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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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试行)1.住宅停车指标不应小于表1.1.1的规定。

表1.1.1住宅停车位项目标准机动车(个/户)商品房户建筑面积>200㎡ 1.5 200㎡≥户建筑面积>140㎡ 1.2 140㎡≥户建筑面积>90㎡ 1.0 90㎡≥户建筑面积>60㎡0.8户建筑面积≤60㎡0.4拆迁安置房户建筑面积>90㎡ 1.0户建筑面积≤90㎡0.5农民多高层公寓户建筑面积>90㎡ 1.0户建筑面积≤90㎡0.5经济适用房90㎡≥户建筑面积>70㎡0.4户建筑面积≤70㎡0.3经济租赁房(两个夹心层)户建筑面积≤70㎡0.3经济租赁房(两项公寓)户建筑面积≤50㎡0.2注:(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商品房停车泊位配置总量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和出售。

2.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1的规定表1.2.1办公楼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机关行政办公楼 1.2商务办公楼1.5(含金融类建筑)其它非经营性办公楼0.8注:以上数据单位为:个/100㎡。

3.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1的规定。

表1.3.1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1.010000㎡>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0.8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0.5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1.2农贸市场0.6专业市场(含物流中心等) 1.0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

4.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1的规定。

表1.4.1餐饮设施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2.0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

地下车位面积计算规则

地下车位面积计算规则

地下车位面积计算规则
地下车位面积的计算规则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车位布局:首先确定地下车位的布局,包括停车位的数量、排列方式等。

2. 测量车位尺寸:对每个停车位进行测量,包括长度、宽度等。

3. 计算单个车位面积:将车位长度乘以宽度,得到单个车位的面积。

4. 考虑过道和支撑结构:除了车位本身的面积,还需要考虑过道和支撑结构占用的面积。

这些空间会减少可用的停车位面积。

5. 计算总车位面积:将所有单个车位的面积相加,并减去过道和支撑结构占用的面积,得到地下车位的总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建筑规范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规则,因此在具体项目中应该遵循当地的规定和标准。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车位配比计算公式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指标,计算出一个停车场或停车设施所需的合理车位数量。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停车场的停车效率和服务质量,提供给车主足够的停车资源。

车位配比计算公式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不同的场所和需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车位配比计算公式。

1.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根据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来确定所需的车位数量。

一般来说,根据建筑面积计算的车位配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a. 停车面积占比:根据停车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的停车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则停车位的数量为总建筑面积乘以0.3。

b. 建筑面积配比: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车位配比。

例如,商业建筑的车位配比可以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2个车位计算。

2. 根据人员流量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停车场每天或每小时的人员流量来确定所需的车位数量。

一般来说,人员流量与车位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或统计模型来估算。

a. 日均人员流量配比:根据停车场每天的人员流量和车位使用率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每天的人员流量为1000人,车位使用率为80%,则停车位的数量为1000除以80%。

b. 高峰小时人员流量配比:根据停车场高峰小时的人员流量和车位使用率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高峰小时的人员流量为200人,车位使用率为90%,则停车位的数量为200除以90%。

3. 根据车辆类型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停车场所服务的车辆类型来确定所需的车位数量。

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停车需求,因此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车位配比。

a. 小型车和大型车配比:根据停车场所服务的小型车和大型车的比例来计算车位数量。

例如,某个停车场服务的小型车和大型车比例为3:1,则小型车位和大型车位的数量分别为总车位数乘以0.75和0.25。

b. 特定车辆类型配比:根据停车场所服务的特定车辆类型的需求来计算车位数量。

停车位计算

停车位计算

停车位计算小区停车位计算:根据所在城市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而定,也不知道楼主是是哪座城市的,只好以我所在的城市的指标举例:每千建筑面积4辆汽车泊位,按每户100-120平方米平均计算的话,合每两户一个车位,这是中等城市的要求,可能大型的城市会更高些。

规范里是这样规定的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中心区停车位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m2建筑面积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 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酒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5~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 仓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体设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用途分类单位标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教育设施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容积率计算体系未发生变化 2. 引导设计合理设置建筑±0.0,以掩埋40%界定吊层建筑 和地上建筑 3. 取消非掩埋外墙16米进深计容 4. 鼓励项目超配停车位 5. 对于部分因特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u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40%时,该楼层视为全地 上建筑,该层建筑面积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u 吊层、地下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容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居住 居住
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1.商业建筑物商业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和地理位置有关。

一般来说,商业中心、购物中心、超市等大型商业建筑物配建车位的指标通常是根据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的。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购物中心的车位指标为:每1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应配建100-150个停车位。

而超市则根据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一般是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约10个停车位。

2.居住建筑物居住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是按照住户数量和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居住建筑物的车位指标一般是每个住户配建1-1.5个车位。

例如,对于普通住宅小区,每个住户配建1个车位是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高档住宅小区,车位指标一般为每个住户配建1.5个车位。

此外,居住建筑物还需要考虑访客停车位的设置,一般是每10个住户配建1个访客停车位。

3.办公建筑物办公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办公人员数量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办公建筑物的车位指标一般是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具体车位数量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办公人员的出行方式、停车需求和周边停车资源等因素。

例如,对于办公楼较多的商务区或CBD地区,车位指标一般会更高一些,以满足更多的停车需求。

4.公共建筑物公共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人数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例如,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通常需要配建相应数量的停车位以满足使用者的停车需求。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医院的车位指标为:每100个床位配建30个停车位,每个门诊诊室配建1个车位。

学校的车位指标为:每个教职工配建1个停车位,每50个学生配建1个车位。

体育场馆的车位指标则根据观众席位数量来确定,一般是每个可容纳1000名观众的座位需要配建1个停车位。

总之,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功能、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成为了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指在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合理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停车位,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在制定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小区规模、住宅类型、车辆数量、交通流量等等。

一般来说,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停车位的数量和类型:根据小区规模和住宅类型,确定需要建设的停车位数量的标准,以及停车位的类型(如室内停车位、室外停车位、充电桩等)。

2. 停车位的尺寸:根据车辆的大小和数量,确定停车位的尺寸标准,以确保车辆能够方便地进出停车位。

3. 停车位的标线和标识:在停车位上设置清晰的标线和标识,以指示停车位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

4. 停车场的通行能力:在设计和建设停车场时,需要考虑车辆的通行能力,确保车辆能够顺畅地进出停车场。

5. 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在停车场的设计和建设中,需要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总之,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和交通流畅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注:
1
2
3
4
5
6
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
上不小于75o。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2015年6月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一、基本思路。

1. 首先要确定停车场的规划布局,例如是采用垂直式停车、平行式停车还是斜列式停车,不同的停车方式,车辆所需的停放空间不同,从而影响停车场面积的计算。

二、不同停车方式下的面积计算。

1. 垂直式停车。

-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垂直式停车时,一般每个停车位的宽度为2.4 - 2.8米(常用2.5米),长度为5 - 6米(常用5.3米)。

- 计算公式:- 如果停车场只停放小型汽车,且为垂直式停车,设停车场可停放车辆数为n。

考虑到车辆之间的通道(一般通道宽度为6米左右),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大致计算公式为:S=(5.3×2.5)n+(6× n),化简后S = 13.25n+6n=19.25n。

这里的计算是一个较为简化的模型,实际情况中还需要考虑停车场的形状、出入口设置等因素。

2. 平行式停车。

-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平行式停车时,停车位宽度一般为2米左右,长度为6米左右。

- 计算公式:- 同样设可停放车辆数为n,平行式停车时通道宽度一般为3 - 4米(取3.5米)。

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S=(6×2)n+(3.5× n),化简后S = 12n + 3.5n=15.5n。

3. 斜列式停车(以与通道成60°角为例)-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斜列式停车时,停车位宽度约为2.8米,长度约为4.5米。

- 计算公式:- 设可停放车辆数为n,斜列式停车通道宽度一般为4 - 5米(取4.5米)。

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S=(4.5×2.8)n+(4.5× n),化简后S =12.6n+4.5n = 17.1n。

三、其他影响因素及调整。

1. 绿化及附属设施。

- 停车场内可能需要设置绿化区域(如草坪、树木等),一般绿化面积占停车场总面积的10% - 20%。

如果绿化面积占比为p(0.1≤p≤0.2),则上述计算的停车场面积S需要调整为S'=(S)/(1 - p)。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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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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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
上不小于75o。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m2建筑面积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 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酒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5~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 仓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体设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仅供参考用途分类单位标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教育设施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0.60-0 .80
0.60-0. 0.70-0.
80
90
B11
0.70-0. 0.80-1.
90
00
以零售功 能为主的 商铺、商场 等
大型超市、仓储 车位/100 m2 0.60
式超市
建筑面积
0.60-0 1.25-1. 1.30-1.
以零售功
B11 能为主的
.90
75
80
超市等
综合市场、农贸 车位/100 m2 -
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推进公共建筑和居住项目配建停车场错时共享。
3.0.3 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各类车辆
停车位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
按 1 个计算。
1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引导机动车可持续发展,建立 与动态交通发展相平衡的静态交通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 1.0.3 公共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 鼓励停车设施的智慧化、共享化,提高配建停车场使用效率。 1.0.4 公共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功能的为主
B22 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
70
90
的工厂、其
B23 咨询等综合性办公
他建筑物主
B29
体功能为办
公的类别等

《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昆⼭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昆⼭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年)第⼀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协调、平衡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实际,制定《昆⼭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本《标准》。

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标,将市域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类区:⽼城区、花桥(轨道交通沿线)、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个);⼆类区:中⼼城区范围的⼯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含陆家、千灯、淀⼭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个);三类区:市域范围内除去⼀类、⼆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元(44个);具体分区见附表2-1和附图2-1。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机动车。

第四条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1的规定。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使⽤。

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地范围内;但在同⼀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申请、统⼀设计、统⼀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按各建设项⽬停车配建标准集中统⼀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

原建筑物配建不⾜、新增建筑⾯积超过3000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部分⾄少应在改扩建⼯程中按不⾜车位的50%补建。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滁州市容积率及停车位计算规则2014年

滁州市容积率及停车位计算规则2014年

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关于促进滁城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规定》(滁房字〔2014〕11号)要求,制定《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滁州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1月20日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二、涉及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三、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五、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热力、环卫、煤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六、住宅建筑面积除阳台及入户花园外,如户内设备房等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入户花园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阳台及入户花园投影面积不得超过住宅户内投影建筑面积(含阳台及入户花园)的2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装饰性阳台、花台、设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均视同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

顶盖与平台间高度超过标准层高度的,每超出标准楼层一倍高度,增加一层面积计入容积率。

小区停车位的配备数量和设计规范

小区停车位的配备数量和设计规范

小区停车位的配备数量和设计规范每个地区都有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供参考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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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5 4 23
1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6
5 4
3 2
1
6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六、建筑内因功能要求需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管 道夹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套内出现通高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套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 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 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 入通高计算范围。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变化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 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 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u 较原条文变化
不合理堆土 → 堆土
3、设计单 位应在图中对增 配停车位进行明 确标注,以便于 进行审查。
4、计算公 式:增配车库面 积=该层车库总 面积÷该层总车 位×增配停车位 个数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 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u 判断地下建筑的三要素:建筑楼面标高、现状地形标高、相 邻城市道路标高
u 主要判断原则 1、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及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
以堆土进行掩埋的,不视为掩埋
堆土 建筑
堆土
u 主要判断原则
2、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回填土
七、阳台计算
居住
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u 较原条文变化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养老院等)
1. 要求居住用地项目设置架空 2. 鼓励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合理设置架空 3. 明确对架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提升品质,避免后期挪用
住宅建筑
u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u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 u 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u 位置:入口层 u 功能: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
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u 面积: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 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 的20%
• 住宅建筑与底商混合 布置的,以标准层面 积进行计算
层数大于4层
层数不大于 4层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路径便捷可达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
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பைடு நூலகம்、标牌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 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 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层高大于 4.8米、小于或者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7+2.2) 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 的,以此类推。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 积×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 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
建筑
堆土
高架道路
3、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视为掩埋
u 主要判断原则 4、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
的,以保留的现状地形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需合理判断
建筑 建筑
需合理判断
判断合理性的主要原则
1、是否与城市道路、现状地形合理衔接 2、是否符合工程惯例及设计合理性 3、是否存在较大的后期违法建设的可能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仅对商务办公建筑的层高进行控制 2. 减小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特殊功能:门厅、大堂、中庭、大型宴会厅、大型会议室、 电影院、剧场、运动场等
五、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 筑),其位于居住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层高不得大于 5.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 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 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 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修订大、小商业界定原则(大商业:总建筑面积 ≥15000㎡且单层面积≥5000㎡)
2. 减小小商业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3. 大型商业层高控制要求不变(6米),首层经专题论
证可增加至7米)
三、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8米、小于或者 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 7+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层高大于9.2米的,以此类推。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u“集中车库”的界定原则 由公用的车库出入口、车道、集中停车位组成的车库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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