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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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
1. 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及环节)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修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选课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 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选和退选研究生课程,逾期不予办理。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第九周,并需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每学期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 选课、成绩与学分。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记“0”分或“不通过”。
4. 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研究生根据需要可选修外校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填写“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申请表”,须得到导师同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并签字。选修课程后,应完成所选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 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所)主管主任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一经选课,即按照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相应的研究生课程学分。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6. 补修课程。研究生选修的本学科专业的大学本科课程一般只作为补修课程,记非学位要求学分。
7. 免修课程(或环节)。凡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或环节),可免修,直接获得学分。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
1.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学科专业基础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2. 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公共课首先安排考试日期,由注册中心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后,通知各院(系、所)。随后,各院(系、所)再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日期,与课表室协商教室后,尽早通知任课教师和研究生。
1)公共课程
政治理论课:按课程要求参加考核。博士生的课程论文按有关规定完成。
外语课:见研究生外语课程的有关规定。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
按各院(系、所)确定的考核方式进行。
3)必修环节
学术活动、论文选题与文献综述、博士生资格考试和社会实践等环节必须由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或写出评语,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社会实践要求写出思想小结和技术报告。
3. 重修、重考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或“重考”一次。“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重考”的研究生不需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重修”或“重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在成绩后注以“重考”或“重修”字样。办理“重修”或“重考”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在下一次开课学期初,在注册中心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相应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或“重考”费,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申请“重考”的研究生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批准。
研究生在全学程内一般只允许“重考”或“重修”一次。研究生在全学程内出现两门次学位要求课程不及格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 缓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同时必须有清华大学校医院出据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经主管主任批准后,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留管理部门保存,以复印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校注册中心。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分。
5. 考试冲突时的处置
研究生在两门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本人要尽快向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协调安排。6.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内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包括学位要求课程和非学位要求课程)须考核通过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7. 研究生考试作弊者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以外,该门课程记为“0”分,以后视其表现,由所在院(系、所)决定是否准予重修。
三、课程成绩及试题和试卷的管理
1.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录入。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录入学生成绩,打印成绩单,经核实并签字后,交所在单位研究生业务办公室。
2. 成绩更改。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按注册中心的有关规定做修改。
3. 试题与试卷管理。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保存试题和试卷两年,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四、课程编号与学分计算
1. 课程编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
第一位:课程级别;0-5号为本科生课程,6-9号为研究生课程(其中6号为全校研究生公共课;7号为学科专业基础类课程;8号为专业课;9号为博士生课程)
第二~四位:开课院(系、所)代码
第五~七位:开课院(系、所)同类课程顺序号(其中第五位为8号表示工程硕士课程)
第八位:课程学分数
2. 学分计算
每学期按16周授课(另加2周考试),每周的课内学时数为课程的学分数。对不满一学期教学的课程,其学分由该课程课内总学时数除以16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