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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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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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引言
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合理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确保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十分重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并分析其意义和挑战。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健康与安全的环境。

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意义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重大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宪法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明确法律地位:将公民环境权利写入宪法中,可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国家的法定权利,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

2. 保护公共利益: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宪法的保护确保了公民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也推动了环境保护的发展和进步。

3. 维护可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宪法的规定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和持久性的保障,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 提高环境意识:宪法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问。

(接下来继续写,至少1200字)。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引言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适宜居住环境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保护公民环境权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律体系中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的保护方式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环境权的保障1. 环境保护的宪法原则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得到了充分体现。

例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这一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此外,宪法第33条还规定:“国家开展教育,使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对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视。

2. 环境权利的确权与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环境权利需得到相应的确权与保障。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在享受人权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公民义务。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需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环保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例如,向环保部门投诉环境污染或侵害环境权利的行为。

3. 环境监测和评估宪法还规定了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宪法第56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

”这一规定要求国家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以下是环境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健康与生活质量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公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会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呼吸系统疾病、水源污染等。

因此,保护环境是维护公民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

2. 生态平衡与物种多样性环境保护也关乎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维护。

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物种灭绝会导致生物链的崩溃,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挑战。

因此,环境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至关重要。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亟待加强。

而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的角度,探讨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意义和效果。

二、宪法确定的环境权利1.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权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对环境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基本权利。

2. 宪法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两条款强调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要求国家在发展中注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宪法体现的环境污染治理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

宪法强调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综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

2. 预防为主原则。

宪法倡导在环境污染治理中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等措施,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减少环境修复的成本。

3. 治理优先原则。

宪法规定破坏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为有关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优先保护环境。

四、宪法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职责1. 立法职责。

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行为。

2. 监督职责。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并通过审查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司法职责。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意义1. 强化法治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障,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了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进程。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摘要: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它随着地球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而进入公众视野。

但是在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属性和其是否具有入宪的必要性等方面,我国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并在对其基本权利属性进行定位的情况下,分析阐明了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权利;入宪一、分析与阐释:公民环境权的概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是全球化的环境危机和自然资源稀缺背景下的产物。

它的提出为的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限制经济发展的无序自由入手,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类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民环境权的讨论当中,相关的论著也相继发表、出版。

但是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学者们依旧各持己见,难以统一。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既享有基本权利,也需要承担基本义务。

①他提出,环境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分为三部分:国家、法人和公民,因此环境权也应当划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

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②她认为,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客体应该是人类生存的整体自然环境,也就是说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环境,都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对象。

陈泉生教授所持的观点与吕忠梅教授的类似,即她所使用的“环境权”概念指的也仅仅是公民环境权。

徐忠祥教授则从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剖析了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他提出,真正的环境权则是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③这种权利不同于生存权,是一种自得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人类,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不同的学者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产生分歧的本质原因还是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模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在概念上形成统一的认识。

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环 境是人类 生存和 发展 的基本 条件 , 人类 享用 自然 资源 于环 境保护 方面 的法律法 规 , 例如 我 国《 宪法》 2 条规 定 : 第 6 国家 是与 生俱来 的 自然权 利 , 随着 生产 力的发展 、 但 社会 的进 步和人 保护和 改善 生活环境 和生态 环境 , 防治污 染和其 他公 害”第 一条 ,
极 的作用 , 由于我 国现 行环境 法律 制度 的建 设处 于起始 阶段 , 但 尚有许 多不 够完 善之处 。
境保 护法 》 l 第 条规 定 : 了保护和 改善 生活环 境和 生态环 境, 为 防
我 国现 行 法律 中关于 公 民环境 权 的保护 不足 之 处主 要有 以
止污 染和 其它公 害, 护人体 健康, 进社会 主义现 代化 建设和 发 下几 点 : 保 促
而没 有 明确 规 定对公 民环境 权 的保护 , 我 国 《 如 宪法 》 两条 规定 说 明了国家保 护公 民在健康 的生 活环境 中生活 的权利 。 权 的保 护 ,
我 国有关 民事法律 中关 于环境 权的规 定: 围《 我 民法通 则》 第 第 9 条和 第 2 条都 规定 了国家在 保护和 改善 环境 与资源 方面 的 6
身的 安全 。在 这种情 况 下 ,环境 权成 为世 界各 国普 遍关 注 的问 破 坏环境 的单 位和 个人 进行 检举和 控 告 。这一 条款 规定 了公民 题 , 公民环 境权 是环 境权 的核心 与基 础 , 对我 国公 民环境权 在环境 保护 方面 的权 利和义 务 , 污染防 治法也 都有 关于环 境保 而 针 各
民生活水 平 的提高 , 来越 多的环 境 问题 及资源 危机 已经逐步威 款 明确 规定 国家在 环境保 护方 面的职责 : 国《 越 我 环境保 护法》 第 胁 到地球 生态 系统 的平衡 , 甚至威胁 到社 会经济 的发展 和人类 自 6 条规 定: 一切 单位和 个人都 有保护 环境 的义务, 并有权对 污 染和

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关于环境权宪法化的提出1.1 环境权的提出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时的必然现象,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 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20 世纪60 年代末。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国人大第七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后在1989 年12 月26 日才得以通过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问题的出现和日趋恶化已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无可质疑环境问题的出现和恶化的现实是公民环境权得以产生的背景,而理论的发展和进步则是公民环境权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

环境权的概念是经过先由学者倡议,而后经国际社会认可的过程而形成,具体讲就是先有学者提出再进入国际法律文件,最后转而进入国内相关立法之中。

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概念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

广义说:环境权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

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狭义说: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从我国环境法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环境既是公民作为个体、也是作为公民集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个体和集体的可持续的安全健康生存和发展,是公民个体与集体环境安全的利益和要求。

环境权是自然人在一种能够获得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在此,笔者仍然认为凡是人们在为生存及健康所生产管理的物等都应适用环境权的保护。

)因此,环境权产生的基础是生存与发展的安全问题,包括追求适宜与健康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环境)等。

环境权具有边缘性,是多种利益和需求的组合,是多种权利综合的权利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

1.2 环境权宪法化的提出从形式意义上来讲环境权入宪指的仅仅是将那些公认的属于环境权范畴的权益记载于宪法法典之上,诚然这种理解是比较狭隘的。

浅析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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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浅析公民环境权入宪

浅析公民环境权入宪
关键 词 公 民环境 权 人 权
中图 分类 号 : 1 D9 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0 )43 60 10 - 9 (0 90 - -1 0 一 7
有人主张环境权应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即赋 予人 民直接请求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 以宪法环境权作为 基本人权 为理论前提, 出宪法环境权应 当作为一项实体性的权利被 得 纳入宪法, 笔者也赞成这观点 , 原因在 于: 若将环境权规定为基本国 宪法向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 它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的政策 指导参考 , 立法者就应本着基本 国策将环境政策加 以法规范化 , 以明 确具体概念 、 实施的标准与程序 。 基本国策 的宪法规定不具有强制执 行的属性, 院难 以适用纲领性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作为裁决纠纷的 法 依据 。 宪法 中规 定的基本政策是立法机关制 定法律 的依据 , 是宪 法委 托给立法机关的义务, 立法机关可酌情考虑采取何种手段制定法律保 障其具体实现 。就行政机关而言 , 在适用一般法律规范 时, 环境 基本 国策 是填补概括条款 、 解释不确 定法律概念 、 裁量授权 内容之 具体化 及计划决定中最为重 要的基准 。 是, 但 把环境权 以基本国策的形式纳 入宪法, 也有一些缺 陷: 基本国策通常是一种抽象的、 概括的条款, 在 实践中一般不具有可执行性 , 人们的环境权权益受到侵害后一般无法 直接根据基本国策的规 定提起诉讼, 通常只有立法机关对之进行具体 化后才具有执行能力。 另外就是当国家政策有违宪可能性时 , 一般对 它进行审查的是宪法法院,可能的结果是法院在审查立法机关 的政
策 , 成 司 法 权 的 滥 用 , 利 于 三 权 分 立 。 还 有 就 是 是 否 会 造 成 国家 造 不

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什么是环境权

什么是环境权

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原有的关于环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以及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大自然的义务,凡实施破坏资源环境和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有赔偿的义务”等。

法律确保了公众享有环境使用、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同时政府有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温故知新什么是环境知情权?■定义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

■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危险物质和活动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参与权: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和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政策、环境信息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和行为。

3. 请求权:公民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出索赔或要求补偿。

4. 诉讼权:公民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生存权: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呼吸清新空气、饮用清洁水源、享受良好自然环境等基本生存需求。

6. 发展权:公民有权在良好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发展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精神等方面的发展。

7. 生态权:公民有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其内容广泛而复杂,需要公民、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

1。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构筑和完善以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能够成为环境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2-03如果让可持续发展能够可持续,环境法治建设能够变得更纯粹,人们的幸福指数更高,那么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必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课题。

本文就围绕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希望在当我们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在宪法上能找到依据。

一、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一)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界定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于1970年发表了其著名的论文-《为环境辩护》。

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豍得到了推崇。

进而,有人在“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这方面的讨论,有的学者使用的是“环境权”,有的学者使用的是“公民环境权”。

本文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存在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具体到笔者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可以将良好的环境概括为:一个适宜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身心愉悦的、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相和谐的、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的、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1. 环境权的意义和内容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和改善环境的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的保障对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存权利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

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健康和身体权益公民有权享受洁净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健康的食品,有权远离环境污染对健康有害的地区。

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是环境权的首要保障。

1.2 居住和生活环境公民有权居住在安全、卫生、符合人类居住标准的居住环境中。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享受舒适的家庭环境,没有噪音、无臭味、无毒害物质的侵扰。

1.3 享受自然资源公民有权享受和使用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湖泊、海洋等。

这包括公民在自然环境中进行休闲、娱乐和观赏等活动的权利。

1.4 参与环境决策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了解环境决策的内容、过程和影响,并能够参与到决策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公民环境权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不仅享有环境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环境权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2.1 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不污染环境。

这包括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滥砍滥伐等。

2.2 参与环境治理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动,如参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

通过自己的行动,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

2.3 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公民有责任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公民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环境安全。

3.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监督和救济等:3.1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权入宪探析

环境权入宪探析

环境权入宪探析摘要:环境权是环境法核心的权利,也是当代社会一项新兴的宪法的基本权利。

十九大后,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为我国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基础。

环境权条款在环境宪法法规体系中扮演着主导和协调的角色:一是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公民对环境公益诉讼和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生态资源的权利来源,是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的权利基石。

因此,本文将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以及环境权入宪的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环境权;入宪;必要性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国家。

早在1960年代初,一位医生就曾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控告。

他指出,将放射性废料倾倒到北海已经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有关保障公民享有清洁卫生环境的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项指控立刻引起了全球的激烈争论,认为"环境权"应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

二十世纪70年代,关于“公民环境权”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1970年,日本举行了一次全球性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并于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

《东京宣言》指出,应当将“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活环境不受任何人侵害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中。

这个表达清楚地表达了对人类环境权益的维护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产生了第一个世界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第一次被明确宜示。

"环境权"的理论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其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论"。

他认为,环境法律有三大任务:首先,“确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种可以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其次,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最后,设立环境质量普通法的框架。

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权逐渐受到重视。

不同的学者对环境权有不同解释,本文从分析环境权的本质,在肯定环境权是公民一项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并以厦门px事件为例,讨论如何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提出解决保护公众环境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直接的关系的新的思路。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经济发展民主程序作者简介:黄惠娥,北京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6-02一、何为环境权(一)学界关于环境权的观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环境以及环境权越来越重视。

对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关于环境权的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豍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环境权应该区分于财产权和人格权,因为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环境权不是公民对其个人居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

豎陈泉生教授对环境权的主体采用扩大的解释,陈教授在承认个人环境权的同时强调环境权的集体性以及环境权的代际权力。

在陈教授的观点中,环境权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的主体限定在公民的范围。

陈泉生教授则主张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二)环境权的本质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特殊的权利,环境权的本质是人权。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正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所说,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的享受生活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跟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权利一样,是公民理应该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1.引言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涵盖了公民对健康环境的需求和对环境保护的参与。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相关内容。

2.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2.1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2.2 法律依据2.2.1 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要求,公民享有环境权。

2.2.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公民环境权的内容3.1 环境信息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源和防治措施等信息,并参与环境决策。

3.2 环境质量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相关机构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水、气、土壤的质量不受严重污染。

3.3 环境健康权公民有权享有健康的生态环境,对于环境引起的健康危害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3.4 生态保护权公民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以诉讼等方式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4.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途径4.1 行政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相关行政机构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其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公民环境权。

4.2 司法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公民环境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4.3 自组织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自发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倡导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5.公民环境权保护的挑战与建议5.1 挑战- 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公民对环境问题的了解限制。

-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存在执法不力、环保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5.2 建议-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 完善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责任制,确保环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 改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附件:1.《环境保护法》2.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民环境权: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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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一)
作者:夏少敏张卉聪王凤斌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宪法公民环境权宪法的生态化
论文摘要]“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

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

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

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

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

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

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根据蔡守秋教授的统计,到1995年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组织法包括了保护环境的特定条款。

但是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我国《宪法》第9条和第26条分别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我国环境法学界在环境权理论研究上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

环境权人宪要在社会上达成共识,需要更多人参与讨论。

在借鉴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探讨,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宪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是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大法地位。

宪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而环境权与人权有密切的联系,环境权关系到全社会和金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生存问题。

公民是环自然破坏、物种灭绝、能源紧缺所带来的恶果的直接承担者,应有权对可能招致自身损害的行为发表意见。

故只有当环境权在宪法中被确认以后,才会使公民应然权利逐渐转变为实然权利,这是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必然要求。

第二,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必然要求。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所讲的“发展”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昕强调的可持续性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保护人的利益。

可见,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在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两类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问的矛盾)中,两者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后者对环境的影响表现得虽然不像前者那样直接,却是前者背后更为深层的社会阂素,因而也往往是解决前一矛盾的前提。

在“可持续发展”一词巾,“可持续”一词是从“生态可持续性”的意义上来说的,它吸纳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强调全球生态系统的健全,强调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发展”一词则是从人的“生活质量”的角度来解释的。

“生活质量可以用许多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指标;不仅包括物质的指标,还有精神的、制度的指标,等等。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既重视代际公平,又重视代内公平。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要求人们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认识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后果,明确自己对社会子孙后代的崇高责任。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伦理观,其属与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从而区别于强势人类中心主义。

强势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满足人的感性意愿,把大自然视为满足人的感性意愿的原料仓库,鼓励丁人对自然的掠夺。

非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主张将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存在物,对人类现行生活方式进行变革。

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论上无视人的主体性,陷入了“纯自然主义”的泥潭。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汲取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精华。

正如曹明德博士指出的:“从人类巾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再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发展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经历了一个逻辑上的‘正一一反——合’的过程”。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栩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

故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产生是环境伦理学的一次伟大革命。

第三,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是与时俱进的需要。

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虽然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它能在较大的范围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和发展,但宪法也要适应人们日益增长和变化的需求,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

将公民环境权引入宪法,足顺应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宪法生态化的发展趋势的。

二、我国宪法意义上公民环境权的构建
(一)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菲律宾宪法第l6条规定:“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俄罗斯《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冈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葡萄牙《宪法》第66条是关于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的,具体规定是:“1、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

2、闻家应通过其代理机爻并在人民积极配合和支持下:(1)防止并控制污染及其影响以及各种有害侵蚀;(2)美化领空以建设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3)设立并开发自然风光娱乐场所与禁猎地,分类保护自然景观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胜古迹;(4)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其再生力与生态稳定。

3、任何人都有依法促进防止或制止环境恶化因素之权利,以及在受到直接损害时取得相应赔偿之权利。

4、周家促进逐步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


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生活在没有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

国家有义务注意使这种权利不受到影响并对自然保护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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