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doc
“五四”PK“六三”哪种学制更有利于成长
“五四”PK“六三”哪种学制更有利于成长在人们适应了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后,一种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近年来也在部分学校里推行或试点。
不久前,北京市丰台区公布“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进展规划,规划明确提出,以后5年该区将尝试“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改革。
一石又起千层浪,关于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问题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引发了新一轮讨论。
这一改革是利是弊?到2010年底,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小学五年巩固率达到9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
在差不多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前提下,如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如何让学生更全面、更健康地进展,学制改革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六三”制是我国的主导学制,部分学校实行“五四”制多年来,学术界对义务教育时期学制改革展开了多种讨论;在实践中,以北京景山学校为代表的专门多中小学校也一直不断地对学制改革进行着有益的探究。
北京景山学校创办于1960年,它是一所专门进行都市中小学教育改革试验的学校。
从建校起,学制改革确实是本校教育改革试验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1982年学校把“六三”制改为“五四”制,并提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无剔除制。
另外,北京景山学校小学语文、数学差不多上使用本校自编教材,其中九年一贯小学语文及数学实验教材差不多被教育部批准为实验教材,在全国专门多学校里推广使用。
200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时期全面实行“五四”制,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当时就曾引发了一轮关于义务教育学制的讨论。
综合全国各地的反映,大致分为三种态度:一是实行两种学制并存的自由选择,以北京为代表;二是对“五四”制暂不推行,以广州为代表;三是由“五四”制向“六三”制过渡,以湖北为代表。
北京市丰台区的《丰台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进展规划》是今年5月公布的。
纲要提出,以后5年该区将通过资源共享、特色衔接等方式,重点推进东高地单位型和方庄地区型集群学校建设,并尝试“小学5年、初中4年”的学制改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沪府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一)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
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建设方案(2024-2026)》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建设方案(2024-202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浦教德〔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建设方案(2024-2026)》的通知相关委办局,区教发院,区青少年活动中心,高中(职业)与终身教育指导中心、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中职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区、实验校的通知》精神,今年2月,浦东新区成功入选首批“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区”,现结合浦东新区中小学科学教育现状,制订了《浦东新区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区建设方案(2024—2026)》(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学习落实《建设方案》,并以“赛先生·STAR计划”为引领,有效推进科学教育的各项规划和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24年6月24日浦东新区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区建设方案(2024—2026)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监管〔202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浦东新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区、实验校的通知》(教监管〔2024〕1号)要求,结合浦东新区中小学科学教育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完善我区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机制,深度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丰富各类实践活动和赛事,持续扩大科学教育教师规模、明显增强素质和能力,优化科学教育监测体系和评估标准,健全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完成科学教育实验区的建设任务,形成一套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科学教育模式,并服务于浦东新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服务于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全文)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城市发展需要和时代特点,特制订《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
《课程方案》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指导思想,确立新的课程体系。
《课程方案》旨在依托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数字化城市的教育环境,构建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完善学习方式为特征、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标志,关注学生学习经历和促进每一位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一、课程理念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的基本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坚持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课程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学习经历,丰富学习经验●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已有经验、兴趣爱好、个性与特长等发展特点。
●树立课程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学习经历的观念,通过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为学生提供品德形成与人格发展、潜能开发与认知发展、身体与心理发展、艺术审美、综合实践等方面的学习经历。
●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通过创设学习情境、开发实践环节和拓宽学习渠道,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和感悟、建构和丰富学习经验,实现知识传承、能力发展、积极情感形成的统一。
2.以德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积极的情感●丰富德育内涵,在重视品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的基础上,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弘扬上海“艰苦创业、敢为人先、海纳百川、崇尚科学”的城市精神,增强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生命意识,重视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培养。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家长们参考。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10号)和《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目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一、入学规定与办法(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相关招生政策进行招生。
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小学招生入学年龄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和少年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
应承诺学校招生时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严禁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 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具有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可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相关居住证明等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五四制是什么意思
五四制是什么意思
五四制,即五四学制,是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制度。
正在实行的五四制实验始于1981年,1984年开始在北师大附小以及原烟台地区所有学校(今包括威海市、烟台市、莱西市)进行的实验。
1988年,上海市开始全面试点五四制,1989年原国家教委提出,要积极推进五四学制改革实验。
之后,实验规模进一步扩大到全国很多地区。
我国有“六三”和“五四”两种小学和初中阶段划分。
1951年10月,我国颁布了小学五年,初中四年,高中三年的新学制,从1952年开始实行。
可刚刚实行一年,就因师资水平低,教材不适应而停止了。
以后,一直延用六三学制。
1994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将原有的五三制八年义务教育延长至九年。
大部分地区因师资,经济条件所限实行六三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地区加入五四制行列,五四制正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
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可行性建议
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可行性建议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可行性建议打开文本图片集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普九”目标的前提下,如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如何让学生更全面、更健康发展,学制改革应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实行五四学制更为合适、合理,且正当其时什么样的学制更合理、科学呢?笔者以为,可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可用三个“有利于”衡量,即看是否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否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是否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二是是否更好地体现了以学校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
上世纪8 0年代后期,随着小学入学高峰的到来,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小学校舍、教室紧张,容纳不下入学新生的状况。
一些地方根据九年一贯、五四分段整体改革的思路,将小学六年级学生放到教育资源相对宽裕的初级中学,由初中负责管理,这样就有效地缓解了小学入学高峰所带来的困难。
随后几年间,一些地方的小学六年级相继进入初级中学,由初中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称之为“初中预备班”,由此迅速形成了“五四格局”。
“五四格局”的出现和实施,不仅缓解了小学入学高峰的矛盾,而且促进了中小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乃至办学模式的整体改革,带来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益探索。
然而,1995年随着小学入学高峰的回落,初中入學高峰的到来,中小学学制又成为一个社会敏感问题。
之后,六三学制与五四学制之争也日趋激烈。
那么,到底是六三学制略有所长,还是五四学制更胜一筹呢?笔者以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教育形势和生源结构的变化,六三学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实际,实行五四学制更为合适、合理,且正当其时。
五四学制更能充分体现教育规律要求笔者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多年,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认为,教育规律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能者为师,即让那些有品行、有学识、有思想、有本事、有方法的人做教育,教自己想教且自信能教好的东西。
第二,学生自主选择,让想学好且能学好的人学想学的东西,即让学生自主选择教师和学校能提供的各种教育服务产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要求,根据上海城市发展需要和时代特点,特制订《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
《课程方案》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指导思想,确立新的课程体系。
《课程方案》旨在依托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数字化城市的教育环境,构建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完善学习方式为特征、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标志,关注学生学习经历和促进每一位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一、课程理念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的基本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坚持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课程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学习经历,丰富学习经验·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已有经验和兴趣爱好、个性特长等发展特点。
·树立课程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学习经历的观念,通过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为学生提供品德形成与人格发展、潜能开发与认知发展、身体与心理发展、艺术审美、综合实践等方面的学习经历。
·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通过创设学习情境、开发实践环节和拓宽学习渠道,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体验、感悟、建构并丰富学习经验,实现知识传承、能力发展、积极情感形成的统一。
2、以德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积极的情感·丰富德育内涵,在重视品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的基础上,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弘扬上海“艰苦创业、敢为人先、海纳百川、崇尚科学”的城市精神,增强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生命意识,重视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培养。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浦教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处室、教发院、各中心、各基层学校:现将《浦东新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24年9月10日浦东新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职工、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清理整治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规范管理重点(一)筑牢安全底线。
严格落实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增强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职工、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
全面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系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不到位,严防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要求,守牢考试命题安全底线。
(二)优化日常管理。
指导督促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遏止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
指导督促学校健全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坚决防止对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破坏良好教育生态的行为。
上海义务教育五四学制《英语》编写公示
上海义务教育五四学制《英语》编写公示一、前言上海义务教育五四学制《英语》编写公示是当前教育领域热议的话题之一。
《英语》作为一门国际性语言,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和国家的整体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英语》教材的编写和公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上海义务教育五四学制《英语》编写公示进行深度与广度兼具的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深入地思考这一话题。
二、评估与探讨1. 教材内容的全面性与深度《英语》教材的编写要体现全面性与深度。
教材的内容应该涵盖从基础知识到拓展应用的全面性,不仅仅是语法和词汇的学习,还应该包括听说读写等多方面的技能培养;对于内容的深度也应该有所考虑,能够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扩展知识,提高语言运用的能力。
《英语》教材的编写需要更加注重语言知识与实际运用的结合,不断丰富内容,拓展学生的思维。
2. 学生的学习体验与参与度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应该考虑学生的学习体验与参与度。
教材内容应该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结合他们的兴趣爱好,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积极性。
也应该注重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引入趣味性和互动性,让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享受到乐趣,提高学习的效果。
3. 师生互动与教学辅助资源《英语》教材的编写不仅需要关注教材本身,还需要考虑师生互动和教学辅助资源。
教材内容应该更加注重教师在课堂上的引导和辅助,为教师提供更多的教学参考和资源支持,使教师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教学特长,提高教学质量。
也需要充分考虑学生在家庭中的学习条件,提供丰富的教学辅助资源,帮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
三、结语与个人观点上海义务教育五四学制《英语》编写公示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评估与探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举措对于教材编写的要求和期望。
教材应该更加注重全面性与深度,关注学生的学习体验与参与度,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师生互动和教学辅助资源的支持。
这些要求和期望都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效果,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这五四学制怎么来的你知道吗【中小学资讯】
这五四学制怎么来的你知道吗【中小学资讯】相信不少70、80后都还记得,小时候我们小学要上六年,初中上三年,也有人小学上五年,初中上三年,还有的呢,小学上五年初中上四年……导致大家回忆童年的时候总会陷入自我怀疑,为什么我和大家不一样,难道是我记错了?到了自己小孩这一代,小学五年,初中四年,妥妥的五四学制~ 那么,上海的中小学到底有多少套学制?到底是什么时候变的呢?这就说来话长了。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盛宣怀开设新型学校南洋公学,设师范院、外院(小学部)和中院(中学部)、上院(大学部),形成三院一贯的新教育制度,成为国内大学、中学和小学三级学制的雏形。
南洋公学即我们熟知的上海交通大学的前身。
光绪二十八、二十九年,清廷先后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
壬寅学制仿日本学制,学校系统分3等7段,全学程20年。
第一等初等教育10年,其中蒙学堂4年、初等小学3年、高等小学3年。
第二等中等教育,4年一贯制。
第三等高等教育6年,其中预科3年、大学堂3年,最后办大学院,年限不定。
癸卯学制整个学程25~26年,分3等6段。
第一等初等教育9年,其中初小5年、高小4年。
第二等中等教育为5年。
第三等高等教育11~12年,其中大学预科3年,分科大学堂3~4年,通儒院5年。
这是以官方名义确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中国第一个完整的近代学校系统。
1912年,实行北洋政府教育部《壬子学制》《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大学令》《专门学校令》《师范教育令》等。
小学分初等4年、高等3年,均为义务教育,可男女同校。
中学为普通教育。
整个学校教育为18年,其中初等教育7年、中等教育4年、大学教育连预科6~7年。
学生7岁入学,到24岁大学毕业。
这时候小学到高中是4-3-4学制。
1922年11月,北洋政府颁行《壬戌学制》。
初等教育修业年限6年,前4年为初级,为义务教育,可单设;后两年为高级。
中等教育修业年限6年,分初高两级,各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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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基〔2004〕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本市自1988年起试行小学、初中五四分段教育,小学教育实行六年学制,其中六年级作为初中预备年级在初中接受教育,初中教育实行三年学制。
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努力下,经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了六三分段向五四分段教育的过渡。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2004学年度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全面实行五
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全面实行四年制,初中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取消现有的小学六年级和初中预备班。
二、按照五四学制办学和管理。
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制定教职员工编制和实施人事管理;拨付教育公用经费和按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定额等。
小学生五年级升入初中六年级后学生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按初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等等。
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三、切实加强对五四学制的管理。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是一项重要的学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设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各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五四分段教育向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安
排好教育教学计划,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和学习等情况,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义务教育学制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教司,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教
科文卫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
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市教科
院普教所,市教委教研室,市青少年科技教育中心,市
教育技术装备部,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9月1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