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会后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会后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会后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审核。
上交所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机制,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的。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会后事项是指在审核完成后,公司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以下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会后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交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布财务和业绩报告,以提供给投资者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这些报告包括年报、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
其次,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例如公司经营计划的重大变化、重大合同的签订、资产重组等。
上市公司需要在发生这些重大事项后及时向股东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向投资者公开提供公司运营和财务方面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要经营指标和财务状况等。
上市公司需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并按照规定公开披露。
第四,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市场的诚信操作规则。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守诚信操作原则,不得进行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上市公司还需要接受上交所的监管。
上交所会定期进行监管检查,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等,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和风险管理。
最后,上市公司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上交所的纪律处分。
上交所可以对违规的上市公司采取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交易、责令整改、暂停上市等措施,并可能依法组织投资者维权。
总结起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会后事项包括定期报告的提交、重大事项的披露、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诚信操作规则、接受监管等。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3篇
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3篇股东会会议纪要范文1今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就市场最近较为关心的问题和与会投资者做了沟通。
具体如下:机场收费改革方案对上海机场收入影响的测算非常保守。
针对上周三在股市引起了股价大幅下挫的公告,公司对于其测算的细节做了如下解释:1.整体来看,该次收费的调整导致了公司外航和内航内线收入的下降(具体原因请参见我们3月13日的简评);内航外线的收费标准由于向外航收费标准靠拢而有个较大的提升。
此外,航空性资产如值机柜台等的租赁收入也有所下调。
根据公司的测算实际影响为2.41亿元(见表1),相对20__年收入下降7.7%,低于公司公告的大致估算数10%;此外,公司在该次的估算中,是做了最为保守的计算,即使是2.41亿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实际的影响;2.公司同时表示,新的机场收费中提到可以针对经停上海的国际航班征收旅客过港费和安检费。
由于上海市场的重要性,目前许多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线纷纷经停上海机场,以期搭载一些当地的旅客,提升航班的客座率并覆盖上海航空(行情股吧)市场。
公司在测算时并没有将该部分新增的收入考虑进去。
此外,由于该次机场收费改革忽略了对于全货机航班收入的影响,公司目前也正在做一些相应的方案,计划和民航局就货运航班做一些专项建议,希望货运航班收入受到的负面影响能相应减少。
3.我们3月13日发布的简评中提到的一些积极因素依然存在。
其中包括:1)20__年的实际客座率水平将会比测算所有的要高,旅客过港费收入会高于测算数;2)人民币定价消除了公司的汇率风险;3)航空主要收费标准仍有10%的上浮空间;4)内航外线收入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公司领导层对于未来业务的发展充满信心。
公司未来的增长亮点主要在于:1.新的航站楼投入使用后,上海机场的设施瓶颈将会打开,吞吐量的增长将会有一个较好的回升。
新的航站楼将进一步推进上海机场的枢纽建设。
从航空公司分布来看,国航以及星空联盟的成员航空公司均将进驻2号航站楼,这便于航空联盟成员们更好的协调航线网络,打造枢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上证函〔2020〕274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0〕274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整合了优先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标的证券的相关安排、相关信息报送事宜等。
本所于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优先股纳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4〕801号)、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报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信息的通知》(上证函〔2015〕1970号)、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回购涉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5〕2272号)、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20〕1195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4期)2007年3月6日2007年3月6日上午,“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在证监会1518会议室召开了第4次工作小组会议,针对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在上市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和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会计问题进行了讨论,李筱强、郭旭东、李树华、袁玉平(代杨晓松出席)、肖华(代张庆出席)、刘春铃(代程绪兰出席)、辛云峰(代刘榕出席)、李维友、黄进欣、周文伟、蔡琦梁、于铁艳、唐华铭、王天广参加会议,张胜芳列席会议。
经研究,会议就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一、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上述事项,证券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存在以前年度较大金额的未弥补亏损往往是公司在未来无法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力证据,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可实施如下监管措施:1、可要求公司董事会提供充分、适当的书面证据,如提供公司未来5年的盈利计划,列明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有效期内,能够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其他税务计划能够转回上述暂时性差异,同时,证券交易所可要求公司对上述事项做专项信息披露;2、如有必要,证券监管部门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专项说明;3、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对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公司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公司还应及时就此向证券监管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做出相应的信息披露,证券监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企业会议范文(精选15篇)
企业会议范文(精选15篇)企业会议范文篇1时间:20xx年**月**日地点:公司会议室出席人:公司各部门主任主持人:(公司副总经理)记录:(办公室主任)一,主持人讲话:今天主要讨论一下《中国办公室》软件是否投入开发以及如何开展前期工作的问题。
二,发言:技术部朱总:类似的办公软件已经有不少,如微软公司的WORD,金山公司的WPS系列,以及众多的财务,税务,管理方面的软件。
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确定选题方向,如果没有特点,千万不能动手。
资料部祁主任:应该看到的是,办公软件虽然很多,但从专业角度而言,大都不很规范。
我指的是编辑方面的问题。
如WORD中对于行政公文这一块就干脆忽略掉,而书信这一部份也大多是英文习惯,中国人使用起来很不方便。
WPS是中国人开发的软件,在技术上很有特点,但中国运用文方面的编辑十分简陋,离专业水准很远。
我认为我们定位在这一方面是很有市场的。
市场部唐主任:这是在众多航空母舰中间寻求突破,我认为有成功的希望,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小巧,并且速度极快。
因为我们建造的不是航空母舰,这就必须考虑到兼容问题。
一,各部门都同意立项,初步的技术方案将在十天内完成,资料部预计需要三个月完成资料编辑工作,系统集成约需要二十天,该软件预定于元旦投放市场。
散会。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企业会议范文篇2会议时间:x年xx月xx日16:00-17:30会议地点:公司二层总经理办公室参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会议议题:总结公司的过去,讨论如何完善公司管理会议内容:x年xx月xx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召集公司员工在五层总经理办公室开会,讨论公司的过去和各项工作如何的完善,会议形成如下意见:一、关于公司过去发展的情况和人员工作情况1、公司的在每个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向上发展。
2、公司员工作态度都是积极向上的,老员工对新员工的照顾,和相互之间的学习,都相互尊重,为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公司明年完善的地方1.技术部开展对车间人员的培训,挑选出技能熟练的员工进调试培训,解决外出调试人员技术缺乏的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 (2).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2023年高级会计师之高级会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高级会计师之高级会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大题(共10题)一、甲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设A、B两个事业部,分别从事医药化工电子设备制造业务。
2014年7月10日,集团公司召开上半年工作会议,就预算执行情况及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要点如下:(1)预算执行方面。
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了1至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集团公司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预算指标分别为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上半年实际营业收入200亿元、营业成本140亿元、利润总额30亿元,财务部认为,要完成全年预算指标,压力较大。
(2)预算调整方面。
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认为,努力完成全年预算目标仍是本年度的主要任务;在落实任务过程中,既要强化预算的刚性,又要切合实际对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
(3)成本管控方面。
A事业部本年度对X药品实施了目标成本管理。
目前,A事业部X药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9万元/吨,市场上主要竞争对手的X 药品平均销售价格为8.8万元/吨。
A事业部要求X药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项目投资方面。
B事业部提出了一项投资计划,预计项目投资总额为4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每年息税前利润为3500万元。
集团公司财务部认为,考虑风险因素后,该项目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10%,项目投资决策时对此应予考虑。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2),指出集团公司预算调整应坚持的原则。
【答案】集团公司预算调整应坚持的原则:①必须基于“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0.5分)②必须有利于集团公司战略的实现;(0.5分)③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0.5分)④调整频率、调整范围(局部或整体)要适当。
(0.5分)二、某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参照执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等规定,并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该省农业厅有甲、乙、丙等下属事业单位。
2012年7月,该省农业厅财务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72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8.27【实施日期】2015.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7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考虑到市场及相关机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投资者询价及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券商会议纪要技巧知乎
券商会议纪要技巧知乎【原创版3篇】目录(篇1)1.券商会议纪要的重要性2.如何编写一份高效的券商会议纪要3.技巧知乎:券商会议纪要的实用技巧正文(篇1)一、券商会议纪要的重要性在券商行业中,会议纪要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会议纪要能够记录会议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决策、计划和问题等,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编写一份高质量的券商会议纪要是每个从业者必备的技能。
二、如何编写一份高效的券商会议纪要1.准备阶段:在会议开始之前,了解会议主题和议程,熟悉相关背景资料,为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会议记录:在会议进行时,要全神贯注地记录每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发言者的观点、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都要详细记录。
同时,注意把握会议节奏,确保不遗漏任何关键信息。
3.整理归纳: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归纳总结会议的关键内容。
对于一些模糊或不清晰的地方,可以与会议参与者进行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提炼重点:在整理归纳的基础上,提炼出会议的重点和亮点。
这包括会议达成的共识、决策和计划等。
5.撰写纪要: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开始撰写会议纪要。
纪要应该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便于阅读和理解。
三、技巧知乎:券商会议纪要的实用技巧1.使用速记符号:在记录会议内容时,可以使用一些速记符号,提高记录速度。
2.制定记录模板:根据自己的工作习惯和会议特点,制定一份会议纪要记录模板,以便于随时调用。
3.善于使用工具:可以利用一些软件或应用,如印象笔记、有道云笔记等,辅助记录和整理会议内容。
4.培养敏锐观察力:在会议中,要善于观察和捕捉有价值的信息,提高纪要的实用性。
5.反馈与改进:在会议纪要撰写完成后,可以向与会人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进行改进,以提高纪要的质量。
总之,券商会议纪要是券商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编写一份高效的券商会议纪要,需要充分准备、详细记录、整理归纳、提炼重点和撰写成文。
目录(篇2)1.券商会议纪要的重要性2.如何编写一份有效的券商会议纪要3.技巧和注意事项正文(篇2)在券商行业中,会议纪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2013年12月2日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会议记录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动员会议记录时间:2013年12月2日地点: 富凯大厦B座2楼协会多功能厅参会人员: 姚刚刘春旭陈共炎宗成等证监会相关领导,37家已过会企业的保荐机构的投行负责人主持:刘春旭主任今天紧急召开会议,主题明确,任务明确。
重启新股发行,已经过会的83家企业是本轮改革的最先一批企业,要在发行过程中把相关改革措施充分体现,对后续的发行工作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姚刚副主席发言:今天请的是已过会的83家IPO企业相关保荐机构,不是所有的保荐机构。
剔除其中一些有问题的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剩下的IPO企业约50家左右。
这50多家不一定都能发出去。
今天上午就是把活领回去,今天下午就回去干活。
我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指导意见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加强保荐机构的责任。
中国的IPO市场,牵头人是保荐机构,虽然不同机构承担不同责任,但保荐机构仍是牵头人,哪个地方出了问题都无法逃脱干系。
会计报表有问题,可以追究会计师,但保荐机构责任仍无法逃脱,甚至更重。
回去后要传达到每个保荐代表人,新股停发1年零2个月,如现在再不启动发行,2013年IPO 就是零记录。
现在很多投行人员不干活,另择他业,收入越来越低,黄金时代过去。
现在开闸了,需要转变观念。
从财务大检查开始,中介机构的责任是从未有过的严厉。
注册制根本是归位尽责,责任十分重大,别50多家好不容易可以发了,赶紧弄出去,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信息披露和今后的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最重要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这次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格,一受理即披露,这种情况国外也很少。
国内媒体监督厉害,很多人担心是否会遇见敲诈勒索,但这种方式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
今后信息披露存在的虚假、误导性陈述会分为故意的和非故意的两类,但不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
今后会大量出现中止审核的情况。
根据指导意见,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给答复,当然要扣除申请人回答问题的时间,答复分四种: 通过\否决\中止审核\终止审核。
公司内部监督审计
公司内部监督审计第一节内部监督概述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下面,我们结合保险公司实际,将内部监督细分为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三个子流程,针对这些子流程中涉及到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活动提出最佳实践,并分别介绍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内部控制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履行事后检查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应覆盖公司所有主要风险点。
审计结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报告,并向同级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反馈,确保内控缺陷及时彻底整改。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完成。
证券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加强公司经营费用开支管理,实现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顺利执行。
做到既以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又强化营业费用开支的预算约束,规范营业费用开支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
第二章费用管理原则及费用预支、报销程序第三条费用开支管理原则及审批程序一、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本着“保证必要、严格控制、鼓励节约”的原则。
各项费用支出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遵照《费用审批权限表(暂行)》(附件一)中的审批程序进行。
二、费用支出应本着谁支出谁报销的原则,不允许将本人发生的费用交由他人报销,不允许公司总部员工到下属管理总部或营业部报销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有代报销的情况,进行以下处罚:1、在实际费用发生人、代报销人及代报销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代报销金额;2、扣除代报销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一年的效益工资;3、情节严重的,予以革职处分。
公司以下费用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一、出国、出港人员外汇使用;二、公司福利、工资、奖金的分配与发放;三、需要由总经理审批的其他开支。
各部门费用开支根据预算严格控制,并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建立费用使用情况台帐,指定专人及时登录。
各部门费用实际开支与台帐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由该部门经理负责。
公司助理以上人员费用由使用人报销时在计财部单独建立的台帐上登录.超预算费用必须经过预算追加审批,除经批准追加的额度外,计划财务部将不再办理报销,以确保年度内费用预算的控制公司对下列费用实行归口管理:一、固定资产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二、工资性支出、福利性支出、学习培训费、劳务费用支出、董事会费、绿化费、机动车辆运营费、邮电通讯费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三、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由稽核与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四、投资者保护基金、银行结算费、税金、审计费、评估费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五、交易所会员年费、交易所设施使用费由清算存管部归口管理;六、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由信息技术部归口管理;七、咨询费由研究所、经纪业务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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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依法完成发行;(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章转让服务3.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一)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二)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三)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四)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意见书;(五)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有关规定。
3.2根据本办法第2.2条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挂牌转让时可以不再提交。
3.3发行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或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3.4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并确保债券挂牌转让符合本所相关规定。
3.5本所收到挂牌转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挂牌转让或不予挂牌转让的决定。
3.6债券挂牌转让前,发行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3.1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3.7 发行人在提出挂牌转让申请至其债券挂牌转让前,发生本办法第4.9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3.8债券以现货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并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
3.9投资者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债券转让,具体的转让规定适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债券转让方式、系统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3.10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3.11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发行人的申请或实际情况,决定债券停牌与复牌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债券进行停牌:(一)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对债券投资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二)发行人无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认为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的;(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或本所认定的需要停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或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发行人应当申请债券复牌。
债券停牌或者复牌的,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3.12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一)发行人发生解散、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终止该债券在本所转让,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认可;(三)债券到期前2个交易日或者依照约定终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本所认为应当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4.1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销机构(如有)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4.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3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4.4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4.5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4.6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等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7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报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4.8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
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说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4.9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四)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10发行人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4.11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同时向发行人和本所提交,并由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
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评级报告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4.12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评级的各种重大因素,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4.13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4.14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4.15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
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
赎回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4.16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
回售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4.17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发行人应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约定及时披露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4.18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