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运证所需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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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说的车辆是指公司的客用、货用及公务用车辆。所有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管理,按车号登记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营业用车辆由总经理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第四条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由行政人事部指定相关人员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报销。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辆管理专员申请调派;车辆管理专员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本公司外事用车、会议及较大活动用车,行政人事部有权临时调度下属公司车辆,

下属公司应服从协调调度。

原则上各下属公司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领导批准。

任何车辆外借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每月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车辆主管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对不听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使用

资格。

第八条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相关人员于每次加油及维修保养时进行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月未连同《车辆行驶记录表》一并交由财务部稽核。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九条车辆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接送;

2、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3、离退休中高层人员健康用车或员工因私用车;

4、定期开车;

5、其他紧急或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条车辆作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或行

政人事部经理批准后,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2、司机按派车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但因私用车应严格审批。第十二条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第十三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使用人负责。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公司已超过晚上21:00的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八条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字样,并经相关主管核准后转会计部稽核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用私人目的借用公车时或发生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四章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本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申请

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经部门领导签

字,向车辆主管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费用预算。

2、故障分析、审核预算维修费用

车辆主管接到车辆维修保养单后,对车辆进行故障分析,确定是否需要维修

以及需要维修哪些项目,并确定维修费用的限额。

3、确定维修厂家

由车辆主管根据车型、维修项目确定车辆送修的维修厂家。

4、审批

车辆主管确定维修厂家后,应呈交行政人事部经理在送修单上签字。

5、送修

司机将待修车辆送到确定的维修厂家进行修理。

6、鉴定

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员及行政人事部相关人员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

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

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7、验收

送修车辆返回公司后,由车辆主管进行验收。送修人员应将车辆维修保养单

及维修清单及时交回车辆主管。

8、维修项目更改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由于其他问题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增加维

修费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9、费用结算

车辆主管对维修费用实行统一的月结或季度结算。结算前,车辆送修人员须

检查送修车辆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并再次核定费用收取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由车辆主管指定修护厂家进行,指定专人结算;否则,维修保养费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可自行维护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二十四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辆主管联系请求批示。第二十五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司机按比例共同负担。

第二十六条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规定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及相关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50~200元不等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司机的驾驶资格。

第五章车辆保险

第二十七条行政人事部应通过了解、分析比较,确定承保保险公司。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投保险各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驻外机构(子公司)由当地财务部根据《车辆保险保费对照表》所示方法,计算出在当地投保和公司统一投保的保费,根据“谁的保费低就先谁”的原则,

确定驻外机构在何处投保,并将相关资料报集团总部的行政人事部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车辆主管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后,连同车辆事故报告表一起交保险管理员办理

索赔手续。

第六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之一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承担。

第三十四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行政人事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

处理后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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