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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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4•【分类】其他正文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编者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绝不能有闪失。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做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https://img.taocdn.com/s3/m/93a80f6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a7.png)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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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1. 某地农民家的农田因为宅基地被非法转让,导致该农民家失去了农田的使用权,无法继续种植。
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 某地政府将国有土地非法流转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违法并未经公开招标进行流转。
此案违反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流转规定,导致政府资源流失和不公平竞争现象。
3. 某地村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将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给个人商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
此案导致集体土地资源被私自占有,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4. 某地农村土地被非法转让给公司进行土地开发,但公司并未履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权益,此案违反了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
5. 某地政府将农田土地非法流转给某企业进行工业用地开发,但该企业并未按照规定使用农田,而是携带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田和水源受到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定。
2021 自然资源部 通报 典型案例
![2021 自然资源部 通报 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8f093ac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9.png)
2021年,自然资源部陆续通报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涉及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反映了当前自然资源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本文将针对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资源违法案例1. 某地新建楼盘侵占农田在自然资源部的通报中,有关部门曾通报了某地新建楼盘侵占农田的案例。
该楼盘未经审批,违规侵占大片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引发了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
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农田资源,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益。
2. 土地非法变更用途另外,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地方存在的土地非法变更用途的典型案例。
部分项目未经审批或变更土地用途未按程序进行,严重扰乱了土地利用结构,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水资源违法案例1. 某公司违规排污在水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曾通报了某公司违规排污的案例。
该公司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域环境,对当地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也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2. 水资源超采案例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地方存在的水资源超采的案例。
部分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严重损害了地下水资源的补给能力,导致了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也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三、矿产资源违法案例1. 采矿区超范围开采在矿产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也通报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
某些采矿企业存在超范围开采的问题,例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扩大采矿范围,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严重问题。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采矿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另外,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采矿企业违规排放废水的案例。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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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国土资源部典型案例汇编202l年
![国土资源部典型案例汇编202l年](https://img.taocdn.com/s3/m/dce365c7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4a.png)
国土资源部典型案例汇编202l年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在日常巡查中大队发现,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三台工业园区,未经批准,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厂房。
经现场调查,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正式建厂,位于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三台工业园区。
为确定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勘测单位现场勘测,确定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1.48亩土地修建厂房(吉自然资立(土)字[2021]38号),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2021年8月5日,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向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1]38号)。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48亩土地;2、并处每平方米15元的处罚,共计21.4801万元。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已将行政处罚款共21.4801万元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罚没款专户,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原因分析及体会本次案件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工业厂房的行为的发生,主要还是因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及对土地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不了解,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
今后,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进一步提升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扼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耕地保护法律典型案例(3篇)
![耕地保护法律典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817b13b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77.png)
第1篇一、背景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等。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耕地保护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二、案例一:某市违法占用耕地建别墅案【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别墅区。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进行调查,依法责令该公司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别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地政府有权责令违法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本案体现了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一方面,政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了耕地资源;另一方面,对违法者进行了处罚,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三、案例二:某县非法取土破坏耕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某村村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取土,导致耕地严重破坏。
当地政府发现后,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县村民非法取土破坏耕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地政府有权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本案体现了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在基层治理中的应用。
当地政府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了耕地资源,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违法者的处罚,也警示了其他村民,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耕地保护氛围。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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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破坏耕地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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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评析一、案例一:非法采矿的疯狂与代价。
在某个山区,有一伙人偷偷摸摸地干起了非法采矿的勾当。
他们就像一群贪婪的小老鼠,在山里到处乱挖,根本不管这对自然资源会造成多大的破坏。
这伙人可能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连采矿需要的合法手续都不去办理。
他们开着挖掘机,不分昼夜地在山里作业,把原本宁静美丽的山脉挖得千疮百孔。
山上的植被被破坏得一塌糊涂,很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也被他们搅得不得安宁。
当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通过卫星监测发现了这个地方的异常动静,然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一番周折,终于把这伙人逮了个正着。
这伙人不仅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还要对他们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
这就像是他们在山里搞破坏的时候以为自己是占了便宜,最后却发现是给自己挖了个大坑,还得自己慢慢填回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想靠非法手段获取自然资源的利益,那就是在玩火自焚。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可是很严格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案例二:违规占用耕地建别墅的荒诞之举。
有这么一个地方,一些有钱人想要享受田园风光,就打起了耕地的主意。
他们想着在肥沃的耕地上建豪华别墅,那住着多舒服啊。
于是,他们就像一群任性的孩子,完全不顾土地的用途规定,开始大兴土木。
这些别墅建得那叫一个气派,有大花园,有游泳池。
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耕地是用来种粮食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资源。
这就好比把厨房当成卧室来用,完全乱了套。
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耕地是受到严格保护的。
这些人违规占用耕地建别墅的行为,就像是在法律的红线上跳舞。
当地的村民看到好好的耕地被这样占用,心里那叫一个气愤啊。
后来,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这些违规建设的别墅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那些别墅的主人,原本以为自己可以在田园里享受美好的生活,现在却只能看着自己的“梦想家园”被一点点推倒。
这就是不遵守自然资源保护法规的后果,就像在沙滩上建房子,根基不稳,迟早要垮掉。
土地相关案例汇总(超多)
![土地相关案例汇总(超多)](https://img.taocdn.com/s3/m/85b076573c1ec5da50e270be.png)
/front/fzyd/fzyd.asp?lmname=以案说法中国国土资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对于某镇中学擅自出租划拨用地的分析[案情]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
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
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
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分歧]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
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分析]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但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农业资源保护法律案例(3篇)
![农业资源保护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292cda2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0.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资源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农业资源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损害了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农业资源保护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如何加强农业资源保护。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某市农民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某市农民王某,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经调查,王某在基本农田上建住宅的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建坟墓、建公益性设施、建其他建筑物。
”根据该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农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使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农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3)完善农业资源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案例二:某县森林资源破坏案某县某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用于修建住宅。
土地法典型案例
![土地法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768b80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b1.png)
以下提供两个土地法的典型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季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是耕地而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季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季某辉、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冯某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因土地承包人未尽监管和保护义务致使土地生态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承包方应当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冯某汉怠于履行保护土地义务,导致案涉土地遭到严重破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使承包方承担了违约责任的同时,认真落实了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
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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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15•【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5年4月,郭某未经依法批准,多次擅自在耕地上挖土,破坏的土地面积占地40.6亩,形成的大坑最深达3米,有34.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15年9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郭某于15日内整理取土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按照耕地开垦费每亩1680元的处罚标准,罚款574534.8元。
该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届满后,郭某未主动履行。
2018年9月,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损坏的土地至今未恢复种植条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
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身体原因无能力对已毁坏土地进行整治、复垦,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
某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全面修复治理,未恢复种植条件,并对周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被告作为地方土地资源保护和整治行政主管部门,在郭某长期未对被破坏土地进行修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代为履行被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责任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恢复治理责任,以使被破坏的土地尽快得以恢复。
遂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对被破坏的土地代为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治理完毕。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f77e1c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4.png)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
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
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
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fae58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10.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10起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10起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15d24ccb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2.png)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1.瑞安市平某、新某等三家渣土运输公司破坏耕地案。
2020年4月3日,瑞安市平某、新某、先某三家渣土运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街路头村、雅儒村集体土地上倾倒渣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14827平方米,经鉴定耕地种植条件为重度损毁。
11月18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案件移送瑞安市公安局侦办。
目前,涉案人员已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兰溪市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2020年6月,兰溪市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马涧镇东叶村集体土地上堆放废弃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29317平方米,经鉴定耕地种植条件为重度损毁。
12月17日,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件移送兰溪市公安局侦办。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
3.台州市黄岩区洪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20年3月7日,台州市黄岩区洪某某、李某某、王某等3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黄岩区南城街道璜山头新村集体土地上倾倒淤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4286.8平方米,经鉴定耕地种植条件为重度损毁。
2021年4月20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办。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
4.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王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21年4月2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王某某等5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滨湖街道塘甸村集体土地上倾倒淤泥渣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23664平方米,经鉴定耕地种植条件为重度损毁。
5月31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办。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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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三、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案四、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五、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六、宋某友非法采砂案七、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九、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十、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7476.86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某山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734757元;张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承担135445.02元、12688.88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5a661d3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fc.png)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售国有土地2015年,张某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售了一个国有土地,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
事后,张某某被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张某某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保持政治敏锐性和纪律观念,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贡献力量。
案例二:李某某徇私舞弊批准非法占用耕地2018年,李某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期间,为资助自己的亲戚经商,徇私舞弊,违规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造成该地区耕地面积下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事后,李某某被党组织给予撤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在处理土地审批和管理事务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王某某收受贿赂违规出具土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王某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某企业老板所送的贿赂,违规出具了一份土地规划许可证,导致该企业未经审批就开始建设,违法占用了大面积土地。
事后,王某某被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王某某收受贿赂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违反了党纪国法,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王某某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保持廉洁自律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官兵清廉干净形象。
土地管理法典型案例
![土地管理法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0ede28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8.png)
土地管理法典型案例在咱们村啊,有个老钱。
这老钱呢,一直想发财,心里就琢磨着办个小工厂。
可是呢,他没地啊。
这老钱啊,就打起了村边那块耕地的主意。
他也不管土地管理法是咋规定的,就私自雇了些人,开始在那块耕地上建厂房。
机器轰鸣,砖头瓦块就堆起来了。
刚开始啊,村里有些人就觉得不太对劲,这好好的耕地咋就开始盖房子了呢?但是老钱觉得自己这是在干大事,也没把别人的疑虑当回事。
没过多长时间,镇里的土地管理部门就接到了举报。
人家工作人员很快就来到了现场。
一看,这还了得,这是典型的非法占用耕地建厂房啊。
按照土地管理法,耕地是受严格保护的,不能随便用来搞建设。
土地管理部门就给老钱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让他赶紧把这摊子事收拾了,恢复耕地的原状。
老钱这时候才有点慌了,他想着自己投了这么多钱进去,要是就这么停了,那可就亏大了。
于是呢,他就想找找关系,看看能不能继续建。
可是这土地管理法可不是闹着玩的,不管是谁,都得依法办事。
老钱不听劝,还继续偷偷摸摸地施工。
结果呢,最后被强制执行了。
不仅厂房被拆得一干二净,他还因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被处以了一大笔罚款。
这一下啊,老钱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来想赚钱,结果把老本都搭进去了,还落了个违法的名声。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们啊,千万不能随便占用土地,一定要遵守土地管理法。
隔壁村有个老张,家里人口多,他就想着把自家的宅基地扩建一下。
老张啊,就没怎么去了解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觉得自家院子,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他就在原来宅基地的基础上,往旁边的空地上又盖了几间小房子。
这一下子,他家的宅基地面积就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这超面积可就引起了邻居老李的不满。
为啥呢?因为老李觉得老张这么一扩建,把原本属于公共的过道都给占了一部分,影响了他的通行。
老李就找老张理论,老张还觉得自己有理呢,说这是自家的地,想咋用就咋用。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就闹到了村里的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人一了解情况,就发现老张这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
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案例
![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db12848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1c.png)
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案例案例背景: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会有一些违反该法律的案例。
下面就是一个涉及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的案例。
案例描述:时间:2008年11月地点:某省农村地区当事人:A村民B村委会主任事件经过:2008年11月,B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讨论和决策,擅自决定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设高档住宅小区为名义。
在转让过程中,B村委会主任没有征得村民的同意,也未公开招标,没有经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程序。
2009年3月,B村委会主任在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秘密签约并转让该片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给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50年的出让合同。
B村委会主任以此行为为名,获得该公司的一笔巨额回扣。
2020年,村民A意识到该转让行为涉嫌违法,通过咨询一位农村土地法律专家,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他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追究B村委会主任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点评:此案涉及B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讨论和决策,擅自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问题。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只能通过村民的民主讨论和决策程序进行转让,且必须公开招标,确保土地使用权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益。
B村委会主任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的相关条款,将违法行为分为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如下:1.未征得村民同意:B村委会主任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并未征得村民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公开招标:B村委会主任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程序,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
3.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B村委会主任秘密签约并转让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此案,建议村民A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他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追究B村委会主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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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查处情况:2009年5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对卢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卢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10日,卢某自行拆除了非法建设的厂棚。
某村委会非法占地建厂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2月,浈江区某村委会与老板合资,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平整该村委约10亩山坡地建设水泥制品厂,并建起厂房钢筋框架及一小排平房,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同时在平整好的土地四周砌起了围墙。
上述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查处情况:2009年3月底,在浈江区政府和浈江区国土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现场监督下,该村委会组织人员自行拆除了建好的水泥制品厂厂房框架及砌起的围墙。
某屠宰场非法占地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6月,曲江区阳岗村村民曾某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租用马坝镇龙岗村委上场村小组2.2亩林地用于建造屠宰场。
查处情况:2009年4月,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对曾某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09年5月份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曾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0667元人民币的罚款。
2009年6月,曾某按期缴交了罚款,并依法申报用地手续。
目前曲江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某肉联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基本情况:南雄市某肉联厂于2008年7月与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肉联厂。
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理情况:南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对该肉联厂非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肉联厂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地并处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1520元的罚款。
该肉联厂逾期不履行,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朱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汽车销售行案件基本案情:2009年3月底,朱某擅自南雄市某街道某村签订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汽车销售行。
4月,朱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村集体的鱼塘填土并筑起围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查处情况:2009年8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09年9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圈占土地的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7420元的罚款。
2009年9月18日,朱某缴交了罚款。
目前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水泥砖厂案件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砖厂。
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元的罚款。
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潘某违法占地建电线厂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3月,福建人潘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东粉村委周屋村村民签订租地合同,租用周屋村林地11.3亩用于建设电线厂厂房。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8年9月,乳源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强制拆除了潘某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构造物,目前该土地已复绿。
游溪镇中心洞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9月,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中心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组织本村42户村民在桂头镇茶山坳等地占用15亩耕地进行农房建设。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8年11月9日,乳源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和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强制拆除了中心洞村村民所占耕地建设的建筑物与构造物,恢复了土地原状。
2009年2月,乳源县纪委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始兴县太平镇某居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基本情况:2002年3月至2007年8月,张某任原始兴县太平镇某村村委会书记、主任和某居委会书记期间,以该村委会和居委会名义共非法转让28宗,面积3501.25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收取土地转让金共计558907.5元。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查处情况:始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对该居委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居委会违法所得558907.5元,并处非法所得30%,共167672.25元罚款。
并于2009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