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doc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工作,确保执法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档案分为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档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档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等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档案工作的指导,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档案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条件保障】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执法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档案信息化】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文件材料归档第七条【收集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从举报办理、现场检查、案件办理开始之日起收集与执法有关的文书、证据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原始举报文件材料;(二)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四)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的文件材料;(五)举报核查回复文件材料;(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承办人按照以下要求立卷:(一)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二)案卷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检索方便。
(三)案卷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每卷材料不得少于十页。
(四)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人、立卷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时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其他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手续:(一)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案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三)归档部门将案卷材料归档,并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一)归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档案室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
(三)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检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利用:(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查阅登记表》。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卷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与移交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的销毁:(一)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予以销毁。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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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内部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外单位或个人查阅 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纳入本地 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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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 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 押)清单、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所形成的材料,包括现场勘查 (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小学三年级语文教研工作总结本学期三年级语文教研组坚持以《语文课程标准》为指南,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和教科室工作计划,围绕学校教研专题“体验教育”和教研组专题“个性培养”开展教研活动,落实好语文教研教学工作。
一、加强学习,教学理念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新一轮课改带来了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料。
第四条市、区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执法局法规宣传处负责全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的保存、归类、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各执法分局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执法分局应设置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室,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档案保存、归类、管理。
日常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立卷工作主要职责是: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2、负责日常执法业务文件材料,个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监督、保管、统计、提供利用以及鉴定、移交工作。
3、定期向局有关领导汇报行政执法档案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归档及移交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八条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程序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物证(含证物照片)、统计报表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应按照正件在前,附近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案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综合性报告其次,查证依据材料在后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的相关材料分别按照呈报审批类、自理决定类、证据类、听证类、其他类资料等组合在一起立卷归档。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文书,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的案件文书存根装订、归档。
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公正,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环保、卫生、市场监管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执法机关基本情况;2. 执法依据和程序;3. 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的记录;4.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环节的记录;5. 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6. 其他与执法活动相关的材料。
第三章记录方式第五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进行记录。
1. 文字记录:包括执法文书、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等;2. 音像记录:包括执法现场录像、录音、听证会录像等;3. 电子数据记录:包括执法办案系统、执法记录仪等产生的数据。
第四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阅。
1. 完整性:确保记录档案内容齐全,无遗漏;2. 准确性:确保记录档案内容真实、客观;3. 安全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4. 便于查阅: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归档;2. 按照档案类别归档;3. 按照档案编号归档;4. 档案装订整齐、美观。
第五章利用与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用于以下目的:1. 监督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 依法处理投诉、举报;4. 为执法培训、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利用;2. 保密原则;3.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是一种有关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法规,它由行政部门出台,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档案的管理。
一、档案种类
1. 行政执法档案包括行政执法决定档案、行政执法鉴定档案、行政执法处罚档案、行政执法执行档案、行政执法审理档案、行政执法生效档案、行政执法技术档案等。
二、档案的形成
1.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执法业务流程要求,按照执法任务所涉及的实体,依照档案分类标准,形成档案。
2. 有关资料,如被执法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及电子文档,以及行政执法机关采集的资料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三、档案的保管
1. 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存放,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档案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和完善。
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档案使用登记簿,记录档案的使用情况。
四、档案的保护
1. 对档案进行安全保护,避免档案被破坏、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
2. 加强对档案的安全管理,防止档案被窜改、消失或者被偷窃。
3. 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档案室,并对出入档案室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doc
一、技术要求二、质量保障要求1、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为国内正规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包装不易破损,不得提供超过近效期(供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二分之一)产品。
2、投标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3、投标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
4、投标单位应具备与提供服务的学生人数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和配送工具。
5、投标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和营业执照。
6、投标单位对所提供的学生营养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7、投标单位应主动接受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8、投标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9、投标单位采购的主副食品原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加工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健全食品成品留样制度。
10、投标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为多个学校提供供餐服务的企业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
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学校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11、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三、验收要求:1.采购人对服务的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与谈判文件不符,甲方有权拒绝。
2.服务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生效。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所属各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各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总队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各支队应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质量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档案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坚持“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每个案件应指定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包括网上办理形成的电子文件,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承办人员不相同的,前一阶段的承办人员应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后一阶段的承办人员统一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移交,指定地点集中存放、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当由专门人员审核,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检查积累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齐或补正。
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员签名,审核人确认。
第九条案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应符合总队执法文书填制规范以及案卷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案件档案在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XX市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及局直属机构建立和管理案件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案件档案是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案件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第四条案件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案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统计、检索、编研及开发利用,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建立第五条案件归档范围: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档案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建立;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承办部门按照《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受理复议的承办部门建立。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随时收集、整理案件文件,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整理排序、编页号、填写卷内目录、粘贴、装订成册并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
于次年3月31日前由案件承办部门指定人员填写移交目录,向本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八条案件档案应当按年度归档。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政处罚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步规范执法办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案卷档案是指办案机构及其调查⼈员在履⾏⼯商⾏政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卷归档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案⼀卷、利于保密、⽅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分局实⾏统⼀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卷⼯作由案件承办⼈负责。
谁办案件谁⽴卷,案结卷成。
⼀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政处罚决定执⾏完毕,应按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卷归档。
第六条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卷归档⼯作。
按时完成每季度的⽴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专⼈管理。
办案机构以分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在每年年未将办结案件卷宗直接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办案机构以⼯商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将办结的案件卷宗⼀周内交给所内档案管理⼈员管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分局法制科备案。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政处罚的,应当⾃当场处罚之⽇起5⽇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卷,⼀周内交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移交案件卷宗,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式两份,双⽅各执⼀份。
第⼋条案件主办⼈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九条⽴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般只保存⼀份,重复的材料⼀律剔除。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书应当使⽤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笔、钢笔(碳素、蓝⿊墨⽔)书写。
第⼗条⽴卷的案件材料按照正、副卷顺序装订,也可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专档专柜;(三)及时归档,确保安全;(四)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范围第四条综合执法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行政处罚类档案;(二)行政强制类档案;(三)行政检查类档案;(四)其他执法类档案。
第五条归档范围包括:(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取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二)行政强制案件档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行记录、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三)行政检查案件档案:包括检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整改意见书等;(四)其他执法类档案:包括执法文书、会议纪要、汇报材料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三)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分析;(四)负责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管理;(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执法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执法档案;(二)对执法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执法档案进行保密和安全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四)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专柜,实行专档专柜管理;(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清洁、干燥;(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四)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案件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连续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许可案件档案;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3. 行政强制案件档案;4. 行政检查案件档案;5. 其他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五条案件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完毕,填写《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归档登记表》;2. 档案管理员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3. 经审核合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按照分类进行归档,并做好登记;4. 归档的档案应当立卷成册,编号清晰,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设施;3. 档案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申请人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2. 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损坏档案;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2. 拟销毁的档案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3. 档案销毁时,应当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制度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归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适用。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不得分散在执法机构和个人手中。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实行一案一立的原则,结案的案件都应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
第五条立案案卷,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记录、通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需要有其它证据、文书等材料的,也要收入。
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第六条现场处罚案件,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罚决定书副本、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
第七条案卷从立案到调查取证阶段由案件承办机构保管。
第八条调查取证完毕后,由承办机构将案卷交案件审理办公室。
第九条案件审理办公室自收到案卷起三日内对其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全的,退回承办机构进一步补充调查。
第十条案件经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后,案件审理办公室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案卷一起交由案件承办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报告》后,报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予以结案。
结案案卷由案卷承办机构整理装订,装订后的案卷暂由承办机构保管。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承办的案卷,在经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查后,交局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交接案卷时,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案卷要分类编号保管。
类别和保管期限统一用汉字,年代号和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案卷的整理归档应做到以下几点: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应齐全完整;2、案卷的排列顺序原则上以时间顺序为准,依次排列;3、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依次排列顺序,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4、卷内文件材料要取掉金属物,对已破损和无装订线的文字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加边);字迹已经扩散和字迹不清楚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5、案卷内的文件材料用纸和书写格式要规范统一,严禁用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不能用热敏传真件;对文件中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起草的文件和热敏传真件,要进行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6、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7、案卷归档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8、要有案卷登记本;9、案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
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处理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完整反映案件处理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执法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二章执法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第四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同时为了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有效,所有制作的材料应签署完备、印鉴齐全。
执法档案制成材料应保证其耐久有效,纸质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
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
录音、录像材料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保存。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材料均属执法档案的范围。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从承办案件开始收集有关的材料。
对于材料中的复印件、印影件、抄录本,应与原件核对后盖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证明章,并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检查积累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审核人确认。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
第八条执法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收集,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也可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应归档材料进行系统汇总,经档案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检查甄别,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办的案件,由上级指定管辖的机构负责立卷归档,未指定管辖的,由案件主办机构负责立卷归档。
执法案件归档制度模板
执法案件归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案件的归档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案件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案件归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执法案件归档工作由本局(单位)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案件归档工作。
二、归档范围和材料第五条执法案件归档材料包括:(一)案件审批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等;(二)案件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执法记录、勘验笔录、证据清单、鉴定意见等;(三)案件决定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四)案件执行材料:包括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结果报告等;(五)案件监督材料:包括案件监督报告、案件评审意见、案件整改措施等;(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归档材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材料的真实性:所有归档材料应当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和执法过程;(二)材料的完整性: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的全部相关材料,不得遗漏;(三)材料的及时性:归档材料应当在与案件相关的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四)材料的准确性:归档材料中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易于阅读。
三、归档程序和时间第七条执法案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主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二)案件主办单位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提交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三)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四)审核通过的案件材料,由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五)归档后的案件材料,应当由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管,确保材料的安全、保密。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
包括立案审批材料、询问材料、其它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材料、听证材料、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凭证、结案文书等。
(二)行政许可。
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受理凭证、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证材料、检查(勘验)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等书。
(三)行政强制。
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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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2006-12-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档案(以下简称案件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案件档案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档案是指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执法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范围内对各类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案件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对案件档案的建立、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案件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案件档案,并分别接受省、市和区档案局对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办案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
订:
一、正卷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复议决定书;
(五)证据材料;
(六)听证报告;
(七)核审意见;
(八)听证笔录;
(九)财物处理单据;
(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副卷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四)立案审批表;
(五)案件来源材料;
(六)有关领导的批示;
(七)案件的内部讨论记录;
(八)案件的调查提纲i
(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五)原行政决定;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八)被申请人答辩材料;
(九)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
(十)证据材料;
(十一)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
(十二)复议决定书底稿;
(十三)送达回证;
(十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或罚缴分离执行的财务手续履行完毕后,即要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装订,内勤人员负责案卷质量检查,及时做好归档
工作。
第七条案件档案分为一案立卷和合案立卷。
凡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为合案立卷,其它违法案件为一案立卷。
第八条一案立卷分为正、副卷分别单独装订,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正卷是对案件依法处理的具有法律证据的全部材料,可按规定提供外界利用;副卷是承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的文书材料,一般不对外利用。
正、副卷内文件材料按问题属性和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即所有卷内文件材料先按问题属性分类,每一类文件材料再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正卷和副卷的内容区分及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案立卷中的案件数,视单个案件材料多少而定,卷厚一般不宜超过2厘米(约200张),每个案件内的材料排列先后顺序为结论性文件、证据材料
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卷内文件材料应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统一编写在有文字的每面材料
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一条每卷案件档案都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目录中标题一般应概括地反映文件材料的主要内容。
为查阅方便,一案立卷的卷内目录采取分二级类目填
写的方法。
第十二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按档案技术要求修复,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案卷中文件材料纸张过大的应按规定折叠,纸张狭窄的须经补边后装订,票据、单据等较小的材料应粘贴在16开空白纸上,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卷内中的各项内容要正确填写,封面居中填案卷标题,标题应包括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内容,“正卷”或“副卷”应标明。
合案立卷的保管期限为“短期”,一案立卷的为“长期”。
第十四条案卷号按年度、部门和结案先后时间顺序,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填写。
备考表中的“本卷情况说明”一栏,应填写立卷过程中对卷内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若无情况说明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填上。
第十五条案件档案应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按年度编制移交清册。
合案立卷目录应逐一填写每件案件的主要情况,在保管期满销毁后,以此目录代作销毁清册
之用。
第十六条案件档案所有材料(包括卷皮、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等)均应用蓝黑墨水或碳黑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七条一案立卷的档案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完结后的二个月内整理装订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并移交本部门内勤人员保管;合案立卷的档案
应由部门内勤人员按年度统一立卷装订。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在第二年的第二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结案的案件档案及编制的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部门集中保管,档案部门对一案立卷和合案立卷的案
件档案要分柜保存。
第十九条对结案期满10年的案件档案,应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是否需要销毁。
销毁案件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和案件处理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监销人员在销毁案件档案之前,应认真对照销毁清册进行清查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销毁。
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签署销毁日期,销毁案件档案的清册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案件档案应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
对档案保管要加强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虫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的使用年限,对已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专(兼)职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和经检工作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定期检查案件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对案件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奖励。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案件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做好案件档案的统计汇总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案件档案不向社会开放。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时,可以到法院,也可以到查处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案件档案正卷。
除上级主管
机关和法院外,不提供一案立卷的副卷。
第二十四条利用案件档案应先办理利用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单位内查阅。
除案件复议、诉讼、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外,案件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利用案件档案时,阅卷人不得在档案上作任何标注、修改、污损,不得抽取、拆散案卷材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
对损坏档案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