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合集下载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2014《刑法》考点: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2014《刑法》考点: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为⼈的主观⽅⾯和客观⾏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的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后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①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

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为⼈本欲杀甲,⿊夜⾥误将⼄当作甲进⾏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罪是为了保护⼈的⽣命,⽽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的⽣命,因此,只要⾏为⼈主观上想杀⼈,⽽客观上⼜杀了⼈,那么就符合故意杀⼈罪的构成要件,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致) ②打击(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

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数故意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也称⽅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为本⾝的差误,导致⾏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致,但这种不⼀致仍然没有超出同⼀犯罪构成。

根据法定符合说,⾏为⼈主观上具有杀⼈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为也导致他⼈死亡,⼆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致的,因⽽成⽴故意杀⼈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想杀⼄,向⼄开枪,⼦弹穿过⼄⾝体打死了站在⼄⾝后的丙,⼄重伤未死。

对于丙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认定为杀⼈既遂。

根据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的想象竞合,结论为杀⼈未遂,不符合事实。

注意:打击错误中主观认识是指“犯罪”的故意,客观事实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此,其⼀,如果⾏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发⽣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的问题。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第一,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

第二,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

(2)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

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错误可能会对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攻击的对象是无辜的,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

3.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1)影响定罪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其定罪。

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性质与犯罪嫌疑人所认识的不符,则应按实际情况定罪。

(2)影响量刑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应适当调整量刑。

2. 对受害人的影响(1)影响赔偿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影响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影响案件审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中公法考培训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1年法考《刑法》科目中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

具体内容如下: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不相符合。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基本概念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认识错误只发生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又称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

(二)处理方案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怎样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

就考试要求而言,考生须同时掌握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

1.具体符合说(1)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结果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2)如果具体不一致的,对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法定符合说(1)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有故意,对结果成立故意既遂犯,不要求具体一致。

(2)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实际造成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三)具体类型具体的事实错误中有三类分述如下:1.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

实例1:甲将前方走来的丙错当作乙开枪杀死。

本案是对象错误。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对发生的死亡结果,就可成立故意。

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虽然杀错了,但杀死的也是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生命,所有的生命同等保护,故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早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的认识(杀乙)和实际的事实(杀了丙)没有具体一致,对丙死亡没有故意,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试析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试析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试析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论文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刑法领域中存在的认识错误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通过分析刑法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揭示了认识错误对刑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认识错误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最后,提出了改进刑法认识错误的建议,包括完善教育体系、加强专业培训以及加大研究力度等。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案例分析、改进措施引言:刑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不仅关乎社会公正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

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各种认识错误的问题。

这些错误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弄清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推进刑法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1.1 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指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主体的信息有限、认知能力有限或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下,导致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出现偏差或错误的现象。

这些错误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等多个环节。

1.2 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2.1 解释错误解释错误指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对刑法术语的误解、语义歧义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的。

1.2.2 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是指在对具体案件应用刑法时,出现了错误的适用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导致的。

1.2.3 程序错误程序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判断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错。

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审判程序的违法、证据的缺失或审判方面的瑕疵等。

1.2.4 评价错误评价错误是指对犯罪行为和刑法中的价值判断上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见、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引起的。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金君瑶*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

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

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

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

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实务问题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J Chongqing T echn ol B usine ss Univ .(W est Foru m )第18卷增刊 2008年11月Vo l .18 Sup . Nov .2008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3舒文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重庆大渡口400084)摘 要:事实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有较大影响;从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处理原则和罪责认定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力求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S 1-0147-03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客观事实的错误理解,前者称之为法律认识错误,后者称之为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呢?法学理论界认为不允许法律认识错误,但允许事实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为此,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是否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称之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称之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实践中就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何进行分类,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之分。

广义上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行为人只要对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不管这种错误认识是否能够成为犯罪构成的事实,均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从而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4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行为认识错误;四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狭义上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应当将错误认识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事实排除在外,按照此种观点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3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因果关系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

]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者,不罚。

”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笔者认为,要研究刑法的认识错误论,必须掌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讨论。

1.认识错误论的适用范围。

该种情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

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认识造成王五死亡结果。

因为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认识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则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引言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

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

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

①我国大陆学者也有诸多表述。

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对犯罪的实施情况的歪曲反映”。

①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

②还有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因素的不完全反映”③我认为,要对事实认识错误下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必须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要涵盖事实认识错误的特征和范围。

同时,本文论述的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认识错误,是有关行为的主观因素。

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则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毫无刑法意义的。

因此,本文认为,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是指在行为人故意实施某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方面的事实存在不正确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的情形。

(二)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特征1、事实认识错误发生在故意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而实际造成了非预想的损害后果,则属于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等理论研究的范畴。

也就是说事实认识错误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排除那种事先没有预定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发生的认识错误。

因为只有这样界定,才能使其与过失犯罪划清界限,避免理论研究的重复投入。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般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前者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且,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而后者则是在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过程中产生,并且与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有关;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过失犯罪的界限。

虽然从本质上说,犯罪过失也是一种认识错误,但是对这种认识错误的处理一般由过失犯罪理论解决即可。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是发生在故意实施某行为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是影响刑事责任有无的错误研究事实认识错误就是为了确定这种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并最终确定影响行为人的罪责之大小。

在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的认识很少能和现实情况完全吻合。

但是,对于一些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在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论研究之列。

对此,有学者把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有关的错误和无关的错误。

我们所要探讨的是有关的错误,即对这些有关的错误,首先要看①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J].中国法学,2005,(4):34.②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1.它们是否阻却犯罪故意。

如果不阻却,就追究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阻却,则看行为人是否存有过失,有过失就要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否则,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3、事实认识错误是认识论上的错误错误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规范评价的角度看,人的思想或行为与社会的规范要求不符。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的不相一致。

依照这一划分标准,事实认识错误无疑属于认识论中的错误。

虽然人的主观认识是对现实的反映,但是由于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可能对现实有歪曲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现实的危害对象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使得实际结果和行为人意图达到的结果出现背离。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用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构成要件分类按照认识的事实和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又称其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

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又称其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獒,导致藏獒死亡,其中甲的错误跨越了杀人罪和毁坏财物罪两个构成要件。

2、根据错误对象分类按照错误的对象不同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①、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弄错了对象,导致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想杀乙,因光线太暗把丙当作乙予以杀害。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弄错对象,由于打击失误导致在别的对象上发生了侵害的结果,①我国所称的对象错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称为客体错误。

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丙,导致丙死亡,打击错误错误也常被称为方法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认识的结果与发生的结果虽然一致,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

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

3、根据错误内容分类按照错误所涉及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

①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如常见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等均属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此种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核心内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案件,大多属于此类型。

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又称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客观上本来不存在使行为合法化的事实,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因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客观上本来存在使行为人误认为不存在因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情形。

如通常所说的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就属于此类型的错误。

二、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学说评析根据事实错误是否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就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来说,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就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来说,主要存在着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争论。

1、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所谓同一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象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因果关系错误。

对这几种错误的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1)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②本学说只局限于对所认识的事实和产生的事实基于具体的符合,根据所产生的事实来认定故意的既遂。

因此,此观点认为具体的事实认① [日]大塚仁,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4.识错误是最重要的。

如果严格的贯彻具体符合说,则所有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将阻却故意的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认识事实与实现事实不是具体的相一致,至少对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

如,误将甲认为是乙而杀之或举枪杀甲未中却打死了甲旁边的乙。

严格的具体符合说对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的处理很难为人们所接受。

因此,持该说的学者对具体符合说进行了修正,认为只有在方法错误的场合,才阻却故意的成立,即行为人对实现的事实来说,成立过失犯;对预见的事实来说,构成未遂犯,两者是观念的竞合。

在客体错误的场合,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之间具备法定的符合的条件,在此限度内,故意是成立的。

但这在事实上是法定符合说的立场,正因此,日本一些学者称这种学说为“具体的法定符合说”。

具体的符合说存在有罪行不均衡,与构成要件理论不协调等缺陷。

(2)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①根据该学说,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不一致,但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符合,就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因为故意以认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有认识,而实现的事实又未超出这种构成要件的范围,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用法定符合说来处理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仅对象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而且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都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如行为人想开枪杀甲,结果未射中甲而打中站在旁边的乙,致乙死亡,由于甲、乙都是人,在法律上有相同的价值,行为人想杀人而且杀了人,所以这种错误并未超出构成要件该当的范围,行为人对乙的死就成立杀人罪的故意。

法定符合说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其判例也采用这一学说。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非常激烈.法定符合说对具体符合说的批判主要有:a.具体符合说一般认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这与其基本立场相矛盾,而且缺乏理论的连贯性。

b.用具体符合说解决方法错误,易导致罪行不均衡。

如甲用石头石头砸乙的汽车,结果却砸中了丙的汽车,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相对于乙的汽车而言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未遂,相对于丙的汽车而言,是过失毁坏财物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