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8-2017 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
于发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_2007)等实验室、检...
关于发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等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及其转换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
经CNAS全体委员会或相关技术委员会批准,CNAS于2007年4月16日发布以下制定或修订的认可规范文件: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
检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
上述制、修订文件中:
1)为了满足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的需要, CNAS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不同的特点,在原CNAS—RL01: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文件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分别制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规则,并各成独立的文件,即:CNAS-RL01:2007《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2007《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上述两个文件的过渡期为: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从2008年1月1日起,CNAS则按照新版CNAS-RL01:2007和CNAS-RI01:2007的要求开展认可工作。
2)除上述文件外,其余文件的实施日期均为2007年4月30日。
CNAS秘书处将在随后的认可评审中验证已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与新认可要求的符合性。
为了方便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识别有关的新要求,CNAS将随后编制相应的说明文件,对上述认可规范文件的变化情况做出说明
上述认可规范文件的电子板已经放置在CNAS网站()的“认可规范”栏目中,请相关实验室、检
查机构和认可评审员自行下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发布认可规范转换通知。
实验室认可相关文件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日期:2011-1-20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1通用认可规则 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10-11-18 2011-1-1 CNAS-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06-6-1 2006-7-12007-4-152007-4-15第一次修订2 CNAS-R02:2006《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006-6-1 2006-7-1 制定3 CNAS-R03:2010《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010-11-18 2010-11-18 CNAS-R03:2006《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006-6-1 2006-7-12008-6-16 2008-6-16 换版修订4实验室专用认可规则 CNAS-RL01:2007《实验室认可规则》(2008年第1次修订)2008-7-15 2008-7-15 CNAS-RL01: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007-4-16 2008-1-1 修订5 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 2010-12-30 2011-02-01 CNAS-RL02:2006《能力验证规则》 2006-6-1 2006-7-12007-4-30 2007-4-30 第一次修订6 CNAS-RL03:2009《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009-1-14 2009-1-14 CNAS-RL03: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06-6-1 2006-7-1 修订7 CNAS-RL04:2009《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2009-3-1 2009-3-1 CNAS-RL04:2006《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6-1 2006-7-1 修订8 CNAS-RL05: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008-8-1 2008-8-1 CNAS-R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006-6-1 2006-7-1 修订9 CNAS-RL06: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010-12-31 2011-02-01 制定10 CNAS-RL07:2010《标注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2010-12-30 2011-01-01 制定1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11 实验室基本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2006-6-1 2006-7-1 制定12实验室基本认可准则 CNAS-CL0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2008-6-16 2008-12-1 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3)2006-6-1 2006-7-1 修订13 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ISO/IEC 17043:2010) 2010-12-31 2011-01-01 CNAS-CL03:2006《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ILAC G13:2000)2006-6-1 2006-7-1 修订14 CNAS-CL04: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ISO Guide34:2009) 2010-12-30 2011-01-01 CNAS-CL04:20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2007-8-1 2007-8-1 修订15 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GB19489-2008) 2009-6-30 2009-7-1 CNAS-C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GB19489-2004)2006-6-1 2006-7-1 修订16 CNAS-CL36:2007《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准则》(ISO 15190:2003)2007-4-16 2007-4-30 制定17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06:2006《量值溯源要求》(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CL06:2006《量值溯源要求》 2006-6-1 2006-7-1 修订18 CNAS-CL07:2006《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07:2006《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2006-6-1 2006-7-1 修订19 CNAS-CL09: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09: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20 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0: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1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1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CL11: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和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2 CNAS-CL12: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制定23 CNAS-CL13: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制定24 CNAS-CL14: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2010-9-1 2010-10-1 CNAS-CL14: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5 CNAS-CL15: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制定26 CNAS-CL16: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6: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7 CNAS-CL17: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7: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28 CNAS-CL18: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8: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9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19: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12-30 2011-04-01 CNAS-CL19: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0 CNAS-CL2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0: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1 CNAS-CL2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1: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2 CNAS-CL22: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2: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3 CNAS-CL23: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3: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4 CNAS-CL24: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贵金属、珠宝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4: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黄金、珠宝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5 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5: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4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36 CNAS-CL26:200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感官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制定37 CNAS-CL27: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01-20 2010-01-20 制定38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28: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01-20 2010-01-20 制定39 CNAS-CL29: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01-20 2010-01-20 制定40 CNAS-CL30: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ISO Guide 31:2000)2010-12-30 2011-01-01 制定41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GL01:2006《实验室认可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GL01:2006《实验室认可指南》 2006-6-1 2006-7-1 修订42 CNAS-GL02:2006《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3 CNAS-GL03:2006《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4 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2006-6-1 2006-7-1 修订45 CNAS-GL05:2006《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GL05:2006《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2006-6-1 2006-7-1 修订5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46 CNAS-GL06:2006《化学分析中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7 CNAS-GL07:2006《电磁干扰测量中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8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GL08:2006《电器领域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9 CNAS-GL10:2006《材料理化检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及实例》2006-12-1 2006-12-1 制定50 CNAS-GL11:200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软件和协议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1 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2 CNAS-GL13: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管理评审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3 CNAS-GL14:2007《医学实验室安全应用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4 CNAS-GL16:2007《最佳测量能力评定指南》2007-6-15 2007-8-1 制定55 CNAS-GL17: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实验室信息系统的实施指南》2007-5-15 2007-5-15 制定56 CNAS-GL18:2008《量值溯源要求在医学测量领域的实施指南》2008-10-08 2008-10-08 制定57 CNAS-GL19: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血液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27: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血液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58 CNAS-GL20: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体液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28: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体液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59 CNAS-GL21: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2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0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GL2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的指南》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0: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1 CNAS-GL23: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1: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2 CNAS-GL24: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输血医学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2: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输血医学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3 CNAS-GL25: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查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3: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4 CNAS-GL26: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4: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5 CNAS-GL27:2009《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 2009-09-28 2009-09-28 CNAS-CL08:2006《评价和报告测试结果与规定限量符合性的要求》2006-6-1 2006-7-1 制定66 CNAS-GL28:2010《石油石化领域理化检测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及实例》2010-04-09 2010-04-09 制定67 CNAS-GL29: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ISO Guide35:2006)2010-12-30 2011-01-01 制定7 / 7。
CNAS认可规范、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等文件的区别
在做 CNAS认可相关工作时,我们经常会用到 一些认可规范、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或认 可方案、认 可 说 明 等,比 如:CNAS-R01《认 可 标 识 和认可状态 声 明 管 理 规 则 》、CNAS-RL01《实 验 室 认可规则》、CNAS-CL01《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可准则》,你会发现这些文件名称的后缀不同,文 件的字母代号也各不相同,那么这些文件有什么区 别呢? 1 认可规范
是 CNAS认可相关文件的统称。它包括:认可 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认可方案、认可说明、技 术报告等,其中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说明,部分 的认可方案属于强制性要求类文件、认可指南、技术 报告则属于非强制性要求文件,供实验室参考用。
比如:CNAS-R01、CNAS-RL01、CNAS-CL01 都属于认可规范。 2 认可规则
是 CNAS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或认可过程的 建议或指导性文件。文件代号一般是 GL系列。
比如:CNAS-GL09《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 分级指南》。 5 认可方案
(下转第 108页)
收稿日期:2017-08-02
108
《计量与测试技术》2018年第 45卷第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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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ifferenceAmongCNASAccreditationSpecifications、Accreditation Rules、AccreditationCriteriaandOtherDocuments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常用到实验动物,因此,切实从购入、饲育、使用、环境、处理等全过程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询应对实验动物作常规检查(体重、体温、常见病等)和观察,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条件要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原则。
笫四条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制定。
第五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验动物购入1.根据教学讣划,各实验室每学期末提交实验动物使用品种I、数量等计划单, 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交材料釆购供应室采购。
2.购入或领取实验动物时,实验人员应向供应部门索取所用动物相应等级的山国家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动物的遗传背景资料、动物微生物检查资料及动物年龄和健康等方面的资料。
3.动物健康检查,以外观为主。
主要内容包括: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眼: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 耳:有无外伤、耳壳曲折、中耳炎等;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肛门:有无下痢、血便、脱肛等。
4.实验动物购入后,实验教师要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实验动物饲养室及饲养器具准备1.饲养室面积应根据所购入动物的数量来确定。
面积太小,室内氨浓度很易超过20mg・L-1,对实验的动物疾病控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2.饲养动物的器具等,应在动物购入前准备好。
准备的数量、规格应根据动物的品种和数量。
每笼收养动物数和分组情况而定。
垫料、饲料应按购入动物数量准备。
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政策解读
5 认可流程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 5.2.2 缩小认可范围 •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 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 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
5 认可流程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 5.2.1 扩大认可范围 • 5.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
CNAS 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 5.2.1.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 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 a)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 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 b)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地点; • c) 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 d) 取消限制范围。
• 5.3.1.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 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 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 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个月, 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 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 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 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 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 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一起学药典】通则-药理部分
【一起学药典】通则-药理部分1141异常毒性检查法无变化。
1142热原检查法无变化。
猜测:“与供试品接触的试验用器皿应无菌、无热原。
去除热原通常采用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也可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标红文字在“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已修订,但热原检查法没有修订,可能不是同一个委员会的工作事项,所以没有同步……1145降压物质检查法除下文外,无变化。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磷酸组胺对照品适量,按组胺计算,加水溶解使成每1ml中含1.0mg的溶液,分装于适宜的容器内,4~8°C贮存,经验证保持活性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可在3个月内使用。
对照品稀释液的制备临用前,精密量取组胺对照品溶液适量,用氯化钠注射液制成每1ml中含组0.5μg或其他适宜浓度的溶液。
学习:标红为增加内容,方便了一些品种的正文规定了具体注射浓度的情况。
提示:标绿内容应该自查,是否设计好方法并完成了活性的验证。
1147过敏反应检查法无变化。
1148溶血与凝聚检查法无变化。
以下内容摘自2020药典-四部-凡例:动物试验三十二、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应为健康动物,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体重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
随着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题外话:随着《药品数据和记录管理规范》的再次征求意见,记录内容的可追溯性(尤其是非电子记录)将是一个重点领域。
仅就药理实验而言,结合药典凡例,“品系、年龄、性别、体重”这四个关键词一定要落实在实验流程中。
同时,优化记录,降低实验、饲养人员的工作强度。
貌似某热原试验仪的审计追踪功能还不全面,需要提意见。
留坑。
既然有好消息,那就学点别的吧。
需要结合几个国标再次学习,以便查漏补缺。
对于具备实验动物繁育许可证的企业以下国标都是重。
CNAS-Rl05: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Bio-safe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CNAS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统一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
1.3 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采用《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适用的明确规定;CNAS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价范围仅限于CNAS 认可准则的要求。
1.4 CNAS 应对通过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相应防护级别的认可证书。
获得CNAS 认可的实验室还应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资格。
1.5 认可程序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6 本规则是CNAS 认可活动的程序规则,适用于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已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3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4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5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6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7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8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上述文件(见2)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实验室CNAS认可指南
四、CNAS 认可文件介绍
4.2 CNAS 认可规范文件包括:
• 认可规则(R系列)
• 认可准则(C系列)
• 认可指南(G系列)
• 认可方案(S系列)
其中认可规则、认可准则、部分认可方案属于强制性要求类文件,认可 指南属于非强制性要求文件,可供实验室参考。
四、CNAS 认可文件介绍
认可规则 (R系列)
21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23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24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25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二引用文件26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7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8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29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210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211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212cnascl01g003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213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二引用文件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及cnasrl01中界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A 0 2 1
A 0 2 2
A 0 2 3
A 0 2 4
A 0 2 5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求能 力 认 可 准 则 应 用 要 >
测 量 结 果 的 计 量 溯 源 性 要 求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要 求
内 部 校 准 要 求
检 测 和 场 校 所 准 外 实 检 验 测 室 活 能 动 力 中 认 的 可 应 准 用 则 说 在 明 非 固 定
CNAS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5
实验室认可
可准则》(GB19489:2004)
(GB19489:2004)
(三)检查机构认可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1
CNAL/AC02:2003《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检查机构认可
(ISO/IEC17020:1998)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5
认证机构认可
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CC62: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 CNAB-AC62: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
6
认证机构认可
用要求》应用指南
要求》应用指南
CNAS—CC72:2006《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 CNAB-AC72:2004《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
南》
南》
CNAS—GC41:200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 CNAB-AG41:200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14
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方案
15
CNAS—SC11:2006《QS-9000 认可方案》
CNAB-AS11:2004《QS-9000 认可方案》
(ISO/IEC17024:2003)
(二)实验室认可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CNAL/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1
实验室认可
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可准则》
变更情况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变更文件编号,内容没有变化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实验动物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实验动物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1目的为规范实验动物机构认可评审工作,保证认可过程规范及评审结果公正、准确,特编制本指导书。
2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评审组在接受任务后进行评审策划、实施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纠正及纠正措施的跟踪审核和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3 职责3.1 评审组长3.1.1 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2 管理评审组并保持与CNAS、被评审机构之间的联络;3.1.3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等申请资料的评审;3.1.4 编制评审日程安排,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3.1.5 现场评审时,负责管理体系要素的评审及IACUC职责及管理要求的评审。
3.1.6 协调和监督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3.1.7 向特殊标准实验室认可部提交完整的评审报告。
3.2 评审组员3.2.1 完成对实验动物机构环境设施、饲养管理、兽医护理以及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技术要素的评审;3.2.2 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机构部分管理体系要素的评审,如福利伦理审查报告、人员要求、程序文件、说明及操作规程、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手册、动物标识系统等要素。
3.3 技术专家3.3.1 根据机构所开展活动类型的特殊性而选派。
如饲养或者选育新的动物品种,实验对象是新的或者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具有高辐射的试验物品等;3.3.2 技术专家是评审专业能力的补充和支持,不能单独从事评审工作;3.3.3 协助评审组对机构的是否具备实验动物质量和福利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做出判断。
4 评审过程4.1 认可评审活动主要包括任务接受、文件评审、评审策划、现场评审前准备、现场评审(包括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观察、现场评审、座谈会、评审组内部会、与机构沟通、末次会议、评审后续工作、跟踪审核)、监督评审、变更处理、复评审。
4.2任务接收4.2.1 文件资料的审查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8年11月14日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课件:CNASRL01:2018《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2018《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5.1.6.5 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检验机构,须在作出认 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 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5.1 初次评审
5.3 监督评审 5.4 复评审
5.1.7 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 认可周期为2 年。 5.1.7.2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 效期一般为6 年。 注:英文证书附件根据检验机构自愿申请来提供。 5.1.7.3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基本信息和认可 范围并及时更新。
5.1.7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 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 5.1.7.2 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基本信息、 认可能力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检验 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5.3 监督评审(该部分删除复评审的描述) 新要求:5.3.2.2 …一般情况下,涉及检验机构技术能力的变更应安排现场评审…
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暂停认可 恢复认可
1. 获准认可机构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a) 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b)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c) 不按时缴纳费用; d) 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过程中发现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e) 机构的技术能力,如: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计量标准等发生 变化,未按 9.1.1 条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或未经 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f) 现场评审发现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 g) 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按时完成转换; h) 获准认可机构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如违反R01的情形)。 CNAS 可以暂停机构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 6 个月。 2. 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
实验动物中心使用及管理办法
實驗動物中心使用及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管理辦法依我國動物保護法第三章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實驗動物: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實驗動物:指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故實驗動物除包括常見的哺乳類動物外;尚含禽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等。
二、實驗動物中心:為使應用於科學目的之動物飼養於「適當環境」所設置之共用場所(以下簡稱動物中心)。
三、本院使用者:應用動物中心資源之教師、學生及其他研究同仁。
然學生及非教師之研究同仁頇經其指導教授或所屬之計畫主持人向動物中心提出申請,得許可者,方可使用。
四、院外使用者:指其他院外單位之研究主持人或其學生及研究同仁經本院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核可應用本校動物中心資源者。
五、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定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設置,統籌本院動物詴驗之管理。
第二章實驗動物中心第三條本院設立動物中心之宗旨為使應用動物所進行之研究與教學,可以在無公害疑慮及合乎現今應用動物的倫理下順利進行。
第四條動物中心之職掌包括:一、動物之獲取與飼養空間之管理。
二、動物之例行飼養管理。
三、動物之健康品管與疾病防治。
四、飼養環境之維護。
五、動物詴驗基本技術與道德觀之培訓及諮詢。
六、可能具公害或人道疑慮動物詴驗之防範與監督。
七、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所交付業務之執行。
第三章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者第五條使用者於動物中心進行之動物科學應用計畫分成三類:一、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後,送研究計畫資助機構申請,通過之「研究計畫」。
二、應用院外資助經費,進行與獲得資助研究主題不相關之其他的動物詴驗或先期詴驗(pilot study)。
三、以本院預算或其它經費所獲取與飼養之動物,使用於教學訓練或其它科學目的者。
第六條未經動物中心獲取之實驗動物,禁止飼育於本校任何處所。
第四章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第七條依本院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組織章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審核本院具有動物實驗之研究計畫。
CNAS-RL03:2019《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Rule for Accreditation Fees For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9年04月01日发布2019年04月01日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收费原则与用途 (4)5 收费项目与标准 (4)6 收费要求 (4)7 附录 (5)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6)前言本规则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全体委员会决议制定。
本规则的制订是为了加强CNAS对实验室及相关机构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认可收费行为,保护认可双方的利益。
本规则为第四次修订,主要变化为:---评审费调整为2400元×人·日数。
---部分文字调整。
本规则取代CNAS-RL03:2017(第三次修订)。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防护水平三级、四级除外)、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相关机构的认可收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版本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版本的,适用最新版本。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3 CNAS-RI 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2.4 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5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6 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2.7 CNAS-RL08《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2.8 CNAS-RL09《科研实验室认可规则》2.9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10 GB/T 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 17011,IDT)2.11《关于发布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认可委(秘)﹝2019﹞37号文件)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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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8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institutions forcare and us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条件 (4)5 认可流程 (4)5.1 初次认可 (4)5.2 监督评审 (6)5.3 复评审 (6)6 申请受理要求 (7)7 认可评审的要求 (7)8 对多场所实验动物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 (8)8.1 管理体系 (8)8.2 申请及受理 (8)8.3 认可评审 (8)8.4 认可证书 (8)9 变更 (9)9.1 获得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的变更 (9)9.2 认可要求的变更 (9)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9)10.1 暂停认可 (9)10.2 恢复认可 (9)10.3 撤销认可 (10)10.4 注销认可 (10)11 获准认可实验动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0)11.1 权利 (10)11.2 义务 (10)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动物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场所实验动物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动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1 范围本规则是CNAS和实验动物机构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2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4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5 CNAS-CL60:2017《实验动物机构质量和能力的通用要求》2.6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7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8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动物机构:培育、饲养实验动物和(或)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
3.4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7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8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9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0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1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2 多场所实验动物机构: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活动的实验动物机构。
4 认可条件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
CNAS 将依据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5 认可流程5.1 初次认可5.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CNAS 秘书处应向申请人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与受理5.1.2.1 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
5.1.2.3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 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评审准备5.1.3.1 在受理后,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和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派的评审员。
5.1.3.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3 需要时,CNAS 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3.4 评审组长应对申请资料和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根据文件审查的结论,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3.5 文件通过审查后,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5.1.4 现场评审5.1.4.1 现场评审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5.1.4.2 文件审核是指由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认可准则的符合性进行的进一步的审查与核实过程,必要时,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4.3 现场审核由评审组对申请人实验动物机构的设施设备、饲养管理、动物医护、职业健康与生物安全方面的硬件系统以及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依据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与验证,进行现场测试(例如,压力、风速,温湿度、洁净度、报警系统等),必要时,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4.4 综合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现场评审结论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适用时,应同时提供不符合项或观察项报告。
5.1.4.5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被评审方。
5.1.4.6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定并提出纠正措施计划,并在3个月内完成,提交给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负责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5.1.4.7 待纠正措施验证后,评审组长负责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CNAS 秘书处。
5.1.4.8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 评定5.1.5.1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及其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a) 予以认可;b) 部分认可;c) 不予认可;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5.2 对评定委员会给出的评定结论,CNAS秘书处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5.1.5.3 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 发证与公布5.1.6.1 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动物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5.1.6.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得认可实验动物机构的有关认可信息,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动物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注:英文证书附件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
5.2 监督评审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持续符合要求,并保证在相关规则和要求修订后,及时将有关要求纳入其管理体系。
监督评审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
所有获得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均须接受监督评审。
5.2.1 定期监督评审5.2.1.1 定期监督评审周期为12个月。
5.2.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申请。
5.2.1.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和机构自查两种方式。
每个认可周期内的第二年(24个月)的定期监督实施现场评审,其余定期监督评审采用机构自查的形式,被认可机构应在规定的评审日期前2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交自查报告,CNAS秘书处应在收到自查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认可机构。
5.2.2 不定期监督评审5.2.2.1 CNAS 秘书处可根据投诉情况、机构变化情况以及自查报告反馈信息等的需要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
5.2.2.2 CNAS秘书处因为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而对获准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5.2.2.3 不定期监督评审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与初次认可评审和复评相比,评审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关注到所针对的问题及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5.2.3 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实验动物机构应及时拟定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
5.3 复评审5.3.1 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复评审周期为5年。
被认可机构应在规定的复评日期前6个月提出复评审申请,并按初次认可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此外,还应提交实验动物机构变化状况报告(如地址变化、平面布局变化、设施设备变化、实验动物品种变化、关键岗位人员变化、所操作的生物因子变化、重要操作程序变化等)和机构生物安全、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