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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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壮大集团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板块,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工程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的责权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单位)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集团下属公司韶关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战略定位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承接主体,主要职责为: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项目过程实施、交工(含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预结算以及档案移交完成为止等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实施代建,前期相关工作可由下属实体子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条项目委托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无实体运作的委托单位,项目的相关权利由集团统一履行。项目建设的委托代建内容、投资金额和工程建设时间由委托单位确定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以最新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为标准。委托单位为出资方,代建单位为项目管理方并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条委托单位委托代建项目时,应先明确资金来源。公司承接的集团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集团统筹解决,承接的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公司向其项目委托单位申请,集团公司不承担资金筹集责任和建设资金兜底义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严格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章、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代建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代
建协议应在集团公司提供的框架下进行协商签订。由于紧急情
况未及时签订代建协议,委托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代建单
位进行相关代建工作,但在项目相关合同开始招标前应签订委
托代建合同,合同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发改部门核定
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验
收等具体内容。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
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委托单位审批。按
委托单位审批的月度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代建单位申请拨
付项目工程进度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及时督促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若发生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等情况时,由代建单位按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预算增加的,代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经委托单位核定,增加的预算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代建单位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增加的预算未经审核的,委托单位不得支付变更工程进度款,代建单位不得将增加的预算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依据,最终代建费的结算基数根据审核审定的项目设计概算总投资确定。
第八条委托代建合同应当明确代建管理费收取的金额或者费率、支付的时间和比例,具体条款由合同双方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约定。
第九条代建单位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的投资估算、分月的投资计划、代建全过程的预计工程支出和费用支出,在得到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招标等代建管理工作。对于未获委托单位批准的子项目和超出投资预算增加的子项目,在实施前应当征得委托单位的批准。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相关要求,向委托单
位报送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节点、时间和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选定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应熟悉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代建单位应同时配备符合工程管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管理需要的资格要求及经验,并向委托单位报备。如变更业务经理,需书面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及委托单位的要求,在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验收及交付、质保阶段、工程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及时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及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主要工作内容有: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用地审查意见、环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土地报批相关手续除外);
2、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完成方案设计;
3、联系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工作;
5、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6、组织项目各类招标工作;
7、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8、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9、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10、办理各类变更;
11、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12、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完成工程结算工作;
13、配合委托单位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14、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工作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15、应当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每月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或委托单位)报送截止本月25日前工程进展月报,内容包括:
1、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2、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3、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4、工程款支付情况;
5、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6、工程建设大事记;
7、下月工作计划;
8、对参建方的管理情况,如人员到位情况、人员履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