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价发[2015]11号(7至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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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2015年7月土建工程材料信息价

赣州2015年7月土建工程材料信息价

18 19 20
外墙铝塑板 内墙铝塑板 内墙铝塑板
4mm 3mm 4mm
m2 m2 m2
156.00 70.00
130.00 48.00 57.00
138.00 45.00 60.00 50.00
95.00 40.00 55.00 30.00 51.00
116.00
130.00 45.00 55.00
HRB400Φ 20 以内综 10 螺纹钢 合 HRB400Φ 20 以外综 11 螺纹钢 合 12 钢绞线 无粘结钢丝 13 束 14 15 角钢≤10# 槽钢≤10# 扁钢 16 ≤100mm 17 方钢≤12mm 工字钢 18 ≤12# 19 H 型钢 镀锌角钢 20 ≤10# 镀锌槽钢 21 ≤10# 综合 t 3,600.00 3,180.00 3,314.00 3,370.00 2,850.00 3,157.00 3,560.00 3,192.00 综合 t 3,600.00 3,180.00 3,256.00 3,370.00 2,850.00 3,116.00 3,560.00 3,192.00 综合 t 2,750.00 2,710.00 3,137.00 2,995.00 2,700.00 2,716.25 2,715.00 综合 t 2,920.00 2,900.00 3,024.97 2,680.00 3,220.00 2,586.00 2,995.00 2,730.00 2,716.25 2,715.00 2,992.00 综合 t 3,000.00 3,105.11 2,840.00 3,120.00 3,137.00 2,995.00 2,690.00 2,511.25 2,715.00 2,992.00 综合 t 2,730.00 2,850.00 2,998.05 2,840.00 3,220.00 3,137.00 2,995.00 2,650.00 2,562.50 2,715.00 2,992.00 综合 综合 t t 2,590.00 2,730.00 2,750.00 2,650.00 2,972.43 3,016.15 2,750.00 2,730.00 3,120.00 2,689.00 2,995.00 2,600.00 2,521.50 2,715.00 2,692.00 3,120.00 2,624.00 2,995.00 2,600.00 2,511.25 2,715.00 2,692.00 t 4,240.00 t 4,150.00 t 2,060.00 2,150.00 2,159.56 1,948.00 2,510.00 2,060.00 2,215.00 2,420.00 2,019.25 2,486.00 2,147.00 t 2,070.00 2,171.00 2,059.56 1,958.00 2,530.00 2,080.00 2,240.00 2,420.00 2,050.00 2,486.00 2,157.00

赣建价发[2015]11号(14至15页)

赣建价发[2015]11号(14至15页)
13b-28
项目
单筒快速电动卷扬机带架
钢丝绳额定拉力(kN)
60
80
100
基价

242.47
290.29
383.56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费用组成
折旧费

1
26.59
32.03
43.81
大修理费

1
1.77
2.63
3.46
经常修理费

1
4.73
7.02
9.24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1
4.69
4.69
4.69
人工费
台班
1029.37
1.00
平板拖车组40t
台班
1514.20
1.00
载重汽车10t
台班
533.51
3.00
回程费
%
25.00
履带式旋挖钻机台班单价
单位:台班
定 额 编 号
13b-24
13b-25
项 目
履带式旋挖钻机
扭矩
≤150kN.m
≤250kN.m
基价

1889.40
3505.16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单位:元/台次
定 额 编 号
A13b-72
项 目
履带式旋挖钻机场外运输费
基价

5467.63
其中
人 工 费

188.00
材 料 费

42.00
机 械 费

4144.10
回程费

1093.53
名称
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7日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15年,继续突出优先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目标,在完成好省民生工程实事基础上,整合资金300亿元以上,办好40件民生实事。

一、群众生产生活1.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统筹安排资金3100万元(2015年完成3100万元),全面实施上犹江水库及章江沿线水源地保护工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2.续建上犹江饮水工程。

统筹安排资金25.94亿元(2015年完成1亿元),加快上犹江引水工程建设,全面改善中心城区及上犹、南康、赣县沿线居民饮用水质量。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环保局、上犹县政府、南康区政府、赣县政府〕3.优化城市路网工程。

统筹安排资金32.01亿元(2015年完成17.71亿元),打通章江南大道西延、金秋路、学府路等断头路;加快实施红旗大道与八一四大道、赣江源大道与会昌路等道路交叉口、五洲大道下穿京九铁路涵洞、南门口下穿隧道等交通节点改造;加快南河大桥扩建、章江新区次干道、支路网31个路段建设;推进蓉江新城路网、和谐大道、黄金大桥、武陵大桥、客家大桥、佳辰路等道路桥梁建设;开工建设大广高速南康南互通。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赣建价[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价[2009]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应工程建设计价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二○一○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西省二○一○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为认真贯彻《计价规范》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等的规定,做好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计价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的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编制《江西省二〇一〇年工程定额》。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计价改革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计价规范》,编制与《计价规范》相配套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工程定额,以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编制内容(一)2010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简称《建筑定额》);(二)2010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简称《装饰定额》);(三)2010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简称《安装定额》);(四)2010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五)2010年《江西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六)2010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赣建字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赣建字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赣建字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建招〔2015〕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建招〔2015〕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建招〔2015〕4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报价承诺法》自2015年1月1日在全省推广运行,根据运行情况,我厅进一步优化了《报价承诺法》(赣建招[2014]4号)的开标程序,使之更趋于简化、合理可行。

现将优化调整后的《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为:从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备选投标人,其他投标人退场;解锁后,再随机抽取投标人,并将其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调整后的开标程序详见附件)。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时,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本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向招标监管机构申请择日重新开标,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三、选择重新开标,招标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新开标的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不需再递交相关投标文件,开标时仍采用投标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认定为资审不合格或者废标的投标人不再参加。

项目重新开标再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4日附件《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为简化开标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现将《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附件《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调整如下:二、开标程序(一)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会纪律、开标会有关事项和申请投标企业个数;招标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编号。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2000]7号二○○○年四月十一日各地(市)建设(建管、建工)局,南昌市建委,省直、中央驻省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咨询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赣价协〔2015〕9号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赣建建〔2015〕1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赣建建〔2015〕1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
赣建建〔2015〕10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准入行为,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外省施工企业进赣保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中有关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管理规定》(赣建办文[2009]7号)中“外省施工企业进赣收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三、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建筑市场与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行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外省进赣施工企业登记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
——结束——。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建法〔2016〕1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建法〔2016〕1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赣建法〔2016〕1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要求,我厅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日
——结束——。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

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至±4%时 [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上(含)±%]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

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江西省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赣建价号文

赣建价号文

赣建价号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
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3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7号赣价房字[2000]7号省建设厅:你厅报来《关于申请批准有形建筑市场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函》(赣建计字[2000]15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邻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一并函复如下:一、凡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执法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的进场招标可收取综合服务费。

二、综合服务费属非盈利经营性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维持交易中心正常运转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服务范围包括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

三、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及要求1、实行工程施工招标中标的按中标价的1‰收取;2、实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司法中标的分别按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的2%收取;3、实行工程重要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价的0.3‰收取;4、单项工程收费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5、综合服务费按招标方承担40%,中标方承担60%收取;6、国家与省重点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给予减免优惠。

四、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经物价部门核发经营服务类《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尚未设置交易中心以及服务内容不完善,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不得收取综合服务费。

五、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收费标准按章纳税,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知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21日抄报: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抄送:各地、市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灌注桩补充定额—赣建价发[2015]11号(7至13页)

灌注桩补充定额—赣建价发[2015]11号(7至13页)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卷扬机带冲击锥冲孔(复打)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填料、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赣价协(2015)9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赣价协(2015)9号

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2015〕9号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现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价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按建设部令149号和我省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了入赣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在我省执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定额计价法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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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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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10m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单位:10m
卷扬机带冲击锥冲孔(复打)
工作内容:1:装、拆、移钻架,安卷扬机,串钢丝绳,安滑轮,洞口钢护筒装拆。

2:填料、准备钻具、冲孔、提钻、出渣、加水、加黏土、清孔、量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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