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附件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粤公通字〔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领会《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在我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千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也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提供强劲的动力;有利于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深刻领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全力做好改革推进工作,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成效。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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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户籍改革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 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 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 “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7年,户籍制度全面改革,重点推出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实施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推进居民异地受理等“三项制度”、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提高户口办理时效、畅通户口 办理监督渠道等七个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 和地区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
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 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中国未来 的人口管理制度将更灵活,更理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 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广州市户口入户政策大体信息及条件规定最新
广州市户口政策大体信息广州市户口政策大体信息按照广州市政府文件规定,户口政策大体信息如下:办理广州市户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类:一、人材引进: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3.具有中级职称的国民教育序列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注:以上要求非农业户口。
条件欠缺一些的,或夫妻两边有一方条件达不到的,具体情形请电话联系。
二、应届毕业生: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属于引进紧缺专业的;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没有学士学位,属于引进紧缺专业的。
三、市区内迁移搭户:1.本身是广州市户口,因卖房、离婚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2.本身是广州市人材市场集体户口,因成婚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3.本身是广州市企业集体户口,因企业破产、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4.已经取得了广州市入户申请的批复,尚无个人房产的,可申请搭户(尚未取得广州市入户指标的广州市外户口,不能够申请投奔搭户任何其它亲戚或朋友);以上市区内迁移,若是自己有房产的能够直接到房产所在的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若是自己没有房产,可迁移搭户至我公司的集体户口,临时解决户口挂靠问题,待自购房产后可随时迁出;若是需要搭户到亲戚朋友的户口上,请联系广州人事顾问网。
四、纳税类入户:有大专及以上的人员,能够委托广州人事顾问网;大专以下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到房产所在地公安局的中心提出申请(含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请到所属派出所申请。
广州积分入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州积分⼊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很多地区落户的,要么是属于政策性迁⼊,要么是通过缔结婚姻的⽅式,当然还有⽤积分⼊户的。
以不同的⽅式⼊户,需要满⾜的条件不同。
⼴州积分⼊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州政策依据《关于进⼀步做好⼴东省农民⼯积分制⼊户和融⼊城镇⼯作的意见》(粤⼈社发〔2011〕306号)《⼴州市⼈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调控和服务管理⼯作的意见及配套⽂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1]《⼴州市户⼝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州市积分制⼊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群已在⼴州市就业的农民⼯以及⾮本市⼗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员(即所有⾮⼴州⼗城区户籍⼈员)申请条件1、未违反计划⽣育政策2、未有违法犯罪记录3、已办理⼴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员除外)4、在⼴州市正常缴纳社保并达到4年(包含)以上5、与注册地在⼴州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年期或以上劳动合同6、办理了就业登记或⽤⼯备案7、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8、总积分达到60分9、年龄20-45岁分值计算1、⽂化程度本科(60分);⼤专或⾼职(40分);中技、中职或⾼中(20分)只取最⾼分,不累计加分。
⾼中以下学历不计分2、技术能⼒中级职称(60分);⾼级⼯、事业单位⼯勤技术⼯岗位三级(40分);中级⼯、事业单位⼯勤技术⼯岗位四级(20分)只取最⾼分,不累计加分3、职业资格或职业⼯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种符合⼴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种⽬录(20分)。
以⼴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种⽬录为准4、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每次积2分)或志愿者(义⼯)服务(每满50⼩时积2分)。
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不超过10分5、纳税申请当年的上三个纳税年度,在⼴州市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净⼊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20分)⼀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1⽇⾄12⽉31⽇以上就是关于⼴州积分⼊户政策的问题介绍了,上⽂中还给您介绍了申请的条件以及分分值计算的相关问题,希望⼩编整理的这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引进人才办理入户手续指南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天河区人社局
天河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天河区天路894号国际科贸中心四楼
83470847
87554158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白云区人社局
白云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白云区政通路37号二楼
86360913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14.随军家属证明材料。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证明材料。
15.离婚证明材料。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16.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市人才工作局证明。
17.其他资料。其他网上填报上传的资料原件。
初审受理部门
1.市直及在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人才引进由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番禺市桥平康路69号四楼代理部
84699620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开发区组织人事局
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黄埔区科学城香雪大道中81号国际人才城1楼
82012696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南沙区人社局
南沙区人才市场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9号一楼
办理条件
符合《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报引进人才业务。
办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时间。
网报地址
外网地址:./rcyj/,
网地址:http://172.16.26.65/gzhr/Login_rcyjsb.aspx。
2014广州积分入户正式启动
2014广州积分入户正式启动增城从化的房产不可落户人民网广州7月28日电(冯芸清来穗宣)014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正式启动,今年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仍为3000个,申请人仍然需要先在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版相关材料交到受理窗口。
据悉,8月1日至9月14日全市25个来穗人员服务窗口正式接受申请,11月下旬公布结果,设置5天的公示期,12月下旬完成入户卡发放。
申请人必须“五险”均缴纳满四年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应同时具备8个基本条件:1、年龄在20-45周岁,指1969年8月1日(含当天)后,且1994年8月1日(不含当天)前出生;2、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含初中);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4、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5、在本市就业或创业(不含增城、从化);6、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指在广州地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4年;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也不予通过;8、无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查核,无需个人单独提交证明。
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时间排名今年的积分指标及分值只设有“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社会服务”、“纳税”5个项目,只要在5个积分指标中累计总积分达到60分即获得“入户门槛”(具体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见附图),具备积分制入户申请资格后,只需比拼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时间长短。
具体来说,就是先按照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此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凡经两轮排名缴费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 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2020年最新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细则
2020年最新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细则《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印发之日(20xx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那么20xx年最新《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随着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
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总部企业的引进人才需求。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享受 ___特殊津贴人员,国家“ ___”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6.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7.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 ___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2017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
2017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也称为户口,是用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广州的小伙伴要注意入户的最新政策了。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广州市户籍管理政策,欢迎参考!2017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
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我市对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应首先登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2014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9•【字号】穗府[1999]46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1999年6月9日穗府〔1999〕46号)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辖区内暂住的人员。
二、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需暂住(含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的)7日以上的,须在到达本市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口申报站申报暂住登记;在旅馆住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三、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务工、务农、经商和从事其它职业,需暂住30日以上的,除申报暂住登记外,还须申领《广州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四、流动人员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宿舍或由雇方安排集中居住的,由接纳单位或雇主在3日内统一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口申报站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流动人员变更市内暂住地的,应在3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地变更后,《暂住证》有效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使用。
六、《暂住证》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涂改或转借、转让。
遗失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七、对流浪乞讨、露宿街头或无正常住所(含居住在违章搭建的窝棚)、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员,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收容遣送。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入户核准及入户登记办理须知
入户核准及入户登记办理须知一、办理条件凡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下列人员之一:(一)人才引进(工作调动、招聘、招录、归国留学人员)。
(二)接收大中专、技工应届毕业生。
(三)安置类(包括军队的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职工、优秀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四)博士后进出站。
(五)积分制入户。
二、所需审核材料(一)办理入户核准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原件:此外,1.同时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①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属直系亲属产权的还需申办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下同);②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提供房产证和分房证明,属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③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提供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本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④无法通过上述①、②项,也不选择第③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需提供本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含优秀退役士兵)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还需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还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还需提供登记地址为该街道辖内的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有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入户卡、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入户卡、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予提供)。
3.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4. 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1.根据不同的入户地址顺序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同上)。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穗府侨[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侨〔2014〕11号)各区侨办、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侨办〔2013〕58号)规定,结合本市有关人口政策,就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有关内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华侨身份按照《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认定。
二、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由拟定居地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担保书、国外居留证翻译件等均须由本市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文本,并收取原件。
若申请人提交的国外居留证无法证明其华侨身份,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留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有稳定生活保障的积蓄,须为13万元人民币定期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银行存款证明。
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的,应提交3个月以上(含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单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记录。
(三)为申请人提供住所或生活保障的担保人须具有本市户籍,与申请人具有亲属关系。
(四)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
申请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国内亲属提出申请,并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五)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⒈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本市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申请人与配偶登记结婚年限须达到我市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条件年限;为申请人提供住所和生活保障的担保人,须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⒉申请人为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应持中国护照入境;⒊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符合我市规定的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可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到本市定居。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附件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1.申报主体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2014年广州积分入户复审结果已出炉!
2014年广州积分入户复审结果已出炉!
【户口直通车导语】广州积分入户复审结果已出炉,申请人可自主查看复审结果。
在复审结果中,户口直通车201位签约客户复审已经全部通过,静候本月底入围名单结果公布。
广州积分入户入围复审具体如下:
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已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2014年积分制入户申请人资料进行了集中审核,于本月17日至21日向申请人公开审核情况。
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可查看审核情况。
二、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又异议,可到积分制入户复核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受理窗口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申请人如需修改拟入户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也可到积分制入户审核申请受理窗口填写表格进行修改。
【户口直通车解读】根据户口直通车今日咨询情况来看,有一部分申请人对积分入户复核结果误解,误认是积分入户最终入围结果。
户口直通车在此统一说明一下:“积分入户名单尚未公布,预计在本月25-30号之前公布入围名单,户口直通车届时会在官网第一时间公布《2014广州积分入户入围名单》。
敬请关注户口直通车官网”。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广州入户公安复核流程
广州入户:广州入户:非本地户口人员,通过人才引进,技能入户,积分入户等方式入户广州。
广州入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几类人员可以迁入广州集体户口: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以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已由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且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及其他入户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相应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包括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8月6日。
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列各项补偿标准与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一致的,以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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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2014年7月31日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
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
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二章申办第六条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
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七条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八条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
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入户第十二条收养入户(一)收养入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恢复户口(一)恢复户口条件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1. 参军复退回本市;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