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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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严格保护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五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新建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停车场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停车场。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原有停车场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建筑物原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停车量增加的,必须增建停车场。

增建的停车场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费。

停车场建设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停车场建设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八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投资者可按规定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并可收取车辆代管费。

第九条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车辆代管费。

第十条收取车辆代管费的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开具统一的专用票据。

车辆代管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厦府-2015-322号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厦府-2015-322号

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

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

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说明: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

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2)级别高的宾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宾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3)工厂办公楼包括生产办公楼、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的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配建指标折减10%,但折减不得超过50%。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5)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

(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

(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与指标。

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

(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

(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11)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是指对福州市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第三条市制定城市停车场规划,明确停车场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第四条停车场规划应考虑市民停车需求、交通拥堵情况、地理环境等因素。

第五条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位数量和停车区域。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经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停车场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市和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应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和流动性,并合理规划周边交通设施。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采用环保的材料和技术。

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工期的合理控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应按照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车位划分、收费管理、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识,方便市民辨认和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市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附件:停车场规划示意图、停车场建设进度安排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例,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城市管理条例:福州市地方法规,具体规定了福州市的城市管理事项。

2:第一章建设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便捷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城市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所有的城市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第三条市负责制定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

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漳州市20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

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加快规划建设(一)加快规划编制和项目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住建厅。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安排要在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并开工建设一批项目。

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难特别突出和停车泊位价格畸高的地区、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建设计划,限期组织建设和投入使用,尽快明显缓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批复-宁政文〔2021〕19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批复-宁政文〔2021〕19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批复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批复宁政文〔2021〕190号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公安局关于要求审批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请示》(宁自然资〔2021〕467号)收悉,结合宁德市规划与建筑环境委员会2021年第4次会议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详见附件)。

二、鼓励各停车场加强智慧停车改造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和停车管理水平。

三、原已出具规划条件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宁德市辖区内各县(市)建筑物配建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宁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6日附件宁德市主城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机动车车位标准非机动车车位旅馆四、五星级车位/间客房0.6~0.70.4一至三星级0.50.4一般旅馆0.30.5办公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3行政办公涉外窗口2.24其他行政办公0.8其他办公0.8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6批发市场1.22生鲜超市中心店1.58文化设施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5展览馆 1.0~1.55电影院车位/100座 2.030剧院3.0~4.030游览场所旅游区车位/1hm2占地面积6.01城市公园3.0~8.05医院省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4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1.0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0.64疗养院、养老院0.42体育体育场≥15000座或体育馆≥4000座车位/100座3.0~8.030体育场<15000座或体育馆<4000座2.0~5.030全民健身体育场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8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100名旅客(最高聚集人数)10.04机场16.01码头8.04客运广场3.04住宅独立式住宅或户建筑面积≥144 m2车位/户1.5190 m2≤户建筑面积<144 m21.21户建筑面积<90 m20.82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学生6.050中学4.040小学2.520幼儿园1.55工业、仓储工业仓储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1.01~5工业厂房、仓储仓库0.2~0.4工业仓储其他配套建筑0.3注:1.表中工业厂房、仓储仓库按建筑面积计算配建车位。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2017 年 2 月 6 日 闽建规〔2017〕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直属机构: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 年 3 月 1 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2017 年 1 月 20 日 闽政文〔2017〕33 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是对厦门市建设项目中停车设施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厦门市停车设施的配套水平,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促进城市交通发展。

首先,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明确了停车设施配建的基本原则。

标准要求,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功能和规模,合理规划和配建停车位,以满足市民和企业停车需求。

此外,标准还要求停车设施的配建应与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相配合,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率。

其次,该标准具体规定了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指标。

标准要求,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的规模和功能,配备相应数量和类型的停车位。

例如,住宅区应根据居民人口配备适当数量的停车位;商业中心和办公楼应根据投入使用的面积比例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标准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比,以及地下、地上和立体停车位的比例要求,为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此外,该标准还强调了对停车设施的品质和服务要求。

标准要求,停车设施应具备良好的交通组织设计,确保车辆进出的畅通和安全。

停车设施应设置标识和指示牌,便于驾驶员辨认和引导。

停车位的大小和布局应合理,方便车辆停放和驾驶员出入。

停车设施的环境应卫生整洁,并配备供市民休息的设施,提供良好的停车体验。

此外,该标准还对停车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提出了要求。

标准要求,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应有专门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负责停车位的监督、维护和收费等工作。

停车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停车位的合理使用和公平收费。

标准还规定了停车设施管理和运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分配停车位的原则和程序。

综上所述,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明确了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对缓解厦门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促进城市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状况的变化,该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21.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0年4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及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内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清理违法停车场,制定辖区道路停车方案,并将道路停车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印二○一七年七月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通知(漳规 [2017]36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漳政综[2017]9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2017年8月1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项目和申请方案调整的已批项目,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批复(2017年7月31日漳政综 [2017]33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报告》(漳规[2017]2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请你局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做好《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实施细则》是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与其一并执行。

《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你局要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芗城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

三明 停车场 配建标准

三明 停车场 配建标准

三明停车场配建标准为了规范三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含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其他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配建标准1. 公共停车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繁忙区域,方便市民停车。

每10000平方米人口应设置一处公共停车场,每处公共停车场应至少设置20个停车位。

2.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停车位。

3. 其他各类停车场:医院、学校、商场、酒店等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停车场。

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三、建设标准1. 停车场应按照规定设置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2. 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3. 停车场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4. 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保障场地的排水畅通。

5. 停车场应按照环保要求设置相应的环保设施,防止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管理标准1. 停车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乱收费。

2. 停车场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能。

3.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4. 停车场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5. 停车场应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建议。

五、监督标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社会公众应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

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

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1. 建设规模厦门市停车棚建设应依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根据不同区域和场所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

一般来说,停车棚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公共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商业场所: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交通枢纽: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2. 建设用地停车棚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尽量利用现有停车场、空地、公共绿地等空闲用地,减少对城市环境的破坏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3. 建筑标准停车棚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注重建筑美学和城市景观的协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4. 停车设备停车棚内应设置相应的停车设备,包括停车位、停车架、停车锁等。

停车设备的类型、数量和布置应根据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要求。

同时,应选用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的停车设备。

5. 交通安全设施停车棚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确保交通安全。

出入口处可设置智能化门禁系统,实现车辆进出自动化管理。

同时,停车棚内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安全。

6. 环保和节能停车棚建设应注重环保和节能方面的考虑。

首先,应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其次,应选用低噪音、低能耗的设备和管理系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外,还应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尽量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7. 管理和维护停车棚建设完成后,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确保停车棚的正常运营和使用效果。

具体包括: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停车棚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停车棚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

附件1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泊位。

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指标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且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的标准。

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租赁房及公共租赁房配建指标为指导指标,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除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一半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项目外,一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第九条除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外,对一半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200米范围内的,一、二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分别按配建指标表的60%-80%、80%-100%执行;位于200-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分别按配建指标表的70%-90%、90%-110%执行。

厦门市地方标准2020

厦门市地方标准2020

厦门市地方标准2020一、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规范建设项目停车设施的配建,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1 建设项目分类建设项目根据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等分为住宅类、办公类、商业类、公共服务类、文化体育类、医疗卫生类、教育类和其他类等8类。

1.2 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建设项目应按照停车需求预测结果,以“一基本车位”为基本配建单位,计算各类用地应配建的停车设施车位数量及停车设施类型。

二、道路交通标线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提高道路交通标线的辨识度和指引性,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标线分类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2.2 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原则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a)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 结合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确保安全、便捷、经济、合理;c) 便于行驶和识别,提高道路通行效率;d) 与其他交通设施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体系。

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3.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类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为以下几类: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护栏、标线、道口标志等。

3.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结合道路实际情况,确保安全、便捷、经济、合理;(3) 与其他交通设施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4) 注重环保和节能;(5) 便于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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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1 -
注:1.表中住宅是指商品房,成套的单身公寓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每户0.2车位。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m2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m2计算。

3.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5.各地可依据本表格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建指标,但不得降低标准。

6.车辆换算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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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
注:1.主要公交枢纽站是指运营线路达8条以上或与其他运输方式(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枢纽站点之一配套的公交枢纽站。

主要公交首末站是指服务人口达2万人以上或与大型商业中心配套的公交首末
站。

2.单条线路公交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2000 m²,每增加一条公交线路宜增加用地800-1000 m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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