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7.08施行日期2005.07.08文号湘政发[2005]11号主题类别外资利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湘政发[2000]10号•【施行日期】200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0〕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南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意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和改组国有企业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搞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优势地区、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突出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把调整、改组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同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相结合,同培育发展资本市场相结合,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从整体上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控制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力争到2000年底,全省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6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到2005年,确保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取得实质性效果,控制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壮大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重点优势企业,国有企业从没有竞争优势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基本退出。
到2010年,大体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建立比较完善并规范运作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国有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湘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更大力度引进外资,更高质量吸引湘商回归,提升招商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大引强。
对重大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项目,下同)和重大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央企在湖南新设总部或将总部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对央企在湘新设一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一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央企在湘新设二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二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二、支持开展园区国际合作。
支持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创建,对通过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认定,达到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给予适当奖励,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通过国家国际合作园区认定或纳入国家“两国双园”合作机制的,增加奖励300万元。
对国际合作园区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办公场地租金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6•【字号】湘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六日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围绕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规模类型的工业企业。
(二)负责全省工交系统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交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系统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四)负责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工交领域的经济法规、规章,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国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依规。
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
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湘国资[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资〔2008〕18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国资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国资委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国资委决定,确认《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国资委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国资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国资委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国资委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湘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1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5.05•【字号】湘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发[200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做大做强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增强湖南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活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主要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2)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把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民资结合起来,使省国有资本更多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资源性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
(3)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依法按规操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妥善处理各类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
3.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湘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0]8号2010年4月9日)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作为国家工业经济的中坚力量,在产业、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及经营理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
与央企对接合作,能为我省提供项目、技术、资金、人才等支撑,有利于我省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有利于我省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对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自启动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以来,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
为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加强引导,强化服务,通过与央企对接合作,有效整合资源,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两型社会”建设,增强全省综合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后劲。
2.目标任务培育一批优势企业。
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批实力比较雄厚、管理规范、效益优良的大中型企业作为与央企对接合作的重点企业。
通过与央企对接合作,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在全国同行业领先、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优势企业。
力争在未来5-10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的对接企业10户。
其中,过1000亿元的企业1户,过500亿元的企业2-3户,世界500强企业1户以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以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湘国资[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2〕109号)各有关厅局(行管办)、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州国资委:《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六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国资〔2009〕38号)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05.01•【字号】湘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办发〔2006〕8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
省委、省政府将今年确定为“深化省属国企改革之年”,要求基本完成省属国企改革的整体任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和任务200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645家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到2005年底,40%左右的企业基本完成了改革整体任务。
相当一部分省属国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体制机制创新,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在调整中优化,国有经济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全省经济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任务。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一批”(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在重点单位、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
尤其是在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的同时,要加大破产关闭的力度,加速推进一批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完成企业主辅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移交等要全部落实到位。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现状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现状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国际竞争加剧等因素,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得到高层重视。
其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主要模式。
国家对引进战略投资者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虽然在经济转型升级中表现优异,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在此背景下,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本实力的增强、人才引进、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优势,实现转型升级已成为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所在,提出对策建议,为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现状进行研究,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历史和现状2.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优缺点分析3.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存在的问题和挑战4.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对策建议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相结合,全面深入地研究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现状和问题。
三、研究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深入了解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历史和现状,发现其优缺点2.阐述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存在的问题和挑战3.提出适合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对策建议四、研究进度计划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研究计划确定,为期1周2.文献资料搜集、整理,为期3周3.访谈对象的确定和访谈,为期2周4.问卷设计、发放等调查工作,为期2周5.数据分析和总结,为期3周6.论文撰写和修改,为期4周总计耗时15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湘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9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经济。
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
鼓励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申请前一年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对世界500强来湘新设立中国区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其在湘企业给予支持。
对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且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
对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世界500强来湘新设立区域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500万元。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6〕1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6〕10号省直相关厅局:为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保障力度,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附件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推进企业改革,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下放亏损补贴、中央对地方困难企业补助等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社保基金对困难企业或改革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补助等资金。
(三)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委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平台处置改革企业资产的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其行政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处置的收入;省属非改制、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收入中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省国资委2005年2月28日)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是新一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规范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指导思想(一)省属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要抓住当前发达国家和我国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机遇,结合企业改革,寻找对象,主动出击,积极引进、嫁接国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为战略合作伙伴,达到将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
(二)所谓战略合作伙伴,是指能够通过合资合作或其它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拓展国内外市场的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国内外先进企业。
要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优化产权结构,着力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努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战略投资者应有较好的实业基础,有长期拥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承诺,有做大做强企业的明确目标,有保持企业持续发展的具体规划,有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计划,有加强企业管理的措施等。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正>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 (省国资委二00五年二【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相关文献】
1.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问题研究——分析战略投资者在改善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J], 刘妮雅
2.引进战略投资者,城商行谋突破——兼对引进亚洲金融机构的案例研究 [J], 陈一洪;刘惠川
3.引进战略投资者,城商行谋突破——兼对引进亚洲金融机构的案例研究 [J], 陈一洪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J], ;
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指导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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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
战略投资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是新一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规范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指导思想
(一)省属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要抓住当前发达国家和我国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机遇,结合企业改革,寻找对象,主动出击,积极引进、嫁接国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为战略合作伙伴,达到将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
(二)所谓战略合作伙伴,是指能够通过合资合作或其它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拓展国内外市场的能力,推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