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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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持续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促进护士队伍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同质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

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公立医院有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实施护理岗位管理,从岗位设置、人力调配、分层晋级、绩效考核、岗位培训五个方面完善制度,激发护士队伍活力,推进全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任务、规模和服务量,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置护士数量。

实行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性用人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管理使用挂钩,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能级对应,推行分级分层管理。

以护士不同能力分级为主要标准,与职称体系有机结合,授予不同的工作权限,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体现能级对应的原则,推进护士分层管理和能力提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9]4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9]4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9〕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豫政[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7]4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套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疗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试行)》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相继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的规定。

新增项目按照《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格[2005]1708号)的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豫卫妇社[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09]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省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在全省积极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240号【发布日期】2006-06-30【生效日期】2006-06-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免疫规划室、药房、健康教育室,相对独立,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

二、人员配备按所辖人口的1.5-2‰配备,其中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1名能用中医知识防治疾病的乡村医生。

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

三、基础设施山区或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占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平原地区或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占地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砖混结构,隔间到顶,上有平顶或天花板,下有地砖或水泥地面,四室墙壁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 5米。

有供水设施(自来水或压水井);有男女各一个蹲位的水冲式厕所或双瓮漏斗式厕所、三格化粪池式厕所、沼气厕所;有焚烧炉处理医疗垃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

四、基本设备(一)诊断室:诊断床1张,诊察桌椅2套,资料柜1个,有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数量满足需要。

(二)治疗室:治疗台、物品柜(药品)各1个,有高压蒸汽灭菌器、消毒盛器、有盖方盘、氧气袋、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治疗盘、紫外线灯、地站灯、有盖污物桶等,另有一套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

配备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诊疗项目相匹配的器械。

(三)观察室:观察床2-4张,配备基本床单元设施(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1:2配套。

(四)免疫规划室:有冰箱(冰柜)、冷藏包、电脑、有关接种器材及采样设备等。

(五)药房:西药柜(中成药柜)、中药饮片柜(橱)至少各1个。

(六)健康教育室: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

有与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其它设备。

根据需要配备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及取暖设施。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职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关于家庭病床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病床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病床”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家庭病床是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颇具特色的形式之一,卫生部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家庭病床服务在全国各地得到快速发展,在方便患者、保障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前后,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出现萎缩,但作为一种符合现代医学发展模式,有一定社会需求的医疗服务形式,近年来,在我国有些地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本报告通过查阅文献、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病床服务涉及的政策环境、法律规定、开展现状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认为家庭病床服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模式之一,在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缓解医院床位紧张压力的同时,可有效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这种方便、有效、经济、符合现代医学发展方向的服务模式将会迎来较大发展。

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为河南省的龙头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丰富,认真研究并适时参与家庭病床服务,不仅是体现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拓展医院服务领域,延伸院前-院后服务链条,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但是,在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时,应注意政策因素、医疗风险等方面的问题,选择适当时机,以符合政策要求的形式,有重点地规范运作。

一、家庭病床的发展概况1、概念家庭病床是指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在其家庭中就地建立的病床。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卫生部)2010年上海市颁布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也对家庭病床予以定义:家庭病床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2、发展概况(1)国内情况20世纪50年代中期,天津等城市曾推行过家庭病床,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医疗服务方式。

文革期间,家庭病床限于自流状态。

1984年,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和《家庭病床暂行管理条例》,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

关于家庭病床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病床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病床”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家庭病床是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颇具特色的形式之一,卫生部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家庭病床服务在全国各地得到快速发展,在方便患者、保障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前后,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出现萎缩,但作为一种符合现代医学发展模式,有一定社会需求的医疗服务形式,近年来,在我国有些地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本报告通过查阅文献、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病床服务涉及的政策环境、法律规定、开展现状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认为家庭病床服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模式之一,在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缓解医院床位紧张压力的同时,可有效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这种方便、有效、经济、符合现代医学发展方向的服务模式将会迎来较大发展。

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为河南省的龙头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丰富,认真研究并适时参与家庭病床服务,不仅是体现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拓展医院服务领域,延伸院前-院后服务链条,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但是,在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时,应注意政策因素、医疗风险等方面的问题,选择适当时机,以符合政策要求的形式,有重点地规范运作。

一、家庭病床的发展概况1、概念家庭病床是指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在其家庭中就地建立的病床。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卫生部)2010年上海市颁布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也对家庭病床予以定义:家庭病床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2、发展概况(1)国内情况20世纪50年代中期,天津等城市曾推行过家庭病床,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医疗服务方式。

文革期间,家庭病床限于自流状态。

1984年,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和《家庭病床暂行管理条例》,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9
•【字号】豫政[2014]70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6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等6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32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26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6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附件1。

疾控中心工作计划

疾控中心工作计划

疾控中心工作计划•相关推荐疾控中心2021年工作计划时间是箭,去来迅疾,我们又将接触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积累新的经验,现在这个时候,你会有怎样的计划呢?估计许多人是想得很多,但不会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疾控中心2021年工作计划,欢迎阅读与收藏。

疾控中心工作计划1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和《全国健康教育机构考核方案》,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工作任务,提高全市人民健康素养,推动我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科学开展,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一、工作任务1、强化培训力度,提高健康教育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

2、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3、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完善健康教育网络。

4、开展突发性工作卫生事件健康教育。

5、以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为重点,抓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二、工作任务1、加强机构建设。

2、加强队伍建设。

3、加强阵地建设。

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积极开展控烟、禁烟健康教育。

6、开展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工作。

三、主要举措(一)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

1、各乡镇卫生院要求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以分管院长为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

2、社区服务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教育部门等其它单位的协调和沟通,争取支持,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二)加强健康教育队伍能力建设。

1、搞好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是确保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针对乡镇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让他们掌握健康教育的工作流程和传播技巧。

2、人员培训采取分级培训、层层负责的方式进行,市级对乡镇、乡镇对村级,培训率要达到98%以上。

(三)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

1、充分利用现有阵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居委会、村组要积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宣传栏和板报等平面媒体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我们在认真调研和组织专家严格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核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附后)。

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下浮由各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严格特殊医用材料费的加收管理。

凡项目规范“除处内容”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均不得向患者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特殊材料费,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等。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各医疗机构执行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试行价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一月十日——结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解读52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解读52页
2009年、2019年城市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 准不低于15元。其中:中央、省、市、县(市、区)四 级财政分别负担9元、3元、1元、2元(省直管县省辖市 负担部分省财政负担)。 2019年不低于20元。
2009年, 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补助经费9.58亿元;2019年年初,中央和省级财 政按照人均9元和3元的标准统筹预拨80%,共下发城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9.13亿元。
儿童健康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中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考核指标考核指标41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至少进行5次孕期检查孕12w之前孕1620w孕2124w孕2536w孕3740w免费提供孕期保健咨询指导服务
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 查档案总份数×100%;
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 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二)健康教育
资料: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每年发放≥ 12种内容; 音像资料—每年播放≥ 6种。
健康教育宣传栏:在辖区内按照标准设置,中心≥ 2个, 站≥ 1个,每季度至少更新内容1次。
于掌握,形式应多样化、覆盖面广。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患者的社区关怀工作,引
导社区居民协助艾滋病患者回归社会。
➢ 考核指标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人 数×100%;
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的传染病病人 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五)慢性病预防控制
提供免费血压测量服务,并登记存档。 对35岁以上居民每年首诊测血压,对血压异常者应登记造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3•【字号】宛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南阳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南阳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3日南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工作成果,进一步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实健康保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32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扬优势,统筹力量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健康南阳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能够有效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体系、监测和预警体系、应急救治体系、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显著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能够充分满足群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预防控制体系、慢病防治体系、支撑保障体系,显著增强公共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有力护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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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机构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基本建设
(一)建设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建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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