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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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杀人案件侦查
第一节杀人案件概述
一、概念
杀人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凭借一定的物质和能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
二、死亡类型
非犯罪行为引起的死亡:自然死亡、意外事故和自杀身亡
犯罪行为引起的死亡:他杀
三、杀人案件的分类
(一)杀人动机和目的不同
政治性杀人
私仇报复杀人
奸情杀人
强奸杀人
婚恋、家庭纠纷杀人
图财杀人
其他动机杀人:练胆、转椅视线、杀人灭口、甩包袱、封建迷信等
(二)尸体是否完整
全尸案件
碎尸案件
白骨案件
灭尸案件
(三)杀人手段、工具不同
根据犯罪行为人杀人的手段和所凭借的犯罪工具的不同情况,可分为枪杀、锐器杀人、钝器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爆炸杀人、放火杀人、电击杀人、驾车杀人、徒手杀人等。
(四)死者身份是否明了
根据受理案件时死者的身份是否明了,可分为死者身份明确的案件和死者身份不明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无名尸体案件)。
(五)尸体是否被发现
根据受理案件时尸体是否被发现,可分为已发现尸体案件和未发现尸体案件(也有人称为无尸体案件、失踪人案件)。
四、杀人案件的特点
(一)多有与杀人犯罪相联系的特定预谋过程
犯罪预谋的内容包括:
杀人手段的选择及犯罪工具的准备,了解和掌握实施杀人行为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选择杀人地点和杀人时机,
选择靠近被害人的方式、方法,
排除实施杀人行为的障碍,等等。
(二)犯罪行为具有致命的强度
犯罪行为人对杀人方式的选择,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有利于实现犯罪目的。
二是有利于逃避侦查和打击。
三是自身的体力、技能和占有工具的条件。
四是犯罪的空间环境和接近犯罪对象的方式。
(三)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存在
着既有的利害关系
大多数杀人案件,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既有的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
杀人案件的发生,正是这种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发展演变的结果。
在现代社会里,随着图财杀人、精神病患者杀人、变态人格杀人、性变态杀人案件所占比重的增加,这一特点的普遍意义越来越小。
对一些杀人案件的侦查,如果过分依赖因果关系的排查,就可能使侦查陷入僵局。
(四)现场上可供提取的物证和反映出的
线索较多
在具体实施杀人行为阶段,双方可能伴随有生死搏斗;杀人之后,一些犯罪行为人还要对现场加以伪装。
同时,有些杀人案件还兼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劫财、放火等。
总之,现场上可供提取的物证较多。
这些物证及整个现场现象、现场环境,能够反映出各种各样的侦查线索。
(五)大多有尸体可供检验
有尸体可供检验,这是杀人案件在后果上的特殊之处。
尸体检验对于判明事件性质和分析、判断案情,查找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等,都具有广泛的意义。
(六)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后心理活动剧烈,
反常表现相对突出
“杀人偿命”这一朴素的法律观念自古
以来就在我国民间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因而绝大多数杀人行为人深知,自己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便难以逃脱受到严厉惩处的下场,为此,其在实施犯罪之后不可避免地要承受沉重的心理负担,经历剧烈的心理活动过程。
尤其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矛盾冲突的情况下,这一特点更为突出。
犯罪行为人通常会实施一系列的反侦查行为,大体包括:
销毁犯罪痕迹、物证动员、收买或者威胁、迫使知情人向侦查人员提供伪证;
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
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刺探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
第二节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
查明死因,判明事件性质。
由于杀人案件大多有现场可查,所以杀人案件的侦查最初大多从现场勘查开始。
通过实地勘验、调查访问、检验尸体,可以为查明死因、认定事件性质提供依据。
查明死因的方法具体如下:(一)通过尸体检验进行判断;
(二)通过分析现场环境,来确定死亡的性质;
(三)通过分析杀人工具的种类、来源及尸体与杀人工具的位臵关系来确定死亡的性质;
(四)通过调查了解死者有无自杀动机来确定死亡的性质;
(五)通过死者的遗书来确定死亡的性质。
一、分析、判断杀人时间
1、根据尸体现象进行判断;
2、根据现场痕迹的形成时间同一些自然现象的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推断;
3、根据现场物品状态进行推断;
4、现场物品上记载的时间进行推断;
5、根据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推断;
6、判断死亡时间。
二、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主体现场
1、尸体为碎尸块或被装在包裹里,而现场没
有碎尸痕迹,或现场为繁华场所,不具备杀人碎尸条件;
2、通往发现尸体现场的路上有滴落血迹、拖
拉尸体痕迹或留有移尸工具痕迹;
3、被害人尸体上有开放性伤口,而尸体附近
没有出现应有血泊或大量流淌血迹、喷溅血迹;
4、被害人尸体上留有明显的挣扎、搏斗、抵
抗伤痕,但尸体所在场所并无搏斗痕迹;
5、被害人身上粘附有、或者尸体所在现场散落有与该现场物质属性不同的异常附着物;
6、被害人有被奸迹象,在尸体所在现场没有相应的躺、卧、印、压痕迹;
7、来去现场的足迹十分明显,但无被害人的足迹,或者死者脚底没有沾附现场附近地面的粉尘与泥土。
三、分析、判断作案人的人数
1、通过调查访问,从知情群众中了解情况,进行判断;
2、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有现场的足迹种类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3、通过手印、指印种类判别犯罪人数;
4、通过现场有关物品的陈设和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5、从其他一些方面推断
例如,杀人移尸案件中,移尸的工具和移尸方式,可反映出参与犯罪的人数;
从杀人方式和被害人的人数,也可以分析出犯罪人数;
从尸体伤痕的种类以及现场所留的弹壳、弹头的种类入手,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分析、推断犯罪人数;
图财杀人的,还可结合赃物的体积、重量及运赃方法,推断犯罪人数。
四、分析推断杀人工具和作案方法对凶器的研究,可以确定其属何人所有,使用凶器的人属何种职业,以循线查找犯罪嫌疑人。
如果凶器是就地取用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杀人的过程,甚至可以反映出凶手与被害人的关系及杀人的动机;
如果现场上没有留下凶器,那么,则可根据尸体伤痕的形状、大小、创角、创缘、创壁、创底的特征以及骨质、毛发和衣服的损伤特征等,来判断凶器的种类、形状、大小等。
如果死者是被枪杀,从研究伤痕本身难以确定属何种枪支,就必须找到弹头、弹壳,从弹头、弹壳确定枪支型号,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检索枪弹痕迹档案资料确定具体的发射枪支。
如果犯罪行为人借助毒物杀人,则需要通过对死者胃内容物、呕吐物或吃剩下的食物及毒物盛器的化验,结合被害人中毒后出现的症状,判断毒物的种类。
判明了杀人是借助何种物质或能量所为,结合对尸体现象的研究,便不难判明杀人的方法。
五、分析、判断犯罪行为人的性别
1、从与性别相关的痕迹特征入手加以判别。
如手印、脚印等痕迹都可反映出其性别特征。
2、从与性别相关的现场遗留物入手加以判别。
如:男性与女性的毛发有其不同的特征。
3、从作案工具与手段入手加以判别。
男性与女性在作案工具与手段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不过这种差异性在有些案件中表现并不明显。
对此必须根据各种现场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从被害人的背景情况入手加以判别。
六、分析、判断杀人的活动过程
杀人行为的活动过程包括:
犯罪嫌疑人怎样进入现场;怎样接近被害人;在现场上活动的内容及其先后顺序;最后怎样处理尸体;怎样逃离现场等。
研究作案过程,主要根据现场上的工具痕迹、手印、足迹、搏斗痕迹、物品的动乱情况和尸体伤痕进行推断。
研究犯罪过程,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对破案后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有意义。
在英美等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控方在法庭上对犯罪活动过程的描述,是使陪审团成员对被告罪行建立内心确信的重要手段。
(一)研究犯罪行为人
进入(或来到)现场的方式
1、凶手进入室内现场的方式;
2、室外杀人案件中杀人凶手与被害人的“相遇”方式。
凶手进入室内现场的方式
入室杀人,如果门窗有明显的破坏痕迹,或有凿壁挖洞的情况,入室的方式便不难判明。
如果门窗未被破坏,又别无其他通道,则应在判明犯罪时间的前提下,分析发案前房门的开闭状态,结合被害人的生活习惯及有关现场痕迹,具体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入室方式。
这里不外乎有事先投宿而后作案、熟人叫门进入、生人用欺骗的方法叫门进入、趁房门开启时溜入或闯入等几种情况。
室外杀人案件中
杀人凶手与被害人的“相遇”方式如果杀人的主体现场在田野、山地、河边、道旁等野外处所,就需要了解被害人的行踪及生活习惯,查清其案发前是否到过此地,或这次到此地有无正常的活动理由。
如果杀人地点处于被害人经常路过的地段,犯罪行为人就有潜伏等待或尾随接触的可能(同时不排除偶遇这种可能);
如果对被害人独自去该一地点的原因不能作出正常的解释,可以推断被害人是由熟人邀约到现场的,或者是在暴力胁迫下到现场的。
室外杀人案件中
杀人凶手与被害人的“相遇”方式
要想对上述种种可能性作出正确的推论,除了靠调查访问了解被害人生前的活动规律外,还必须研究现场足迹和其他痕迹、物证。
预伏等待的,一般都会留下预伏的有关痕迹;两个人一起进入现场时,如果是和平进入,脚印一般比较规则、平缓,或并排,或一前一后,即使有停顿,两个人的相对角度也比较协调,现场上还可能留下两个人吃东西或抽烟的痕迹、并排坐卧的痕迹;
若被害人是被劫持到现场的,则行走路线上的足迹就会呈不规则分布,甚至会出现拖拉痕迹。
研究进入(或来到)现场方式的意义判明了犯罪行为人进入(或来到)现场的方式,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判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熟悉或双方关系的密切程度。
(二)实施侵害行为时
迫近被害人的方式
研究现场上有无杂乱重叠的脚印,有无打翻动乱的家具器物,尸体上有无挣扎、抵抗伤,有助于判明犯罪行为人是出其不意、突然迫近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还是在被害人已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
(三)推断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要搞清犯罪活动内容的先后顺序,就必须研究现场态势及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及其相互关系。
一般来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通过研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间的依赖关系判断行为的先后顺序
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各种具体的行为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某些行为必须以另一些行为为前提。
例如,某一抢劫杀人现场,保险柜是用原配钥匙打开的,办公桌抽屉被撬开,而保险柜钥匙在发案前是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
由此可以推知,撬办公桌抽屉必然在打开保险柜之前。
2.注意研究犯罪行为人所触摸或破坏过的物品上的附着物
犯罪活动中往往把先接触部位上的物质成分沾附在手上、工具上,然后又将其留在后触摸或破坏的物品上。
如前例,如果在被开启的保险柜内留有血手印或有血迹,可证明杀人在前,劫财在后。
第四节分析、判断杀人动机
侦查杀人案件时,一般来说,只要判明了杀人动机,便可以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杀人动机确定得准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侦查进程的快慢和侦查结果的成败。
因此,确定杀人动机,是侦查杀人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分析、判断杀人动机的
一般方法
(一)从死者的背景情况入手推断
如果已知死者是谁,即应对死者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经济收入、人际关系、生活作风、秉性脾气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
查明:死者与他人有无私仇、奸情、债务等关系,有无对应的经济得失关系,夫妻之间有无不和,是否被家人视为累赘,是否掌握着别人的隐私,婚恋关系状况等。
并对此逐—进行分析,以判明死者可能是基于哪种原因招致被害。
(二)从杀人现场现象入手推断
具体地讲,不同动机的杀人案件,现场现象具有不同的特征。
1、图财杀人的现场现象
当场取财型的现场现象表现为:
(1)有翻动、搜寻财物的迹象;
(2)财物有短失;
(3)犯罪工具方面。
除了有杀人凶器外,还带有一些用以撬门、扭锁的工具,如螺丝刀、撬杠等。
这类工具在抢劫杀人案中尤为多见,勘查中要注意发现这类工具痕迹。
非当场取财型图财杀人
这类案件表现为:杀人在先,取财较后。
现场一时难以体现取财动机,这就要根据背景情况分析。
通过被害人背景情况的调查,了解其债务关系、借贷关系、继承关系、合作与合伙关系及其他对应的经济得失关系,从中捕捉能够反映犯罪动机的线索。
2、奸情杀人案件现场现象
由于双方大多为熟人,因而犯罪嫌疑人的入室方式多为和平方式而入。
若发生在室外,则多为双方相约前往现场,现场上往往留下能表明双方和平接触的痕迹和物品。
犯罪嫌疑人往往把奸情杀人伪装成强奸杀人、图财杀人,企图割断自己与案件之间的特定联系,因此,现场常常伴随有伪装现象。
3、仇杀案件现场现象
犯罪目标指向明确,犯罪手段比较凶残,杀人惟恐不死,或确信其已死后仍对尸体发泄余愤,因而伤痕较多而且主要集中在要害部位。
有的仇杀案件杀死多人,甚至殃及全家,具有明显的报仇泄愤表现。
4、强奸杀人案件的现场现象
(1)尸体为女性,并且一般是青少年女性。
(2)有被强行奸淫的迹象。
例如,尸体衣着不整,内衣、内裤被扒开,甚或衣服、裤带被撕破,衣扣被扯掉;尸体外阴部及阴道有不同程度的擦伤,或伴有处女膜、阴道撕裂。
(3)现场状态呈现出的强奸迹象。
实施强奸杀人的主体现场必然会留下与实施强奸行为相对应的痕迹,如压痕和挣扎、搏斗痕迹等。
(4)与强奸犯罪相关的特殊的痕迹、物证。
精液、精斑,或者遗落有作案人的阴毛等。
(5)特殊的杀入手段。
二、对多种犯罪动机迹象的
分析甄别
有些杀人现场所反映出来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
有的现场既有图财的迹象,也有强奸的迹象,同时也不能断然排除仇杀、情杀等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要判别犯罪动机就比较困难。
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杀人案件多种动机迹象形成的原因,区别成因,分类分析甄别。
(一)杀人案件多种动机迹象
形成的原因
1.从死者的背景角度看多种动机迹象形成的原因。
从死者的背景角度看,通常是由于死者处于多重矛盾的焦点。
例如,既与人有怨仇,又同人有奸情关系,还同人有债务关系、生意合作等,一时难以断定其缘何被害。
2.从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的角度看多种动机迹象形成的原因
一是犯罪行为人本身就具有多重犯罪动机,例如,有的犯罪行为人既劫财,又贪色,财欲、色欲满足后遂杀人灭口。
二是犯罪过程中动机发生了转换。
例如,一开始是为了盗窃,后来发现了女房主,又萌发了强奸邪念,强奸后又杀人灭口。
三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既有的矛盾冲突,犯罪行为人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割断自己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对现场进行了伪装,例如,把仇杀、情杀伪装成强奸杀人、图财杀人。
四是偶然因素的介入,促成了新的动机和行为。
(二)区别成因,分类分析甄别从死者背景方面的分析、甄别通常是比较困难的,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调查工作,不断排除一些可能性,逐步接近对犯罪动机的客观认识。
1.通过研究行为的先后顺序甄别即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判明哪是犯罪行为人最初的动机,哪是转化了的或新萌生的动机;哪种动机是主要的,哪种动机是次要的,从而正确地确定侦查方向。
2.揭露伪装,去伪存真,透过表面现象,揭示出真正的犯罪动机
鉴于动机的伪装主要是将仇杀、情杀伪装成强奸杀人、图财杀人(偶尔也有将图财杀人伪装成强奸杀人或将强奸杀人伪装成图财杀人的现象发生).
因此,揭露伪装主要是揭露伪装的图财杀人和伪装的强奸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