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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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计资[1983]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
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第九条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委托的方式,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研究工作的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以及协作方式等。
第十条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工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
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凡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
第十二条有的拟建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论
1.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1. 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
2. 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
3. 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人国际市场的前景。
4. 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1. 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
利用条件的评述。
2. 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3. 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1. 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 通、运输及水、电、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五、设计方案
1. 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改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2. 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3. 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六、环境保护
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七、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数)
八、实施进度的建议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 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
2. 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 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十、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由主管部门具体制订。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静态的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和价格系数,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统一制订、颁布。
第四章预审和复审
第十六条咨询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按项目大小应在预审前一至三个月提交预审主持单位。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提出咨询意见。报告提出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和数据。
第十七条预审主持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的一种情况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复审。
1. 进一步工作后,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
2. 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