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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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董事会七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百利电气:董事会七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20-014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七届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9日由董事长赵久占先生签发。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八名,实际出席董事八名,监事三名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久占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讨论,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最高额1.6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

上述综合授信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

同意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文件。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同意八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7,480.44万元及利息收益合计11,55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12个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

同意八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百利电气:关于控股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展公告

百利电气:关于控股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20-019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展公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压集团”)通知,及液压集团转发的其控股股东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装备集团”,直接持有液压集团100%股权)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百利装备集团计划于2020年7月30日将其持有的液压集团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转让项目信息预披露,股权转让比例为100%。

液压集团产权转让预披露具体信息详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网站()。

一、通知及函件的主要内容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百利装备集团以公开选择受让方的方式将持有的液压集团100%股权整体转让,接受一家或者多家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受让股权。

百利装备集团计划于2020年7月30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7月30日进行信息预披露。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液压集团开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拟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可能导致其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将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产权转让项目的信息预披露工作,不构成交易行为。

3.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是否有受让方成功摘牌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密切关注液压集团混改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标题:XXX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第四条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四)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重大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包括:(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及实施情况;(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抵押、担保等事项;(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五)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诉讼、仲裁等;(六)公司重大财务亏损、债务违约、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等;(七)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变动原因;(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应包括:(一)事项的名称、性质、影响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二)事项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当前情况;(三)事项的解决措施、方案及预计效果;(四)事项报告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及报告时间;(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详细信息。

第四章报告程序和要求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

第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百利电气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公告

百利电气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公告

- 1 -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09-19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公告公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于2009年8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由张文利董事长于2009年8月14日签发。

董事应表决人数七人,实际表决人数七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董事认真讨论,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七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本次贷款担保旨在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被担保方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偿债能力较强,以上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有利于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从而有利于公司业绩提升,一致通过担保议案。

本次贷款担保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刊登的《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子公司工作报告制度范本

子公司工作报告制度范本

子公司工作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子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的全体员工。

二、报告内容1. 工作进展:详细描述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已完成的工作和正在进行的工作。

对于已完成的工作,要说明完成的时间、质量和效果;对于正在进行的工作,要说明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 工作计划:根据公司总体要求和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月、本季度或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预期成果。

3. 工作总结:对本月、本季度或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的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 问题和困难: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如实上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

5. 意见和建议:针对公司管理和发展的各个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报告时间1. 月报:每月结束后5日内提交上月工作报告。

2. 季报: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

3. 年报:每年结束后20日内提交全年工作报告。

4. 特殊事项报告:遇到重大事项或紧急事件,要及时上报,并根据事项性质和紧急程度确定报告时间。

四、报告对象1. 子公司员工向直接上级报告工作。

2. 直接上级向子公司总经理报告工作。

3. 子公司总经理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

五、报告方式1. 书面报告:采用文字形式,条理清晰、简练明了,如有必要,可附上相关数据、图表和附件。

2. 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对重要事项进行口头汇报,以便于更好地沟通交流。

六、报告审批1. 子公司员工的工作报告,由直接上级审批。

2. 直接上级的工作报告,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3. 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七、工作要求1. 认真编写工作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分析客观。

2. 按时提交工作报告,不得拖延或擅自修改报告时间。

3. 严格遵循报告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泄露报告内容。

4.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工作报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00468监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468监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21-026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6:00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6日由监事会主席张青华女士签发。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三名,监事王伟先生委托监事张青华女士代为表决。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青华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讨论,本次会议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根据《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监事会监督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全过程,并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现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

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

3、发表本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编制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人员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三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三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三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苏州贯龙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三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苏州贯龙公司装备投资的议案》同意三票,反对〇票,弃权〇票。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600468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600468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本人提交了有关交易的资料,本人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鉴于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企业,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现对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审议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交易价格采取市场价格或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交易的正常履行不会对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决议。

独立董事:陈建国、郝振平、李荣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XX市XX投资集团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的管理,参照《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持有50%(含50%)以上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报批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变化、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二)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三)对外投资、参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核销、报损等处置行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资产的购置;(六)公司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七)单笔1万元(含1万元),年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八)领导人员兼任其他单位负责人或出国出境的;(九)其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六条报备事项:(一)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二)公司领导人员及在职职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补贴、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内部机构设置、除须报批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中层以上人事任免等;(四)新建制度或修订的规章制度;(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

第七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报备事项应于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属于年度重大事项由企业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备案。

第八条对各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百利电气:关于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百利电气:关于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20-02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司2020年1月至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3098号文《关于核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84,550,345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99,999,988.45元。

2016年1月20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76,365,438.32元划转至百利电气指定的验资专户内,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6)02007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00,156.11万元,募集资金本金余额7,480.44万元,利息及收益等余额4,074.91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上述各项制度。

2016年2月5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6年3月18日,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管理,控制经营风险,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所属企业。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第三条所属企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审批:1、合并、分立事项;2、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3、土地、房屋的处置行为,或单项资产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的 5%以上,且资产净值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行为;4、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5、单笔捐赠占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0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6、与关联人的共同投资;7、所属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所属企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备:1、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公司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2、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6、重大行政处罚;7、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其他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9、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10、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的报告;11 、其他应当向公司报备的情形。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机制研究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机制研究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1272019.5MEC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企业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尤为迅速,其中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子公司的发展状况制约着集团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又是集团公司战略的延伸和实施。

因此确保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规范子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加强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机制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子公司重大事项概述子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影响到子公司经营管理、存续和集团公司投资相关资产保值增值等重大行为和事件。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对集团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确保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通过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子公司发展过程的中的重大经济活动。

能够确保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落地实施,同时也能根据子公司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

(二)确保集团公司的股权收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年度投资收益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的报告,集团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现状。

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能够确保集团公司的股权收益。

(三)有利于子公司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各个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突发应急事件,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应急事件的变化状况,能够在最佳时间为子公司提供处理应急事件所需资源,确保突发应急事件的快速解决。

二、目前子公司重大事项管控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理标准缺失大部分集团公司未设置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部门,子公司内部在重大事项管理标准不一,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流程依据,未明确对重大事项信息搜集体系和传递程序;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相关考核制度缺失,针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考核未纳入对子公司的年度考核,无详细的考核指标;对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考核标准不明确,给考核带来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1.子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初审;委派董事将事项相关资料报送母公司董事会,根据涉及金额和风险大小不同,董事会秘书交由母公司不同级别机构进行初审和出示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将母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委派董事。
2.子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通过后,事项相关资料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委派董事根据母公司意见参与决议。
第17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
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专门机构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对其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4.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指定报社和网站。
5.董事会秘书及专门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007年10月29日董事会三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总则1、为进一步明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2、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领导班子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

要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议事、权责统一的原则,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1、研究实施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发展规划、新项目开发、资金投向、财务预算、利润分配、职工培训、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2、拟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3、制订公司行政序列工作人员配备方案;提交公司行政序列中层生产经营4、确定向董事会汇报和向党委常委会通报的重大问题;通报经理层日常工作;研究日常安全、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协调处理涉及与其他分管部门交叉业务和上级部门、地方关系的重要事6、研究确定总经理班子政务公开报告、(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向职代7、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形式及规则1、总经理办公会议事主要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办公扩大会等形式研究2、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3、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包括总经理、高管层领导及公司部室主要负责人;其它形式的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确定。

4、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议。

5、总经理办公会的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由记录人员整6、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7、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总经理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8、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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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2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进一步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股东代表为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子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代表短期因故不能履职的,可授权子公司其他董事(我方股东委派)代为履行职责;超过二个月不能履职的,上市公司应予更换。

第四条子公司股东代表应根据其所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报告程序子公司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

第五条重大交易(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包括给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有反担保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市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二)关于对上述交易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有关说明: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仍包括在内。

加强党务工作者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加强党务工作者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加强党务工作者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发表时间:2019-04-03T10:59:47.037Z 来源:《建筑模拟》2019年第2期作者:李秋菊[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是建设也越来越完善。

李秋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 300385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是建设也越来越完善。

党务工作者是推动企业党建工作的主力军。

当前,国有企业党务工作队伍存在结构不够合理、党性修养有待加强、能力有待提高、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建议从提高思想重视程度、健全队伍结构和人员配置、严格人员选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企业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党务;工作者;能力建设;思考;建议引言国有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基层党建工作的切人点和落脚点。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适应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必须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增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本文对企业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1加强党务工作者能力建设的必要性提高党务工作者综合素质是开创企业基层党建工作新局面的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对党务工作的质量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的优化调整,党建工作队伍进一步充实,但党务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企业基层党务工作者只有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加强学习,增强素质,提高能力,才能应对新的挑战,才能真正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提高党务工作者综合素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需要。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始终是我们党生存、发展、壮大的根本。

浅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作者: 黄凤臣[1]
作者机构: [1]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300385
出版物刊名: 全国流通经济
页码: 43-44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30期
主题词: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独立性;制衡;企业文化
摘要: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财务报告是反应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报告文件,编报真实、客观的财务报告不仅对企业自身有重大作用,也是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部分上市公司迫于各种压力,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编造虚假财务报告情况。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报告编制、报送风险。

本文试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找应对措施。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二)重大投资计划;(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二)租赁、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赁、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特殊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特殊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运作,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特殊事项报告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三、报告事项1. 重大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2.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及资产处置情况;3.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情况;4.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质量问题;5.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成果;6.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人事调整及员工权益保障情况;7.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社会责任履行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8. 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

四、报告程序1. 发生报告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2. 公司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3. 公司董事会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 如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董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撰写报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5. 公司董事会应在报告事项处理完毕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五、报告要求1.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报告应及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可附上相关证明材料;4. 报告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 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特殊事项报告归档保存。

六、责任追究1.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隐瞒、谎报、迟报特殊事项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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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2年3月20日董事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进一步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股东代表为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子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代表短期因故不能履职的,可授权子公司其他董事(我方股东委派)代为履行职责;超过二个月不能履职的,上市公司应予更换。

第四条子公司股东代表应根据其所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报告程序
子公司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

第五条重大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包括给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有反担保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市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二)关于对上述交易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有关说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仍包括在内。

2、“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为重大交易(上述重大交易中其他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三)报告程序
子公司拟发生上述重大交易前需提请召开所在公司董事会议,子公司股东代表在所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当日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其附件原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条重大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五条第(一)款中第1项至第11项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等。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涵盖范围参见《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为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1、与子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子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报告程序
子公司拟发生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前需提请召开所在公司董事会议,子公司股东代表在所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当日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其附件原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重大风险事项及报告程序
子公司面临如下重大风险时,股东代表应在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方式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八)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三)涉案金额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五)子公司被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责令关闭;
(十六)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子公司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其他重大事项及其报告程序
子公司出现如下情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需要提请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子公司需尽快召开相关会议,股东代表在董事会召开当日将董事会决议及其附件原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股东代表需在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方式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拟发生重大变化;
(三)拟进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四)拟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财产购置;
(五)拟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六)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十)拟进行股权结构变更;
(十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十二)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方式
第九条子公司股东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重大信息,并在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同时提供与该信息相关的决议、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子公司股东代表应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对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时,子公司股东代表可以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与追究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上市公司层面追究股东代表责任,在控股子公司层面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子公司股东代表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违者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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