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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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主要明确除三类岗位外, 在事业单位日常管理中为满足单位特 殊需要,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第九条 明确了岗位总量和总量结 构比例的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是从我市 事业单位管理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充分 考虑了编制管理与事业发展的矛盾,编 制管理与政策性安置的矛盾,岗位结构 比例与人才引进的矛盾。
简单地说就是: 空编单位按编制数为基数计算,超编 制单位按实有人数为基数计算,超编岗位 应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核减。
第十三条 第三款主要明确的核心内 容是: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以及按干 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的事业单位党群机 构专职人员,如上级党委任命的专职党委 书记、团委书记及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工会 主席、妇委会主任等,在编制岗位设置方 案时,不设置相应等级岗位,聘用时可按 同级职员聘任,不占核定的管理岗位数。
《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宁波市人事局政策法规与事业改革处 毛仁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阐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宁波市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主要目的: 是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 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 制度化。
这样做的好处: 一是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系统内 平衡; 二是由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对 “人”、“事”、“岗”会根据单位、部 门情况对应得更合适,更切合实际; 三是可以避免部分人员把“必要条件” 理解为“充分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职业资格包括执 业资格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规定源自于省《实施办 法》。第一款条件操作性比较强,其 它三款条件操作起来比较难把握。申 报时由主管部门进行平衡,最终审批 权限在省人社厅。
3、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市属 的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设置, 县(市)区 属的由主管部门也可以由 县(市)区人事 局统一集中设置和调控。 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 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 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岗位设置的日常动 态管理。 核心是三句话: 一是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必须保持相 对稳定; 二是岗位设置方案变更需要按程序重 新核定; 三是人员岗位(职务)变动要按规定 程序经核准认定才能兑现工资。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岗位设置方案变 更的三种情形。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今后新建事业单 位, 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机构规 格、 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数、领导职 数、主要职能后,应首先制定岗位设置 方案,经核准后再按岗聘人。
第三十条明确了岗位设置方案在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进、管、出,必须以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 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为了增强实施办法的操作 性,我们对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程序、核 准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在首次岗位设置 时,事业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在报批岗位 设置方案中一并明确。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主要包含3层意思: 1、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 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岗位等级; 2、从行业特点出发,对不同类型的 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 技能岗位之间的岗位等级不存在对应关 系。
第十条 对事业单位如何确定主体 岗位作出了原则规定: 1、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来确定 三类岗位中以哪一类为主体岗位; 2、主体岗位确定后,对主体岗位在 岗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3、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需要说明的是: 在考虑主体岗位在岗位总量中所占 比例时不能机械地理解,需考虑到事业 发展需要、行业特殊需要和现有人员结 构等情况。
第四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对三类岗位的通用任职条件 (即基本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十八条 明确了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 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与干部选拔任 用条件的一致性。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基本任职条 件,只是最低的准入条件,单位和个人不 能把必要条件理解为充分条件。事业单位 的情况千差万别,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要求,对任职 条件作出更具体的要求。
同时,基本任职条件中的任职年限是 最低年限规定,岗位聘用不存在到期晋升 的问题,明确在下一级管理岗位的任职年 限要求并不意味着达到任职年限后就得聘 用至高一级管理岗位。到达任职年限后可 否聘用到高一级岗位,还要根据岗位空缺 情况,并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
第十九条 明确了专业技术岗位的 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 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 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 业单位从岗位设置的原则出发,按照 《实施办法》以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 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 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实施时,根据单位的职能、
性质、岗位结构和人员学历、资 历、职称等情况,由主管部门与
市人事局研究确定,并按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经核准后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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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第二款主要包含3层含义: 1、明确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最高等 级按照该单位的规格设置; 2、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 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3、无机构规格的县(市)和乡镇(街 道)所属事业单位, 经县(市)人事(人 事劳动)局核准,可设置八级职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明确授权县(市)、区人 事局对其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行使核准职责。
第二十六条明确并细化了核准制度。 需要进一步说明4个方面: 1、宁波保税区等管委会所属事业单 位按县(市)、区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2、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 位的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财政保障供给渠道和工资核准渠道, 由市或县(市)、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第五款主要是对区域内事业单 位总的结构比例作出了规定,各地不能突 破。
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 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 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总的 结构比例明确规定按市属事业单位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 1、这些标准不是某一单位的具体控制 标准; 2、某一单位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省行业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3、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以后, 原省人事厅印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控制标准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核心把握3点: 1、三到八级职员,对应事业单位中 领导职数内的厅级正职至科级副职的领导 职务; 2、宁波作为副省级城市增设五级A职 员岗位,对应现行局级副职; 3、内设机构为处级的事业单位,由 于没有科级机构,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 可设置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 单位承担管理、综合服务等职能的 内设机构设置,以专业技术服务、 工勤技能服务为主的内设机构,不 设置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第三十二条可以理解为特殊条件。建议 各单位慎重使用,因为核心在低职高聘。
第三十三条可以理解为保底条款。保 证了所有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 等级岗位。但对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聘 期满仍未取得新聘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将 不予认定。
第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专业技术人 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聘用问题。 其核心问题: 1、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已超过 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的 各岗位等级内部结构比例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现行的专业技 术高、中、初级岗位分为13个等级,解决 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晋升台阶。其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的,按副 高职务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专业技术一级 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第三款和第四款把握2点: 1、《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是事 业单位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 比例的依据。 2、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按每 个乡镇(街 道)设置一个专业技术七级岗 位。由县(市)区人事局集中调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赋予了事业单位制定具 体任职条件的权力。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 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 体条件可以不同,但原则上不能低于我市 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以及行业指导意见规定 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明确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的工作程序。这一内容明天作单独重 点讲解。
主要意义: 一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求和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动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制度; 二是拓宽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发展平 台,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的活力; 三是提高事业单位整体素质、服务水 平和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 化。
主要依据: (1)市《实施意见》 (2)市《实施办法》 (3)《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主管部门除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组 织实施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外,主要明 确了3项具体工作: 1、制定、报批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实施意见; 2、审核、报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的岗位设置方案; 3、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 设置实施方案。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总量结构比例
第七条 明确了把事业单位的工作岗 位区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 技能岗位。同时,在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的同一事业单位中,可以把体现该单位主 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 术主系列岗位。
第十四条第六款主要有3层含义: 1、专业技术各岗位等级内部之间的结 构比例是每个事业单位的控制标准。 2、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 同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经核准设 置的高、中、初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而 不是以现聘人数为基数计算。 3、首次设置聘用时,上一级岗位空缺 的可用于下一级岗位。
第十四条 第七款是对专业技术岗位主 系列的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 主要明确了技术工岗位设置 问题。主要把握3个方面: 1、技术工岗位要按照全省规定的结构 比例设置; 2、对技术工一、二级岗位设置进行了 限制; 3、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开展技术工 一级岗位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明确了首次开展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管理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第三条 主要对岗位作出解释。岗位 要按需设岗,这里所说的岗位名称、职 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也是今后 编制岗位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岗 位名称,不同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指导 意见。
第四条 提出了岗位设置管理的原 则,其核心在于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 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五条 主要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岗位设置管 理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 管理也参照这一模式进行。
同时需要提出的是《浙江省部分行 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标准(试行)》并没有函盖所有行业。 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把握四个原则:
一是由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的原则; 二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单位按相 近行业比较的原则; 三是结合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人 员现状的原则; 四是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为主的事业 单位按省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中其它类结构 比例控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事业单位申请设 置特设岗位的条件。 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解决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与高层 次人才引进的矛盾; 二是鼓励柔性引才; 三是特殊需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工勤技能岗位的基 本任职条件。 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二是必须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 三是放宽条件的情形。
第二条明确了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 范围对象。 简单地说范围对象与2006年实行岗 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范围对象相一致。
排除5类对象: 1、已经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 2、空壳、歇业事业单位; 3、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 位; 4、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5、编制外用工。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 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纳入岗 位设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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