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word精品文档7页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前言为了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受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编写《技术细则》的目的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为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从三个层面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技术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国内绿色建筑的实践,特别是自2019年3月“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以来的实践,还借鉴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
其内容既有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面,也有与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一面,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这是《技术细则》的特点。
参加《技术细则》编写的人员,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写,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建设活动,有的参加过系统的研究工作。
这样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专家学者群体,是编写《技术细则》十分宝贵的前提条件。
随着绿色建筑实践活动的拓展,这个群体正在发展,正在壮大,正是中国绿色建筑的基石。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二OO七年六月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区分同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相对水平,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科综[2008]61号二○○八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建标[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月13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建科函[20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赣州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试行
赣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29-2016)》(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11〕6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批复》(赣建科〔2018〕16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向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的赣州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两年。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赣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联系电话:6367269663672728(传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本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标识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过程(试行)》,在海南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组建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并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一)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工作档案;(三)全省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备案;(四)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及相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评价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46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做好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结合贵州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住建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八月六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引导贵州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建科工[2007] 118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②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③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
■政策与法规第6卷第1期2021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各治直辖市和城建设厅(委、管委),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城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真贯彻。
和城建设2021年1月8日附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指标的标,标和。
绿色建筑标识和城建设一式样,授予门制作,标申请单位根据景制作指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民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高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
第五条和城建设制定绿色建识制,指绿色建筑标识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级和城建设门本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市级和城建设门展本一星级绿色建筑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定一国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定国标国标准相对应的标。
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GB/T50378,工建筑采《绿色工建筑标》GB/T50878,建筑=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条级和城建设门制定的绿色建筑标,国标要求,国标中的条,国标要和指标。
第条和城建设门建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标,工规划设工关要求,的,高级称关。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条申绿色建筑标识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科学、公公平、公正。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定需经申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环节,审查形式审查和审查。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目建设位、运营位主位提岀,鼓励设工和咨询关位共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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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