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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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广西水利建设工程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0)

广西水利建设工程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0)

广西水利建设工程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0)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工作管理,自治区水利厅对《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桂水质监〔201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水利建设工程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19日广西水利建设工程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及其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塑料管、玻璃钢管、铸铁管、热镀锌钢管等管材管件及安装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具备本办法附表相应的检测能力,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工作。

第六条饮水工程管材管件应同时检测物理力学和卫生性能指标。

第七条管材管件检测包括管材管件采购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管材管件性能检测(简称抽样检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简称监督检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管材管件安装质量的检测(简称安装检测)。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的质量监管,积极开展管材管件监督检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工作管理第九条抽样检测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数量及参数应不少于本办法附表的要求。

抽样检测取样过程应当有采购单位、供货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见证取样,取样过程要进行标识、拍照,取样结束后共同封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7.21
•【字号】桂水质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质监〔2015〕4号各市水利局:
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维护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联系。

附件: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5年7月21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制度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制度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工作。

2.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3.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4.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权利1.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2.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享有参加培训学习、提升技能的权利。

3.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享有提出合理建议、意见的权利。

4.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纪律1.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2.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3.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接受他人礼品、礼金。

4.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挪用单位资金。

五、奖惩1. 对遵守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2. 对违反制度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单位利益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将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甚至辞退等处理。

六、监督1.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对员工进行监督管理。

2.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领导要注重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员工弘扬正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水利工程检测单位领导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员工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水利工程检测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桂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九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区内从事重大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工程(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主要支流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现场机构:(一)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现场设置项目部,并派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驻实施现场管理;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视实际现场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2019年5月14日,水利厅2019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厅于2010年制定出台《办法》(桂水质监〔2010〕16号)。

该《办法》经多年实行,有效的规范了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

水利部于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两次修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第50号),并于2018年4月4日修订公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为适应现行上位法、相关规范及我区实际,进一步明晰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组织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初稿,征求了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水利质监站以及各水利检测单位意见,通过了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总共分为五章34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是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质量检测的相关定义和类型。

第二章“资质和人员管理”:第六至第十七条,主要是检测单位资质类别和审批权限、申请资质的相关要求和对检测单位资质和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检测行为规范”: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检测工作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是监督管理要求和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是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废止。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定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及其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工程质检取样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取样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质检取样工作,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检取样工作,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和成品的取样。

第三条工程质检取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取样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质检取样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取样时应遵循相应的取样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工程质检取样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质检计划进行,取得有效结果,并及时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六条工程质检取样工作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确保取样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工程质检取样工作应当将相关记录留存,以备查阅和追溯,保证取样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八条工程质检取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样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二章质检取样计划第九条工程质检取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质检取样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质检取样计划应当包括取样的时间、地点、方法、依据、标准等内容,确保取样工作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质检取样计划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确保取样工作的及时性。

第十二条工程质检取样管理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质检取样计划,确保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工程质检取样管理部门进行取样工作,依照质检取样计划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样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工程质检取样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质检取样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并按照要求对取样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取样方法和标准第十六条工程质检取样工作应当选择适当的取样方法和标准,确保取得准确可靠的取样结果。

第十七条取样方法应当遵循相关取样标准和规范,确保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取样工作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地点,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取样时应当避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保证取样过程的正常进行。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2007-01—01(桂水基〔2006〕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规程》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我区大中型水库(电站)建设工程在竣工(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抽检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厅主管自治区范围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委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中心站)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前抽检,是指堤防工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在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进行的一次质量检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前质量抽检单位,是指经质监中心站授权,取得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质量抽检资格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第七条检测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基本原则
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3.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取样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 见证人员应按计划到达现场,对取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 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填写见证取样记录表。

4. 封存的样品应由见证人员亲自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见证人员的职责
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见证取样。

2. 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对见证取样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4. 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六、监督管理
1.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见证取样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见证取样工作的评审。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一、《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程质量检测对于验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艺、推动技术进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区一直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高度重视,年出台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自颁布实施后,对指导与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办法》颁布至今已实施八年,此后相继出台或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年月颁布施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年月日、年月日修订)等检测相关行业规章。

《办法》的制定依据有了的调整和更新,《办法》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当前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要求。

此外,检测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如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不规范、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等新问题,在《办法》规定中尚未覆盖解决或规定明确。

为此,我区于年月出台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年起,水利厅着手组织修订原《办法》,并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一并纳入,以适应当前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要求和检测行业管理需要。

二、《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过程至年月,由质安站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行文征求了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水利质监站以及各水利检测单位意见,结合各方反馈意见讨论修改,并于年月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年月日通过水利厅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年号令、年号令修改)(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五)、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四、《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共修改、合并原《办法》条文内容条,新增条文条,删除条文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水利功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水利功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附件: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管理,规范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行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真实、可靠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一)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了解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划分和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2、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做好施工过程“三检”,在现场如实填写三检表,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单位三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4、及时做好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5、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见证取样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了解所负责见证取样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方案;2、对工程施工中土石料填筑质量和原材料、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3、取样员应当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同时签字;4、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

二、资格管理(一)《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单位于1个月内到我站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质量检查员、见证取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参加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需参加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二)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原工作单位同意变更和新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文件以及资格证书到我站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一、专项检测项目(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锚索锁定力检测;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变形观测;6.建筑门窗检测;7.结构粘结强度、锚栓和植筋检测;8.结构裂缝检测;9.混凝土缺陷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幕墙用型材检测;3.型材的镀(涂)层厚度检测;4.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5.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结构的变形检测;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2. 建筑材料检测;3. 土壤中氡浓度检测;(六)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检测;2. 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3.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检验;(五)墙体材料检验;(六)简易土工检验;(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八)防水材料检验;(九)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及组合件检验;(十)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十一)建筑装饰材料(陶瓷砖、漆、涂料、玻璃、石材)性能检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和质量检查员证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和质量检查员证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和质量检查员证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后监管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03.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和质量检查员证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建造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由我厅核发的广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证和见证取样员证不再需要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为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在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前,原广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和质量检查员证书继续使用。

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和质量检查员证书的办理按《关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水质监〔2015〕7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在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活动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公告不良行为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3月9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实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要求(一)检测人员在检测中的作用和素质要求检测是由人来完成的,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检测标准有决定性的作用。

错误的理解将导致完全错误的检测行为,得到错误的检测数据,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包括对检测对象相关知识的了解,对检测仪器设备性能的了解,对检测试验操作方法的掌握,对数据处理知识的掌握,必须经过检测基础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技术,通过统一考核,取得检测的从业资格。

检测人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还不够,还必须有排除各方面干扰和利益诱惑的能力,也就是必须保持公正性。

检测人员的公正性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检测的公正性丧失了,检测也就失去了质量保证和监督的意义。

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也是相当惨痛的。

因此,检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在检测过程中自觉地保持公正性。

1.对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对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掌握与检测有关的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技术性能、使用及维护技术。

(2)掌握与检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试验方法。

(3)掌握检测项目的操作和数据处理技术。

(4)掌握计量基础知识。

(5)掌握与检测对象性能有关的基础知识。

2.对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对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忠于职守,努力完成检测任务。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以及规范中规定的检测试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

(3)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得涂抹修改检测数据,不臆造数据,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

(4)坚持文明检测,保持试验室和检测试验现场的整洁。

(5)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对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守秘密,对检测数据和结果不扩散、不利用。

(6)清正廉洁,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的委托,不接受用户请客、送礼,不拉关系,不讲情面,不受经济利益诱惑,自觉抵制上级行政和外界的不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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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管理,规范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行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真实、可靠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划分和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2、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做好施工过程“三检”,在现场如实填写三检表,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单位三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4、及时做好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
5、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见证取样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所负责见证取样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方案;
2、对工程施工中土石料填筑质量和原材料、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3、取样员应当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同时签字;
4、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

二、资格管理
(一)《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单位于1个月内到我站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质量检查员、见证取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参加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需参加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二)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
内持原工作单位同意变更和新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文件以及资格证书到我站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在一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向我站申请补发。

(四)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质量检查或见证取样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站将注销其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工程因施工质量或取样检验问题,受到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检查组处罚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施工原始记录或三检资料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或见证取样记录表上签名的;
3、质量检查员弄虚作假或伪造质量数据的;
4、见证取样员弄虚作假的;
5、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的。

(六)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因过错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终身不得申请。

(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我站申请复议或向
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三、监督管理
(一)工程开工前,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将参与工程的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名单在工程现场公示并报送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三)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时,要对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要对本辖区建设项目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报送我站。

(四)我站建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不良行为档案,在广西水利信息网上公布对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处罚情况,并抄送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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