付诉讼的强制执行容忍诉讼)。

[14]该说的难点在于,与德国法不同,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这种诉讼形式。

就设例而言,A可以受益人C为对象提起撤销诉讼,主张该房产仍然构成B的责任财产,但由于房产已由C转卖与D,不可能再以现物的形式实现责任回复,因而作为替代可以主张C作出70万元的价格赔偿(算定赔偿额的基准时点为口头辩论终结时)。

另外,A也可以对D提起撤销之诉(以及强制执行容忍之诉),这时,作为撤销对象的法律行为是BC间的行为,作为撤销的结果,该房产在C处时便构成了B的责任财产,这一地位由D继承了下来(在责任的撤销限度内属绝对效力),亦即,D相对地并不丧失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在其所有的前提下,对B的债务负物的有限责任。

这样,A在对于B的70万元债权取得债务名义后,便可对D名义下的该房产请求强制执行,其债权便可以获得满足。

在这时,对于B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是有机会参与分配的。

分配后如有剩余财产,自然仍归属于D。

不过,由于D仅就该房产负物的有限责任,A的债权即使没有获得充分的满足(本例中如还存在其他债权人且参与分配等场合),也不能再对D的其他一般财产执行。

由此可见,基于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也不一样,对于其间的差异,简单图示于下。

权利的性质诉讼的类型被告人效果形成权说形成权形成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债务人与受益人绝对的无效请求权说法定的债权请求权给付诉讼相对人或转得人相对的无效折衷说形成权+请求权形成诉讼+给付诉讼相对人或转得人相对的撤销责任说形成权形成诉讼相对人或转得人责任法的无效除上述主要学说外,有的学者从新的视点提倡诉权说, [15]然其结论与责任说大体上相同;另外,也有学者提出新形成权说(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折衷说中以撤销为重心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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